《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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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学分获取:1.参加在职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职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同样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参加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临床技能操作培训,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4.参加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学分获取。

一般来说,每篇论文对应若干学分,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二、学分核算:1.学分系统:医师需要在医师学分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该系统将根据医师的学习和培训情况,自动核算医师的学分。

2.学分统计周期:通常以一年或两年为一个学分统计周期,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学分分配:医师获得学分后,需要在学分管理系统中进行学分分配,将学分分配到自己的必修科目、选修科目或其他相关类别中。

三、学分使用:1.学科能力提升: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提升自己在一些学科领域的能力。

学分可用于报名参加高级研修班、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2.继续教育:医师可将学分用于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

3.职称评定: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职称评定,根据学分的累计进行不同职称的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分要求以及政策随时间而变化,医师需要根据当年的政策要求进行学分的获取和使用。

同时,医师需要及时了解学分管理系统的操作规定,确保自己的学分获取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学知识的更新速度加快,医生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正是为了帮助医生们实现这一目标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概念、意义和具体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对这一制度的观点和理解。

一、概念解析1.1 什么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指医生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课程、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获得的一种学习积分制度。

这种积分制度旨在鼓励和促进医生的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以提高医生的临床水平和医疗质量。

1.2 学分的重要性和意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建立,使得医生们不仅能够获得知识,还可以通过学分的累积来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

学分的积累不仅可以展示医生们对医学知识的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还可以为医生们提供更多的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二、实施方式和要求2.1 学分获取途径为了方便医生们获取学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取途径相对多样化。

医生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课程、发表学术论文、参与临床实践、进行医疗技术培训等方式来积累学分。

这样的多元化获取途径,有助于医生们根据自身需求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的效果和成果。

2.2 学分需求和周期为了保证医生们的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设置了相应的学分需求和周期要求。

医生需要在每个学分周期内完成一定的学分获取任务,从而保持自己的学分累积和更新。

这种学分需求和周期的设置,有效促使医生们持续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并及时更新自己的医学知识。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撰写这篇文章的写手,我对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起到很多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能够激励医生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水平。

学分的累积和更新要求,迫使医生们时刻关注医学新知识和最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医学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每个项⽬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每个项⽬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项⽬类别 计分⽅法 学分类别 主讲⼈学员 (1)继续医学教育项⽬(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 2学分/1⼩时 1学分/3⼩时 1学分/1⼩时 1学分/6⼩时 1学分/3⼩时每个项⽬授分不超过5学分 Ⅰ类Ⅰ类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2、学术会议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会议宣读论⽂摘要 会议列题或⽆论⽂参会 学分类别 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全省会议地市级会议 8 6 6 5 4 3 2 1 2 1 1 1 Ⅰ类Ⅰ类Ⅰ类Ⅱ类 注:有论⽂者第⼀作者得满分,第⼆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4、科研项⽬课题类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类别 课题省、部级课题市(厅)级课题单位课题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2 1 Ⅰ类Ⅰ类Ⅱ类Ⅱ类 科研项⽬在⽴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奖励类别 获奖者排序 学分类别等级 1 2 3 4 5 奖 ⼀等 20 19 18 17 16 ⼆等 15 14 13 12 11 Ⅰ类 省、部级奖 ⼀等 12 11 10 9 6 ⼆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Ⅰ类 发明专利 8 7 6 5 Ⅰ类 实⽤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5 4 3 2 Ⅰ类 市级奖 ⼀等 6 5 4 3 2 ⼆等 5 4 3 2 1 Ⅱ类 单位奖 3 2 1 Ⅱ类 注:科技成果奖按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医疗卫⽣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及以上⼈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以上⼈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低于25学分。

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须于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年度学分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

市区县两级继续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3、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负责对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推荐工作;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6、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国医院协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国医院协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卫生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密云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北京市和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向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向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4、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二)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附件1、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

英文回答:In accordance with the scheme for the award of credits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applications, clearances and awards are necessary for medical personnel to obtain credits。

At the application stage, medical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submit relevant materials, including basic personal information, educational and training project certificates, to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t the audit stage, the application was scrutinized by the management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effectiveness andpliance of the training programmes in which the medical staff participated with the relevant policy and regulatory provisions。

Following the review, the management will give medical personnel the corresponding credits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This approach is designed to regulate the process of awarding credits to medical personnel and to guarantee the fairness and legality of the credits obtained。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ongoing development. The CME credit-granting proces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and protocols to ensure that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receive accurate credit for the education they complete.继续医学教育(CME)是医护人员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CME学分授予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协议,以确保医护人员准确获得他们所完成教育的学分。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granting CME credits typically involves the completion of an educational activity by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This activity may take the form of a conference, seminar, online course, or other educational program relevant to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field of practice.授予CME学分的过程中的第一步通常涉及医护人员完成一个教育活动。

该活动可能采取会议、研讨会、在线课程或其他与医护人员实践领域相关的教育项目的形式。

Once the educational activity is completed,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must often provide proof of participation or completion to the entity responsible for granting CME credits. This may include submitting certificates of completion, attendance records, or other documentation as specified by the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 or governing body.一旦教育活动完成,医护人员通常必须向负责授予CME学分的机构提供参与或完成的证据。

北京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中日友好医院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第一条继续教育目的继续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的终生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按照卫生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中日友好医院在职职工均为继续教育对象。

分为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学分审核人员与医院学分审核人员。

第一年未转正新员工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可不参加当年的学分审核。

第三条学分要求(一)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人员及要求:1、医疗、科研、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护理专业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Ⅰ类≥10分,Ⅱ类≥15分。

Ⅰ、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2、具有护士技术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只要求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不可替代。

3、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管理。

其他医疗、科研、药学、技术员职称系列,具有初级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二)参加医院继续教育学分审核人员1、行政、后勤管理及其他非医疗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每年应修满继续教育学分15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2、后勤工人、院属企业人员,每年应修满继续教育学分1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自学学分统计,每年不超过5分。

第四条学分分类Ⅰ类学分:国家级、省部级、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Ⅱ类学分: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院级继续教育项目;科研立项,区县级科技成果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大内科、大外科、中医、医技等大科教研室组织的学术讲座、病例讨论、教学查房(以下简称大科学术活动);科室组织的小讲课;自学心得。

第五条学分计算方法(一)Ⅰ类学分(见附表1)。

《继续医学教育》系列培训教材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系列培训教材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系列培训教材学分授予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继续医学教育》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一、《继续医学教育》系列培训教材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科教司委托、《继续医学教育》杂志社出版的培训教材。

该教材配以试题,面向全国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临床医生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相关文献】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J],
2.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J],
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J],
5.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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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
[生效日期]:2006-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

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

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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