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2010-06-13 16:23:32| 分类:税法解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其 次 ,要改 变过 去那 种 区别 内外 区 域 协 调 发展 以及 当前 的 西 部 大 开
引 进 外 资 以及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关 系 。 资企 业 来给 予税 收 优 惠 的做 法 ,要 从 发 。有 人 认 为 经 济 特 区 的一 个 主 要 引进 外 资是 我 国在 改革 开放 初 期实 施 我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出发 来 设 计 税 收优 特 点 就 是 实 行 特 殊 的税 收 优 惠 ,当 的一项 政策 ,是 为了解 决我 国经 济 建 惠 , 突 出 税 收 优 惠 的 产 业 导 向性 。 改 前 经 济 已经 有 了一 定 的 发展 ,不 应 设 资金 困难 的 问题 ,为 此制 定 了很 多 革 开放 当初 ,我 们 急 于 把 蛋糕 做 大 , 该 再给 予其 优 惠 。但 是 笔 者认 为 ,
“
一
刀切 ”的优 惠 办法 , 忽 视 了 产业 此 ,政 府 从 税 收 优 惠 方 面 继 续 实 行
8 - %,只相 当于我 国 内资企业 实 际 政策 的导 向作用 ,导 致外 商 乐意 投 资 特 殊 的政 策 是 必 要 的 。但 是 , 正 如 % 9 负担率 的 三分 之一 到 四分之 一 , 不利 于 一些 “ 、平 、 快 ”类 型 的项 目 , 前 面 所 说 ,情 况 变 了 ,相 应 的税 收 短 1 于 民族 工业 参 与竞 争 ,也 给我 国带 来 而没 有 能够 最 大 限度 地解 决 我 国 的瓶 优 惠 也 应 该 变 化 。 比如 : ( ) 税 很大 的税 收损 失 。另一 方面 ,税 收 优 颈产 业 如农 业 、 能源 、原 材料 和 交通 收优 惠更 侧 重考 虑 产业 和 科 技含 量 , 惠并 不是 引进 外 资的惟 一途 径 , 当前 运输 业 。现 在 我 国 的经济 总 量 已经有 从那 种不 分行业 的 区内普 惠办法转 变 那 些真 正想 要 在 中国投 资 的企业 所 看 了很 大 的提 高 且经 济 结构 已经基 本 上 为 区 别 优 惠 的 办 法 。( 2)税 收 优 惠
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 ) 收 优 惠政 策 不 同 , 资 企 业 享 受 更 优 惠 的 政 策 。 1税 外 涉 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对 某 些 特 定 地 区 、 业 的 外 资 企 业 降 产 低 所得 税 税 率 , 对新 办 企 业 、 口创 汇 企 业 、 新 技 术 企 业 等 出 高
以下几个方 面: 1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不 统 一 , 实 际执 行 过 程 中存 . 在
在 以下 问题 :
整 体 性 与统 一 性 , 时 由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的 存 在 , 法 的 严 同 执
肃性被弱化。
我 国 吸 引 外 资 的 目的在 于 引进 资 金 和 先 进 技 术 ,发 展 我 国 的 基 础 产 业 和瓶 颈 产 业 。而 给 予 外 资 企 业 超 国 民 的 税 收待
外 资企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主要 体 现 为 地 域 性 的 优 惠 政 策 , “ 按 经 济 特 区— — 沿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 内地 一 般 地 区 ” 低 到 高 设 从 计 梯 级 税 率 (5 2 %、0 , 济 特 区 中 最 低 税 率 为 1%, 1%、4 3 %)经 0 而 且 特 别 优 惠地 区 主要 集 中在 沿 海 地 区。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由 于 历 史 、 理 等 原 因 已 存在 很 大 的东 西地 域 差 距 , 种歧 视性 地 这 的 地 域性 优 惠政 策 将 进 一 步 加 剧 地 区 间 的 不 公平 竞 争 ,使 经 济 发 展更 加 不 平 衡 。 我 国体 制 正 处 在 经 济 转 型 的 关键 时期 ,面 临着 转 变 经 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 用设 备 的税 额 抵 免 、 务 招待 费 的税 前 扣 除及 公 益性 捐 赠 的扣 除 等 问题 进行 探 讨 , 业 谨供 商榷 。 关 键词 : 业 所得 税 法 : 额 抵 免 ; 前扣 除 企 税 税
中图 分 类号 :8 2 2 F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8 8 (0 o o— 0 6 0 17 — 0 9 2 1 )4 0 6 — 2
化就在于购进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了, 购买专用设备的
进项税额 自然也可以抵扣了。根据财税[084 号 的规定 , 用 2 018 专 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 的增值税税款 , 但是没有说 明
是 否 不 包括 巳抵 扣 的增 值 税 税 款 , 于这 个 问题 没有 找 到 更 新 后 对
+ 一 + 一 + 一 + 一 + - + 一 + ・ + 一 + - + 一 + ・ + - '-- 4 - ' -+ - -4 + - + - + 一 + ・
( 上接 第 6 6页)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 新 企业发生 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 1%以内的部分, 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结转抵免。 那么什么是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财税[o 84 2o 18号《 于 关
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 能节水专用设备 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 目录
招 待费的 3 %属 于商业招待 可在 税前扣除 ,加拿大为 8 %, 0 0 美 国、 新西兰为 5 %. 0 借鉴国际做法 , 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
2 号 )为 “ 励 社 会 各 界支 持 抗 震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 对 企 】 , 鼓 业 、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向受 个 县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2012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arch 2012 第6期总第256期Inner Mongolia Science T echnology &Economy No .6Total No .256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X吴义武1,刘培云2(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2.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 摘 要:文章对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 中图分类号:F 275∶F 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6—0047—01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鉴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由于缺乏较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尽一致,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一致性。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1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开发的项目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可能在二、三个纳税年度内都没有销售收入并处于亏损阶段的情况,而在开始销售的年度,销售收入又非常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探讨
参差不齐 ,部分外资企业在产业链 以及产业 结构上 并没有 表现 出与之 匹配 的实力,大多数企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相对 来 说技术密集 型企 业以及资本密集型企业在数量上还是偏少 。换 句话说这种税收优 惠政策的投入并没有得到相应 的回报 。另外 在这种情况下让 区域 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也受到 了一定程度 的破 坏 ,我 国将税收优 惠政策 集中在了沿海区域 ,这也就让东西地 域存在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提升 了。 2 . 2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税 收部 门对企业 的情 况把 握不够透彻 ,在企业所得税 的缴 纳 过程 中税 款主要经过企业进行 申报,由于其中流程较 为复杂, 而税 务机 关也不能做到对 每一位纳税 人进行 全面、 细致 的核 查, 特别是对 于一些零散 的个体商贩很难形成 统一化的管理,这就 造成 了大量 的偷税、漏税 。从税收服务来看 ,从客观 角度分析 其 范围还是 较为狭隘 的,仅仅是针对于缴税行 为的一些服务, 而忽视 了其他 一些重要的环节 。在缴税 、纳税 的过程 中应 该加 强纳税知识 的宣 传,让纳税人能够更加深入地 了解税 收政 策与 税收机制 , 在这个过程 中让他们 能够形成一种 良好 的纳税意识 。 另外征管基础信 息从当前来看还存在着一定 的缺 陷,其准确度 还有待提高 ,在基础 设备建设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税 收不仅 仅与税务部 门密切相 关,还需要其他部 门共 同参与 ,通过全面 的协调来进一步促进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 。 2 . 3当前企业所得税制度给企业投 资带来 了一定 的制 约 虽然新 的企业所得税 制度 让税 收变得更为规范 ,但是它对 投资需求也带来 了一 定的制约 作用 ,这样企业的发展势必会受 到影响,同时也会让整个市场产 生一定的波动性 。在我 国中小 企业 数量巨大,而对于某些正在发展 的企业 来说税率与级距 的 设定给它们带来 了很大 的压力 ,甚至 限制了它们 的发展。部分 企业在税 务缴纳 以后 ,其利润寥寥无几 ,这样 就不能进行 良好 的资本积 累,而在资本积累不 能达到企业 战略 目标 的情况下企 业想要进行扩 展无疑是纸上谈兵 。另外很 多中小企业 并不存在 有效 的融 资途径 , 这无疑给 中小企业 的发展 带来 了极大 的不利 。 很多 中小企业 的固定资产 的折 旧年 限周期过长 ,并且无形 资产 的摊销期也较 长,上述情况无疑会减缓企业设施更新 的速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2012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 arch2012 第6期总第256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6T o tal N o.256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吴义武1,刘培云2(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2.内蒙古科技信息研究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 摘 要:文章对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6—0047—01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鉴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分以及利息费用扣除等问题,由于缺乏较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尽一致,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一致性。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供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税和制定政策时参考。
1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开发的项目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可能在二、三个纳税年度内都没有销售收入并处于亏损阶段的情况,而在开始销售的年度,销售收入又非常高。
浅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而归属于财务部门主管领导 , 尽管 我 国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始 ,经过 严 重阻 碍 了经 济的发 展 和改革 的不 断深 务性质 , 多年的努力 ,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完 整的 入 ,健全 和完善企业 内部审计制度已成当 上级多次下 令财务与审计分 ,但最终也
除 工资 的企业显然不公平。
二、企 业 所 得税 改 革 的设
想
现阶段 ,企业所得税 改革 的 目标是顺
应加入世 贸组织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 的要求 , 建立 起统一 、 规范与国际惯 例接 轨 的企业所得 悦制度 ,为各类企业的平等竞 争创造一 个良 的税收环境 ,配合国家的
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和充分发挥所得税的 调节作用 ,极易造成企业组织形式 的混乱
过重 的税收负 担不利于净 化会计 工作 , 营 良好 的社会环境 ,完善各方面的协作配套 造 良好 的纳税环境。 次是工 资。 再 工资是企 条件 。
业 支付能力 的体现 ,也是纳税调整最频繁
的项 目。较低 的工 资限额显然不适 应当前 的经济发展水平 。外 商投 资企业工资薪金 按实际发放工资扣除 ,内资的部分企业也 可 以全额扣除工资支出 ,这对 于按 限额扣
的 主要 问题
( ) 、 一 内 外资企 业两套所得 税制违背
了公平原则
在我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其次是业务招待费。 应用 于税收征管 的功能 、 作用还相 当有 限。 企 业的业务招 待水平 近年来有所提 高 , 但 由于企业所得税 的重要性 ,使得企业所得 现 在执行 的扣除标准偏低 。为使业务招待 税在税 法的设计 、 修改 、 调整上要综合考虑 费不超限额 或少超 限额 ,一些业务招待费 各方面的因素 ,而且征收管理也是重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2施行日期2010.02.22文号国税函[2010]7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解读
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解读税务筹划 2009-10-10 10:59 阅读167 评论1字号:大中小国税函【2009】377号文解读重点解读:从200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到2008年的试行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越来越严格。
原则上,税务总局希望对所有的企业都实行查账征收,但鉴于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及成本效益原则,不得不对一部分企业实行核定,那么对于企业而言,究竟是查账征收好还是核定征收好呢?满足核定征收条件,且利润率大于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适宜核定征收。
现从新旧文件相关规定的差异,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试行办法。
1、核定条件差异:新旧文件对核定征收条件的规定都是6条,但新办法将原6条规定的内容缩减成了5条,并附加了一条: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另行明确的条款。
新第六条变为了“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另行明确的内容,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下列6类企业不按核定征收条件区分是否核定,而是在达不到查账条件情况下核定,并促使尽快完善,及时变更。
(一)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保险、担保、财务、典当等金融企业;(五)会计、评估、律师、公证、代理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略】差异要点:增加了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核定征收,并列举了特定纳税人范围,严格了核定条件。
2、计算方式差异:旧文件第十条所列示的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变更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