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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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IA。

第二条性质

本团体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⒈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⒉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

⒊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⒌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六、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

七、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

九、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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