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 A款
投保确认单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0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0000.00元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疾病等待期为90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疾病等待期为90天,若及时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保险期为一年。
投保人声明:
4、本人已经知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年)95号)文件“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规定,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目前是否已经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它保险公司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是□否,如有,请告知已投保的有效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为______。(被保险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填写);
投保确认单(致家长一封信回执)
学校名称:班级:年月日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元/份)
保费合计(元/份)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0元
¥60.0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0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2、本人对上述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已经详细阅读、理解;
3、本人同意对被保险人投保上述保险。
家长(投保人)签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投保确认单(致家长一封信回执)
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推荐
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推荐
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产品特色:专属学生的短期寿险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信泰学生儿童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0-3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身故保障。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学生儿童定期寿险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专属学生、儿童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 款)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半年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产品特色:针对学生、儿童投保,保障期间半年,以给付保险金额为身价保障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学平险宣传单
保险费
30元(两岁以 上幼儿)
投 保 险 种
条款名称 免赔额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0元
赔付比例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费 100% 20000元 1年 50元(小学、初 90% 5000元 1年 中、两岁以上 住院医疗70%/ 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0000元 1年 特定门诊75%
条款名称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0元 100% 8000元 1年 投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0元 依条款 6000元 1年 保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0元 90% 3000元 1年 险 住院医疗70%/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种 0元 特定门诊75% 10000元 1年
保险费
30元(小学、 初中)
投 保 险 种
条款名称 免赔额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0元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0元
赔付比例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100% 10000元 1年 90% 3000元 1年 住院医疗70%/ 特定门诊75% 10000元 1年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
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十大知名险种!1、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0-70岁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2、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3年、5年、8年、12年险种类别:分红险投保年龄:30日——60周岁产品特色即投即领: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收益不断:从保单生效直至74周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身故保障:保障是基本保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倍分红回报:每年可享受分红满期给付:生存至75周岁可得到满期保险金投保示例钱先生为自己0岁的儿子购买了美满一生,选择5年期交,每年交费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7.62万元,其利益为:关爱年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关爱年金:7.62 万×5%=3,810元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8.1万,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致学生家长一封信
致家长的一封信关爱孩子,从拥有学平险开始!尊敬的家长:您好!首先,恭喜您(您)的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
中国人寿作为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几十年来始终为千万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从而为广大家长和学子解除了后顾之忧。
为了便于您进一步了解中国人寿学生保险方案,特作如下简介,本信不作为投保人索赔和确认被保险人身份的依据,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向家长出具正式保险凭证。
【投保条件】凡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费及保险金额】:以下摘录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6月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等条款的部分内容,未尽事宜,具体以相应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1、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疾病伤害身故,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其余额按约定给付比例80%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正式保单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
面对日益上涨的教育费用,提前为子女上高中,大学准备充裕资金,一旦监护人遭遇不幸,可以不再交费而仍保持保单有效,延续父母关爱,确保子女平安成长。
尊敬的:
这是您送给小孩的一份关爱计划,如下:
年龄: 岁保额: 元保险费: 元/年(交费至14岁) 保险期:至21周岁
所得保障:
1、高中教育金:被保险人15、16、17周岁期间,每年可领教育金元
共领取元
2、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每年可领取教育元,
共领取元
3、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障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4、豁免保费: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废,从其身故或被确定残疾之日起,
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生效,并且每年给付元作为
成长金,直至被保险人21岁。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三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被保险人斗殴、、醉酒醉酒,,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参加参加参加潜水潜水潜水、、跳伞跳伞、、攀岩攀岩、、探险探险、、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避孕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的遗传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十二十二、、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十三、、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险种介绍——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根据保障的不同,中国人寿可以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意外保险等等。
中国人寿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是不一样的,下面就对不同的中国人寿保险险种做下简单介绍。
商业养老保险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
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
险种推荐: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低投入、高保障,特别适合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
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
险种推荐: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少儿保险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
如何给少儿投保>>险种推荐: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慧择少儿平安卡(国寿版)¥100.00/年承保年龄: 出生满30日-18周岁|保障期限: 1年|限购份数:1份5万元意外身故/伤残5万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住院医疗5000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医疗1万元少儿重疾保险金针对出生满30日-18周岁儿童提供的意外伤害、医疗及重疾保障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中国人寿保险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special/renshoubaoxianxianzhongdaquan/(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人寿现在推出的产品有很多,下面就从各个分类来看一下。
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商业医疗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e保通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万能险国泰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分红险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12年期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险国寿美满一生5年期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投资连结险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少儿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寿英才卡B国寿阳光少年卡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金色阳光卡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阳光宝贝吉祥卡2010版终身寿险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意外险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易保钻石卡国寿易保金卡国寿驾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车行天下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吉祥无忧卡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企业团体员工工伤意外保障保险员工保障计划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钻吉祥卡吉祥白金卡吉祥金卡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福满家卡A款吉祥卡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吉祥卡B型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员工意外保险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幸福安达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家福卡吉祥卡D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保寿险“畅行卡”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团体意外保险中国人寿的保险险种覆盖面已经很大,因为保险的适用性是很重要的,所以选择产品的时候要注意保险的相应条款,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中国人寿基本医疗保险儿童险
中国人寿基本医疗保险儿童险篇一:人寿保险险种介绍――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面世的各种保险产品,根据确保的相同,中国人寿可以分成商业养老保险,少儿保险,投资理财保险,身心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意外保险等等。
中国人寿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是不一样的,下面就对不同的中国人寿保险险种做下简单介绍。
商业养老保险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
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
险种所推荐: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股息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股息型)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最小特点就是高资金投入、低确保,特别适宜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总收入较太少的人群。
定期寿险可以使大家在家庭责任最关键性时期,以较低的保额赢得最小的确保。
险种推荐: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崭新轻便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少儿保险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
如何给少儿投保>>险种推荐: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不幸危害保险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股息型)健康保险身心健康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总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身心健康原因引致的损失保险费保险金的保险。
险种推荐:关键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关键性疾病保险(2021修订版)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国寿额外关键性疾病保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裕关键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国寿造血病毒感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21版)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寿长久爱护不幸危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国寿长久爱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爱护不幸危害定额保险费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国寿神州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e保通国寿肿瘤防治疾病保险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就是指用被保险人丧生或低残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100_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孩子入园保险—中国人寿学生儿童团险
孩子入园保险—中国人寿学生儿童团险
一、费用及保额
幼儿园组织为孩子们上入园保险,费用50元/人/年(中国人寿学生儿童团险)。
A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疾病身故)保额10000元。
B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30000元。
C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医疗)保额上限40000元。
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70%;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75%;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60%,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400元,给付比例为70%。
D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补偿医疗)3000元。
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为80%。
二、出险需提供材料
A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B出险人户口本复印件
C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首页有户名、账号)
D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E学校证明
F病历本
G药费收据及费用清单
H有社保的需支付《社保审核单》。
学生险清单汇交业务统一特约
汇交人:
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汇交人投保国寿学生险时(投保单号码),对相关保险事项明示如下:
1.本合同《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疾病等待期为90天。
2.本合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免赔额为人民币
50元,给付比例为80%。
3.合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疾病等待期为90天,住
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人民币100元以
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4.本合同特定门诊指:投保人所在市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中统筹基金
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
本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约定与条款有冲突的,以本约定为准。
本约定未尽事项以前述投保单的所用条款为准。
汇交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上师大2011保险计划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市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2007年4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大学生医疗保障),这是本市为沪上50余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做的一件意义非同寻常的实事,说明本市高等学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化建设开始正式实施。
为大学生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真正构建和谐校园,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学生和社会界的积极参与。
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中也明确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只有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才能使学生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障。
为响应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二十年开办学生保险的丰富经验、本着“重服务、轻效益,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指导思想,结合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特推出了高校学生保险计划。
该保险计划具有保费低、保障全、与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相配套的特点。
✧参加对象: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及对象的普通高等院校在册大学生。
✧保险期限:按照学年制,每一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利益(每一保险年度):保险责任(每一保险年度):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2、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二、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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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三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被保险人斗殴、、醉酒醉酒,,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参加参加参加潜水潜水潜水、、跳伞跳伞、、攀岩攀岩、、探险探险、、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避孕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十二十二、、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十三、、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金价值金价值。
第六第六条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保险保险费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度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季度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第十条条 附则附则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第十一一条 释义释义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