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合集下载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1—
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企业年金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1)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5)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6)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发布时间:[2004-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人社部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11021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021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2011年2月12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不断发展,保障职工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为使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可以在年金方案中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从单位缴费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本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补偿性缴费。

三、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为其派遣的劳动者参加由我市各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建立的人才年金集合计划。

四、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责 实 施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盖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及 医疗 服 务 ,在 医保
从 2018届 (含 )起 , 对 学 籍 在
织 落 实。考 核 工作 从 201 7年 到 2020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和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省 内高 校 的 城 乡低 保 家 庭 毕 业 生 、 贫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加 强 对 保 障 农 民 工 明显 下 降 。 工 资 支 付 工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建 立健 全
毕 业 生 ,一 次 性 给 予 每 人 l200元 的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时 间
工 资支付保 障制 度、治理 欠薪特 别是
年 ,每 年开展 一次 。考核 工作坚 持 目 制 的 基 础 上 ,全 省 范 围 内 普 遍 实 施 适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毕 业 生 、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标 导 向 、 问题 导 向 和 结 果 导 向 , 遵 循 应 不 同 疾 病 、 不 同 服 务 特 点 的 多 元 复 家 庭 毕 业 生 、残 疾 毕 业 生 、 已 获 得 国 客观公正原则 ,突 出重点 ,注重实效。 合 式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按 项 目付 费 占 比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 特 困 人 员 中 的
● 政策吹风 I法限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印发保 障农民工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法的通知
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 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 办 发 [2017 ] 96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人社部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怎么的

企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怎么的

企业年⾦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怎么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平的不断提⾼,⼈们的平均寿命也在逐年延长。

关于最近出台的养⽼保险⾦新政策,正式开始实施的企业年⾦,店铺⼩编接下来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家查阅,希望你读完这篇⽂章,对企业年⾦更加了解。

企业年⾦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怎么的《企业年⾦办法》经2016年12⽉20⽇⼈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18⽇公布。

本办法共七章三⼗⼆条,⾃2018年2⽉1⽇起施⾏。

本法所指企业年⾦,是指企业及其职⼯在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主建⽴的补充养⽼保险制度。

国家⿎励企业建⽴企业年⾦。

建⽴企业年⾦,应当按照本办法执⾏。

领取企业年⾦的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领取企业年⾦:(⼀)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时,可以从本⼈企业年⾦个⼈账户中按⽉、分次或者⼀次性领取企业年⾦,也可以将本⼈企业年⾦个⼈账户资⾦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员的企业年⾦个⼈账户资⾦,可以根据本⼈要求⼀次性⽀付给本⼈;(三)职⼯或者退休⼈员死亡后,其企业年⾦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领取条件之⼀的,不得从企业年⾦个⼈账户中提前提取资⾦。

、企业年⾦的资⾦组成第⼗四条企业年⾦基⾦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个⼈缴费;(三)企业年⾦基⾦投资运营收益。

第⼗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个⼈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资总额的12%。

具体所需费⽤,由企业和职⼯⼀⽅协商确定。

职⼯个⼈缴费由企业从职⼯个⼈⼯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实⾏企业年⾦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协商,可以中⽌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缴费时的企业年⾦⽅案予以补缴。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年xx办法》人社部养老保险xx
权威解读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企业年金办法》?请介绍一下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意义。

答: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职工的养老责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同时也是世界上多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普遍选择。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业)年xx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
其中,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政策。

随着企业年金政策的普及,特别是广大企业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逐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

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6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额1.1亿万元,相较2007年建立企业3.2万户,参加职工929万人,积累基金1519亿元,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的作用。

同时,《试行办法》施行10余年来,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不
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与现行政策不平衡、不利于保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覆盖面偏窄等。

制定出台《企业年金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促进企业长期发展,以及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对比2004年的《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办法》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
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
1、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2、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

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

3、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

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4、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

5、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

6、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7、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

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8、扩大了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何益处?
答:
1、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力增量逐步减少、流动性增大,企业招工特别是吸引人才的压力也逐步增大。

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人才倾斜的灵活的分配办法、权益归属规则所具备的约束功能,能够较好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需求,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未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即基本养老金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第二、三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作用将逐步增强。

如果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企业共同向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特别是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基金具有独立性,运营严格规范,能够保证职工在达到条件后领取待遇,不会被企业或者管理机构等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受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的影响。

3、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如何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答:
对于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办法》设置了一年的变更过渡期限。

在《企业年金办法》出台后,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企业年金方案内容与《企业年金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将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下一步将如何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答:
一是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企业年金知识的普及,提高企业年金影响力。

二是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尝试,鼓励和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三是指导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认真细致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