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个人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德国家庭法通过对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范,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以下是德国家庭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原则。
首先,德国家庭法保护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平等。
根据德国宪法,婚姻是男女自愿建立的伴侣关系,不存在性别歧视。
德国家庭法明确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人之间才能结婚,而且必须是单一婚姻关系。
其次,德国家庭法强调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
德国家庭法充分重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夫妻平等、亲子关系的保护,同时也尊重家庭的团结和稳定。
在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方面,家庭法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公平分配,以实现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保护。
第三,德国家庭法关注子女权益和抚养问题。
德国家庭法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后,父母都有权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并承担子女的教育和抚养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并要求父母共同为子女提供最佳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
第四,德国家庭法提供灵活的离婚程序。
德国家庭法允许配偶在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以保证他们的个人权益和自由。
离婚程序相对简便,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作出决定。
此外,家庭法还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等具体问题。
最后,德国家庭法鼓励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参与。
德国家庭法注重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和沟通,鼓励夫妻在婚姻存在问题时共同解决,以维护家庭的稳定。
此外,德国社会也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如婚姻咨询、家庭辅导等,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健康发展。
总之,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通过对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范,德国家庭法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同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沟通,以实现更好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分析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家庭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引言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道德品质、智力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政策法规。
然而,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案例较少。
本文以德国为例,探讨欧洲家庭教育法律案例,以期对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德国作为欧洲国家,其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层面:德国宪法第6条规定,家庭有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有义务支持家庭行使教育权利。
2. 法律层面:德国制定了《教育法》、《家庭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定。
3. 行政法规层面:德国各州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柏林州家庭教育法》、《汉堡州家庭教育法》等。
三、德国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德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中,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核心内容。
以下是德国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1. 家庭教育权利(1)父母有选择教育方式的权利,包括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2)父母有参与子女教育过程的权利,包括与学校沟通、参与学校活动等。
(3)父母有权对子女的教育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家庭教育义务(1)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2)父母有责任对子女进行道德、智力、体育等方面的教育。
(3)父母有责任对子女进行性教育、健康教育等。
四、德国家庭教育法律责任德国家庭教育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父母违反家庭教育义务,如不履行教育责任、虐待子女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发现学生存在家庭教育问题,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的家庭教育》课件
家庭教育对未来的影响
01
02
03
04
提高国民素质
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助于提高国 民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
人才。
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良好 的家庭教育有助于促进家庭和 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发展
高素质的人才对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推动作用,而家庭教育是 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家庭教育中的规矩与自由
制定规矩
德国家长会制定一些必要的家庭 规矩,如作息时间、礼仪规范等 ,让孩子明确知道什么是可以做
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自由发展
德国家长尊重孩子的个性发展, 给予孩子足够的自由空间,支持
孩子追求自己的兴趣和梦想。
平衡规矩与自由
德国家长在制定规矩的同时,也 注重平衡规矩与自由的关系,避
02
CATALOGUE
德国家庭教育的实践方法
家庭教育中的沟通与交流
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鼓励式教育
德国家长注重与孩子建立亲密的关系 ,通过日常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孩子 的需求、情绪和困惑。
德国家长采用鼓励的方式,肯定孩子 的努力和进步,激发孩子的自信心和 积极性。
倾听与尊重
德国家长会耐心倾听孩子的想法和意 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意愿,鼓励孩 子表达自己的观点。
家庭教育中的社区参与
社区教育中心
德国的社区教育中心是家庭教育的重 要平台,中心提供各类课程和活动, 满足家庭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家长教师联合会
家长教师联合会是德国学校的重要组 织,联合会通过与学校合作,组织各 类家庭教育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的 合作与交流。
04
CATALOGUE
德国家庭教育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论文】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一、西方各国家庭教育的特点(一)节约自强的美国家庭教育许多美国的父母在孩子十八岁以后将会不再负担其生活费,他们会注重如何让孩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如何才能够尽快使孩子获得自食其力的本领。
这些美国家庭教育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市场经济的理念,让孩子们从小就明白什么是有偿工作,以便于将来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氛围,那里的孩子们也随之崇尚自己挣自己花。
而美国社会相对宽厚的社会经济状况也令父母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安全感,他们不需要过于向孩子施加奋斗的压力,而是让他们能随着自己的天性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想走的道路。
长大成为独立的个人是美国家长家庭教育理念的中心思想,他们会鼓舞自己的孩子,给予他们足够的信心。
根据调查,美国54%的青少年学生是不拿零用钱的,而且年龄越大越不可能获得零用钱,大约68%的受访青少年学生以打零工赚取零用钱。
[3]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美国首富洛克菲勒,这位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亿美元财产的大富翁,其子女的零用钱却十分紧巴巴。
他家账本扉页上记录着孩子零用钱的规定:7-8岁每周30美分;11-12岁每周1美元;12岁以上每周3美元。
零用钱每周发放一次,要求子女们记清每一分花销的来龙去脉,待下次领钱时交父亲检查,如果账目清楚,用途正当者,下周增发5美分;反之则更少。
洛克菲勒解释说,“过多的财富会给自己的子孙带来灾难”。
这句蕴含着他人生经验的话,就像他的财富,引发人们的思考。
(二)磨练吃苦的英国家庭教育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语又是全世界使用频率极高的语言,总的来说,英国人性格恪守传统,他们的象征动物是约翰牛,即严谨而且爱独居,为了自己获得独立自由而愿意吃苦耐劳来换取理想生活。
英国的青少年,从小就体验送报、打工等劳动的辛苦,这本身就是磨炼吃苦精神的绝佳途径。
在寒冷的冬天,当中国的同龄孩子可能还在热被窝里撒娇,赖床时要父母三请四催说尽好话,英国的孩子早已起来挨家挨户去送报了。
国外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
国外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家庭教育,说实话,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玩法,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教孩子的方式千差万别。
有些国家特别注重孩子的独立性,让他们从小就像小大人一样,自己做决定,自己承担后果;而有些地方呢,家长们则是掌握着“绝对权威”,孩子们的每一步都得听父母的。
这就像你看见两个不同的家长,一边是放飞自我的自由派,另一边则是铁血管教的典范,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但不管怎样,家庭教育在每个国家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性格,还有他们未来的人生方向。
拿欧美国家来说,特别是美国,家庭教育的方式总给人一种“放手让孩子自己去闯”的感觉。
要知道,在美国,父母不怎么干涉孩子的每个选择。
你看啊,孩子从小就被教导要有自己的想法,哪怕是个五六岁的小屁孩,也能大声说出自己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你要是去美国的家庭里看一眼,可能会发现,家长和孩子之间那种平等的对话方式,简直让你怀疑人生。
美国父母可不会像某些地方的父母那样,一口气给你安排好一切,甚至连吃什么、穿什么都不管。
没有!他们就是鼓励孩子自己做决定,哪怕是选个零食,都可以让小朋友自己选择,选错了也不会批评,只会笑着说:“好吧,下次换个口味!”这种“自由放养”的方式,似乎让孩子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长大,他们的独立性和自我意识也因此变得特别强,甚至有点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不过,转眼看看日本和韩国的家庭教育,又是另外一种情形。
你知道吧,在这些地方,孩子从小就被教导要听父母的话,家长就是“权威”的代名词。
日本和韩国的父母很看重孩子的责任感和集体主义,往往有着严格的日常作息安排,甚至可以说,这些家庭教育方式有点像“军营”一样。
孩子们的时间表往往是满得不能再满,学业、课外活动、补习班,几乎没有空闲的时光。
如果你有机会去韩国,可能会看到那些每天放学后还去上补习班的孩子,他们的生活几乎是从早到晚都充满了“任务”。
虽然表面看起来挺累人的,但这种方式确实培养了孩子的纪律性和执行力。
德国育儿方法
德国育儿方法德国的育儿方法一直以来备受推崇,德国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育儿方法之一。
德国家长通过很多具体的行为来教育孩子,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德国家庭教育的独特性。
在德国,很多家长都会以「绝对田园主义方式」来进行孩子教育。
在这种教育理念下,家长会提供足够的自主空间和自主发展的机会给孩子,倡导积极和平等的育儿方式,更加注重孩子的独立思考、持久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德国育儿方法的特点1.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在德国,家长非常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他们鼓励孩子自己尝试和解决问题,相信孩子是有能力独立处理生活中的问题的。
在孩子学步的时候,德国家长就会让孩子自己尝试很多事情,比如穿鞋、自己吃饭等,让孩子慢慢地发现自己的能力。
2.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安排德国家长不会让孩子过分依赖自己,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能力划分出适合他们的任务区域,给予他们自主使用的空间。
德国人认为,教育是生活的一部分,一些家务活动对于孩子来说是相当有益的,因为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独立心和自我意识。
父母会把照顾孩子、开展家务劳动、学习游戏活动结合起来,让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学习到生活的技能。
3.鼓励孩子参与决策在德国,家长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尊重孩子的决定。
在重大的决策环节,家长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选择,教会他们做出自己的决策。
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孩子的思考能力,还可以培养出孩子的自主性。
4.倡导平等教育德国家长非常注重平等教育。
父母和孩子之间关系更像是朋友之间的互动,而不是权威和服从的关系。
孩子在德国是受到尊重的,他们在家庭中享有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权利。
5.注重体验教育德国育儿方法还非常注重体验教育,让孩子通过亲身体验来学习,这种教育方法更加适合孩子的成长。
德国的学前教育也非常注重亲子互动,充分尊重孩子的个性、情感和思想,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提高孩子的想象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德国育儿方法的实践德国育儿方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家长的认可。
德国法律保护小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一直致力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德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儿童保护法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探讨德国法律在保护小孩权益方面的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8年,德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事件。
一名年仅7岁的男孩被其父亲殴打,身上多处伤痕。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男孩的母亲也长期遭受家暴。
男孩的母亲向当地儿童保护机构求助,希望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德国法律保护小孩权益的实践1. 调查与评估根据《德国儿童保护法》,当地儿童保护机构接到求助后,立即对男孩及其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家庭环境、父母监护能力、儿童身心健康状况等。
经过评估,发现男孩及其母亲均处于极度危险的环境中。
2. 保护措施(1)紧急安置:为保障男孩的人身安全,儿童保护机构将其紧急安置在庇护所,并安排专业社工进行心理疏导。
(2)法律援助:为帮助男孩的母亲维护自身权益,儿童保护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监护权变更:根据《德国儿童保护法》,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男孩的母亲不具备监护能力,将其监护权移交给其祖父母。
3. 家庭支持为帮助男孩及其母亲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儿童保护机构为其提供以下支持:(1)心理辅导:为男孩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家暴阴影。
(2)家庭教育:为男孩的母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改善家庭教育方式。
(3)就业培训:为男孩的母亲提供就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德国法律在保护小孩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为具体分析:1. 《儿童权利公约》的贯彻实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权利公约》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儿童保护机构在接到求助后,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确保男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法律体系的完善德国《儿童保护法》为保护儿童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德国家庭法主要涉及到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德国家庭法的一些方面。
首先是婚姻。
在德国,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家庭关系,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才能成立。
申请婚姻注册需要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结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婚姻登记后,夫妻即可拥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且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如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财产共同拥有等。
其次是离婚。
德国允许夫妻自愿离婚或因故离婚。
自愿离婚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故意离婚需要证明一方有过失行为,例如家庭暴力、恶性欠款等。
离婚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律师谈判、调解等方式协商财产分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裁决。
再来是子女抚养。
在德国,子女抚养的责任主要由父母负担,父母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孩子的需求,共同负担抚养和教育费用。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共同育儿,德国法律规定将由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并支付定期抚养费用。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强制执行。
最后是财产分配。
在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应该按照德国法律进行分割。
德国规定,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储蓄、股票等,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配。
另外,离婚后产生的财产,例如财产分割产生的分红、遗产等,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总之,德国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以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德国家庭法为夫妻、子女和家庭成员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手段,确保他们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谈德国学前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
谈德国学前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德国的学前教育渊远流长。
文艺复兴之前,德国学前幼儿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家庭教育。
被人称为“幼儿教育之父”的德国著名学前教育家福禄贝尔于1837年在家乡四周的勃兰根堡开办了一所学龄前幼儿教育机构,1840年将它正式命名为幼儿园,这成为世界上第一所真正的幼儿教育机构,德国成为幼儿园的发源地。
福禄贝尔在教育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教育理论和方法,促进了德国学前教育事业质的飞跃,同时也对世界学前教育的进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标志着世界幼儿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自福禄贝尔之后,学前教育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进展起来,德国对学前儿童的教育越来越重视,也慢慢走上正轨,形成了自己鲜亮的特色。
综观德国的幼儿教育,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个最鲜亮的特色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那就是崇尚自然。
德国的幼儿教育特殊朴实,处处体现着效法自然,敬重幼儿自然成长的内涵。
对比我国的学前教育,两百多年前“发觉儿童”的教育家卢梭发出的要在“自然中培育自然人”的呼声早已被那些花样翻新的早期教育模式所沉没了。
一、朴实温馨的环境德国幼儿园一般都很小,从外看很难发觉这是一所幼儿园,但推门进去,你会觉得豁然开朗,一个丰富多彩的儿童世界呈现在你面前。
德国的幼儿园是温馨、舒适的,没有我们想像中的现代化设施,更没有我们想像中价值不菲的奥尔夫或蒙台梭利的全套教具和特色教室,它的优雅和朴实超出了我们的想像。
教室的屋顶上悬挂的是粗麻绳和轻纱做成的帷幔,布满了梦幻颜色。
匍匐在地毯上的幼儿仿佛置身于童话世界中,在书中描述的想像世界中漫游着;墙面上是幼儿任凭的涂鸦,还有在户外捡来的树枝、干花和枯叶挂在墙面上,记录着幼儿户外生活的欢快和惊喜。
或许由于我们看的几所幼儿园都是极具传统的幼儿园吧,教室中的桌椅和教具都是古旧的,可以看到岁月的痕迹,也可以看出这里的教育者正在用自己的双手经营着一段可以留下来的历史。
在我国,一些收费较高的私立幼儿园的环境设施特别豪华,昂贵的木地板,塑胶的活动场地,琳琅满目的玩具,很多幼儿园把这些外在的环境设施视为争创示范先进园的硬指标,这些也是许多家长选择幼儿园的一个衡量标准。
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作为欧洲的一个重要国家,其教育体系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德国的义务教育法律规定为德国的教育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每个德国儿童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本文将从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的背景、内容、实施和挑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的背景1. 历史背景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
19世纪初,德国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但当时的规定并不完善。
20世纪初,德国政府开始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重视,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
2. 现代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德国政府更加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
为了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民,德国政府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法律规定,提高教育质量。
三、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的内容1. 义务教育年限德国义务教育年限为12年,包括基础学校(Grundschule)6年、中级学校(Hauptschule)4年、实科学校(Realschule)5年、文理中学(Gymnasium)6年以及职业教育学校(Berufsschule)2年。
2. 义务教育内容德国义务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德语、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体育、音乐、美术等。
其中,德语和数学是核心课程。
3. 教育质量保障德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质量保障,制定了严格的教育质量标准。
各级学校需定期接受政府评估,确保教育质量。
4. 教育资源分配德国政府确保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为所有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
学校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5. 特殊教育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为残疾儿童和特殊需求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政府设立专门学校,确保这些儿童能够接受到适合的教育。
四、德国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的实施1. 学校管理德国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管理,学校领导层由政府任命。
学校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教师有权参与学校决策。
2. 教师培训德国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培训,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
教师需参加定期的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论文】
中西方家庭教育对比研究一、西方各国家庭教育的特点(一)节约自强的美国家庭教育许多美国的父母在孩子十八岁以后将会不再负担其生活费,他们会注重如何让孩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如何才能够尽快使孩子获得自食其力的本领。
这些美国家庭教育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市场经济的理念,让孩子们从小就明白什么是有偿工作,以便于将来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氛围,那里的孩子们也随之崇尚自己挣自己花。
而美国社会相对宽厚的社会经济状况也令父母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安全感,他们不需要过于向孩子施加奋斗的压力,而是让他们能随着自己的天性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想走的道路。
长大成为独立的个人是美国家长家庭教育理念的中心思想,他们会鼓舞自己的孩子,给予他们足够的信心。
根据调查,美国54%的青少年学生是不拿零用钱的,而且年龄越大越不可能获得零用钱,大约68%的受访青少年学生以打零工赚取零用钱。
[3]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美国首富洛克菲勒,这位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亿美元财产的大富翁,其子女的零用钱却十分紧巴巴。
他家账本扉页上记录着孩子零用钱的规定:7-8岁每周30美分;11-12岁每周1美元;12岁以上每周3美元。
零用钱每周发放一次,要求子女们记清每一分花销的来龙去脉,待下次领钱时交父亲检查,如果账目清楚,用途正当者,下周增发5美分;反之则更少。
洛克菲勒解释说,“过多的财富会给自己的子孙带来灾难”。
这句蕴含着他人生经验的话,就像他的财富,引发人们的思考。
(二)磨练吃苦的英国家庭教育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语又是全世界使用频率极高的语言,总的来说,英国人性格恪守传统,他们的象征动物是约翰牛,即严谨而且爱独居,为了自己获得独立自由而愿意吃苦耐劳来换取理想生活。
英国的青少年,从小就体验送报、打工等劳动的辛苦,这本身就是磨炼吃苦精神的绝佳途径。
在寒冷的冬天,当中国的同龄孩子可能还在热被窝里撒娇,赖床时要父母三请四催说尽好话,英国的孩子早已起来挨家挨户去送报了。
德国与中国相比,家庭教育有何异同?
德国与中国相比,家庭教育有何异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德国和中国两个国家的角度出发,探讨家庭教育的异同点,以及它们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一、家庭教育观念方面的差异1.德国重视自由、独立的教育理念德国人着重强调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调尊重孩子的意愿和兴趣。
德国的家庭教育主张为孩子提供相应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让孩子可以自由地探索世界,并且鼓励孩子独立思考和判断。
2.中国强调孝道文化传统中国的家庭教育观念受到孝道文化传统的影响,强调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孩子的家国情感和道德观念。
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严格要求孩子的行为规范,希望孩子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做人的基本准则。
二、教育方式方面的差异1.德国重视互动学习德国的家庭教育强调孩子和父母之间的互动,认为这是最基本的学习方式。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鼓励孩子提出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引导孩子自主地思考和解决问题。
2.中国强调知识传授中国的家庭教育则更加强调知识传授。
父母会给孩子灌输大量的知识,希望孩子能够在各类知识中获得优势并在学校中表现出色。
此外,中国的家庭教育注重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更强调“考上好学校”的重要性。
三、家长与孩子沟通方面的差异1.德国注重开放式沟通在德国,父母与孩子之间注重开放式的沟通方式。
孩子们天生就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父母要鼓励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意愿和兴趣,并给予积极的反馈。
这种方式有助于增强孩子的自信和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2.中国注重家长的指导中国的家长往往会过多地指导孩子的行为和生活,对孩子个人的兴趣和成长方向缺乏足够的重视。
父母更为注重培养孩子的“优良品德”和遵守家庭规矩,孩子的自由意志常常被忽视。
综上所述,德国与中国的家庭教育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德国的家庭教育更为注重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调鼓励孩子独立思考和创造;而中国的家庭教育则更加注重孩子学习的知识,强调孩子们遵循家庭和社会的准则。
关于德国教育的理念总结
德国教育的理念总结关于德国教育的理念总结关于德国教育的理念总结平民的中德教育之比较:不要让教育承担太多的责任听朋友谈德国教育很有味道,他在那里生活快十年了,如今儿子已是德国中学生。
为了儿子的读书选择,他对德国的教育很上心,日久食髓知味的,说话也有点专业范了。
这回他对我说:“我们国内的教育真有问题,而且教育的问题,不一定在教育本身。
我们国内习惯于把社会问题都往教育这个箩筐里装,其实是不对的。
德国的教育为什么有效?因为它单一,教育就是教育,没有杂七杂八的使命。
”朋友介绍:德国教育的目的十分明确:一是“公平”,所谓义务教育,是让所有应该受教育的人都受到教育,公民和学校不可以让应该受教育的人不读书;他们不赞成在义务教育阶段“因材施教”,多教一部分人点东西,那样不公平。
由于德国人是从十岁开始分专业的,年龄这样小,学生们不一定想周全的,但不要紧,并不一定要从一而终,德国的职业分类图相互关联,像上海的地铁图,你从任何一个地方上车,都可以到达市中心的。
所以专业的初选并不重要,机会都很公平,如果做工人的将来想竞选总统,不会受专业限制,当然需要继续读书深造,而读书的道路都很畅通,只要你肯读且读得进。
二是“需求”,源动力在于社会,因为学校不可能知道该把人培养成什么样的。
总是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学校才会去培训什么。
这种决定权在社会而不在学校,所以不可以把责任都推给教育,恰恰是社会的需求导向,决定了教育的培养目标。
德国需要“有用的人”,所以每个人各让自己对国家有用,没有学历等统一的比较尺度。
如技工是一个“有用的人”,油漆匠是一个“有用的人”,大学教授是一个“有用的人”,相互间没有可比性,“需求”的前提就是“公平”。
在德国,不是人人都想考大学的,朋友说:他所在地区三所高中,去年共有2000人可以参加高考,结果只有80多人去考,我们真的无法想像。
我国社会标榜高学历,以学历分人高低,所以不分青红皂白,大家都去上大学考硕读博了。
德国教育模式
德国教育模式历史:德国的教育体制主要是从中古世纪以后开始发展,起初,受教权只属于贵族以及神职人员,随后才逐渐普及至一般人民,使全民教育体系的发展兴盛起来。
而义务教育的传统则是建构在马丁·路德思想的影响下,普鲁士王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国民教育系统的国家之一。
当时的Volksschule课程是一个8年的教育,并提供当时早期工业化世界的所需,同时也因为新人文主义的产生,影响到学校教育发展的方向:阅读、写作、算术,以及道德、责任、军训等。
上层社会和富裕阶级的小孩通常进入4年的私立学校并接受一些大学预科的课程;而一般大众则几乎无法进入中等学校。
拿破仑战争后,普鲁士引进了教师需要国家认证的资格(1810年),这提升了教师的教学水准。
1812年,普鲁士开始设置中等学校的升学考试(这在1788年已被发明);到了1871年,整个德意志帝国都接受了这种制度。
1871年后,德国的学校教育开始变得较系统化和国家化。
更多的学校被建立,用来训练教育良好的年轻人。
当时有数种不同的学校:l Gymnasium ,9年制(学习拉丁语,希腊语或希伯来语,以及一种现代语言)l Realgymnasium ,9年制(学习拉丁语,现代语言,以及科学和数学)l Realschule ,6年制(没有大学入学资格,不过可以直接进入职场工厂工作)l Oberrealschule ,9年制(学习现代语言,以及科学和数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苏联、法国、英国、美国)在各自的占领区设置他们自己想法的教育系统。
当西德在1949年取得部份独立后,在其新宪法授与各州政府教育的自治权,而教育体制主要以联邦主义为其核心概念,强调各邦的文化独特性Bildungshoheit,因而至1955年之前,各邦皆致力于将每个地方不同的教育体系同化,使各邦皆有各自成体系的教育结构。
但这也造成了有史以来最复杂和多样的学校系统,许多学生必须到其他不同的地方完成他们的学业。
德国教育制度
德国教育制度德国基本法赋予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
德国的教育政策是鼓励学生自由发展个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与能力自由选择学校、培训场所和受教育的方式。
德国对教育的投资额很大,实行从小学到大学的全费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监督之下。
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
但教育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
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德国实行10年普通义务制教育。
儿童满3岁可进入幼儿园。
6岁上小学,小学学制为4年。
中学分为普通中学、实科中学、文理中学和综合中学。
普通中学学制为4~5年,其毕业生再经过3年职业教育,大多数成为技术工人;实科中学学制6至7年,是为社会培养不同层次的职员;文理中学学制9年,其毕业生凭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无需大学入学考试可申请进入大学学习。
在进入大学前,一般需要接受13年的基础教育。
综合中学提供实践、文理和实践文理相结合的各种综合性教育。
在综合性学校中,无论是以实践为主的学生还是以文理为主的学生都在同一个学校。
综合中学也许更易合作或更好联系。
合作性的综合中学保留了将传统的单科学校中不同学科归合为一的构架。
这种结构会使不同的能力均得到发挥,又有更大的活动空间。
统一的综合中学不再分科。
将不同能力的学生置于一个更为统一的班级。
该学校的学生在第5或第6年级时上同样的课,对于学时没有区别,成绩的优劣决取于其自身表现。
二、高等教育第一类:1.大学(Universitaet),一般指综合性大学设有文科(Geisteswissenschaft)、理科(Naturwissenschaft)、工科(Ingenieurwissenschaft)、法学(Rectswissenschaft)、医学(Medizin)、经济学(Wirtschaftswissenschaft)、社会学(Sozialwissenschaft)和神学(Thelogie)等学科。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
德国作为一个注重教育的国家,致力于培养具有公民意识
和责任感的公民。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旨在通过教育和培训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并培养年轻一代具备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关注提高公民的社会参与度。
公民在
德国被鼓励参与社区事务和民主决策过程。
学校在课程中注重教授公民权利和责任,培养学生的社会意识和参与能力。
此外,德国政府还鼓励学生参与社会项目和志愿者活动,以提高他们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重视培养多元文化意识。
随着全球化
的发展,德国逐渐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社会。
为了提倡和尊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德国学校的教育内容也包括多元文化主题的课程。
学生通过学习其他文化的历史、价值观和传统,增进对各种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中被鼓励思考、提问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社会事务。
德国的公民教育政策致力于培养公民意识和责任感,提高
社会参与度,并培养学生的多元文化意识和思辨能力。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德国的年轻一代成为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公民,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德国幼儿家庭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_姜超 (1)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 教育科学版)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 Educational Science)
Dec. ,2011 Vol. 24 No. 12
德国幼儿家庭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启示
由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我 们在教育方式上也有极大的不同,但是德国的教育中也有很 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通过以上对德国家庭教育 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启示:
( 一) 父母是孩子的榜样,注重身教重于言传 德国学前教育的特色是把教育的责任归之于父母。德 国宪法明文规定: 教养儿童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义务,真正 担任教育责任的是父母[1]。因此父母对生活的态度和价值 观会直接影响孩子对生活的态度和价值观。父母是孩子的 好榜样,父母的行为举止会直接影响到孩子,孩子是一个“小 模仿者”,父母的行为会直接对孩子产生影响,因此家长要做 到“以身作则”,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大部分德国人的 心目中,在为人父母之前,他们都会提前向周围已经成为父 母的人请教,并做一些相关的准备,并且孩子出生之后,一般 都会由母亲或者父亲亲自抚养,即使在孩子上幼儿园之后, 一般也只是在幼儿园呆半天,而大部分时间跟父亲或母亲在 一起。因此,父母会十分重视榜样作用的发挥,培养孩子积 极、乐观地生活态度。 ( 二) 父母应该关注对孩子情感态度的培养 德国的父母非常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情感,尤其是与父 母的情感,而中国的父母关注的却不是孩子情感的培养,他 们所关心的是孩子能学多少知识、掌握多少技能,每天想着 的是为孩子报什么班,关心的是孩子在幼儿园学会多少汉字 等等,中国的父母太关注孩子知识技能的培养,而恰恰忽略 了对孩子最重要的情感态度的培养。因此我国的父母家庭 教育重心应该有所转移,将重心从过分关心知识技能,转移
德国教育政策的重点及走向分析
德国教育政策的重点及走向分析摘要:教育政策的制定是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对教育所施加的一种政治影响,一般来说任何一项教育改革都是在一定的教育政策指导下进行的。
教育政策既关系国家教育事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又关系个人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
因此,如何制定出更好的教育政策来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每个国家矢志不移的追求。
本文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阶段概述了当前德国教育政策的特点,并探讨了德国教育政策的重点和走向分析。
关键词:德国;教育政策;走向分析在世界史上,德国既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教育历史悠久的国家。
尤其是在近代教育发展史上,德国无论是在各级教育制度的创立方面还是各种教育理论的建构方面,都对世界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一、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二战后,为尽快着手教育事业的恢复与重建,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
《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非义务的教育机构,属于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结构计划》要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教育系统。
3~6岁的幼儿教育被纳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属于初等教育范围,其中5~6岁的幼儿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作为初等教育中的入门阶段。
此后,不仅5岁以上幼儿普遍入学,3~5岁幼儿入园率也不断提高。
(一)管理在德国,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教育事务的重要手段,有利地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与各国比较来看,教育督导是德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很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由于实行地方分权,在不同的州,各级督导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是不同的。
德国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1.业务监督;2.公务监督;3.法律监督。
德国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课程和教学;教师管理;学生管理。
(二)师资1.技术学院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师的主要责任。
未来的教师中学或职业学校毕业后,获得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再在技术学院进修三年。
德国教育制度2
那些德国小子们
,因为他们是经济一类高中,考试特别的多。最近一轮考试,他的成绩是:计算机2分,数学3+,企业管理3+德文3+,西班牙2,英文1+。这三个3+让他特别的生气,因为是百分制差了1分2分都,而没有拿到2分,这样的情况是很惹火的。全因为上学期他二分太多了,骄傲使人退步,这些日子有点松懈。
基础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受教育的权利不可剥夺。按规定,老师不能在基础教育的前两年给学生评定具体的分数,只能给出口头评价,二年级之后各联邦州按照自己的标准引入分数评价制度。
第二级初阶(Sekundarbereich I)
学生通过基础教育后,老师、家长和学生本人,会综合学生的成绩、学习兴趣等多方面因素,选择适合学生发展的学校形式。
不管从教育时限,还是教育方向上,德国的教育体制都和中国的有很大不同。德国的双轨制教育究竟指什么?小学上几年?高等教育分为哪几种?继一张图带你看完德国政治体制之后,这一次,我们将会用一张图带你看完德国的教育体制。
德国教育体制的创建始于中世纪,最开始受教育权只属于贵族和神职人员,后来慢慢地才在民众中普及。1871年之后,全民教育和义务教育在德国逐渐形成规模,变得更加规范和系统。德国教育分为五个部分,即第一级基础教育(Primarstufe),第二级初阶(Sekundarbereich I), 第二级进阶(Sekundarbereich II),第三级高等教育(Tertiarbereich),衍生教育(Quartaerbereich)。这一次我们将主要介绍最为普遍的前四种教育模式。
完成文理中学高年级课程的学生可参加Abitur考试,实科中学和综合中学的优秀毕业生可先进入文理中学的高年级学习,修满课程便也有资格参加Abitur考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德国家庭教育权论德国家庭教育权摘要: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
“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
家庭是独立、完整的法律实体。
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使其免受不法侵害。
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
教育的法律含义是: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18岁)之前的监护。
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
关键词:教育权;法定代理人;监护;养育;家庭;引言用。
父母如逃避养育责任,则不能以维护其基本权利为由,阻挠国家为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所施行的合法干预。
[2]宪法不仅确立了德国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准则,同时也制定了与西方伦理相适应的,公民之间的行为规范。
其中的一些条款也可用于调整父母的教育观念、方式与孩子人格自我发展愿望之间的矛盾关系(《基本法》第2条第1款)如获得基本权利的法定年龄问题及宗教信仰问题(《基本法》第4条):参加宗教活动必须获得监护人的认可。
未满14岁的儿童,不能自愿选择宗教信仰。
《德国民法典》第104—113条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18岁以下)。
并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凡未经其同意(事先)所订立的合同(法律行为),须经其追认,方可生效。
按照这些规定,7岁以前的孩子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购物;7—17岁的孩子只能从事与自身智力水准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大多还要经过父母的允许或认可;如15岁的孩子不能自作主张去当广告模特儿;16岁的女孩子如怀孕,自己没有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等。
[3]这些限制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逐步放宽,但父母仍要担负相当的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权的基础是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
按《德国民法典》第1589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关系又源于自然的血缘关系。
除此之外,还可用收养或过继的方式,确立法律上的亲权关系(第1741条)。
原则上,继养父母与身生父母一样,在家庭教育方面履行应尽义务,享受合法权利。
[4]不过,法律在由“婚生”或“非婚生”而确立的亲权关系之间,划定了明确界限,从而使这两种养育权实际上有所不同。
如第1592条规定了婚生的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父亲的教育权自始有效。
而新增第160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包括教育权在内的一切法定权利始于“亲子确认”或“法院裁决”之后,没有溯及力。
然而,按照德国的法理,教育权并非仅由血缘关系引起的法律结果,而是更多地基于相互的赡养义务(第1601条:直系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维持生计),例如,父母可以给予其子女为抚养义务所涵盖的财产。
同样,子女享有费用补偿请求权的父母,也可以从子女财产中拿出为履行该义务所必须的款项,转到自己名下(第1648条)。
在平时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亦有相互辅佐与照顾的义务(第1618a条),如子女必须承担部分家务劳动(第1619条)且属家教之一部分。
而教育工作者普遍认为,其潜在的意义远远不限于此。
如上所述,既然教育权利是赡养义务的直接法律后果,现已作重大修改的第1626条和已废止的第1705条在“婚生”和“私生”之间作了明确区分。
前者规定,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父母亲共同行使;后者规定,私生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母亲行使。
[5]婚生父母原则上对其子女(未成年)具有同等养育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允许无故放弃此种法定责任。
因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同时又是一种义务。
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被剥夺“教养权”,则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
因此这种教养责任在民法中也被称之为“义务权”。
养育分为人格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第1626条1款)。
父母享有养育权,而成为孩子法律事务的理所当然的代理人(第1629条)。
抚养权始于孩子出生,止于18岁。
但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在学校学习的青年,父母仍有资助义务(1612条)。
因而教育权并未完全终止。
二、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关怀主要包括抚养、教育和监护三个方面:对居留地的决定权、命名权、择校权、实施医疗保健权等。
为了防止父母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民法、《义务教育法》以及《促进青少年福利事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划定了严格的权责界限,增强了可操作性。
如父母有权依自己的判断,对孩子发出某种不作为的“禁令”,限制其部分社会交往。
发出禁令的必要条件是父母双方事先取得共识;重要依据既不是孩子客观判断能力的大小,也不取决于交往行为对其身心的危害程度。
而是由父母自己去把握民法第1666条(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因素及监护法庭的受理权限的规定)的界限精神。
一般而言,界限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与人格的逐步独立而放宽。
在家长与子女的意愿发生严重冲突时,要看家长的禁令是否有理有据,特别是孩子接近成年时期(15岁到18岁以前),更应以说服的方式为主。
这方面,德国青少年问题研究机构提供的大量行为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可以作为家长发出禁令的依据或参考。
作为判别标准的典型例证有:目的是使孩子脱离吸毒环境,可视为禁令的当然依据;而由于就学(转学、跳级等)方面的原因、隔断孩子的社交联系,理由则是不充足的。
又如,监护的目的在于既保护未成年者本人,也保护他人。
实施的必要性与范围应根据孩子年龄的增长与心智的发展而定:重在防止幼童接近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及交通安全方面。
对于即将成人的孩子(17岁),父母仍有权过问其业余时间的安排。
如果监护人失职,则要负担由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第832条)。
三、教育方式历史上,在修正抚养权条款时,德国立法人曾对法律究竟可在多大程度上限定父母的教育方式这一问题争执不下。
最后,原则上规定:在选择教育方法时,必须顾及孩子本人的意愿。
也就是说,父母在有关抚养教育上的问题要多与孩子商量,充分讲明道理,争取他们的认同(第1626条2款)。
不过,这仅仅意味着“顾及孩子事实上业已自立的因素”,并非明定其“参与权”。
法律摈弃传统的家长权威,提倡兼顾青少年不断增长的自立能力与独立愿望。
“兼顾”并不指顺从孩子的意愿,而是意图使其成为“积极的受教育者”。
家长不能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孩子,而应与他们协商,使他们明白道理,尽量争取他们同意。
另外,要认真考虑孩子不同或相反的意见,“用理性取得共识”。
然而,事实上很多家长觉得这一条款的精神,要求过分,并不实际。
所以尽管立法的动机很好,伦理价值也高,却只是一种理想,难以付诸实施。
因此,家长们对上述条款如有违背,法庭并不追究(第1666条)。
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第1626条第2款所作的裁决迄今没有。
在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专业和以后的职业选择上,孩子应是最有参与资格的。
按照第1631a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要估计到其能力与爱好。
若不能决定可请有关教师或其他合适人选(就业咨询顾问等)作参谋。
尽管替子女择业,是父母合法而理所当然的事,但由于“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发展与成长问题”,法律在这方面仍有特别的规定,以防父母完全包办代替。
尤其是那种不顾孩子的具体条件,而借他们来进行人生价值“自我实现”的家长。
这是德国社会中一个常见现象,因此受到立法人的关注。
但是,对孩子职业能力的考察,并非轻而易举。
因为未成人的智力与体力尚未定型。
如学校中的表现的一些才能,并不一定说明孩子将来的发展潜力。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学龄期孩子的活动,往往较为单一,不大可能显露出从事某项专业的特长及天赋。
他们的爱好在这一时期往往也是多变的。
家长要注意这种“爱好”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还是确实值得造就。
对此,需要长期、仔细地观察和具体、科学地检验。
同时需要教师的配合和职业咨询专家的参谋来,帮助家长决断。
健康咨格问题,请医生鉴别。
以上都属于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的监督范围。
为防止过当,如父母全然不顾孩子的兴趣爱好和能力,以至影响了其正常的智力和体力发展,监护法庭可以第1631a条第2款,进行合法干预。
而由于家长“善意”的判断错误:如对子女的发展前途估计不当,监护法庭则可暂时保留此项干预权,由家长作自行调整。
第1631条第2款旨在制止使用有辱孩子人格尊严的教育方式。
也就是说仅限制了教育措施的具体使用,而未限制教育措施的原则。
合法的教育措施包括:规劝、批评、斥责、外出禁止、控制零用钱等等。
而最为适宜的方法是,将父母的不同意见对孩子讲清楚,并对他们的言行加以引导。
万不得己时,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家长采取某些强制行动。
如年龄尚小的孩子不肯交出易燃物或其它危险品时,家长可夺走,以排除险性。
同时,法律也不禁止适当的体罚。
如打手心、臀部和轻击其它非致命的部位。
法律规定了“惩罚”一定要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为目原则,并应顾及孩子的年龄、健康和心理状况。
要因人、因情而异。
重体罚,如毒打、捆绑、脱衣、暗室禁闭、当众嘲弄和长期不答理孩子等,使其自尊心及荣誉感严重受伤害,则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绝不能容忍的。
四、结束语从德国民法典对家庭教育权(法)的详细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国家把对家庭的法律保护提高到了“制度”的层面;同时,宪法也将教育权明确地交给家庭来独立行使,但是家庭教育在德国仍然具有相当普遍的社会性。
原因有三: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使得个性化的家庭教育,实际上更具有西方文化的共性特征;日耳曼民族的集体主义意识必然会反映在宪法、民法及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中;国家通过法律已将家庭教育的行为规范极大程度上地量化了,至使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家长,事实上仅拥有较小的“自由裁量空间”。
李道刚主要参考文献:[1][德]迪·赫塞贝格著:《基本法释义》,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88版。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版。
[3][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4][德]罗·霍恩、海·科茨等著,楚建译,谢怀轼校:《德国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德]密太斯、里伯利希著:《德国私法》,C·H贝克出版社1981年版。
[6][德]埃·施泰因著:《国家法》,J·C·B 莫尔出版社1982年版。
[7][德]莫恩兹、西贝留斯著:《德国国家法》,C·H贝克出版社1988年版。
[8]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1] 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