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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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以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罐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等各类气体浓度检测及固定式报警仪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及管理。

3职责3.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各部门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使用移动式检测仪对甲醇罐内、甲醚罐区可燃气体检测。

3.3仪控部负责现场固定式检测报警装置的建档、校验、检查和维护保养等。

3.4各使用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现场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

3.5各部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由安全环保部登记建档,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

3.6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所送气样按要求分析,并及时反馈结果。

3.7甲醇罐所在单位负责定期对罐内介质取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4规定要求4.1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4.1.1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1)甲醇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采用移动式检测仪自动检测和采样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安全环保部负责用检测仪自动检测,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所送气样按要求分析,特殊情况可由车间进行检测。

(2)罐区可燃气浓度检测频率为:4月-10月为每周二取样分析、检测1次, 11月-3月为每月中旬1取样分析、检测次。

雷雨天气时应增加检测次数。

(3)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与储罐所在单位联系,所在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与制氮机组联系、对充氮阀进行调整,做好充氮保护等安全措施。

4.1.2甲醚罐区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甲醚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环保部对甲醚罐可燃气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超标时,及时与灌装车间联系,灌装车间查找原因,并及时做好对泄漏的阀门进行更换等措施。

4.1.3安全环保部需要对罐区可燃气取样分析时,质检部负责分析并及时反馈结果。

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及值班室日常管理等要求,有效预防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信号终端的部门三、职责:3.1 EHS部职责3.1.1参加增设可燃、有毒报警器安装位置和报警器种类的确认和投用前验收检查;3.1.2负责解除、停用、临时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审查和备案;3.1.3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安排、报警应急响应及规范填写值班记录等内容;3.1.4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管理;3.1.5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投用、维修工作;3.2 工程部职责3.2.1负责可燃、有毒报警器检测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年度检测或校准工作;3.2.2 对新增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3. 2.3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及仪表台帐。

3.3 生产部职责3.3.1 负责对安装在部门现场的可燃、有毒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及时向主管部门、EHS进行报修;四、管理要求4.1、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停用规定在公司范围内需要新增或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必须由工程部、EHS部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4.2生产部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对可燃、有毒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

对有故障的应及时上报EHS部,并由EHS部联系相关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在此期间EHS部应督促维保单位的维修、更换工作,并对报警器缺失期间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4.3 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护保养要求参照《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合同》内容进行执行,日常主要维保内容:1)保持探测器表面清洁,以免阻塞影响使用2)检查检查探测器有无进水,以免因元器件浸水而影响性能3)请不要用大量的气体直冲探测器,以免影响探测器使用寿命4)非专业人员或者用户不准随意拆卸仪器5)维护保养单位负责泄露报警系统日常的维护保养,每月自检一次,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月自检项目包括:a.连接部件,可定部件,显示部件,控制按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设置、设计和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维护、检测标定与校验等要求,充分发挥报警器的作用,准确监测检验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和部门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部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一)组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选型、维护修理、事故分析、报废鉴定、更新等工作。

(二)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报警器运行状况监督及其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报警器年度检修计划、技措计划的审核。

(五)报警器的年度检定。

(六)健全报警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环部负责对便携式检测报警仪选型、投用、管理、维护、检修、检定,负责对报警仪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部负责报警器技措计划的审查、制定;参与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警器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销部负责在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物资采购,报警器应满足技术协议及仪表规格书的要求。

第七条车间负责固定式气体报警器运行状态的日常检查、维护,配合校验,健全档案资料,确保报警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间负责对本生产区域内的报警器建立使用档案及分布图,对报警器的运行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随时掌握报警器的投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报警器设置要求在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应设置报警器,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要达到100%。

第十条报警器的设计和选型(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报警器的设计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二)各车间在有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需新增安装报警器时,由车间提出报警器安装原因、地点、数量、监测介质、工作环境及相关技术要求等,报生产部、安环部审核批准。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以下简称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确保气体检测设备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场所,包括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车间、罐区、仓库等区域。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气体检测设备的安全、可靠、准确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定期对气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证气体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五条气体检测设备的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气体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具备合法的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第七条气体检测设备到货后,应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确保设备与采购要求相符。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存放,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调试第九条气体检测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位置、方向、高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规定。

第十条气体检测设备的调试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调试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维护。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要求等。

第十三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检测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时,应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关闭设备或更改设置;(二)在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警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三)不得在气体检测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不得将气体检测设备用于非检测目的,不得随意拆卸、改装设备。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所属各类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采购、使用、检测、报废管理。

3职责3.1安全管理部职责3.1.1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档案及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2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周期性检定及报废工作。

3.2使用单位职责3.2.1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易泄露区域的定期巡检。

3.2.2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装置正常运行。

3.2.3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满足正常的使用及维护。

3.2.4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及分布图。

4管理程序4.1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4.1.1新改扩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1.2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新增,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4.1.3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

4.1.4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安全投入审批表》进行申报、审批。

4.1.5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4.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4.2.1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4.2.1.1使用场所a)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区、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焦炉地下室等区域;b)维修保养仪器设备、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c)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KLSH/D CYG012 1目的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任务和职责,便于规范管理。

2 范围适用于本车间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3 职责3.1安全部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安全部负责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3仪表车间负责所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校验工作。

3.4生产车间负责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

4 管理内容4.1调度室会同安全部、总工办、仪表车间、生产车间依据设计规范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型号,选用新产品应采用试用方式,由调度室签定试用协议,验收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

4.2安全部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仪表车间建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做到资料齐全。

4.4生产车间每天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4.5仪表车间依据检修规程每3个月检查标定1次。

4.6校验仪表必须采用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仪表车间设专人管理。

4.7检测器的检测元件有一定寿命,经标定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4.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停用或拆迁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部批准后实施;仪表车间拆修在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时,必须通知使用单位,应在当日修复,若当日不能修复,必须通知使用单位,并上报安全部备案。

4.9工程项目中新增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有调度室、安全部、仪表车间、生产车间依据设计规范共同验收。

5 持续改进本规定随着公司实际需要和相关要求的提高不断改进和完善。

6 解释权本规定之解释权归山东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盛化工有限公司2014-12-01。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管理制度一、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工业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T223-200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使用场所有毒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级、组别。

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氰化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三、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

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四、可燃、有毒有害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五、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要求进行。

六、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在企业中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中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合和人员。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管理责任1.公司应当成立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订立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管理小组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环境评估1.在购买和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之前,公司应当进行环境评估,包含气体种类、浓度范围等参数的评估。

2.环境评估应考虑工作场合特点和相关法规法律要求,确保适用的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能够满足所需监测要求。

3.环境评估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条购买和安装1.公司应向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并确保其质量合格、性能可靠。

2.购买的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本领和防护功能。

3.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依据环境评估结果确定,并应设置在易发生泄漏的位置和易积聚气体的地方。

4.安装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和操作经验。

第六条日常维护1.公司应订立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工作。

2.日常维护包含定期检测气体检测仪的工作状态、校准传感器、更换耗材等,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3.维护记录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并保管至少两年。

4.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维护和修理和检测,确保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稳定运行。

第七条废弃处理1.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废弃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

2.废弃的气体检测仪应进行正确的清理和封存,避开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3.废弃处理记录应妥当保管,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

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

XXXX有限公司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目的为识别、评价公司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与控制。

1.3术语和定义1.3.1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1.3.2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1.4工作职责1.4.1公司HSSE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生产厂(中心)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2各部门、生产厂(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二、工作规定2.1检测报警器的选用2.1.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装置、贮运设施存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2.1.2 HSSE部对各生产厂(中心)使用的检测报警器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进行审核,检测报警器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论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2.1.3检测报警器应符合运行可靠、质量稳定、反应灵敏、技术先进、便于维修的原则,并能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并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报警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报警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1.4因泄漏气体有毒等原因,以及少量泄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气体检测器宜采用吸入式检测器。

2.1.5 根据检测对象检测报警器的选择2.1.5.1泄漏介质为单一类物质时,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爆炸下限)及以上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可能达到装置空气最高容许浓度及以上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该物质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编号:-ABB-321目的为了加强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以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罐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等各类气体浓度检测及固定式报警仪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及管理。

3职责3.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各部门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使用移动式检测仪对甲醇罐内、甲醚罐区可燃气体检测。

3.3仪控部负责现场固定式检测报警装置的建档、校验、检查和维护保养等。

3.4各使用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现场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

3.5各部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由安全环保部登记建档~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

3.6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所送气样按要求分析~并及时反馈结果。

3.7甲醇罐所在单位负责定期对罐内介质取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4规定要求4.1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4.1.1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1,甲醇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采用移动式检测仪自动检测和采样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安全环保部负责用检测仪自动检测~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所送气样按要求分析~特殊情况可由车间进行检测。

,2,罐区可燃气浓度检测频率为:4月-10月为每周二取样分析、检测1次, 11月-3月为每月中旬1取样分析、检测次。

雷雨天气时应增加检测次数。

,3,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与储罐所在单位联系~所在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与制氮机组联系、对充氮阀进行调整~做好充氮保护等安全措施。

4.1.2甲醚罐区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甲醚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环保部对甲醚罐可燃气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超标时~及时与灌装车间联系~灌装车间查找原因~并及时做好对泄漏的阀门进行更换等措施。

4.1.3安全环保部需要对罐区可燃气取样分析时~质检部负责分析并及时反馈结果。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产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

如何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国内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此背景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作为防范气体泄漏事故的一种重要手段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特制定了本《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机构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与使用及维护工作,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组织机构。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科学防范。

2.规范使用,科学估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遵循科学、准确、及时、有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检测方法和仪器,科学估算气体的排放量。

3.切实加强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制定维护计划和技术文件,及时解决设备故障。

4.加强管理,责任到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相关区域、部门、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切实保障检测报警器的安全,杜绝漏报、误报、迟报等情况的发生。

三、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原则1.安装位置要合理。

检测报警器应在易泄漏、易积聚气体的区域安装,并根据气体特性确定检测器的高度。

同时还应考虑气流的方向,以避免对检测的影响。

2.接温度检测。

气体泄漏时,由于瞬间化学反应温度迅速升高,可行的检测方法是接温度传感器。

温度实时上升就说明气体正在泄漏。

3.多元化检测。

对于常用的气体如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同时安装相应的鉴定装置进行检测,并增加声光报警信号,确保数据准确和报警及时。

4.定期校准。

检测报警器定期校准,防止误判或漏检。

四、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检测器的防爆等级应符合使用环境,如氢气环境下,应选用防爆等级为ExdⅢ的检测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修订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修订

可燃有毒气体、射线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1 管理范围事业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相关检测仪。

2 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责任部门是事业部。

3 管理内容电控部是报警仪的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是报警仪的监管部门。

事业部设立报警仪主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报警仪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现场报警装置的清洁卫生。

发现数据不准、无显示,及时告知电控部,由电控部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维护处理。

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仪时需书面形式报生产、设备、安环部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电控部安排人员负责拆除或停用。

放射线检测仪、煤气检测仪等现场检测仪器管理、登记。

岗位操作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仪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生产装置的报警仪报警后,操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报警的真实性。

并做好报警后的处理记录。

负责定期配合仪表部门对报警仪进行校准工作,确保报警仪的安全平稳运行。

报警仪的定期检定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执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一年进行一次,含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半年报警仪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报警仪的运行。

4 本制度由事业部负责解释、考核,从2016年4月23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附件一《报警仪日常检查记录》附件二《报警仪报警后处理措施》附件一报警仪日常检查记录附件二报警仪报警后处理措施当生产装置区固定式气体检测仪或火灾报警仪在泄漏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仪设定的报警值时,报警仪会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仪报警后,按下列程序处理:1、查找确认报警的原因(触点状态出错、微处理器出错,红外光源出错,信号参数出错、现场泄漏、其它原因),消除故障。

、若是报警仪自身故障引起报警,联系相关岗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若是生产装置系统泄漏,操作工在巡检时必须双人进行巡检,佩戴相关防护设施,并查清泄漏源,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泄漏严重时,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及安环部,迅速处理。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受控状态:文件编号:Q/MW(Q)3760(SB)03版序: A分发编号:持有人: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1.总则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电石和聚乙烯醇(PVA)产品生产的大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有毒气体产生,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实现规范运作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和检定等流程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各单位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

3.规范性引用文件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16808-1997《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主要技术指标4.1术语4.1.1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爆炸的,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4.1.2有毒气体就是对人体产生危害,能够致人中毒的气体。

4.1.3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4.1.3.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24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遵循以下规定是每个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法规。

1.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稳固可靠,检测灵敏度高,可以准确地监测目标气体的存在。

2. 使用单位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严格操作,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3. 对于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校准和检验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定期对使用单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5.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6. 需要检测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合,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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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是针对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人员与设备安全,防止因气体泄露和意外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

检测报警仪的使用选择合适的检测报警仪在使用检测报警仪之前,必须对场所内的气体类型进行了解和分析,并选用合适的检测报警仪。

根据不同的场所和气体类型,选择不同的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操作前的检查在每次使用检测报警仪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工作和外观完好无损。

检查内容包括电池电量、传感器灵敏度、仪器响应速度等方面。

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仪器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在仪器检修后再次进行检测。

操作方法在进行检测操作的时候,必须清晰明了地了解检测区域的情况,包括气体类型、浓度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检测位置周围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保持警惕。

在进行操作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要求完成检测任务。

必须保持操作仪器的安全操作距离,防止触电和其他事故发生。

预防措施在使用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常规维护和保养,以进一步提升仪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备案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检测报警仪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必须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对使用过的检测报警仪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登记备案每一个使用过的检测报警仪,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检测的气体类型和浓度等方面的信息。

检验标准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检测报警仪进行周期性的检验和校准。

根据仪器的既定检验标准,对检测报警仪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维护管理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检测报警仪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维护内容包括清洁、充电(更换电池)、灵敏度调整等方面。

报废管理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检测报警仪进行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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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Q/MW(Q)3760(SB)03
版序: A
分发编号:
持有人: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
1.总则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电石和聚乙烯醇(PVA)产品生产的大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有毒气体产生,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实现规范运作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和检定等流程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各单位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

3.规范性引用文件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16808-1997《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主要技术指标
4.1术语
4.1.1可燃气体
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爆炸的,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4.1.2有毒气体
就是对人体产生危害,能够致人中毒的气体。

4.1.3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4.1.3.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4.1.3.2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4.1.3.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4.2符号
4.2.1LEL爆炸下限,指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时、在着火点条件下
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2.2TLV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阈限值。

4.2.3mg/m3,质量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所含污染物的质量数。

4.2.4PPm,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含污染物的体积数。

4.3检测器的选用
4.3.1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
宜为0-3TLV。

4.3.2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4.3.3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3.4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
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4.3.5附表
附表4.3.5.1《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
附表4.3.5.2《危险化学品特性》
附表4.3.5.3《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5.指导书
5.1操作工负责本装臵内气体探测器(可燃、有毒)在使用过程中的监视、操作。

当探测器发生限值报警时,首先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处理有毒气体时,需配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便携式浓度检测器,其次现场确认产生气体的泄漏源和泄漏点,通过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处理。

同时,按照逐级上报的制度分别报班长、车间主任、厂长、和总调度室,并做详细记录。

对异常情况或不可控制严重情况,需立即汇报厂长和公司分管领导,车间视情况采取相应应急预案,保证现场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疏散,开展事故救援。

5.2仪表维修工负责本单位内气体探测器(可燃、有毒)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和试验,是设备管理责任主体。

检查、维护应每周一次,试验应每半年一次(不含有毒探测器),试验时设备部配合。

做好填写检查、维护、试验的记录表。

对已损坏、失效探测器,应汇报设备部并及时做好检修及更换。

5.2.1表
检查项目一览表(表5.2.1.1)
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表5.2.1.2~5.2.1.3)
检查结果(表5.2.1.4)
5.3设备部负责气体探测器(可燃、有毒)的周检计划、档案和台帐的制定建立工作,检定/测试/校准证书的保存建档。

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时现场抽查工作,针对查出的问题,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好复查跟踪和考核。

5.3.1表
周检计划(表5.3.1.1)
档案(表5.3.1.2),
台帐(表5.3.1.3)
6.记录
检查项目一览表表5.2.1.1
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表5.2.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日期:年月日温度℃湿度 % 压力 KPa 仪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量程:
单位:制造厂:
地点:检查人员:复查人员:
一、外观及结构
二、标志和标识
三、通电检查
四、绝缘电阻
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表5.2.1.3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单位
仪器型号测量范围
制造厂商仪器编号
环境温度℃湿度 %RH 1外观及功能性检查外观:□正常:□其它
声光报警:□正常:□其它
检查结论□合格□不合格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员核查员
检查结果表5.2.1.4
周检计划表5.3.1.1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档案表5.3.1.2
No. MW-DL-01(QT)
编号:Q/MW(E)3760(GS)03
台帐表5.3.1.3
7.附表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附表4.3.5.1
危险化学品特性附表4.3.5.2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附表4.3.5.3
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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