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离职辞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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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离职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离职及辞退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职及辞退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离职”是泛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及被动解除、公司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等多种情形。“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聘用员工按照相关协议书的约定处理。

第二章协商解除

第四条协商解除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若公司动议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协商解除协议书》。

2、若员工动议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征得人

力资源部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协商解除协议书》。

劳动合同按照《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三章员工辞职或被动解除

第五条员工辞职的提前通知义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员工辞职管理

员工辞职及人力资源部处理员工辞职,应遵循以下规定:

1、员工辞职应填写公司人力资源部制作的《离职单》,按

照公司规定填写离职类型为“员工提前通知解除”。未按公司填写离职单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不视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行为;

2、员工辞职的书面通知可以向本部门主管作出,也可以直

接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本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辞职书面通知后,应进行离职面谈,确认是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及相关约定,并确定离职的理由,并签署确认意见;

3、员工辞职经本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逐级确认

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交接事宜以及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

4、在确认交接事宜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劳动合

同证明》或《退工单》,并送达辞职员工。

第七条员工被动解除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入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八条员工被动解除的程序

因公司过错而使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管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1、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递交由本人签名的《离职单》,填写离职类型为“因公司过错导致员工被动解除”,并附上相关说明;

2、人力资源部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

3、如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力资源部按

规定办理交接和退工手续。

第四章公司辞退

第九条过错性解除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非过错性解除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不能考核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公司辞退的程序

公司以非过错性解除及过错性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通报公司工会;

3、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4、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理交接和退工手续。

第五章经济性裁员

第十二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所在地劳动局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6、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9、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三条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人力资源部梳理裁减人员方案,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在程序执行和经济补偿方面是否存在遗漏,核实裁减人员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2、提前30天将裁员方案(草案)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局备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和劳动局意见进行完善,并在30天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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