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_孙莹
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
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
作为法律的基础,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十分重要。
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是人,也包括物。
民法保护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权益,这是我们所熟知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密切,也往往出现一些人对物的权益进行主张,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
因此,在现代民法中,物权也成为了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主体,也包括涉外主体。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影响也日益凸显,涉外事务日益频繁。
在涉外事务处理中,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都会影响到涉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调整对象除了国内主体外,也要包括在境外的个人和企业。
第三,民法调整对象不仅是已经存在的权益,也包括潜在争议和未来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可以分为已经发生争议权益和未发生争议但有可能产生争议的权益。
前者是针对已经出现的争议调整,比如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侵权行为的赔偿等;后者则是预防性规制,通过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合同、担保等进行事先规定,以防范可能发生的争议。
第四,民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是权益的调整,还包括责任的调整。
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涉及到的不仅是权益的保护,还包括责任的承担。
比如我们熟知的刑法、劳动法等,都是针对人与人之间存在责任关系的规定。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技术的影响也不可小觑,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线下交易,还扩展到了线上交易。
而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以及金融脱实向虚,也衍生出一些新的民法调整对象,例如金融衍生品、财产保险等。
总之,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逐步深化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导语:时代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民法也需要随之调整与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度思考,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新的思考和建议。
一、什么是民法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要调整的具体主体。
在我国,根据不同的时期和法律体系,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目前,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深度思考1. 自然人自然人是民法调整对象中最为基础的主体,也是最直接受益和受损的主体。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权益平等的原则还需要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需要更加重视。
2. 法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形式逐渐兴起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在民法调整对象中,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权利和义务也得到明确规定。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平衡法人和自然人的权益,防止滥用法人身份进行违法行为。
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否需要更加突出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3.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类似,非法人组织也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形式。
它可以是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组织,也可以是由其他组织或单位组成的团体。
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在非营利组织方面,相关法律对其权益保护的规定仍然相对模糊,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非法人组织的内部治理方面也需要更加细化和完善。
三、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广度思考1. 网络主体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主体成为了一个新的民法调整对象。
网络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其行为和责任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网络购物方面,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在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方面,也需要明确网络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2. 群体个体群体个体是指那些非特定的个体,如移民、农民工等。
民法的调整对象-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的调整对象-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我们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关讲义: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摘要: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起草的关键,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教学的重点内容,也是业界内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民法调整对象存在多种说法,并没有统一规定。
基于此,本文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从调整对象的问题、作用、发展等方面入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发展。
关键词: 民法; 调整对象; 法律主体; 继承变迁从民法诞生以来,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就始终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受到1936年苏联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影响,至今,国家对民法调整对象的通用说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本文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由上可知,民法调整对象是从宏观角度诠释民法的存在,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需要,因此可以说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制定的必要因素,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法调整对象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民法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这就赋予公民同一切违法行为斗争的武器,同时也赋予了“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让每一个人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志自由支配自身活动,从事正当的社会经济交往。
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但民法调整对象作用价值远不止如此。
其次,民法调整对象提高了法律的效率价值。
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况和总结,可以让民法的法律作用、法律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让法律的主脉络清晰的呈现出来,为使用人员指出了法律适用范围和对象。
最后,民法调整对象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看似全部分隔,但是实际上,二者相互联系、护为基础,财产关系建立在人身关系之上,而人身关系则需要此物关系保证。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调整对象的实际作用,但是从实际发展状态上看,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很多地区还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的探索研究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的探索研究作者:常丽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关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讨论和争鸣由来已久。
而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也早已备受争议。
笔者试通过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界定、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各种学说、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面临的困境、对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的修改建议等四个方面论证现行《民法通则》第二条的不完备及对新民法典关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浅薄提议。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27-02作者简介:常丽(1984-),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民法调整对象问题,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曾引起至少两次大的举国争论。
该问题之所以持续地引发学者的关注,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是关于民事立法的总则性、前置性、基础性问题,该问题的妥善处理与否,直接关系民法的作用范围和民法法律体系的设置。
目前,新的民法典正在酝酿之中,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条款是否科学严谨正在备受考量。
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界定一是明晰法的调整对象的含义。
李开国教授提出,“…调整‟一词,就其语义,是指对杂乱无章的事物进行调节、整理,使之条理化、秩序化。
…法律调整‟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
”那么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呢?张文显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将马克思主义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作者:王萌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起草一部民法典的工作伊始,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这个问题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教学都是至关重要的,理所当然会引起全国范围民法领域的关注。
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提法,多达数十种,可谓众说纷纭。
因此我想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抓住民法的基本点,明确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而从宏观上更明确地理解民事法律,从而制定出优良完备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学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71-0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所调整的在特定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即一定社会生活中特殊的社会矛盾,这是决定民法这部法律部门存在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是其同邻近的法律部门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1]因此,调整对象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必须明确的问题,往往也是议论较多的理论问题。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亦复如此。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自古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学者们关于民法调整规范的学说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这表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及开放的永恒课题。
最早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是盖尤斯将民法概括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后来萨维尼对盖尤斯的论断进行了继承和补充,他认为“法律调整人本身和法律关系。
后者包括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继承关系和家庭关系。
”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将民法的调整关系强调为财产关系以及与人身有关的非财产关系。
此学说也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通说认为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按照民法同商品经济相辅相成的规律以及前人的研究结论,因此民法的“商品关系说”是有一定根据的,具有较大的说服力。
财产关系历来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和“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摘要:从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谈起,分析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着重分析了平等主体、民法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指出了二者的联系。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每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以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而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民法亦如此。
我国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使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内容和特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即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为: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
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因主体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等情况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使用、交换和收益等为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是指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社会成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与保护的一套综合性法律制度。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财产关系。
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所享有或控制的可以评估为金钱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包括财产权和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指围绕财产的获取、支配、利用、转让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过对财产权的规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既为财产权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包括人的自然身体、人的生命权、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这些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它覆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基本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是静止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需要相应地扩大,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经济需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民法调整对象也应更加注重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个性发展的空间,以提升整个民法调整体系的效果和公正性。
总之,民法作为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通过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的规范和保护,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相应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保障个人的权益。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合同是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而民法典合同编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公平的原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
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诚实信用的原则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
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
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
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
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一、引言合同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各类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旨在阐述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及其相关规定。
二、调整对象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 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各类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2.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包括商事交易中的各类合同,如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合同。
这些合同具有商业性质,涉及经济利益和商业风险。
3. 非典型合同:除典型合同外,还包括一些非典型合同,如无名合同等。
这些合同虽然不具有典型合同的典型特征,但仍然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三、合同编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订立1. 合同订立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 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二)合同的效力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生效则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的解除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2. 履行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金钱履行和替代履行等。
3. 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四)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的类型: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等。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四、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一)合法合规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如涉及金钱、数量、质量等关键内容,应当详细约定。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9篇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9篇第1篇示例:《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全面实施,其中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
在新的合同编中,对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展开探讨。
一、合同当事人的调整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和细化。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增加了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更加多元化,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得到了加强,明确规定其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一调整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到不当利用。
在合同当事人范围的调整中,对公示计划、债权转让的规定也得到了明确。
公示计划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某一事项或行为进行公示,以便第三人获取相应信息。
而在债权转让方面,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方能转让债权。
这些调整都体现了在合同订立中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保护。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标的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合同标的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新的法律规定下,要求合同标的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能性三个基本要素。
合同的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财产、服务、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在调整合同标的的过程中,对能够成为合同标的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合同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标的必须真实可行,不能虚假欺骗,并且能够确定标的物或者行为的内容。
合同标的必须具备可能性,即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具有实现可能性。
通过上述调整,保证了合同标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能性,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对象 问题 在我 国 民法学 知识 传 承 中具 有 特殊 的重
要意义 。“ 学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知 识首 先 来 源 于教 材 , 从某 种 意
一
、
民法调整对 象问题 是普遍存 在的
义上说 教材是构 筑学生 知识 大厦 的基 石 ” 。与此 相反 , 传统 大陆法 系 国家 的民法学 教 材几 乎未 对此
对 民法 调整 对 象 予 以专 门论 述 的文 献 在 我 国 大陆 民法 学教材 中是 比比皆是 , 其 中对 民法 的定义
大多从 民法调整对 象的 角度 出发 。从 立法 的角度 , 有学者 提 出《 民法通 则》 的特 色即体现在 规定 “ 立足
于现实 的调整 对 象 ” …。可 以这 样认 为 , 民法 调 整
49
西南政 法大 学学报
社会 关系 的组 织性 和 秩序性 , 从 而对这 些社 会关 系
进行 社会调 整 的 客观 必 要性 , 便 是 社 会 内在 的、 极
认 为其 是指 对 杂乱 无 章 的事物 进 行 调节 、 整理 , 使 之条理化 、 秩序化 ¨ , 等等 。总之 , “ 调整 ” 一词 在法 学领域并 无统一 的确切定 义 。但是 , 这并 不 会影 响 人们对 法律调整 的一般认 识 。在 “ 法律 调整 ” 之下 ,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001年法院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 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 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 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 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 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 诉。
案例2: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 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 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 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 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 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 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 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 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 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 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 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 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 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 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 万元。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4篇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13790字)4篇篇1《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几乎贯穿了我们的方方面面。
而在法律领域中,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的要求。
一、对调整对象的定义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典合同编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主体和性质。
调整对象的定义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确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前提。
1. 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的规定;合同的约束力、效力、法律后果等相关规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等方面的规定;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措施、赔偿等具体规定。
2. 范围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涉及范围广泛,既包括民事合同,也包括行政合同、合作合同、经济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合同。
合同编的调整对象应当覆盖各种类型的合同,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完善性。
3. 主体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主体、履行主体和解约主体等各个参与合同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法的基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4. 性质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合同的性质、制度、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法的性质,而合同的制度和原则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的方法则是合同法实施的手段和方式。
二、调整对象的重要性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是合同法规范和适用的依据和基础,是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和有序的前提。
调整对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权益调整对象的明确定义和界定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合同编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之处。
2. 维护合同秩序调整对象的规范和调整有利于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民法的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民法的的调整对象李云波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民事主体 Civil Code; civil law’s sphere; civil relationships; civil parties 内容提要: 各国民法典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并不一致。
我国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的肯定。
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在语法及规定方式上均值得质疑。
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语法错误,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抽象为“民事关系”术语。
为保持民法调整范围的开放性,应对其作概括式规定,而非列举式规定。
同时,应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条款中对民事主体也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其规定方式,也宜采概括式而非列举式。
Different Civil Code adopts different manners on how to stipulate the civil law’s sphere. To show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que of legislation, and to confirm the legislature’s good experiences that are summarized in a long period of legislative practices, we should lay a general article on civil law’s sphere in our future Civil Code. Grammatical and logical mistakes exist in our General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Draft of Civil Code, these mistakes should be corrected in our future Civil Code. It would be better that we chose “civil relationships” as the specialized term to express the civil law’s sphere more precisely. To keep t he opening character of civil law’s sphere, we should stipulate the related article in a generalizing manner other than list the concrete content of it, it’s needed that we lay a general item on civil parties in this article, and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should chose the generalizing manner to express the civil parties’ concept but not list all types of them.一、各国民法典对其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民法调整的事项,称民法的调整对象。
名词解释民法调整的对象
名词解释民法调整的对象名词解释: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行为或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被调整的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民法调整的对象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
一、自然人法律地位的调整首先,自然人是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因为自然人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调整是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例如,民法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以确保自然人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质的实现。
其次,民法还对自然人的行为进行调整。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后果,而民法则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例如,合同法对自然人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债权法对自然人的债权行为进行了约束和保护,侵权责任法对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追责等等。
二、法人法律地位的调整除了自然人外,法人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如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在现代社会中,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地位,承担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和角色。
因此,民法对法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调整,旨在确保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在民法调整的过程中,法人一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公司法对法人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进行了调整,合同法对法人的订立和履行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破产法对法人的破产进行了管理等等。
三、财产关系的调整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财产关系是指人与财产之间的法律联系,包括财产权益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的调整涉及到许多方面,如财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财产的交易和关系变动等。
民法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主要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调整对象的规定。
民法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法典,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民法典,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是广义的民法典。
由此可知,民法典的调整对主要有:1、民法典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上的含义即结婚的双方须为异性,同性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男女两性的差异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构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这是婚姻关系的内部特征。
通奸、姘居关系的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目的并不在于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
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上的含义,即两性的结合,要成其为婚姻关系,必须采取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形式,才称其为婚姻。
(4)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
婚姻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
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意义上,家庭包含四个特征:(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二个人。
在常态下,家庭成员同时亦是亲属关系,但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
(2)组建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
(3)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谭启平( 1964 —) , 湖北京山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男, 汉族, ( 项 目 批 准 号: 本文为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民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重 新 确 定 与 中 国 民 法 典 的 编 纂 ” 15CFX039 ) 的阶段性成果, 亦为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研究 ” ( 项目批准号: 2012BS35 ) 的阶段性成果。
法学杂志·2015 年第 10 期
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 对象的确定与表达
孙 莹 谭启平
重庆 401120 )
(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 如何确定体现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的民法调整对象 , 可谓是当下民法典编纂中最 “中国问题” 。民法典所确定的调整对象不应仅是纯粹的私的关系。 在当代行政国家兴起 基本的 的背景下, 民法调整对象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交叉势在必然 , 不能避免也没有理由排斥将公法性 质的规范规定在民法典中。调整对象在民法典中如何表达及民法典的内容与结构如何与调整对 象呼应, 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沿用《民法通则 》 立法例, 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 有利而无弊。通过描述民法调整机制特征的方式解决民法独立性的“平等主体说 ” 所蕴含的平等 观, 与苏联民法上从价值规律出发纯粹在等价交换的层面上阐述的平等观相比 , 具有极大的进步 性, 体现了民事主体内在的平等价值, 符合现代的民法理念。 从历时性和共时性角度观察我国的 立法实践, 需要通过对呈“碎片化 ” 的单行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梳理, 找出在民法典编纂中可能阻碍 各单行法有机融合与协调的症结 。 在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进行重新思考时, 必须关注“社会主 “市场经济” 义市场经济” 体制与 体制的区别。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私法 民法典 平等主体
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
笔者认为, 民法调整对象在我国民法学知 识谱系中归属于民法本体论的问题域, 其不但 决定民法典的精神气质、 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 对民法典的体系性、 逻辑自洽性也具有重大影 响。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与以往任何一部民 法典都不相同的背景与要求, 民法调整对象问 题在我国历次民法典编纂中被反复提起有其国 情依据。正如有学者提出的“民法典总则编立 法可能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我认为, 真正算得上 重大问题的只有一个, 那就是如何确定民法的 ” 调整对象的问题, 因为它决定了民法的性质。 如何确定体现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的民 因此,
DOI:10.16092/ki.1001-618x.2015.10.005
新中国成立以来, 曾在 1954 年 ~ 1957 年、 1962 年 ~ 1964 年、 1979 年 ~ 1982 年、 1998 年 ~ 2002 年四次开启民法典起草的进程。 回顾 前三次民法典起草过程, 围绕着如何确定与表 达民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 我国学界在继受苏 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讨
⑧ 就本 于实践的依赖关系以及论证的局限性。 文的研究而言, 如果纠结于“民法 ” 与“民法调
整对象” 的关系问题, 其结果如亚里士多德所 “民法 ” 言必然导致循环论证。 笔者的看法是, 与“民法调整对象 ” 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
⑦ ⑧
: 《民法总则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 2014 年 9 月中国民法学年会主题报告。 尹田 : 《形式逻辑》 , 金岳霖主编 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 第 296 页。
·55·
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
但是这并不代表理论预设在此丝毫不起 关系, 作用。最早提出“观察渗透理论 ” 的美国科学 哲学家汉森指出, 在科学研究中我们对某物中 看到的东西取决于关于某物有不同的知识和理 论, 或者说对某物的观察是由以前对某物的知 识所形成的, 这样, 人们在进行每一次研究活动 前都要进行一种立场选择, 而这种选择实际上 就是预先假设, 从而确定行动的性质和论题的 ⑨ 从事物是普遍发展的角度来看, 中心。 由此, 人们对民法调整对象的选择和确立是在对民法 已有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 而不是凭空捏造的, 前人对民法的认识作为一种理论预设影响后 世。大陆法系国家对民法的认识, 最重要的就 是民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一种客观事实, 不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因在于, 基于人的特性, 人 类生活必然有私人生活和非私人 ( 公 ) 生活之 分。公与 私 的 问 题 存 在 于 人 类 社 会 的 始 终。 公、 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全局性的问题之一, 它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 关系着国家、 君主以及社会、 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 为准则, 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 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由于它的重 要性, 因此又关系着政治乃至国家的兴衰和命
的“中国问题” 民法调整对象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定性、 定量的规定和概括, 其在我国民法学知识 谱系中归属于民法本体论的问题域。 对“民法 调整对象” 予以专门论述在我国大陆民法学教 材中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对民法的定义也大多 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出发。从立法的角度也 有学者提出《民法通则 》 的特色即体现在规定 ② 。 “立足于现实的调整对象 ” 民法 可以认为, 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知识传承中具有特 殊的重要意义。 与此相较,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的民法学教材几乎未对此问题予以专门论述。 “从历史上看, 自罗马法至现代西方 有人指出,
⑦
法调整对象, 可谓是当下民法典编纂中最基本 。 的“中国问题” 二、 私法观念对民法调整对象确定的影响 其 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受制于多种因素, 中最为关键的是对民法本质的认识。 如前所 述, 笔者认为民法调整对象揭示了民法的本体, “民法 ” 在此就会产生一个疑问, 与“民法调整 “民法” 对象” 有何关系? 从表面来看, 与“民法 调整对象” 的关系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 ” 式的问题。在这里, 亚里士多德关于论证规则 的言论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发。亚里士多德认 为, 不可能一切判断都是通过论证。 企图通过 论证来证明一切判断, 其结果必然导致循环论 证, 而循环论证是一种错误的论证。 因此, 总有 一些非常基本的判断不是通过论证来证明的, 而是通过论证以外的方法来证明的。 人们通过 实践来证明这些非常基本的判断的真实性, 再 以这些确知为真的非常基本的判断作为论据来 证明其他判断的真实性。由此可以看出论证对
·53·
民法典编纂专题研究
① 已然再次引起学界的关注。 一、 调整对象问题是民法典编纂中最基本
法学杂志·2015 年第 10 期
“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 来讲, 概念是语词的 思想内容。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 是人 们认识的结果, 而语词是一些表示事物或表达 概念的声音与笔画, 是民族习惯的产物。 不同 的民族用来表示同一事物的语词可以是不同 ⑤ 。 因此, 即使在世界其他国家并无相同的 的” 语词, 也不影响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普遍性存 在的结论。由于民法调整对象是法的调整对象 的下位概念, 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视为是我国 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法律现象是一种 狭隘的认识。 但是由于政治、 经济、 法律继受等原因, 我 国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民法调整对象的演变 和法学研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其他国家相比的 确具有特殊性。 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始于 1922 年《苏俄民法典》 , 在苏联法学界提出以调 1938 年 ~ 整对象为标准划分部门法的观点后, 1940 年间学界对于苏维埃民法的对象问题进 行了广泛的讨论, 民法调整对象问题被正式提 出。基于法典编纂、 法学教学、 审判实践、 官方 1952 年 ~ 1955 年间苏联民法学界 关注等原因, 在否认公法、 私法区分的语境下就民法调整对 ⑥ 民法调整 象问题又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讨论。 对象问题是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时争论最 大的问题之一, 总则编的四次草稿对此的规定 都不一致, 争论主要围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的范围和属性展开。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 , 时不学苏联也排斥西方, 力图“另起炉灶 ” 在
① 期。
:《 , 《法学论坛 》 2015 年第 2 “平等主体关系说” — —未来 < 民法典 > 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 》 蔡立东 载 的弃与留—
: 《论民法通则的中国特色》 , 《河北学刊 》 1986 年第 5 期; 隆及之 : 《 < 民法通则 > 的特色及其现实意 ② 刘贵祥 载 , 《法学评论》 1987 年第 1 期。 义》 载 : 《民法导论》 , : 《德国民法总论 》 , ③ 例如[ 德] 迪特尔·施瓦布 郑冲译,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 邵建 德] 梅迪库斯 : 《法国民法总论 》 , 东译,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 吉勒·古博 陈鹏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 法] 雅克·盖斯旦、 日] : 《新订民法总则》 , : 《日本民法总则 》 , 于敏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 唐晖、 钱孟珊译, 台北五 我妻荣 日] 四宫和夫 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5 年版。 : 《民法学》 , 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 6 页。 : 《形式逻辑》 , ⑤ 金岳霖主编 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 2009 年重印) , 第 20 页。 , : 《关于苏维埃民法对象的讨论总结 》 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苏] 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编辑部 : 《苏维埃民法的对象论文集》 , 编译室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1955 年印, 第 64 页。 ④
·54·
法学杂志·2015 年第 10 期
1963 年的民法草稿上将民法调整对象定位为 , 范围极广的“经济关系 ” 该界定的实质是苏联 学者 Р. О . 哈尔菲娜和阿弗 · 多作尔泽夫所主 张的民法调整“经济流转关系 ” 说。 在新中国 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及《民法通则 》 制定时, 中国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 1979 年召开了“民法 , 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 ” 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什么、 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中国应 建立什么样的立法体系, 会上产生了相互对立 的两派理论观点, 并当即被赋予“大经济法观 点” 和“大民法观点 ” 的称谓。 自此, 民法学与 经济法学两个学科进行了持续七年之久的民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大论争, 为我国《民法通则 》 的 制定储备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在对民法调整对 象诸种学说大浪淘沙的过程中, 佟柔先生等倡 导的商品关系说和王家福先生、 杨振山先生等 倡导的平等说对《民法通则 》 的制定发挥了至 关重要的作用, 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进步性。 《民法通则》 肯定了民法的一般私法地位, 但其并未在理论上真正终结我国由来已久的民 法调整对象之争。 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近年 来学界在历史、 理念、 制度、 体系等不同层面进 行了有益的思考。历史层面的思考主要针对佟 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的考察和苏式民法调 整对象定义的梳理。 理念层面的思考, 典型即 是“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 ” 民法观之争。 倡导 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学者徐国栋认为, 民法典 调整对象的确立与表达应遵循人身关系优于财 产关系的思路。 制度层面的思考, 以审视《民 法通则》 的调整对象规定为核心, 大多重点着 眼于“平等主体 ” 用语的科学性与否。 体系层 面的思考, 有学者从调整对象出发探讨民法典 结构建立问题, 有学者通过提炼商法、 知识产权 法、 婚姻法等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差异性或共 性, 由此 主 张 体 系 上 其 应 独 立 于 或 归 属 于 民 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