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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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附件一: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为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规避运作风险,确保煤炭销售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煤炭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约定的具体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煤炭销售政策的指导下,兼顾股东和地方利益,由汾西矿业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提供用户管理、价格指导、合同签订、集运服务、货款结算、售后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集团公司”是指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称“孝义公司”是指汾矿集团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所称“矿井公司”是指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所辖的子公司。

第三条孝义公司是各矿井公司煤炭销售的管理部门,负责煤炭销售的指导与服务,销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协调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行使指导、服务、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职能,为各公司煤炭销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成立煤炭销售和质量管理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煤炭产品的销售及质量管理工作,并与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经营部实施业务对接。

第五条煤炭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根据产品质量及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逐步纳入山西焦煤集团销售管理,逐步形成依托山西焦煤的国际、国内大市场和发挥区域小市场相结合的销售战略,达到树立产品品牌,提升企业形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煤炭产品销售业务情况需报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审定和备案。

第六条煤炭销售实行煤款全额预付制度,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顶账、抹账、赠送等)变相销售煤炭产品。

第七条制订和编制煤炭产品销售策略和方案,在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审定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范围内,与公司董事会协调确定每批次煤炭产品销售价格,根据公司煤炭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可以优化配售,组织管理协调煤炭产品集运业务。

第八条结合本公司实际,完善矿井储装运设施,制定煤炭销售与煤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逐步规范和理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做到管理制度化,工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达到煤炭销售和煤质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煤炭销售调运管理办法.doc1

煤炭销售调运管理办法.doc1

煤炭销售调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销售调运管理,根据公司煤炭销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调运管理办法。

1、销售部凭煤炭发货通知单,由开票员开据合法的煤炭五联调运单,填写发运日期、车号、驾驶员姓名、交货单位。

第一联留存开票员处,在月底和财务交接,后四联交送货司机。

2、运货司机凭运单到装载司机处装煤,煤炭装好后货车到地磅房计量,过磅员在运单上填写总重量、车皮重量、净重量,过磅员过磅员过磅后在运单上签字确认计量后,留存第二联,月底交财务。

同时,过磅员填写记录薄,货车司机签字认可。

3、货运码头后,购货方再次对煤炭过磅计量,确认过磅数量后签字,购货方留存运单第三联。

在运输中货车司机如造成煤炭损失,在100公斤内不予赔偿,超过100公斤按煤炭销售价据实赔偿。

4、货车司机凭留存的运单第四联和财会科计账员结算。

记账员对运单各环节(三个)的签字进行审核,并核对其它运单(全联),确定为有效票据后,计算司机所得运输费,主办会计根据计账员计算的金额并复查后签字同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支付运费,运货司机在财会科出纳员处凭审核签字完整的票据领取运输费用。

5、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从年月日起实施。

某某公司
年月日。

煤炭销售财务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财务管理,规范销售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煤炭销售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销售合同签订、货款回收、费用报销、税务处理等。

第三条煤炭销售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煤炭销售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煤炭销售过程中的财务事项,确保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实际情况;(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销售合同管理第四条销售部门应与客户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煤炭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报送财务部门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应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六条合同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编制销售发票,并将发票信息录入财务系统。

第三章货款回收管理第七条销售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收取货款,并及时将收款情况报送财务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销售合同与收款情况,确保货款回收的准确性。

第九条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货款,销售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收,并将催收情况报送财务部门。

第四章费用报销管理第十条销售部门发生的合理费用,应按照公司费用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报销单等。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销售部门的费用报销进行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五章税务处理第十三条销售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协助销售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开具、税款申报等税务事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煤炭销售业务进行税务核算,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煤炭销售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定

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详细出处参考: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2、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详细出处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各企业必须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详细出处参考: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煤炭销售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煤炭销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一、申报程序(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煤炭销售管理,提高职工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促进矿井煤炭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稳定和谐,积极进取的销售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销售规章制度,立足市场,诚信经营。

二、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三、销售科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四、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销售科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准在工作时间脱岗、离岗、做与本职工无关的事情。

严禁上班时间和值班期间喝酒,值班时间离岗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六、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服从领导指挥,听从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销售科树立团队精神,爱岗敬业,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参与经营销售,徇私舞弊或谋取利益
的行为,一经查实,调离工作岗位。

八、按照财务科提供的收款先后顺序排定发运计划,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两票”的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四篇)

“两票”的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四篇)

“两票”的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两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在销售煤炭时,需购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相应品种的销售票证。

管理“两票”的标准及实施细则如下:1.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矿山权或与矿山所有权人签订有煤炭生产合同。

- 煤炭生产企业须具备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煤炭生产条件。

-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煤炭开采和矿山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并进行相应投资保障。

2. 销售票证管理标准:- 煤炭销售企业须具备品牌信誉和市场信誉,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

- 煤炭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销售的煤炭进行质量检验和计量检验。

- 煤炭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审核。

实施细则:1.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颁发、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销售票证,对相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管。

2. 对于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销售票证的企业,禁止其煤炭生产和销售活动。

3. 煤炭生产企业需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产量、销售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4. 煤炭销售企业需按煤种、产地、运输方式等要求进行申领销售票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相关销售情况。

5. 对于违规销售、伪造、转让、出租或滥用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销售票证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吊销相关证照、处以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通过上述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煤炭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煤炭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两票”的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二)1两票均应以公司统一事先编号,未经编号的两票不准使用,分发和领用两票时均应登记;2两票应用黑色或兰色笔填写,不准使用红色笔和铅笔。

填写要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晰。

编号和关键词(如拉、合)不应修改;3如一页操作票不能满足填写一个任务的操作项目时,可在第一页操作票下面,填写下接号操作票字样;(本部无操作票) 4在执行倒闸操作中,如操作了一项或多项,因故停止操作时,则在已执行项下面,未执行项上面的中间横线右边空白处,注明中断操作的原因,并盖已执行兰色印章,按已执行的操作票处理;5已执行的两票均应加盖已执行章,一般盖在第一页右上角指定的位置;作废的两票应加盖作废印章,并写明作废的原因;6填用操作票时,应在最后一项操作项目下面空格内加盖以下空白兰色印章(如操作项目填到最末一行,下面无空格时,盖在最末一项的后面)。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煤炭销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销售,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与控制,实现煤炭销售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销售原则煤炭销售要严格执行“届时价格、款到付煤、提质增收”的销售原则,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市场、计划管理1.统一规划煤炭营销市场、宣传“公用”品牌效应。

2.扩大煤炭销售区域,开发、建立大客户档案,稳定优质客户资源同时,积极发展战略用户,立足周边市场,积极开拓外围市场。

3.定期召开会议、在调研,分析预测煤炭市场的基础上,制定月销售计划,根据生产、库存、市场和运输等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制定下月销售计划。

三、合同、(订单)、结算管理1.煤炭销售合同的签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炭销售的实际情况,销售合同要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煤炭销售科要建立战略用户档案,与之签订全年的销售合同或意向性协议。

3.煤炭销售坚持不交款不发货的原则,确保所签销售合同、(订单)的顺利实施,有效履行。

14.销售科每月制订并落实销售计划。

结算时由仓储科出具《出库单》,统计科出具《销售过磅计量单》。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四、价格管理1.公司设立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

煤炭销售价格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成本统一制定。

2.销售科根据市场动态,季节变化及时向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煤炭销售价格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煤炭销售价格。

煤炭销售价格的制定应严格遵循最低限价和届时价格的原则。

3.对长期战略用户,一次性-交清全部煤款的,经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调整价格,对战略用户价格的调整可采用“一户一议”的方式。

五、信息管理1.建立客户档案。

包括确定重点客户、关键客户;客户结构分析,客户机会分析,客户需求分析等。

及时为生产部提供客户相关信息。

按照“调质、提质、增效”的原则,采用分级筛选方案,谋求利益最大化。

2.建立销售台账。

每天9:00时前将一天的销售数量,品种和剩余订单量登入台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86〕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86〕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1986年5月5日晋政发〔1986〕2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地方煤矿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宏观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煤炭产量增加过快,存煤增多,资金呆滞,原材料浪费严重,事故频繁,经济效益下降。

为保证我省地方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煤炭产、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要坚持执行“以销定产,整顿提高,加工转化,稳产增收”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煤炭的生产和运销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实行统一管理,努力使煤炭生产的发展同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情况相适应,做到产、运、销大体平衡,使产品能转化成商品,体现出真正的经济效益。

二、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以销定产,加强对煤炭生产的计划管理,做到产、运、销、存一本帐。

国家计划的煤炭产量剔除不合理存煤的数量后,作为我省排产计划的煤炭产量。

在不突破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省经委、煤炭厅、煤炭运销总公司和山西煤管局要掌握好季度、月度计划,尽量做到均衡生产,各地(市)、县和基层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层层加码,煤炭企业不得盲目超产。

运销部门要按计划组织运输和销售;银行、物资部门要按计划安排资金和组织物资供应。

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的,信贷部门不贷给流动资金,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运销部门不安排运输和销售,煤炭企业不得发放吨煤奖。

同时对超计划生产的煤炭,要相应从下一计划期的生产任务中扣减。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时,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计划下达单位调整。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煤炭运输的安全与高效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煤炭运输中的煤管票使用,确保运输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制定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展开论述。

二、煤管票的定义和作用煤管票是指运输煤炭时供运输单位办理的必备证件,用以确认煤炭来源、数量、质量以及运输方式等信息。

煤管票的主要作用如下:1. 可追溯性:通过煤管票可以知晓煤炭的产地、开采单位以及供煤单位,确保煤炭来源可追溯,减少假冒伪劣煤炭的流通。

2. 信息交流:煤管票包含煤炭的数量、质量、运输方式等信息,可以作为信息交流和沟通的依据,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3. 监管手段:煤管票是政府对煤炭运输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煤管票可以了解煤炭的运输情况,确保运输安全和合规性。

三、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意义制定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加强煤炭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煤炭安全运输和合规交易。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管理: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使用流程,提高管理效益,减少管理纠纷。

2. 提高安全性:通过对煤管票的有效管理,可以避免煤炭来源不明确、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性。

3. 加强监管: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可以加强政府对煤炭运输的监管,减少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煤管票的开具:明确煤管票的开具方,煤炭生产或供煤单位需按规定向运输单位提供煤管票。

2. 煤管票的内容:规定煤管票中必须包含煤炭的产地、数量、质量、供煤单位以及运输方式等信息,确保煤炭来源可追溯。

3. 煤管票的保存:明确煤管票的保存期限和方式,包括电子储存和纸质存档两种方式,以备查验和监管。

4. 煤管票的审查:规定运输单位在接收煤炭时需仔细核对煤管票的真实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违规处理:明确对于煤管票伪造、盗用等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52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52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52号)河津、平陆、垣曲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运城市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运城市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第一条煤炭销售票库房管理制度一、票据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票据库房的科学管理,维护票据的完整与安全。

二、票据库房实行专人管理,非本单位票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吸烟。

四、库房管理要严格按照“三铁”(铁门、铁护窗、铁皮柜)、“八防”(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防霉、防有害气体)要求,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电器配备,适时通风。

五、定期与票证发放人员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六、票据摆放应分门别类地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按号排列与密集架上,便于查找利用。

七、保持库房卫生清洁,不准在库房内餐饮,库内不准堆放杂物,坚持周末库房清洁制度,保持环境舒适干净。

八、库房如遇突发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票据安全。

第二条煤炭销售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为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强化管理职能,发挥业务、统计报表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忻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有效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稽查票的启用《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是对无煤炭销售票或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输煤炭,在按规定实施查验并处罚后开具的全省统一印制的专用证明票据。

处罚收据是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罚没款收据,与煤炭稽查票同步配套使用。

财政罚没款收据由属地煤炭票证管理部门向属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两票对应开具,吨数相符。

二、稽查票的发放和领取《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由市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对所属县(市)煤炭工业局(非产煤县区为委托的经济贸易局)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忻州煤运分公司)发放。

各县(市、区)公路营业站所用的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从所属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经贸局)票证管理机构领取。

出省站口所用的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从忻州煤运分公司领取。

三、稽查票的开具使用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必须依据省政府212号令第16条规定和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予以处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煤炭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煤炭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煤炭销售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1
•【字号】晋政办发[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煤炭销售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生产、经销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煤炭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负责其全资及重组整合控股煤矿的煤炭销售,其他企业和销售单位不得借查验管理职能强行“统一经销”,更不得变相收费。

二、各类合法煤炭生产、经销企业通过公路省内地销及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煤炭的,接受“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营业站”对煤炭销售票和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等票据的查验。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营业站”既要认真查验,又要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维护全省正常的煤炭经营运销秩序。

三、各有关执法单位对煤炭企业生产、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管,要按规定的职责规范执法、持证上岗,不得在规定外罚款和变相收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燃煤购使用管理制度

燃煤购使用管理制度

燃煤购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煤的购买和使用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维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燃煤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燃煤的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燃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煤产品,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产品。

第五条燃煤购买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严禁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章燃煤购买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燃煤购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购买程序和审核流程。

第七条燃煤购买前,应当向供应商提供公司的购买需求和要求,包括燃煤的规格、数量和交付时间等。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合格的燃煤产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第九条燃煤购买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购买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条燃煤购买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燃煤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燃煤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燃煤的存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泄漏和堆放不当的情况。

第十三条燃煤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使用,不得私自调整和改动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燃煤的使用应当定期检查,确保燃煤的安全和合格。

第十五条燃煤的使用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燃煤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燃煤的购买和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七条燃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燃煤的安全和合格。

第十八条燃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不得有违反行为。

第十九条燃煤管理人员应当对燃煤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燃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燃煤管理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燃煤购买和使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加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燃煤管理检查应当建立检查记录和报告,便于查阅和管理。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煤炭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管理,明确煤炭销售工作职责,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发运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在保证生产发电用煤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煤炭销售工作。

第四条煤炭销售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保证煤炭质量与数量,提高煤炭销售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管理工作。

公司煤炭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主要职责:1、负责对公司煤炭销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负责确定煤炭销售价格。

2、审定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

3、负责煤炭销售工作中的监督及奖惩。

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部,负责公司煤炭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计划经营部1、牵头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煤炭销售的市场调研和合同洽谈,提出煤炭销售价格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煤炭销售中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4、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二)物资部(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煤炭市场的调研与销售,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

3、根据煤炭销售合同、煤款和装车情况,下达煤炭销售《提煤发运单》(见附件)、日发运数量、车辆调度计划;办理出境票(确定名称)。

4、负责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销售煤款的结算工作。

5、负责汽车煤运输车辆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月度销售计划。

6、负责监督销售煤炭的数量、质量工作,协调处理购销双方出现的各种争议。

7、负责煤炭销售信息统计、分析以及汇报工作,发布日销售数据。

建立市场反馈机制。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是怎么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

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管票的使用,加强管理,确保煤炭运输和消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煤炭运输领域的煤管票使用管理。

三、责任部门
1. 煤炭运输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煤管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接收煤炭的单位负责对煤管票的验证和记录。

四、煤管票的领取和使用
1. 煤炭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实际运输量向相关单位领取煤管票;
2. 煤管票应当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公章;
3. 煤管票应当在运输开始前和结束后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煤炭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五、煤管票的验收
1. 接收煤炭的单位应当对煤管票进行验证,确认其真实性;
2. 如发现煤管票信息有误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补充或更换。

六、煤管票的保存
1. 煤管票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
2. 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煤管票的存档完整性和安全性。

七、煤管票的处置
1. 煤管票使用完毕后应当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如有调查或审计需要,煤管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给相关部门。

八、处罚规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炭运输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凡遇特殊情况,以相关法规规定为准。

煤票管理制度

煤票管理制度

煤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票使用行为,保障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落实国家煤炭资源管理政策,根据《煤炭生产企业煤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矿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部门。

三、煤票的领取1.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向煤炭矿山管理局申请领取煤票。

领取煤票的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相适应。

2.领取煤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领取的煤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煤票的合理使用。

3.企业领取煤票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进行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期使用煤票。

四、煤票的使用1.煤炭生产企业领取的煤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煤炭矿山管理局有权暂停该企业的煤票领取资格。

2.煤票的使用应当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不得恶意炒作或滥用煤票。

3.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煤票上的信息进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等业务,确保煤票的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五、煤票的监管1.煤炭矿山管理局应当对企业领取和使用煤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该企业将被暂停煤票的领取资格。

2.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票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煤票使用档案,确保煤票的有效使用和监督。

3.煤炭矿山管理局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煤票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进行奖惩。

六、煤票的结算1.企业在使用煤票时,应当按照煤票上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生产、销售等业务,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煤票。

2.对于已经使用过的煤票,企业应当及时报销结算,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3.煤炭矿山管理局应当对企业的煤票结算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七、附则1.煤炭矿山管理局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煤矿管理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停止煤票的领取资格。

以上就是关于煤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希望各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并确保煤票的合法使用及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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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详细出处参考: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2、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详细出处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各企业必须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详细出处参考: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一、申报程序(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莲山课件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

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

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一)管理主体。

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

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山西省合法煤矿公示牌。

区煤炭工业局按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到市煤炭纠察支队领取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矿的产量,各合法煤矿按当月核定的生产能力向区煤炭工业局领取力口盖区矿票证专用章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防止煤矿串票。

区煤炭运销公司派专人进驻煤矿,根据区煤炭工业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开具运销票据,严禁超量销售,并派专人进驻用煤企业,查验票据,严禁无票煤炭进入。

区煤运公司和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煤炭总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经销票据、煤炭税费统征票据进行查验,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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