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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IV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
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MARPOL Annex I一、《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1、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
以06综合文本为准。
如MARPOL公约09修正案(MEPC.186(59)、MEPC.187(59))新生效的内容:1、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新增了(C)11.4段对“手工作业收集的残油(油泥)量”的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对(J)57.3段进行了修订,对来自机器处所和含油舱底水舱的残油(油泥)和其他未经处理油性混合物的过驳和处理,明确要求予以记录。
2、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操作)3、新12条残油(油泥)舱4、IBTS(舱底水综合处理系统)导则5、专用油渣舱应有加热系统。
等等2、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small-diameter line、Segregated Ballast Tanks(SBT)、dedicated slop tank、Standarddischarge connection、Control of discharge of oil、Discharges in special areas、Protective location of segregated ballast spaces(PL)、heavy grade oil、Pump-roombottom protection、Accidental oil outflow performance、Hypothetical outflow ofoil、Slop tanks、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ODME)、Oil/waterinterface detector、Crude oil washing(COW)、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plan(SOPEP)、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MPEP)、emergencyresponse plan(ERS)、Oil Record Book、Fuel Oil Tank Protection、bilge waterholding tank、oil residue (sludge) tanks、3、MARPOL Annex I 1.1.9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统一实施MARPOL附则VI0
统一实施MARPOL附则VI0.5%燃油硫含量限制的船舶实施计划Ship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Consist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0.5% Sulphur Limit Under MarpolAnnex VI船公司:Ship Company:日期:Date:XX.XX.2019背景:根据IMO官网统计数据显示,90%的世界贸易依靠海运完成。
目前,船舶燃油主要有重燃油(Heavy Fuel Oil)和轻柴油(Marine Diesel Oil)两种,HFO的提炼简单,价格便宜,是船舶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燃料油,而MDO属于精炼燃油。
HFO因其是一种低级别燃料油,含有硫、沥青和金属等多种杂质,在船舶机器内燃烧会产生并释放出硫氧化物(SO X)、氮氧化物(NO X)、二氧化碳(CO2)和颗粒物质(PM)等多种对环境有害物质。
随着全球航运发展与壮大,HFO在海洋环境方面的不利之处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其中的硫氧化物(SO X)和颗粒物质(PM)是众所周知的有害人类健康,会导致呼吸道和肺部疾病。
在大气中,SO X会导致酸雨,危害农作物、森林和水生物种,并导致海洋酸化。
因此,船舶限硫对保护环境、保障人类生命健康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基于对海洋环境可持续性日益重视,IMO发布了如下决议:1. 2020全球范围实施“船舶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5%m/m标准”的要求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MEPC70)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8日在伦敦召开。
通过了MEPC.280(70) 决议:实施MARPOL 附则VI 第14.1.3 条燃油标准的有效日期。
该决议审议了燃油可获得性指导委员会提交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国家和组织提交的研究结果,并综合考虑会上相关代表团和组织的意见,确认将2020年1月1日定为全球船舶燃油硫含量不应超过0.5%m/m标准的实施时间。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03-MARPOL附则I和VI
MARPOL附则I 和附则VI情况简介青岛远洋公司轮机长年会培训教材一、MARPOL附则I经MEPC117(52)决议修正的MARPOL 附则I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与以往的公约文本相比,新版本进行了版面的全面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条款号全部调整,同时,统一解释也重新编制。
新修正的附则I对船上实际操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油水记录簿的填写及SOPEP 的修改。
油类记录薄的配备和填写要求作了澄清和补充,与以往的格式相比,主要增加了添加燃油记载、添加散装润滑油记载、滤油设备的故障记载和油船洗舱和流回到储存柜中的油水总量的记录。
2007 年1 月1 日修正案生效后,船上应使用符合公约修正案要求的油类记录簿。
在2007 年1 月1 日以后SOPEP 或SMPEP 进行应进行修改,按照MEPC.137(53)的要求,SOPEP 或SMPEP 手册中引用的下列条款须相应地修改,中文也应相应地修改:①. “regulation 16 of Annex II” 应修改为“regulation 17 of Annex II”;②. “regulation 26 of Annex I” 应修改为“regulation 37 of Annex I”;③. 相应于导则2.5.2.2.8 的内容中的“dangerous” 应修改为hazardous”;④. “A. 648(16)”(脚注中的内容)应改为“A.851(20) as amended, by resolution MEPC.138(53)”;⑤. 手册附件I 中的相关ISBN 编号(国际标准图书编号)应更新为最新的版本。
二、MARPOL附则VI第1章总则1.1 本文件旨在为MARPOL 附则VI 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指南(以下简称为“附则”)和提供结合这些检查的行为,缺陷的认定和适用的监督程序。
1.2 MRPOL 附则VI 条文包括下列适用规定:.1 所有400GT 或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持有IAPP 证书。
大副管理新规补充MARPOL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3年1月1日生效)
七、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本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该附则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
经2011年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有:1.定义(1)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2)所有塑料:是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4)生活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食品废弃物:是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6)操作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锅炉/废气锅炉清洗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7)特殊区域:是指这样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海湾区域、红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北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以及南极区域。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作者:郑国平李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
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船舶垃圾管理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第一部分为生活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
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1.2 种类上的修改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精编
M A R P O L防污公约附则V I精编Lele was written in 2021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2) 结构要求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 --清洁压载舱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 --分舱和稳性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专用压载舱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 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 以及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原 油油船可用原油洗舱系统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成品油船 可用清洁压载舱替代专用压载舱)。 专用压载舱应与货油和燃油舱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 载压载水或其他压载货物。专用压载舱除应满足一定的舱 容外,还应考虑压载舱的布置,即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 (SBT/PL)-以每一压载舱或非油舱按型尺度在舷侧或在 船底的投影面积计算。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原油洗舱系统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若40000载重 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设有原油洗舱系统,则可替代设置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的设计、操作和控制必须符合IMO制定的 《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所有采用原 油洗舱系统的油船,都应备有一本《操作和设备手册》,详 细说明该系统与设备及操作程序。 注意:对于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成品油油船,如 果是在第1(6)条定义日期之后但在1(26)条定义日期之 前建造的,则必须设有专用压载舱,但不必满足专用压载舱 的保护位置要求;对于符合上述日期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 的原油油船,则不强制设置原油洗舱。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
●非油类污染物
有毒液体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空气污染物 核污染物 噪声污染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 防污底系统
MARPOL公约附则IV
增加了两部分:
?第4.4.2条一一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时,对该船的完整性或对本附则所涉及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时的报告与调查要求;和
?船舶在按照第4.4.2条规定的调查结果进行修理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附加检验”的要求。
(4)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检验
通过赋予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一定的权力并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其所进行检验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豁免了“现有船舶”中的“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但不作为强制性要求,仅要求其“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进行装备”。
解读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Ⅴ2016修正案
排放区 域
乘客要 求
针对固 定或浮 动平台 和在该 平台 500 m 以内营 运的船 舶
其他
对于所有海洋区域,运载特殊货物诸如活体动物或固体 散装货物的船舶应参阅附则Ⅴ和相关的附则Ⅴ实施导则
乘客应将所有垃圾留在船上并至于所提供的垃圾箱中。
MARPOL公约和国内法律禁止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从停靠 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500 m以内的所有其他船舶排放 所有垃圾入海。
防污公约附则Ⅴ制定的特殊区域和北极水域外
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能够通过网眼小于25毫米 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可在距离最近陆地不少
的筛网)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之外排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于3海里之外排放
其他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至少12海里之外排放 其他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小于12海里之外排放
油类管理
污油水回收 油类记录簿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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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修正案解读
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
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 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 2016年修正案,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2018年3月6日,宁波穿山海事处在 对希腊籍LNG船舶某轮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轮未按照《MARPOL 73/78》附则V 2016年修正案规定配备并记录《垃圾记 录簿》,仍然在使用旧的《垃圾记录簿》, 该处立即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任何类型垃圾的排放必须在《垃圾记录簿》中予以记录
违反这些要求h可能导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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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管理新旧对比 新旧版本垃圾回收流程对比
码头接收
老版垃圾记录簿
海事局接收证明(留存)
聚焦MARPOL公约附则V
聚焦MARPOL公约附则V摘要经MEPC.277(70)修正案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新规则对于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及含有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的洗涤水的排放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增加了附录I。
在各沿海国对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意识不断加深下的背景下,协会提醒会员船东规范船舶垃圾管理,认真执行对于海洋环境有害物(HME)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的管理,防止违规处理货物残余而遭受处罚并可能带来商业风险。
一、货物残余的定义和分类在MARPOL公约中,货物残余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涵盖、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除谷物以外的,SOLAS公约第Ⅵ/1-1.2条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
若货物残余物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中附录Ⅰ规定的7类中的任何一类,则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属于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留物的分类标准如下:1)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及/或2)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及/或3)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4)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5)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6)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7)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二、货物残余物的排放要求MARPOL公约附则 V第4条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垃圾:1. 除本附则第5、6和7条规定外,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特殊区域外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1.3 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内将不能以通常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
Marpol公约附则
第七条例外
1 本附则的第3、4、5、6条不适用于: .1 船上垃圾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 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垃圾的意外落失系由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少意外地落失;或 .3 来自船舶的渔网的意外落失,但为防止这种落失已采 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4 来自船舶渔网的落失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船舶或船上 人员安全的缘故。
措施通知本组织。在收到足够的通知后,本组织应确定一 个本附则第六条要求对该区域开始生效的日期。本组织应 至少提前12个月将该确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在该日 期确定之前,航行在一个特殊区域的船舶应符合本附则第 4条的要求视为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九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1 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基本的防止 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由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根 据本附则、就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3 除本条1款外,下列规定适用于南极区域:
.1 各缔约国政府承诺确保根据船舶使用的需要,为在其 港口出发前往南极区域或来自南极区域抵达其港口的船舶
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以接收来自所有船舶的所有的垃 圾,从而避免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2 各缔约国应确保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 之前,船上有足够的容器容纳在该区域作业时产生的 所有垃圾并已签订协议在离开该区域后将这些垃圾排 入接收设施。 4 当垃圾混有或沾染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时
6. 第7.1.3和7.1.4条所述的渔网的意外落失或排放,如构成对 海洋环境或航行重大威胁,应向该船的船籍国以及落失或 排放发生水域所属的沿岸国,还有向其他的沿岸国报告。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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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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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78的影响
• STCW 78
– 1984年4月28日生效 – 目前缔约国151; – 占全球总吨位的 98.77 %。
(Source:Lioyd’s Register 30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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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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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面审查
1995年7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 71 个缔约国 代表在通过的1995年STCW修正案和STCW 规则缔约国大会最终文件上签字。 STCW 78 1995年修正案 和 STCW CODE 于 1997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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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公约与78/95修正案结构比较
STCW 78 STCW 78/95
正文
正文
附则
附则 (重新起草)
附属大会决议 附属大会决议 (重新起草)
新增 STCW CODE PART A (强制) PART B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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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78/95 公约内容构成与编排
附则
1 总则 2 船长和甲板部 3 轮机部 4 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人员 5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6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7 可供选择的发证 8 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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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78/95 公约结构
正文条款(1-17条)
附则 第I章 总则
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员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和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 在 *00* 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 %& 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 文本和 45678 $($ --)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资料。
(’) 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 " 个月时间的宽限。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 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
(() 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 ($)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 ! 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 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 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 " 份转交主管 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
(%) 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 按照本附则第 !! 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 ( 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
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 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 *(#)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 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 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 的规定。 ($) 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 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 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