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项目法施工,进一步规范内部租赁市场,加强对周转材料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业分公司周转材料管理,主业分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辅业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三条周转材料,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工具性材料,材料型工具”。

1、从用途划分,周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材料:

(1)模板:指现浇、预制制混凝土用的钢、木或钢木组合的模型板,以及配合模板使用的支撑材料和滑模材料。

(2)档板:指挡土挡水工程使用的档土板、钢板桩、套箱围堰、护筒等以及支撑材料。

(3)架料:指搭脚手架、支架、便桥、龙门、浇筑混凝土使用的各种钢管脚手架、门式钢支架、钢井字架、桁架片、钢管桩、挂篮、大型型钢等材料及其附件。

(4)其他:如钢轨、枕木、浮箱、油罐、水泥罐等。

2、从通用性划分,周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材料:

(1)异型周转材料:指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周转材料,如工程施工中的异型桩、柱、台、帽、梁定型模板等。

(2)通用周转材料:指可以在多种产品生产施工中重复使用的周转材料,如组合模板、通用定型模板、钢板桩、门式支架、钢轨、油罐等。

第二章周转材料的管理形式及权限

第四条各分公司租赁站代表本单位履行周转材料管理职能,即以内部租赁形式,向工程项目出租周转材料。租赁站为出租方,项目部为租用方(下同)。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周转材料由各分公司租赁站负责统一调配、采购、

加工和租赁经营。考虑到工程产品一次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特点,经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项目部也可自行采购、加工或从外部租赁周转材料。

第六条分公司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租赁站、项目经理部周转材料的管理、租赁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租赁站、项目部在采购、加工或从外部租赁周转材料时,都必须填制有关计划,并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符合招议标条件的,要按公司招议标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周转材料费用时,相关批复是必须附件。

第八条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内部作业班组,有权自筹资金购置、加工周转材料,并自行负责维护、处置。

第三章周转材料租用及现场管理

第九条出租方必须保证出租的周转材料外表整洁、内在性能完好、技术可靠、操作方便、使用安全,租用方返还时必须确保周转材料外表整洁、内在性能完好。

第十条租赁程序及操作方法。

1、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至少提前15天向出租方编报租赁周转材料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包括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使用期限等要素。需要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图,明确设计、加工的材质及工艺要求。

2、出租方在收到使用计划5天内向项目部反馈租赁信息,根据资源状况,作出能否满足使用计划要求的答复。能满足计划要求的,要按计划提前组织落实发运工作。不能满足使用计划要求,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剂解决时,应比较采购、加工或从外部租赁各种方案的优劣,提出具体方案及实施主体,报请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批。

3、一般情况下,租用周转材料时,租用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双方的责任权限、租赁价格和结算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合同时,在租用双方已约定好有关事项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也可凭双方确认的交接清单作为结算依据。

4、周转材料交验时,租用双方应对照装车、送货清单,共同点数、复尺或复磅,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签认手续。

第十一条租用方负责租用周转材料的现场管理。

1、租用方不得随意改变周转材料原状和使用性能,若造成残缺损失,按

重置价120%赔偿出租方。

2、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需要改变周转材料原状,租用方应向出租方申报改制方案,经同意后,方能改制。

3、使用中磨损严重或损坏的周转材料,租用方应积极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不能修复而报废的,按其重置价的120%赔偿出租方。

4、租用方要加强租用周转材料现场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员。对施工中丢失的周转材料,租用方按其重置价的120%赔偿出租方,并且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租用方在使用计划期限内不得报停周转材料。因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确需报停的,报停方案经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租用方可与出租方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期间的租赁费用按分公司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租用方不得擅自将周转材料转租第三方,确需转租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与第三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四条租用周转材料使用完毕,租用方应及时清理整理,涂油保养,并分类捆扎,按出租方要求运往指定地点,由出租方清点验收。若运输费用因运距因素而超过从出租方运来时的费用,超过部分由出租方承担。如果租用方未对退租的周转材料进行清理保养,出租方可向租用方计收实际发生的整修费用。

第十五条周转材料租期结束后,为了方便存放,利于其他项目部使用,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将周转材料委托租用方就地存放保管。双方就此要办理有关委托保管手续。委托项目部保存的周转材料,项目部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租赁。

第十六条经过审批、允许项目部自购的周转材料,项目部机料部门要建立台帐,进行数量、价值核算;同时,项目部要加强周转材料现场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员。在自购周转材料调拨让售、拍卖处理时,项目部机料部门必须进行数量核算,对缺失的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周转材料租金及结算

第十七条内部周转材料租赁价格及结算。

1、内部周转材料租赁价格由分公司根据财会制度的折旧、摊销办法,并结合市场价格制定。内部租赁执行统一价格,以方便制定项目标后预算;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