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际私法之继承法
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立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遗嘱 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方面存在 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实践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 配原则等方面法律冲突大量存在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各国继承立法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 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
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 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 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利弊:简单、难以被承认 1988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二)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 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一般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 法,不动产继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坚持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1、采继承权说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采先占权说的则专门做出规定:。 (1)将该问题识别为物权问题适用财产所在 地法 (2)直接规定位于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本国
三、我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和效力 (三)遗嘱方式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日益突出,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更显复杂。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互,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然而,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保障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国际遗嘱问题国际遗嘱涉及跨国的遗嘱编制与执行,其中包括涉及不同国籍、不同居住地的遗嘱起草问题、遗嘱法律效力问题以及跨境遗嘱执行问题等。
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遗嘱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针对国际遗嘱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来统一国家法律制度。
例如,2005年通过并实施的《国际遗嘱法公约》旨在为跨境遗嘱的起草、认可和执行提供一套全球性的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遗嘱认可的程序等,从而为国际遗嘱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遗产继承问题主要涉及跨国的财产继承与分配。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遗产继承的公平和法律效力带来挑战。
特别是在涉及移民、异地产业和混合国籍的情况下,国际遗产继承问题更为复杂。
为了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
例如,欧洲理事会的《国际遗产继承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由一些欧洲国家签署和实施。
该公约旨在统一遗产继承规则、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与合法性,并为跨国财产继承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改进建议尽管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不同国家对公约的批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这给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带来挑战。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继承和遗产法律是国际私法中重要的一个领域。
在现今世界上,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国际私法中关于遗产和继承的争议增多,因此,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在法律事务和财务规划方面进行决策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其逝世后,其财产和权利的转移。
然而,由于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其表现形式会因国家而异。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继承人必须为家庭成员,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这种法规。
此外,一些国家会将公共利益纳入考虑,如缺乏民族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等情况。
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背景使得跨国继承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和令人头疼。
遗产是指逝世人的财产和权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和债券等。
遗产继承与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有很大的联系。
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否获得遗产和财产的控制权,往往取决于国情和地域文化差异。
在跨国继承和遗产的处理中,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值得提到的。
例如,“遗嘱承认原则”是指一个人在其所在国的法律下编制的遗嘱,在其他国家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如果遗嘱违反了接受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接受国可能会拒绝承认。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给所有国家的公民平等的权利和福利。
例如,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继承权更高的保护和更多的权益,而在其他国家则没有这个待遇,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基于最惠国原则提出抗议并要求同样的规定。
此外,对于遗产的避税规划和遗产税的缴纳也至关重要。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遗产税制度。
如果一个遗产分布在许多国家,那么它的分配和缴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规划和定制。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非常复杂,并且会受到国家法律、文化差异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规划财务、避税、管理财产等方面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同时也需要在跨国继承和遗产方面,关注最新发展和国际条约的最新变化。
8国际私法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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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1986年1月10日,姜伟勋在香港医院因病医治 无效去世。1986年3月11日,姜伟勋的妻子任 爱玲及两个女儿姜玉秀、姜玉洁,向广东省某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姜伟勋的所有财产。 原告任爱玲认为自己为姜伟勋的妻子,应有一 半财产归自己所有,此外请求法院认定姜伟勋 的遗嘱无效,并继承应得的部分财产。姜玉秀、 姜玉洁认为自己是姜伟勋亲生女儿,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被告王美 珍认为姜伟勋所立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自 己亦按香港法律规定作出接受,姜伟勋之遗产 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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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认定 姜伟勋在香港和某市所有的财产,均属 于姜伟勋和妻子任爱玲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姜伟 勋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只能部分有效,即他只能处理其本人所 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即所有财产的1/2,而 不能处理其妻子任爱玲所有的那部分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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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 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由继承的 准据法支配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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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 继承人等与继承人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 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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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年加拿大索姆( Re Thom) 案: • 该案被继承人住所位于萨省( Saskatchewan) ,遗产包 括位于萨省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位于麦省( Manitoba) 的不动产。两地法律都认可遗孀的法定遗产权: 遗孀依 萨省法律可得4 万美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而依 麦省法律可得5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一半。遗孀已从萨 省的遗产中获得4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然后 她又在麦省法院主张5 万美元及剩余遗产的一半。麦省 法院认为,她在麦省的法定遗产权必须扣除已在萨省 获取的4 万美元,因而她只能从麦省的遗产中获得1 万 美元的法定遗产及剩余遗产之一半。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权益的转移和分配问题。
随着人们日益移动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继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涉及国际继承的情况下,国际私法则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际继承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国际继承。
国际继承指的是当一位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财产分布在多个国家时,其遗产继承事项跨越国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规定应用,以便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定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继承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通常情况下,财产位于哪个国家,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然而,有时候继承人的国籍或常住地可能不同于财产所在地,这时就需要国际继承的特殊规定。
例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根据欧盟遗产规定的协议,适用继承人的国籍法。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避免重复继承和冲突。
当同一位去世人的财产位于多个国家时,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同时认可其继承人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私法规定引入了排他性继承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只有一个国家的法院或当事人被认定为合法继承人,其他国家将会接受该判决并停止审理继承问题。
此外,在国际继承中,还需要考虑与遗嘱有关的细节。
根据国际私法规定,遗嘱可以在不同国家进行,并适用合适的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遗嘱,将会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来分配财产。
在国际继承中,还需要了解各国的继承法律和税收法规。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继承法律和税收规定,可能会对继承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继承人和相关当事人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所涉及国家的具体法律和税务情况,以便做出合适的决策。
在解决国际继承问题时,还可以寻求国际私法和国际协商的帮助。
各国之间可以签署共同的国际协定,目的是为了统一继承规则并提供相应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定可以为跨国继承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总之,国际继承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确定适用的法律、避免重复继承和冲突、遗嘱的制定和继承税收等。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国际私法的适用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遗产继承事务。
通常,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例,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去世,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该中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国际遗产继承法是指规定国际遗产继承事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确定适用的国家遗产继承法。
举个例子,假设一位英国公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并在法国去世。
根据法国的遗产继承法,遗产将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英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英国的遗产继承法适用,则英国的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他在美国定居并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财产将根据州的继承法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籍原则,作为中国公民,张先生的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美国的继承法。
然而,如果张先生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的继承法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这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国际遗产继承案件。
结论国际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是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考虑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等适用原则。
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基本准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律制度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
本文将探讨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继承法律适用原则概述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首先适用本国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和法律的独立性。
当涉及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所在国法律具有优先适用地位。
2. 国际私法适用原则国际私法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及国际继承关系时,依据国际私法规定确定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人法原则:以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来确定适用法律。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被继承财产所在地来确定适用法律。
(3)行为地法原则:以继承行为发生地来确定适用法律。
(4)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时,如发现其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最优保护原则最优保护原则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遵循最优原则。
即在适用法律时,优先考虑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中国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国内法优先原则。
在涉及国际继承关系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2. 美国美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较为复杂,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自由原则: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2)继承顺序原则: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3)州际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及州际继承关系时,依据相关州的法律确定适用法律。
3. 德国德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国籍原则:以被继承人的国籍来确定适用法律。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越来越跨国。
然而,这种跨国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了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遗嘱和遗产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了一些繁琐的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私法涉及到了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在A国留下的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小明是一名中国人,在A国定居多年后因一场意外离世。
在他的身后,他留下了一份遗嘱,表明了对他的遗产的分配意愿。
然而,由于他是在异国他乡去世,他的遗嘱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认可与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嘱公证的方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遗嘱公证是一种国际认可的遗嘱公证,旨在为跨国遗嘱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国际遗嘱公证的规定,小明的遗嘱可以在他去世后的国际遗嘱公证处办理,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经过认证,该遗嘱将获得国际认可,并且可以在相关国家进行遗产继承的程序。
案例二:跨国婚姻下遗产继承的分配问题小王和小李是一对跨国夫妻,小王是中国人,小李是英国人。
他们在英国定居,并在那里拥有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小王在英国去世后,他留下的遗产受到了英国和中国两个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合理选择原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合理选择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需要权衡各个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相关方的需要,选择具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考虑到小王和小李在英国的生活和财产,英国的法律应该适用于小王的遗产继承。
然而,根据英国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小王和小李的子女可能对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而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平分。
因此,在小王和小李之间的遗产继承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 涉外遗嘱与继承专题
其中,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
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
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涉外继承的概述
(一)涉外继承概念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 种法律制度。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 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 的。
不动产,统一适用相同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相应的,区别制是指区分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然后分别依不同的冲突规范选
择准据法。
从各国实践而言,单一制对动产与不动产、遗嘱构成各要件不加区分地适用相
同准据法,极易产生一国认定的遗嘱有效性及分配方案,在遗产所在国被完全推 翻,使遗嘱继承得不到实现。而区别制能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上述缺陷,因此得到 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涉外继承的概述
(二)涉外继承的特征
1. 涉外因素
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 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 人;(3)遗产在外国。(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 国外。
涉外继承的概述
3. 涉外继承法律的排外性
由于涉外遗嘱需要通过不同国家进行遗嘱行为的完结,而当事人所 在国家会尽可能的运用反致的手段来排除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适用,以此 来保护本国或者本法域适用范围的公民的自身权益。这样具有明显的排外 性特征是导致遗嘱效力不足和过程繁琐的主要原因,所造成的后果通常都 是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损害,尽管遗嘱继承最终完成,但 是其中规范化的操作还有待商榷。
遗产继承与异国财产的国际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与异国财产的国际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法律、文化和家庭关系的复杂问题,当其中一位继承人或财产位于不同国家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制定了国际法律规定,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遗产继承与异国财产的国际法律规定。
1. 国际私法的适用在涉及跨国界的遗产继承问题时,适用的法律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是遵循继承人的国籍法。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本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事宜。
然而,对于异国继承人和财产,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的协商和统一规定。
2. 遗嘱的有效性无论在哪个国家签署的遗嘱,只要满足该国的遗嘱法律规定,就应该被认可和执行。
但是,当一位继承人或财产位于异国时,遗嘱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因此,国际遗嘱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规定,如双重认证、公证等,以确保其有效性。
3. 遗产分割当存在异国继承人时,遗产的划分可能会变得复杂。
根据国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或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这意味着不同国家的继承人可能有不同的权益和分配规则。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内法优先”原则,即只适用本国法律,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国籍。
4. 国际遗产公证和辅助文件为了保证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涉及异国财产的继承人通常需要提供一些国际公证和辅助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遗嘱的公证书、财产评估报告等。
通过提供这些文件,继承人可以证明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地接受遗产。
5. 国际继承诉讼和仲裁在涉及跨国界的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可能需要寻求国际继承诉讼或仲裁。
国际继承诉讼通常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提起诉讼、证据收集、庭审等。
与此类似,国际继承仲裁可能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替代方法,由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6. 国际遗产税在涉及跨国界的遗产继承时,还需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未亡的配偶兄弟姐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
除上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考试国际私法财产继承争议解决
法律考试国际私法财产继承争议解决法律考试:国际私法财产继承争议解决在国际私法领域,财产继承争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涉及到跨国财产继承时,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可能会导致争议的产生。
本文将重点讨论如何解决这些争议,并提供一些解题技巧和指导意见。
首先,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解决财产继承争议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法律学科。
在财产继承方面,国际私法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继承权的确定和财产的分配。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因此在处理国际财产继承争议时,必须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父亲是中国公民,母亲是法国公民,他们在法国购买了一套房产。
父亲在去世后,中国和法国的法律可能会对继承权和财产分配有不同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财产继承争议需要考虑中国和法国的法律规定,并找到一个适用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其次,了解国际条约和协议对于解决财产继承争议也非常重要。
国际社会为了解决跨国财产继承争议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例如,欧洲遗嘱公证制度允许个人在一个国家的公证机构制作遗嘱,并在其他参与国家生效。
这种制度可以减少财产继承争议的发生,提供一种便捷的解决方案。
再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一个德国公民在德国拥有一笔巨额财产,但他在法国度过了晚年。
如果他没有制作遗嘱,根据德国法律,他的财产将根据德国的继承规定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欧洲遗嘱公证制度,他可以在法国制作遗嘱,并选择适用法国的继承规定。
这样一来,他的财产继承争议就可以得到解决。
此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也是解决财产继承争议的重要步骤。
由于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因此,当面临财产继承争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并帮助解决争议。
最后,了解国际仲裁和调解机构也可以作为解决财产继承争议的一种选择。
国际仲裁和调解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解决争议。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未亡的配偶⏹兄弟姐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
除上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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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规定:遗嘱的取消依取消时遗嘱 人的本国法。原联邦德国规定遗嘱撤销 依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通常情况下为 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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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法律适用问题 • 任爱玲与姜伟勋1958年12月在广州市登记结 婚。婚后育有姜玉秀、姜玉洁两个女儿。1963 年,姜伟勋只身赴香港定居。起初以做小生意 为生。1983年5月2日,姜伟勋在香港九龙开设 了新记毛织公司,从事制衣业。1984年10月6 日,姜伟勋和王美珍代表新记毛织公司与广东 省某市某针织厂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1985年 12月28日,姜伟勋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其所有 财产全部赠给王美珍。王美珍也在香港根据香 港法律规定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姜伟勋 除新记毛织公司所有财产外,另有股票计港币 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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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地区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适 用法》第58 条规定: •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 依‘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国民 应为继承人者,得就其中‘中华民国’ 之遗产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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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属人法为主,以财产所在地法为辅
4. 财产所在地法(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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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 准据法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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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 对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许多国家的 立法作了明确规定。
•
在英国和美国,遗嘱撤销由于撤销情 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并无统 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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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习题: 居住在中国的巴基斯坦侨民某甲收养了中国儿童某乙, 双方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现在甲在广州病故,遗 有楼房一栋及存款,古玩若干。甲在巴基斯坦的妻子 丙与儿子丁来到广州,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请求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理由是:按照巴基斯坦法律, 在被继承人有配偶及亲子的情况下,养子无继承权。 乙在答辩中指出,甲与丙当年在巴基斯坦是按宗教仪 式结婚的(巴基斯坦法律规定的形式),属非法同居, 因而丙与丁无继承甲遗产的权利。 • 问:(1)甲与丙的婚姻是否合法? (2)本案关于继承的准据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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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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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1.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 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 领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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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一般均规 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但国家或 其他公共团体是以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 承财产,其实践和学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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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 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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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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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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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 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 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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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债务分配问题。 各国法定继承利益的分配问题。 • 1962 年的瑞尔( Re Rea) 案: • 被继承人住所位于爱尔兰,无遗嘱,遗孀无子嗣。被 继承人在爱尔兰遗有动产和不动产,在英格兰遗有不 动产。依据1890 年适用于爱尔兰的《无遗嘱继承法》, 遗孀可得的法定遗产是500 英镑,但依据1896 年适用 于英格兰维多利亚地区的类似法案,遗孀可得的法定 遗产是1000 英镑。英格兰法院依据区别制,分割适用 爱尔兰法和英格兰法,遗孀根据爱尔兰法律获得了500 英镑,又依据英格兰法律获得了1000 英镑,总共获得 1500 英镑的法定遗产。两个法律叠加适用之后,遗孀 所获得的法定遗产,超过了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所允诺 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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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嘱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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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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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如果立遗嘱 时与死亡时的属人法不一致,即当事人 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发生改变时,在立 法中一般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 属人法。 而美国一些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 住所法,奥地利则采取结果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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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1. 区别制 • 假设被继承人在住所地国家甲国遗有动产和 不动产,在乙国遗有不动产和动产,在丙国 遗有不动产,依据区别制,甲国的动产、不 动产和乙国动产的继承一同适用甲国法,乙 国不动产继承适用乙国法,丙国不动产继承 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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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遗嘱的内容 和效力) 1. 依属人法 2. 区别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 3. 有限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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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日本法例26: 遗嘱的成立及效力, 依 其立遗嘱时的本国法。 • 《”泰国国际私法》(1939) 第41条规定:遗 嘱的效力与解释以及遗嘱全部或部分无 效, 依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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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10日,姜伟勋在香港医院因病医治 无效去世。1986年3月11日,姜伟勋的妻子任 爱玲及两个女儿姜玉秀、姜玉洁,向广东省某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姜伟勋的所有财产。 原告任爱玲认为自己为姜伟勋的妻子,应有一 半财产归自己所有,此外请求法院认定姜伟勋 的遗嘱无效,并继承应得的部分财产。姜玉秀、 姜玉洁认为自己是姜伟勋亲生女儿,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被告王美 珍认为姜伟勋所立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自 己亦按香港法律规定作出接受,姜伟勋之遗产 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第十二章Leabharlann 继承法学院国际私法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8年订立的《死 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实行有限制 的意思自治原则, 允许死者生前“可以指 定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其全部 遗产的法律”, 但这种指定限制在死者 “指定时或者死亡时他的本国法或惯常 居所地法,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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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认定 姜伟勋在香港和某市所有的财产,均属 于姜伟勋和妻子任爱玲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姜伟 勋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只能部分有效,即他只能处理其本人所 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即所有财产的1/2,而 不能处理其妻子任爱玲所有的那部分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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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 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 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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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制 • 同一制不区分遗产的性质,不论其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遗产位于哪个国 家,所有遗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的属人法。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问题上, 部分国家采取本国法主义,部分国家采 取住所地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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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我国一男子携妻带子移民英国,取得英国 住所,他名下的中国不动产供其父母居住,后 该名男子病死英国,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妻子 和子女要求继承中国的不动产遗产。根据英国 法,妻子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根据中 国法,父母、妻子和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假如采用同一制的中国应该放弃对该不动 产遗产的立法管辖权而适用英国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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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 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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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 •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 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 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 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 法律。 •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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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 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由继承的 准据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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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 继承人等与继承人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 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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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继承的财产。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 移转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4. 继承份额、特留份。 5. 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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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关于继承人单纯 承认继承、限定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等 问题由继承准据法决定。
7. 遗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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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年加拿大索姆( Re Thom) 案: • 该案被继承人住所位于萨省( Saskatchewan) ,遗产包 括位于萨省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位于麦省( Manitoba) 的不动产。两地法律都认可遗孀的法定遗产权: 遗孀依 萨省法律可得4 万美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而依 麦省法律可得5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一半。遗孀已从萨 省的遗产中获得4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然后 她又在麦省法院主张5 万美元及剩余遗产的一半。麦省 法院认为,她在麦省的法定遗产权必须扣除已在萨省 获取的4 万美元,因而她只能从麦省的遗产中获得1 万 美元的法定遗产及剩余遗产之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