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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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对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处方权限1.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2. 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3. 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5.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开具1.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 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或地址电话)、临床诊断、日期、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3. 处方书写应规范、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应写明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应写明主要症状加待查。

6.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7.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处方审核与调剂1.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

2. 药师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师沟通确认。

3.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师应做好处方调剂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处方保存与归档1. 处方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诊断明确、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并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第五条处方审核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规、合理。

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权:医师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资格;(二)处方格式: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三)处方内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四)药物相互作用:开具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影响疗效或安全性;(五)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六)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七)用药禁忌:是否违反药物使用的禁忌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处方调配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并注明调配日期、签名等。

第七条处方核对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调配好的药物进行核对,确保药物品种、剂量、用法等与处方相符。

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将药物交付患者。

第八条处方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确保处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处方使用患者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

患者对处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国家对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药师等。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安全;(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处方权限与规范第四条医师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经医院审核批准,方可开具处方;(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开具处方;(三)实习医师不得开具处方,需经执业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二)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患者年龄、体重、临床诊断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四)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五)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六条处方类型:(一)普通处方:适用于病情稳定、用药安全的患者;(二)急诊处方:适用于病情危急、需立即用药的患者;(三)儿科处方:适用于儿童患者;(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五)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患者。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剂第七条处方审核:(一)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通知医师修改;(三)对特殊药品的处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处方调剂:(一)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二)对特殊药品的调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三)调剂完成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名。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九条处方保存:(一)医院应设立处方档案,按照规定保存处方;(二)处方保存期限为: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为1年;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2年。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权限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药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明确权限,规范行为;(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处方权限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备临床诊疗能力;(四)通过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处方权限的申请流程:(一)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二)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医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四)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处方权限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开具处方,不得越权开具处方。

第九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开具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二)开具处方时,应规范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三)开具处方时,应注明患者的年龄、性别、诊断等信息;(四)开具处方后,应及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条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严格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人员应做好处方登记、保存工作,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药剂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医院为了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医院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1. 处方权限1.1 医师处方权的范围按照《医师法》规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具备开具药物处方的权限。

除草药外,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西药和中药处方。

1.2 处方权的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遵循诚实、严谨、负责、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剂量过大的药物,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医师要在合理范围内开具处方,不得开出无必要的处方药。

2. 处方管理流程2.1 处方开具医师在诊断患者后,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用药需求,开具相应的处方。

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医师姓名和资格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购药数量等明细。

2.2 处方审核医院设立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判断处方是否符合医学常识和规范。

若处方存在问题或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审核人员会与医师沟通讨论。

2.3 处方核对药师在配药过程中,需要与处方进行核对,确保所配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处方一致。

如发现差异,药师应立即与医师或药学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3. 处方管理制度3.1 处方备案医院对所有开具的处方进行备案管理,以备药事管理、医保结算等需要。

3.2 处方查询患者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的处方查询系统,查询患者的处方记录。

这有助于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进行医疗质量评价。

3.3 处方审查医院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查机构,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或随机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药物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重复用药等问题。

4. 处方违规处理4.1 处方违规的认定处方违规包括开具无必要药物、剂量不当、频繁更换药物、超量开药等行为。

当医师的处方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时,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限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限
一般处方权限、精麻药品处方权限和抗菌药物使用权限。

二、取得处方权限的基本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

三、处方权限管理部门:医务科。

四、处方权限取得
(一)一般处方权限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参加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医师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二)精麻药品处方权限
取得副高级职称参加地市州级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医师个人提出申请后报医务科审批。

(三)抗菌药物使用权限
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执行。

五、处方权限取消
下列情况将被取消相应处方权限: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者;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者;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者;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者。

(七)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管理流程
(一)取得流程:个人考试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批→科室、个人执行。

(二)暂停流程:医务科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科室、个人执行。

(三)重新申请流程:个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组织考核→分管领导审核→科室、个人执行。

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医生开具药品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执业医生。

3. 药品处方开具要求1.医生必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依法开展医疗工作。

2.医生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和医院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方开具。

3.处方必需包含以下内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就诊卡号等基本信息;–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法和使用期限;–开方医生的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码和签名;–开方日期和处方编号。

4. 处方审核与审签1.医生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需对患者进行认真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辅佑襄助检查,确保准确诊断。

2.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病史和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相关诊断信息。

3.医生开具的处方应提交给药剂科进行审核与审签。

药剂科的药师应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

4.若药剂科认为处方存在问题或不合理之处,应即时与开方医生沟通,协商修改处方或提出合理建议。

5. 药品处方存档与管理1.医院应建立药品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张处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当保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2.处方存档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信息、药品信息、开方医生信息、审核药师信息等内容。

3.存档的处方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编号和分类,以便于查询、追溯和报告统计。

4.全部处方必需依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超出保存期限后应及时销毁或归档。

6. 处方用药执行与监督1.药剂科应严格依照处方上的药品信息进行药品的配制和发放,并与医院药房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对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供应及时性。

2.医护人员在发放药品时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药品的准确性,确保错药、漏药等错误的发生率。

3.严禁医护人员私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信息,如确需修改应经相关医生或药师的批准。

4.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处方用药情况,并对不合理的用药情况进行矫正和改进。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1、处方权管理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职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用。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誊写要求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跨越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存案。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

二、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务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于药学部各调剂室备案。

三、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四、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五、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六、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组织人事科通知医务部及信息科取消其工号和处方权。

七、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务部通知本人,在医务部、药学部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八、住院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由工号所有人对其负责。

九、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部上报上级机关处理。

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

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

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升医疗质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本院”)内所有处方活动及处方医师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三条处方的合法性1.临床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开具合法、合规的处方,明确药品名称、用量及使用方法。

2.所有处方应由处方医师本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四条处方的保存与归档1.本院应采用电子处方系统,并建立合理的处方信息保存与归档制度。

2.所有处方信息应按规定时间保存,确保处方内容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3.处方归档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移动、污损或外传。

第五条处方审核与审查1.本院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与审查机构,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临床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医师的开具工作符合医疗规范。

2.处方审核与审查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记录。

第六条处方外流管理1.本院内的处方医师不得私自外流处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透露给他人等行为。

2.处方医师应按照规定程序,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借出处方。

第三章处方医师管理第七条处方医师资质1.处方医师应持有国家规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相关临床经验。

2.处方医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处方医师职责处方医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医疗规范开具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处方医师还需在处方信息中尽力规避或预防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第九条处方医师奖惩机制1.处方医师在开具处方过程中如存在严重违规、失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处方医师优秀者将根据其处方质量和患者满意度评定进行奖励,并记入个人成长记录。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十条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报本院管理层备案。

医院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及医院相关部门,适用于所有普通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发放等环节。

三、处方权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普通处方权。

2. 试用期(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确认。

3. 住院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等人员,在导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开具普通处方。

四、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

2.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科别、临床诊断、日期等。

3. 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疗程等。

4. 后记包括医师签名、药师签名、审核人签名等。

5. 处方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五、处方审核与调配1. 药师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与患者病情相符、用药安全。

2.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禁忌症、相互作用等。

3. 审核通过的处方,药师进行调配,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六、处方核对与发放1. 药师将调配好的药品交由护士核对,确保药品与处方相符。

2. 护士核对无误后,将药品发放给患者。

3. 患者取药时,药师应向患者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七、处方归档与管理1. 处方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

2. 处方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 处方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八、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处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师、药师及相关人员,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定期对处方书写、审核、调配、核对等环节进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生开具处方管理制度

医生开具处方管理制度

医生开具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医生开具处方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凡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处方开具权限1.医生获得处方开具权限需满足以下条件:a.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以上;b.在岗期间,未发生过违规行为或医疗事故;c.经过医务部门认可的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d.掌握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的相关药物管理要求。

2.医生可依据自身专业本领和病情推断,合理、适度开具处方。

三、处方书写规范1.医生开具处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诊疗技术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书写规范、清楚、准确。

包含以下内容:a.医生姓名、职称、执业医师证号;b.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c.疾病诊断名称、编码和具体描述;d.药物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和疗程;e.医生签名或电子签章。

2.处方书写必需使用规定的纸张,使用黑色或蓝色水笔书写,字体清楚可辨。

3.对于特殊药物的开具,医生应认真填写说明,说明使用目的和风险警示。

四、处方审核和双签制度1.医院设立处方审核部门,负责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含:a.处方书写规范性和完整性;b.处方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c.处方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和政策要求。

2.处方审核部门由多名具有资质的临床专家构成,审核结果将反馈给医生,并记录在档案中。

3.处方审核通过后,医生需进行双签确认。

即由开具处方的医生和确认处方的医生共同签名或电子签章确认。

五、药品配送和库存管理1.医院设立特地的药房,负责药品的配送和库存管理工作。

2.药房进行药品入库时,应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等与处方全都。

3.药房订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保障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过期药品必需及时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药房在配药时要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药品混淆、交错。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外流和药品滥用举报制度,鼓励内部职工和患者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处方权管理经验和技术。
2.鼓励医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处方权管理规范和药品使用趋势。
3.医疗机构可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医师培训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处方权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四、处方权监督(续)
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权监督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医师的处方情况,包括处方数量、药品使用、患者反馈等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5.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方权管理小组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确保处方行为的规范性。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基本规定
1.医师处方权是指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依据患者病情开具药品处方的权利。
2.处方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且应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
3.医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处方权。
二、处方权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加强处方权的申请、审核、授权、监督等工作。
三、处方权使用
1.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患者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
(2)开具处方时,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处方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应准确无误;
(4)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开具日期等内容;
(5)不得为他人开具药品处方。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处方权管理规定的医师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处方权的行使,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的所有从业医师。

第二条医师处方权的行使2.1 药品申请和审批1.患者需向医师提供有效病历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药品申请表。

2.医师依据患者病情及相关规范,进行药品审批决策。

3.医师审批决策结果应及时记录于病历中并告知患者。

2.2 处方书写1.医师应准确填写处方笺,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品名、剂量、用法、用量、频率和疗程等。

2.医师应在处方笺上签字,并注明医师执业注册号码。

3.患者可根据医师处方购药,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冒用他人处方。

2.3 处方审核与监督1.医疗机构设立药师岗位,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监督。

2.药师应对处方进行严格的合理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配伍、剂量合理性等。

3.药师应及时向医师提供药物使用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第三条处方权的限制和责任3.1 处方权的限制1.医师处方权应在其所属医疗机构内部行使,不得利用处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医师处方权不包括自行使用药品,医师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其他医师申请药品使用。

3.2 处方权的责任1.医师应对自己开具的处方负责,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医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处方权的监督和考核4.1 监督机制1.本医疗机构设立医师处方权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处方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

2.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医师处方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医师本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4.2 考核制度1.本医疗机构建立医师处方权的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2.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师评优、晋级、奖励或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附则5.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疗机构所有。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1、背景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力,但是这种自主权力也可能被滥用,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建立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2、管理制度2.1、处方范围医生可开具的处方范围应该限制在医生所在科室或专业领域。

若医生非其专业范围,应当在开具处方时征得有专业资质的医生同意。

2.2、处方品种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不得开具未列入国家目录的药品。

同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开具合适的药品剂量和规格,避免出现用药不当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问题。

2.3、处方审核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机制,对医生开具处方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审核合格的处方才可以发放给患者。

2.4、处方记录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个患者的处方开具进行记录并备份。

如发现医生出现违规开药行为,应当及时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5、处方打印医院应当建立处方打印标准,统一处方开具打印格式,并加盖医院章或医生签名。

同时,对每个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存档,以备调查。

3、管理措施为保障医生开具处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医院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开展处方规范培训医院应定期开展处方规范培训,对医生的处方开具行为进行科学、规范的指导,提高医生开具处方的规范水平和安全性。

3.2、建立医生自查制度医院应建立医生自查制度,对医生开具处方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开具中的问题,确保医生开具处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3、明确违规行为责任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违规行为责任制度,对医生的处方开具行为进行规范,并对不符合规范的处方开具行为给予规范性惩罚。

3.4、加强监督检查医院应加强对医生开具处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分析,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处方及时整改并通知主管部门。

4、结论随着国家药品审批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生开具处方的监管制度也越来越严格,建立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医院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审核、计价收费和保存等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字。

2. 住院医师开具处方,需在规定范围内,并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

3. 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处方,需经相应药品管理部门审查、考核、批准。

4.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三、处方开具与调剂1. 处方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1)患者病情需要,合理用药;(2)药品适应症明确,用法用量规范;(3)避免重复用药,确保用药安全;(4)遵循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途径、剂型、规格、用法用量。

2. 药师调剂处方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核对处方内容,确认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是否准确;(2)审查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确保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3)对处方中的不合理用药提出质疑,并报请医师重新开具;(4)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配发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处方审核与计价收费1. 处方审核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负责,主要内容包括:(1)患者病情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2)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剂型等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存在重复用药、不合理用药等问题。

2. 处方计价收费由收费部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处方保存与归档1. 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过期后由药学部门按照规定销毁。

2. 处方归档由医务部门负责,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1. 医院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1.目的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3.医师处方行为规范3.1 处方权的行使3.1.1 医师应当在合法获得处方权的范围内行使处方权。

3.1.2 处方药品应当满足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必要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3.1.3 医师处方权的滥用、不当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将受到纪律处分。

3.2 处方书写要求3.2.1 医师应当规范书写处方,确保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等信息准确无误。

3.2.2 处方应当包含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签署日期等基本信息。

3.2.3 使用电子处方系统的医师,要妥善保存安全密码,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3.3 处方审核3.3.1 医师处方应当经过专业药师审核,确保处方合理、安全。

3.3.2 药师审核结果要及时记录,并可作为医师处方评价的重要依据。

4.医师处方权管理流程4.1 处方申请4.1.1 患者就诊时,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开具处方。

4.1.2 患者需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相关问诊表格。

4.1.3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和问诊结果,决定是否开具处方。

4.2 处方书写4.2.1 医师应当准确无误地书写处方,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

4.2.2 若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医师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3 药师审核4.3.1 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4.3.2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向医师提出建议、意见。

4.4 处方发放4.4.1 医师处方审核通过后,处方将转交给药房进行发药。

4.4.2 药房应当根据处方进行准确发药,并妥善记录药品发放信息。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5.1 医师处方书写示例5.2 处方审核记录表5.3 药品发放记录表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医师处方权:指医师依法拥有的开具处方的权利。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是指对医师行使处方权进行管理的制度。

处方权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患者时,根据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给予患者特定药物的权力。

处方权的行使不仅涉及药物的选择和用
药剂量,还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1. 药品管理:对医生可以开具的药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规定,限
制医生的药物选择范围,避免滥开药物。

2. 处方审查:设立药学专家组织,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合理、准确、安全。

3. 处方监测: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实时
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滥用处方权和药品滥用等。

4. 质量评估: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评估和质量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 处方教育:加强医生关于处方权行使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
生的用药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管理医师的处方权,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处方权管理制度(3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3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一、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

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

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二、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

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

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三、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

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

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四、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

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五、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

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

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____,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____后做出决定。

七、使用____、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处方权管理制度(2)是指对医生处方权行使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医生合理、科学地开具处方,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滥用处方权和药物滥用。

处方权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医生准入制度:对医生开具处方权进行准入管理,包括医生注册、资质认证等。

2. 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审核部门可以是药房、医疗机构内设的药学检查科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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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开具的相关规定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3.1普通处方开具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的要求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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