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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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

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

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养成良好的车辆检查与维护习惯,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JT/T879.2-2008)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程》(JT/T422-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车辆的安全检查、性能检测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车、货车、危险品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的定义安全检查是指对车辆各部件进行视觉检查、推拉试验、松紧测试等,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的过程。

性能检测是指对车辆关键部件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驱动系统等,确保车辆在运行中性能稳定。

第四条责任人员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的责任人员包括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维修人员等。

第五条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频次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应严格按照规定频次进行,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等。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内容1.外观检查:包括车身是否存在明显刮痕、凹坑等;2.胎压检查: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3.液位检查:包括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油、制动液等液位;4.灯光检查:检查前后灯、转向灯、刹车灯等是否正常;5.清洁检查:检查车身是否清洁;6.其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检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频次日常检查应每天进行一次,驾驶员在开车前应自行进行相关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八条日常检查记录驾驶员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查的结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

第三章定期检查第九条定期检查内容1.发动机检查:包括发动机工作正常、油耗情况、故障码读取等;2.制动系统检查:包括制动片厚度、制动油情况等;3.悬挂系统检查:包括避震器情况、悬挂连杆等;4.转向系统检查:包括转向角度、转向液情况等;5.驱动系统检查:包括变速箱工作情况、传动轴情况等。

车管所查验工作管理制度

车管所查验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管所查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查验工作公正、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车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管所所有查验工作人员及查验工作。

第三条查验工作应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提高查验质量为目标,确保车辆及驾驶人信息的准确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查验工作职责第四条查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车管所各项工作制度;2. 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掌握车辆及驾驶人查验流程,确保查验工作规范、高效;4. 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5. 参与查验工作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车管所查验工作职责:1. 制定查验工作计划,明确查验任务和目标;2. 组织查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查验水平;3. 监督查验工作质量,确保查验工作公正、高效;4. 建立查验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查验资料;5. 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持续改进查验工作。

第三章查验工作流程第六条车辆查验流程:1. 接待:查验工作人员热情接待群众,询问查验需求,提供查验指南;2. 填写查验单:查验工作人员指导群众填写查验单,确保信息准确;3. 实地查验:查验工作人员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底盘、轮胎等进行查验;4. 资料审核:查验工作人员对车辆及驾驶人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5. 颁发查验结果:查验工作人员根据查验结果,为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驾驶人查验流程:1. 接待:查验工作人员热情接待群众,询问查验需求,提供查验指南;2. 填写查验单:查验工作人员指导群众填写查验单,确保信息准确;3. 实地查验:查验工作人员对驾驶人进行查验,包括身份证明、驾驶证等;4. 资料审核:查验工作人员对驾驶人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5. 颁发查验结果:查验工作人员根据查验结果,为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3)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79专项作业车的主要特征和要求不包括_______。

A)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B)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C)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D)装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固定可靠2.[单选题]12 评定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考评分值必须达到_____分以上。

A)80B)85C)90D)953.[单选题]66 办理_____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A)大型客车B)重型牵引挂车C)城市公交车D)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4.[单选题]155查验员具有情形的,应当暂停查验员资格,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查验员资格。

A)篡改、伪造、变造、删除查验数据或者违规调整查验设施影响查验结果的B)私自跨行政辖区查验机动车的C)为未经查验、查验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查验的D)超越范围、职权查验机动车的5.[单选题]25对不符合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 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

A)2022年5月1日B)2022年9月1日C)2022年4月1日D)2022年3月1日6.[单选题]办理注册登记时,属于查验不规范的_______。

A)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B)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C)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D)属于《公告》管理范围的,在有疑问时与《公告》数据比对A)允许临时B)不得C)经维修后可以D)缴纳管理费后可以8.[单选题]28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受理岗不审查________。

A)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C)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D)机动车来历证明9.[单选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 、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三章查验员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2021最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38900-2020

2021最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38900-2020

XXXXXX检测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III)作业指导书XXXXX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0日发布 2021年01月01日实施目录关于《作业指导书》批准的通知各部门:XXXXXX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要求,编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版。

本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四个层次的文件构成。

《质量手册》是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支持性文件,《记录表格》是证实性文件。

为规范实本公司的检测程序和行为,进一步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客观反映公司检测质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 GB 38900-2020 和GB7258-2017等标准组织编制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为本公司开展检测工作提供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每项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以全面地指导工作,控制检测质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现已通过审定,予以批准颁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公司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始终保持质量体系运行有效,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内容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授权质量技术部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的管理部门。

XXXXXXX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订页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关零件将不同程度地产生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或因意外事故而损伤,其结果不但使技术状况逐渐变坏、动力性下降、可靠性恶化、经济性变差,而且还会影响车容市容,甚至影响行车安全。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一、前言。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车辆合法合规行驶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提高查验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查验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检验机构、车主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查验工作流程。

1. 预约登记。

车主或相关代理人应提前通过指定渠道进行查验预约登记,提供相关车辆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

2. 车辆接待。

查验机构接待车主或相关代理人,核对预约信息,接收车辆并进行初步检查。

3. 车辆检验。

查验机构进行车辆外观、内饰、动力系统、底盘系统、车身结构等方面的检验,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4. 数据录入。

对通过检验的车辆信息进行录入,生成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5. 结果反馈。

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车主或相关代理人,告知检验结果及下一步操作。

6. 证件领取。

车主或相关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查验机构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四、查验要求。

1.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查验工作。

2. 查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查验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漏检车辆相关问题。

3. 车主或相关代理人应当配合查验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欺诈行为。

五、查验结果处理。

1. 合格车辆。

对通过查验的车辆,查验机构应当及时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主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不合格车辆。

对未通过查验的车辆,查验机构应当告知车主不合格原因,并指导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查验。

六、查验工作监督。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查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查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2. 车主及相关从业人员如发现查验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结束语。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车辆合法合规行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三章查验员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机动车检验检测流程操作规范

机动车检验检测流程操作规范

检测流程操作规范
检测流程:
为了本公司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之有效,检验检测工作流程有章可循,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1.受理流程
受检车辆车主提供的资料,资料包括: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证、非本人提供委托书等,问明检测类别,需交费的先交费后登录,不需交费的直接登录。

2、检测流程
1)受检车辆自觉排队进入待检区交由本公司引车员;
2)引车员在接到待检车辆时先按照《外观检测程序》进行外观检测,符合要求的进入驾驶室启动待检机动车,不符合将退回待检车辆;
3)确定启动的待检汽车无其它问题将驶入检测车间;
4)待检汽车以5Km/ h进入检测车间,按照各个工位的检测程序和点阵灯屏的提示进行操作;
5)车辆检测完毕驶出检测车间交给委托方。

3.检测报告的领取
1)检测完毕后,委托方可到业务大厅查询系统查询或咨询总检人员检验检测结果;
2)合格的车辆由总检人员加盖检测专用章后发放于委托方; 3)不合格的车辆由总检人员告知车主,调修后再次进入检测流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目录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查验员资格管理15 查验项目26 查验工作要求47 特殊情形的处理68 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 c));——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机动车查验规范

机动车查验规范

机动车查验规范机动车查验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合规性检验、车辆环保性检验、车辆安全性检验和车辆尺寸检验。

下面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车辆合规性检验: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查车辆的车辆证书和号牌符合规定,并检查是否具备必备的安全设备,并且设备功能正常。

2. 检查车身标识、车架、发动机及其相关部件是否与车辆证书一致,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参数检验。

3. 检查车辆底盘是否有腐蚀、破损、变形等情况,并检查底盘剪力板是否正常。

4. 检查车辆的照明、信号、轮胎、刹车和悬挂等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二、车辆环保性检验:1. 检查车辆是否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尾气排放控制设备,并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2. 检查车辆的排放测试结果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包括CO和HC排放的含量是否达到标准。

3. 检查车辆是否有燃油泄漏、机油泄漏等现象,并对车辆进行相应的检测和修复。

三、车辆安全性检验:1. 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安全带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并且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2. 检查车辆的制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并且是否满足制动力和制动平衡的要求。

3.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异响、抖动、漏油等安全隐患,并进行相应的检测和修复。

四、车辆尺寸检验:1.检查车辆的整备质量、总质量、轴距、前悬、后悬、长、宽、高等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测量。

2. 检查车辆的货箱、车厢、仓部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尺寸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测量。

以上就是机动车查验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查验,可以确保机动车的合规性、环保性、安全性和尺寸合理性,保障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出行。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实施日期】2021.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出入境车辆查验指南

出入境车辆查验指南

出入境车辆查验指南在全球化的时代,出入境车辆的往来日益频繁。

无论是商务出行、旅游观光还是跨境运输,都离不开严格而规范的车辆查验程序。

为了确保出入境的安全与秩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出入境车辆查验的相关要点和流程。

一、查验前的准备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出入境车辆查验之前,查验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海关、边检等部门的具体规定。

这包括车辆的准入境条件、禁止携带的物品清单等。

2、准备必要的查验工具常见的查验工具包括手持式扫描仪、金属探测器、毒品检测试剂等。

同时,还需要配备电脑和相关的查询系统,以便及时核实车辆和人员的信息。

3、确保工作环境安全设置合理的查验区域,保障查验人员和被查验车辆及人员的安全。

在查验区域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确保车辆能够有序进入和停放。

二、车辆入境查验1、车辆文件审查首先,要求司机出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

仔细核对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是否与文件一致。

2、人员身份核实对车上所有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包括护照、签证等。

核实人员的入境目的和停留期限是否合法。

3、货物检查如果车辆携带货物,需要对货物进行详细检查。

检查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是否与申报相符,是否存在违禁物品或需要征税的物品。

4、车辆外观检查查看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改装或异常痕迹。

检查轮胎磨损情况、车身是否有碰撞痕迹、车窗是否完好等。

5、车内检查对车辆内部进行检查,包括座椅下方、后备箱、储物箱等部位。

查看是否有藏匿物品或非法物品。

三、车辆出境查验1、车辆文件确认再次核对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文件,确保车辆在境内的使用合法合规。

2、人员离境手续审查核实车上人员的离境手续是否齐全,签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禁止携带物品检查防止人员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4、车辆状态检查检查车辆在境内是否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或其他违规行为。

四、特殊情况处理1、发现违禁物品如果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一、引言。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流程,提高查验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查验前准备、查验过程、查验后处理等。

三、查验前准备。

1. 查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查验标准,掌握查验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2. 查验人员应认真核对查验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查验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查验过程。

1. 查验人员应准确核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发动机号码、车辆牌照等信息,确保车辆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查验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和内部结构,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报告。

3. 查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车辆动态性能测试、排放检测等项目,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 查验人员应认真填写查验记录表,确保查验过程的全面、准确和可追溯。

五、查验后处理。

1. 查验人员应根据查验结果,及时向车主说明查验情况和处理意见,确保车主对查验结果和处理流程的了解和认可。

2. 查验人员应依法对合格车辆出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车辆及时通知车主并提出整改要求。

3. 查验人员应及时将查验记录和结果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查验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六、总结。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查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查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七、附则。

本规程由XX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内容,希望各位查验人员能严格遵守规程要求,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车辆核查管理制度

车辆核查管理制度

车辆核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核查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车辆的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核查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核查管理应加强安全意识,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了车辆核查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流程管理等内容,为公司车辆核查管理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指导。

第二章车辆核查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车辆核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核查过程中不得擅自干预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车辆核查工作应当遵循合理、规范的原则,确保核查过程合理、合法、合规。

第八条车辆核查的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和准确,确保核查结果公正、透明、可查。

第九条车辆核查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车辆核查和使用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三章车辆核查的职责分工第十条公司车辆核查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设立车辆核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车辆核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核查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车辆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车辆核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车辆核查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核查事项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车辆核查管理部门做好车辆核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车辆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车辆核查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核查申请。

第四章车辆核查的流程管理第十五条车辆核查采取申请、审核、批准、执行、检查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需要使用车辆时,必须提前填写车辆核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车辆核查管理部门接收到车辆核查申请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核查管理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并通知使用部门。

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核查批准书上的要求,使用车辆并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和时间。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事故多发为鉴浅谈机动车查验工作

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事故多发为鉴浅谈机动车查验工作
图 6 值班车厢与原车厢对比
4 轻型货车查验方法及重点查验项目 查验员要充分认识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 规生产销售、违规检验登记问题的危害性,进一 步 规 范 轻 型 载 货 汽 车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机 动 车 查 验 工 作 规 范 》《 机 动 车 查 验 工 作 规 程 》( G A 801)等规定查验车辆,认真核对检验合格报告
摘 要:2019 年 5 月 21 日中央电视台曝光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2020 年 10 月 4 日吉林松原市、2021 年 1 月 26 日江西赣州市、2021 年 1 月 29 日贵州毕节市分别发生涉及“大吨小标”轻型货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轻型货车生产、 销售、登记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机动车查验,谨防“大吨小标”问题车辆上路行驶,本文从“大 吨小标”车辆危害、常见违规情形、规避违规操作等维度进行分析,并提出重点查验项目及方法。 关键词:大吨小标;轻型货车;事故;查验;检验
Motor Vehicle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机动车登记查验
《 公 告》)、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不 相 符,且误差不满足“轻微型货车不超过 ±3% 或 ±100kg, 低 速 汽 车 不 超 过 ±5% 或 ±100kg”[3] 的要求。例如:2019 年湖南省湘潭县“9·22” 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自卸低速货车出厂实车整备 质量 3833kg,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证整备质 量 2490kg,实车超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载 明整备质量 1343kg[2]。
机动机车动登车记登查记验查验MotoMr VoteohricVlehRicelgeisRtreagtisotnraatinodnIannsdpeIcntsipo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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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相关解读•相关问题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查验项目5.1、注册登记5.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 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 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 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2.1、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 5.1.2的a)、b)、d)~f)、h)~j)、m)、q)规定的项目。

5.2.2、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

5.3、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3.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5.3.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h)~j)、m)~q)及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3.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5.4、其他业务5.4.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

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4.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4.3、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5.4.4、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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