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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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

——以提升创新能力与加强专利权保护为视角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创新/专利权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专利法》于2008 年12 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的重要特色是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升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宗旨条款和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则体现于专利行政执法、诉前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

一、引言

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次《专利法》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正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同志指出的:“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1]。

二、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一)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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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专利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

2000 年《专利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该条与1992 年《专利法》 [2]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第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2008 年《专利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与2000 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应当说,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而中国(特别是企业)在技术创新、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表明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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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利立法对促进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技术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因而该内容的增加将引导《专利法》更好地发挥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功能和作用,使《专利法》成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因而在我国,这一修改的意义是深远的。进一步说,我国最近两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均突出对“创新”的强调,赋予专利法促进创新方面的使命,特别是本次修改《专利法》强调要“提高创新能力”。与新形势下技术创新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专利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以及我国目前技术创新情况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是密切相关的。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在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蓝图中,技术创新具有特别重要地位和作用。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是实现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源泉,也是企业参与竞争的筹码与发展的不竭动力 [3]。促进我国技术创新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专利法则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专利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成果具有法律特性的外在表征。通过艰苦的研究开发,通过及时地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以低成本、高质量、高性能迅速占领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主体的技术优势可以很快转化为产品竞争优势、市场优势。这些优势的获得又主要是通过专利保护形成的。没有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善以及技术秘密保护局限性等原因,其优势可能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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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殆尽。因此,这次修订《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突出“提高创新能力”,是顺理成章的事,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二)专利授权条件等制度改革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

本次修改《专利法》,在促进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方面,除了上述在立法宗旨条款中的内容改进外,还体现于专利授权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等制度的改革。

就专利授权条件而言,本次修改《专利法》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 [4]绝对性标准的采用,表明了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这对于实现2008 年《专利法》增加的“提高创新能力”等立法宗旨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也是在具体制度上保障实现这些立法宗旨的体现。

除了新颖性标准的改革外,2008 年《专利法》还对外观设计专利引进了类似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标准。根据该法第23 条第2 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上述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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