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暨南大学2017年民法学考研试题
暨南大学2017年民法学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隐私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反担保4.遗赠抚养协议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2.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哪些主要区别3.简述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4.简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5.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有哪些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论请求权2.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四、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案例(一)2008年6月,李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姻登记日期为2008年6月30),结婚前李女士卖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旧房,并用所得款项支付首付款81800元,购买了一套价值181800元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登记日期为2008年6月28日)作为婚房,余款在中国建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归还贷款,至2011年6月19日全部还清贷款。
房屋买后二人共同投资45000元用于装修。
因李女士在购房时有违约情形,2009年给付原房主赵某30000元违约金。
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吵,经协商,双方都同意离婚。
离婚前,李女士于2011年6月,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女士支付了房屋中介费4500元。
此外,经法院查实,张先生于2007年9月底用个人存款投资4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偶尔也有动用自己工资收入炒股,但是盈利后又把用的款给补上了。
目前股票已经增值至80万元。
关于卖房款和股票的分割二人始终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8分)2.李女士卖房所得款项应如何分配?为什么?(6分)3.张先生炒股所得应如何分配?为什么?(6分)案例(二)2013年8月2日上午,刘某与其丈夫赖某一起去朋友家,经过杨某家门口时被一只蜜蜂蜇伤,当时作了简单处理。
考研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考研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A. 主体合格B. 意思表示真实C. 内容合法D. 形式随意答案:D3. 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B. 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C. 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D. 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答案:B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类型?A. 买卖合同B. 赠与合同C. 劳动合同D. 遗赠扶养协议答案:C5. 在我国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 代理人应当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C. 代理人可以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D. 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答案:A、B、C、D7. 在我国民法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 显失公平的合同答案:A、B、C8. 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受到限制?A. 未成年人B. 精神病人C. 被宣告破产的人D. 被判处刑罚的人答案:A、B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D. 行为人违反公序良俗实施的法律行为答案:A、C、D10. 在我国民法中,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形?A. 不可抗力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受害人同意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
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目录Ⅰ序言Ⅱ考前必知一、学校简介二、学院概况三、专业介绍四、师资力量五、就业情况六、历年报录情况七、学费与奖学金八、住宿条件九、其他常见问题Ⅲ考试分析一、考试难度二、考试题型三、考点分布四、试题分析五、考试展望Ⅳ复习指南《民法学》Ⅴ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第三章法律事实第四章物权一般理论第五章所有权第六章用益物权第七章担保物权第八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九章侵权行为之债第十章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第十一章合同法总论第十二章亲属法第十三章继承法Ⅵ历年真题试卷与答案解析历年真题试卷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历年真题试卷答案解析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Ⅶ备考方略一、高分备考方略(一)考研英语(二)考研政治(三)考研专业课二、辅导班推介(一)公共课(二)专业课三、教材与辅导书推介(一)公共课(二)专业课四、常用考研网站推荐Ⅷ资料推介硕考网祝您2014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Ⅳ 复习指南《民法学》第七章 担保物权一、本章复习提示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
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
暨南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
(2)如何评价张某的行为?(10分)
2、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某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某绑架至翠屏区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某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
考试科目:刑法学804共2页,第1页
亿元。章某迫于威胁同意后,四人威逼其对吉某某(女)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从而导致吉某某死亡。四名犯罪嫌疑人对章某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于11日凌晨4时左右将章某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问:(1)如何评价本案中岳某、陈某、刘某、冯某等四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
(2)如何评价章某的行为?
考试科目:刑法学804共2页,第2页
4、简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和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
2、试论罪数的判断标准。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李某为普通公民,张某为某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密切。李某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张某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谎称两周后自己的定期存款到期,即可归还。张某信以为真,便将公款50万元挪出交给李某。李某使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两周内将50万元归还给张某。
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刑法学804
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刑事责任年龄
2、间谍罪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4、量刑情节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2、简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2. 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 合法性B. 意思表示C. 形式自由D. 强制执行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赔偿损失C. 恢复名誉D. 罚款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A. 债权请求权B. 物权请求权C. 继承权D. 知识产权请求权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民事主体?A. 个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D6. 以下哪种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C.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D.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答案:C7. 以下哪种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A.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 行为人以重大误解订立合同D. 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答案:C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合同的类型?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赠与合同D. 行政合同答案:D9. 以下哪种情形下,合同解除权不适用?A. 当事人一方违约B. 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能力C. 当事人一方丧失信用D. 当事人一方死亡答案:D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继承的顺序?A. 直系血亲B. 旁系血亲C. 配偶D. 朋友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A B C12. 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 行为人的年龄B. 行为人的精神状况C.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D. 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 B C D13. 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责任可以免除?A. 不可抗力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履行义务答案:A B C14.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A. 当事人提起诉讼B. 当事人提出和解C. 当事人请求履行义务D. 当事人放弃权利答案:A B C15.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A. 个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行政机构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2008--2009,2012--2018,2020年考研专业课真题
202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B卷******************************************************************************************** 招生专业与代码:法学理论0301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刑法学030104、民商法学030105、经济法学030107、国际法学030109、知识产权法学0301Z1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民法学702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占有改定2、流质契约3、所有权保留4、不真正义务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辨析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2、简述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3、简述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4、简述物权法上观念交付的主要形式5、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2、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及其处理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林荣是李楠家的保姆,某日林荣借打扫阁楼之名,盗走安放于李家阁楼内的玉观音雕像一尊,隔日将其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全不知情的肖明。
交付雕像时,肖明仅支付了约定价款的一半,约定剩余5万元一个月之后再付。
10天后,地震导致该雕像从书架上掉落破碎。
请问:(1)请问林荣与李楠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双方各有何权利、义务?。
(2)请问林荣与肖明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效力如何?(3)雕像的最后一位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4)李楠应如何主张权利救济?2、甲乙于2010年1月1日结婚。
1。
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甲、乙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权自移转质物占有时生效B. 甲、乙约定,如果甲将房屋出售,甲、乙将离婚C. 甲、乙约定,如果下雨,甲将一把雨伞送给乙D. 甲、乙约定,如果甲不赌博,乙将古扇赠给甲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给付货币的,在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B.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C. 给付货币以外的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D. 给付货币以外的标的,在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履行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在工商管理部门查处的下列行动中,哪些可由商标局撤销当事人的注册商标?()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C.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D.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合同成立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合同成立则生效B. 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才能成立C.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合同处于成立状态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商标的撤销,不受5年撤销权限制的是()。
A. 恶意注册他人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的B. 就相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C. 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D. 申请人以不正当的抢先手段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肖像权()。
A. 是一种身份权B. 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公民肖像权C.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应征得肖像权人同意D. 以公益为目的,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其肖像权7.(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以下行为中。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2020年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
202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B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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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专业与代码:法学理论0301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刑法学030104、民
商法学030105、经济法学030107、国际法学030109、知识产权法学0301Z1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民法学702
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占有改定
2、流质契约
3、所有权保留
4、不真正义务
1、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辨析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2、简述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3、简述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
4、简述物权法上观念交付的主要形式
5、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2、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
2、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3、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林荣是李楠家的保姆,某日林荣借打扫阁楼之名,盗走安放于李家阁楼内的玉观音雕像一尊,隔日将其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全不知情的肖明。
交付雕像时,肖明仅支付了约定价款的一半,约定剩余5万元一个月之后再付。
10天后,地震导致该雕像从书架上掉落破碎。
请问:
(1)请问林荣与李楠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双方各有何权利、义务?。
(2)请问林荣与肖明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效力如何?
(3)雕像的最后一位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4)李楠应如何主张权利救济?。
暨南大学民法学2010-2018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目录Ⅰ历年考研真题试卷 (2)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4)暨南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7)暨南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0)暨南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2)暨南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4)暨南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6)暨南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8)暨南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Ⅱ历年考研真题试卷答案解析 (22)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22)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31)暨南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40)暨南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57)暨南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68)暨南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80)暨南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93)暨南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108)暨南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118)Ⅰ历年考研真题试卷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科、专业名称: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考试科目名称:702民法学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预告登记:2.缔约过失责任:3.法定继承:4.经济监督权:5.经济法责任:6.政策性银行: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请选答五题,多答不加分)1.为什么多数国家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多采取准则主义?2.简述侵权法中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区别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4.简述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5.简述经济职权及其基本内容6.简述宏观经济调控及其特征三、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30分)1.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各自出资三十万元买来三辆卡车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搞运输经营,四人约定:由甲、乙、丙三人各自固定开一辆卡车承运货物,丁负责联系承接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2002年3月,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以甲和乙开的车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到2004年3月。
暨南大学2016年《702民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学科、专业名称:法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融资租赁合同2、表见代理3、物质性人格权4、共同抵押权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简述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何法律意义?3、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何异同?4、试述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
5、简述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试评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的作用和局限性2、谈谈你对民法社会化的看法。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甲向乙购买一古董车,价金若干已付。
甲为清偿对丙的债务,于3月1日将自己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
4月1日,甲又将其对乙的债权出卖给丁,并即时让与。
试问:(1)乙如果在债权让与通知前已对甲清偿债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8分)(2)若丙受让债权的事实已通知到乙,乙仍向甲为清偿,其法律关系如何?(5分)(3)甲通知乙已将债权让与给丁,乙向丁为清偿,其法律关系如何?(4分)(4)丙、丁受让债权的事实分别被通知于乙,有关丙受让的通知4月8日到达,有关丁受让的通知4月5日到达,乙4月20日准备依约交付古董车,应向何人为清偿?(3分)。
暨南大学_702民法学2008--2009,2012--2017_考研真题/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暨南大学
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名称:民法学
适用专业:民商、经济法专业
一、名词解释(5*6分)
1、自助行为
2、最高额保证
3、合同目的解释原则
4、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
5、不完全给付
6、居间合同
二、简答(10*6分)
1、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及其区分的意义
4、简诉入伙与退伙及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5、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6、“个人死亡后,遗产归王某所有”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案例(15*2分)
1、委托代理(a欲出国需要钱委托b卖掉其房子,b答应,后来由于b妻子去世,经a同意,委托c代为此事,c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好友d,办理产权转让后,d拆掉房子改新,后来a知道价格太低的情况,告c,d两人,问当中的法律问题,还有对案件的看法)
2、继承(a死后,其妻子m取得8间大房子,后来m病重,其闺养女n,之前两人没有共同生活过,来照顾m生养死葬,m死后n带家人到大房子住,后来a 的弟弟d1要求继承,说房子是其父母留下拉的,a的外孙x也要求继承【x母亲就是a,b的女儿,先于a,b死去】,据了解,b还有一个女儿y,问当中的法律关系?还有怎么看待此案)
四、论述(2选1)30分
1、论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2、论情势变更原则
1。
2018年暨南大学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原告A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称:B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猫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某猫公司在A公司投诉B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民法学702
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留置权
2、行纪合同
3、期待权
4、过失相抵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简述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1、潘某系案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2016年8月11日,王某(买方)与潘某(卖方)及案外人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案涉房屋以现状售予买方,总楼价为1250000元;买方应在2016年8月11日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0元,首期楼款(不含定金)320000元在成功递件当天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潘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此后,王某与潘某约定于2016年11月3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日潘某以其未带身份证原件及经纪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通过经纪方联系潘某,潘某在2016年11月15日明确表示不再向王某出售案涉房屋。王某为证明2016年11月3日当天完全具备支付首期款320000元的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在2016年11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的银行存款为323390.02元)予以证明。王某眼见潘某不愿意履行合同约定,怕房价上涨过快,就在同月25日向案外人杨某购买了与涉案标的同小区、同户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1680000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目录《民法学》硕考网祝您2014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Ⅳ复习指南《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本章复习提示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
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
二、本章知识结构图Ⅴ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②从属性③不可分性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B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C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D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5.合同法为什么对格式合同予以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பைடு நூலகம்)
1.案例分析一
甲公司为了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决定购买乙公司一条新型生产流水线,因资金有限,甲与丙租赁公司(下简称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负责出资购买该流水线,再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为此每年支付租金8万元。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乙公司进行谈判,在此过程中,丙公司了解到丁公司也有同样的流水线出售,且价格比乙公司便宜四分之一,于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购买其生产流水线的合同。随后,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生产线运抵甲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乙公司的产品于是拒绝收货。甲、丙、丁三方为此进行协商达3个月之久,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6万元。后经多方协调,甲公司同意接受丁公司的生产线,并进行安装投入生产,生产线运行半年后出现故障,经查是生产设备质量问题,经多次更换零件,均不能解决问题,造成甲公司损失100万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认为,该问题的出现并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而是因为丁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甲公司应该向丁公司索赔。
1.被继承人李树纲、李全喜和李山死亡先后顺序是怎样,为什么?(3分)
2.任平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3.李树纲的遗产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继承,为什么?(4分)
4.李全喜的遗产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继承,为什么?(4分)
5.李山的遗产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继承,为什么?(3分)
6.宋明是否可以得到部分遗产,如果可以,其依据是什么?(3分)
问:
(1)本案涉及的合同属于哪一种合同?这种合同有什么特征?(5分)
(2)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分)
2023年暨南大学全国硕士真题702 民法学
2023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 卷)
******************************************************************************************** 招生专业与代码:法学理论 0301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3、刑法学 030104、民商法学030105、经济法学 030107、国际法学 030109、知识产权法学 0301Z1
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民法学 702
考试科目:民法学702 共 2 页,第1页
2、黄某到 A 整形医院进行局部美容。
A 整形医院的许医生为黄某实施了隆鼻手术和削颧骨手术。
手术后第二天,黄某脸部开始发炎,发高烧,鼻子填充物也出现凸起。
最后,黄某虽然治愈了,但黄某脸上留下了永久性疤痕,至其男朋友与之分手。
黄某诉请法院判决A 整形医院赔偿其医疗费 25 万元、误工费 2 万元及精神损失费 100 万元。
后经鉴定,黄某脸部发炎并最终导致其毁容的根源在于许医生为黄某实施隆鼻手术时用错了医药。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5 分)
(2)A 整形医院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此进行分析。
(10 分)
(3)黄某可否直接向许医生主张赔偿?为什么?(5 分)
考试科目:民法学702 共 2 页,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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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目录《民法学》硕考网祝您2014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Ⅳ复习指南《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本章复习提示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
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
二、本章知识结构图Ⅴ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②从属性③不可分性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B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C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D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⑥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①权利的内容不同②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③标的物不尽相同④实现时间不同⑤从属性不同2.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分类★★(1)担保物权的种类(2)担保物权的分类从理论上看,担保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①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②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③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④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⑤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点★★(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点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②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④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
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①抵押财产的从物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A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B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①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
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②利息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
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④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3)抵押权的次序①抵押权次序的意义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②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中所贯彻的原则,分别是各国立法上通行的“先登记原则”(即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定之,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同序原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登记在先原则”(即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而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记,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本旨,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位,由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③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
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④抵押权的次序权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
⑤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A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B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C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3.抵押权的实行与抵押权的消灭★★★★(1)抵押权的实行①抵押权实行的概念与条件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实践做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以抵押财产折价。
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抵押权人的方式抵偿债务。
B拍卖抵押财产。
C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2)抵押权的消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的一些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征收等)之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①主债权消灭②抵押权实现③抵押财产灭失④抵押权行使的期间届满⑤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4.特殊抵押权★★★★★(1)最高额抵押①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抵押制度。
与普通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A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B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
C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D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
②最高额抵押的设定③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关于其特殊效力,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规定:A由最高额抵押的性质所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得于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额。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D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方得以确定。
E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否限于原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原本、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共同抵押①共同抵押的意义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标的物不是一项,而是数项。
关于在数个财产上所设定的共同抵押权是一个抵押权,还是数个抵押权,在理论上存在单一抵押权说、多项抵押权说和折衷说(既可以是单一抵押权,也可以是多项抵押权)三种不同的观点。
②共同抵押的效力由于共同抵押权是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抵押财产上成立的一个或数个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如何就数个抵押财产受偿债权,遂成重要问题。
依多数国家的共同抵押立法及实务,一般分别依以下情形而作不同处理:A如当事人就数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财产应负担的金额,各自承担其担保责任。
此种情况,类似于按份共同保证,惟其为物上按份而已。
B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受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
共同抵押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a抵押标的物为数个而非一个,至于该数个抵押财产的性质如何,在所不问;b数个抵押物所担保的为同一项债权,因而共同抵押中的债权人即抵押权人须是同一个人。
而构成共同抵押的数个财产是同一个抵押人的财产,还是不同抵押人的财产,均不影响共同抵押的成立。
(3)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①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的意义浮动抵押是指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的抵押;财团抵押是以企业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②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的特点浮动抵押主要有以下三项特点:A列入抵押标的的财产一般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现有财产与将来取得的财产。
B设定抵押后,作为抵押人的企业,仍得利用企业的整体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