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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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外 适 用原 则 的规 定 为 案例 进 行 分 析 , 以期 寻 求 其对 我 国反 垄 断 的 域 外适 用原 则 可 资借 鉴之 处 。 关键 词 反 垄 断 法 效 果 原 则 域 外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44 F 1
文 献标 识 码

经济全球 化使国家 间贸易壁垒减 少 ,
越 来越 大 。不 少 国 家为 保 护 本 国利 益 。 纷纷 在 其 反 垄 断 法 中规 定 了域 外 效 力 . 是对 其 合 理 性 与 弊 端 的争 论 却 一 但 直 存 在 。为此 , 实践 中不 断 完 善域 外适 用 的 效 果原 则 , 挥 其 最 大功 效 则 是 必要 之 举 。以美 国和 欧共 体 关 于 域 在 发
的具 体 标 准 、 式 、 罚 力 度 也 会 有 很 大 的 美 国市 场 竞 争 产 生不 良影 响 ,美 国 就 有管 确反 映 出“ 方 惩 效果 原 则 ” 的痕 迹 , 出 “ 映 了 指 反
差异 。从 而 决定 了很 难 快 速形 成一 部 统 一 辖 权 。 由于 美 国 的效 果 原 则 与 传统 的 国 际 这 样 一 个 政 策 。即竞 争 规 则 必 须 是 一 视 同 的 国际 反 垄 断 法 。所 以 寄 希望 于统 一 的反 法 中 “ 地 原 则 ” 突 , 及 此 原 则 由于 没 仁 的 适 用 所 有 在 共 同体 内 从 事 经 营 的 企 属 冲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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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娟
4 07 ) 3 0 9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华
摘 要
随 着 经 济 全球 化 趋 势的 加 剧 。 国 的 经 济 依 存 度 不 断 增 强 . 跨 国 垄断 行 为对 国 内的 消 极 影 响 也 各 而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浅析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使用,也将用来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是反垄断法有效制裁垄断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领土;管辖权反垄断法是国内法,一般仅在一国域内产生效力。

,但当位于本国领土外的企业在境外实施垄断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就会产生本国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适用于该域外企业的行为。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是一国将其本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内实施的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其目的是要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

[1]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究其本质还是一国的域外管辖问题。

管辖权是一国司法能力的范围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即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立法管辖权也叫规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制定一般或个别规则的权力;司法管辖权也叫执行权,是指一国有权对个别规则,通过执行而使之产生效力。

反垄断法本是一个国家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对他国行为进行域外适用,已经超出了一国的主权范围,同时一种行为产生的效果不仅仅影响的是一个国家,受到影响的国家如果都在本国的反垄断上规定了域外适用,那么就会造成立法管辖权的冲突。

其次,当法律制定以后在现实中如果被运用的时候,也即被得到执行,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如果不能得到要执行国家的承认,并不予执行,那么仍然相当与一纸空文,由此又造成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冲突本质既包括立法管辖的冲突也包括司法管辖的冲突。

二、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规定(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确立于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中。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祈

所 谓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是 指 当 位 于 本 国 领 土 以 外 的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施 的 行 为 对 本 国 相 应 市 场 内 的竞争 产生 恶劣影 响时 , 多 3程 度和 范 围 内, 在 v 本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可 以 适 用 于 该 外 国 企 业 的 行 为 的 国 家 管 辖 权 问题 。 如 前 所述 , 垄 断 法 属 于 国 内 法 , Ⅲ 反 其 效 力 仅 限 于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之 内 。 初 , 界 各 国 的 最 世 反 垄 断 法 也 都 严 格 遵 循 属 地 原 则 要 求 , 但 随 着 贸 易 障 碍 的 减 少 , 际 经 济 竞 争 的 日趋 激 烈 , 围 垄 断 日 国 跨 益 突 出 和 严 重 , 国际 反 垄 断 立 法 缺 位 的 情 况 下 , 在 反
极 影 响 , 护 本 国 利 益 , 美等 国纷 纷 在 其 域 外 适 用 本 国 反 垄 断 法 , 试 图 寻 求 域 外 适 用 的 理 论 依 据 。 文 从 维 欧 并 本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出 发 , 反 垄 断 法 域 外 适 用 原 则 进 行 分 析 , 出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尚 不 具 备 充 足 的 惯 例 对 指 因素和 法理根 据 。
为 反 垄 断 法 所 面 临 的 重 大 挑 战 。 对 这 种 情 况 , 些 针 一
国 家 开 始 突 破 传 统 管 辖 原 则 的 限制 , 主 张本 国 反 垄
断 法 具 有 一 定 的 域 外 效 力 。 这 就 产 生 了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问题 。


反垄 断 法域 外适 用 制度 的确立 与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对发 生于国外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只要其结果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 , 不管行为主体 的国籍如何 , 国内反垄断机构都 可以依蠢本 国的反垄 断法行使管辖权 。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域外效力原则或 域外适用制度。我国于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过 的《 反 垄断法》 2条第 2 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 第 款 力原则。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有多种 形式 , 其核心在于确定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 的性质 。
n ’ sa t —t s lw mu t o d o t r v n h n e n t n a tl ’n g t e i a to h n .Th a ni r t a s o s o p e e tt e i tr a i a c r s e ai mp c n C i a u t ol e v e Ami r s a —t tlw’ se t ・ u xr a
t ro a ap ct ni d i rc c a a e r .T e oeo eat—t slwit eie h an r c l o ・ e i r pl ai j i a pat e s vr t o f m h r fh ni r ta d  ̄ em pi i e f x rti l i o n u cl i h a i yf o c t u so dt n p e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 , 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 , 其效力 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 贸易 自由化浪潮的高涨 , 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限制 跨 竞争的行为 日益普遍 , 在一 国境 外发生的限制竞争行
为可 能对 国 内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此 情 况 下 , 些 国家 一 在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纷 纷 突破 传 统 的管 辖 范 围 , 张 主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反垄断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规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对反垄断法律的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律的定义与原则反垄断法律是一套针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旨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协议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

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手段谋取过高利润,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入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原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防止垄断企业搞垄断集团: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通过搞垄断集团来扩大垄断势力,减少市场竞争。

这一原则提倡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各国政府机构设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责:1. 监测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垄断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通过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实现对市场竞争的全面监测,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调查市场垄断行为:一旦发现涉嫌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包括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扣押涉案物品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处理并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定程序,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等。

此外,在严重情况下,执法机构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解散垄断企业、限制其市场活动等。

三、反垄断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垄断法律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国展 开 营 业 活 动 的英 国公 民 和英 国企 业 受 到 外 国 法 院
传统意义上私法领域 的问题 。具体来讲 ,虽然纯私人
之 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表面看起来只涉及平等主体间 的财产利益 ,但在实 际上 ,这种损害得以确认的依据
来 越 多地 涉及 域 外 承认 和执 行 问题 。 由于 反 垄 断法 是 晚 近 随着 市场 经 济 的高 度 发 展 才逐 渐 兴起 的新 兴 法 律
和执行比一般 民商事案件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困难 事裁决 “ 民商事”性质 的质疑 ;二是各 国一般对惩罚
性 民事 裁决 的域 外承 认 和执行 持 否定 态度 。 ( “ 一) 民商 事” 性质 被 否 定与公 共秩 序 保 留 首 先 ,反垄 断 民事 案件 的范 围在 不 同 国家 有不 同
范 围之 外 。这 种认 识 的依 据 主要 来 自对 反 垄 断 法旨在 于保 护 一 国 国 内
实际损失或损 害的范围外可拒绝承认或执行。从这里 我们可以看 出 ,世界各 国还是大多对惩罚性 民事赔偿
的 承 认 和 执行 有 所 保 留 。 具 体 到反 垄 断 民 事 案 件
的含义 。英美法 国家中 ,国家主管反垄断行政事务 的 机关可 以作 为原告 向法 院提 起 民事诉 讼 。以美 国为 例 ,美国司法部仅仪享有调查权和起诉权 ,而裁决权
归于 法 院 。联 邦 贸 易委 员 会 虽 然依 法 被 定性 为准 司 法
行都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反 垄 断 民事 裁 决域 外 承认 和 执行 的 法律 困境
垒 在 20 05年通 过正式 文 本 时也将 之 明确 地排 除 r 公
的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 ,在英美等 国看来 ,除刑事 范畴 ,而这种观点在德 、法等传统大陆法 国家被认为 是不可接受的。其次 ,即使是纯私人之间的反垄断民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研 究。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 “+ ”+ 一+ ”+ “+ ” + “+ “+ “
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 ・+ 一 - 一 o - -- --- - ・ - ・ - ・-k ・ k ・+ ・- +


“ + “ 十 “ + * +
“ + ” 十
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 场竞 争产 生 把双 刃剑 , 遇 和 挑 战 并 存 。对 于 国 内 的 经 营 者 而 对 机
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约 1 3 铁 矿 石 . 国 的 采 购 量 约 占 国 际 铁 矿 石 贸 易 的 / 的 中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敏荣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容提要: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反垄断法解读与应用

反垄断法解读与应用

反垄断法解读与应用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法成为各国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解读,探讨其应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与目的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主要通过限制企业垄断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等手段来实现。

二、反垄断法的原则和方法1. 竞争原则: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市场竞争。

它要求企业之间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展开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价格垄断、限制竞争、操纵市场行为等。

2. 市场定义和市场力量评估:反垄断法通常会将市场定义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对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如通过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生产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4. 合并与收购的审查:反垄断法对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活动进行审查,以防止市场垄断现象的发生。

三、反垄断法的应用案例1. 美国反垄断法的例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和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是主要负责执行美国反垄断法的机构。

其中,美国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法院认定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垄断地位,对其他浏览器进行不正当竞争限制,最终导致微软被罚款并被强制分拆。

2. 欧盟反垄断法的例子: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在欧盟,反垄断法被广泛应用于限制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

例如,欧盟曾对微软、苹果、高通等大型科技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要求。

四、反垄断法的应用挑战与建议1. 全球反垄断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复杂。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垄断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非易事。

它需要平衡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与尊重他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概念及背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可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机制。

这是一种超越国境界限,针对国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

这种联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垄断行为的出现。

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价格操纵、市场分割、技术垄断等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进而对国内的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 律都是 只在一定 的地域范 围内有效 , 被称 为 这 法 的空 间效力 。一国 的法律一般 只在其本 国领域 内有 约束 力 , 是法 的域 内效力 。 这 当一 国的法律超 出其本 国领域 之外
发 生 约 束 力 时 , 产 生 法 的域 外 效 力 问 题 。在 反 垄 断 法 当 即
张 爽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 摘
10 8 ) 0 0 8
要] 在我 国加入 WOT, 与世界 经济融为一体 , 跨国公司长足发展 的大环境 下 , 而且
在 目前缺乏 国际统一反 垄断法的情 况下 , 在反 垄断法 中规 定域外效 力可以对 国内市场产生
影 响 的 国外 垄 断行 为 产 生震 慑 作 用 。我 国应 该 综 合 蔓欧 等 国关 于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 对 不 同情 况采 取 不 同原 则 , 针 以效 果 原 则 为 基 本 和 最 终 原 则 。 外 。 可 以通 过 承 认 另 还 和 执 行 外 国判 决 的程 序 阻却 对 我 国不 利 的 国 外不 合 理 的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适 用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2月
理 论 观 察
Th o y t b e v to e r ei c s r ain
Au . 2 0 g ,0 6
Se i lNo. 2 No. ra 4 6
总第 4 2期 第 6期
试 论 反垄断 法 的域 外效 力
域外效力的阻却。
( ) 予反 垄 断 法 域 外 效 力 是 我 国加 入 W T 。 一 赋 O 市场 经 济 国际 化 的 需 要 。
从 14 95年“ 国铝公 司案” 即 Al a案) 立 了完 整 美 ( e o 确 意义上 的现 代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制 度 后 , 越来越多 的国家 级 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 以域外效力 。 比如德 国 19 9 8年 的《 反对 限制竞争法 》 第一百 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 本法 适用 于一切 在本法适用 范围 内产 生影响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即使 限制竞争行为是本法适用范围 以外 的原 因所致的 , 同。 亦 在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1. 内容概括该文档内容概括主要探讨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冲突法基础。

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和域外适用的概念,然后重点分析了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包括国际法原则、国内法规授权以及国际商业利益等因素。

文章详细探讨了美国如何依据其冲突法原则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畴扩展至国外,特别是在跨国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领域的运用。

文章还指出了在这一领域存在的争议和可能的法律冲突点,包括外国企业的应对策略以及对未来法律趋势的预测。

文章总结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重要性及其对国际商业环境的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复杂性和互动性,对于指导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合理应对反垄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际间的适用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世界上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技巨头的崛起和跨国经营的发展,美国反垄断法在域外的适用冲突愈发凸显,不仅给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律挑战,也给美国本土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美国国内,反垄断法主要依附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立法。

由于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结构,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各州的反垄断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为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可能。

美国反垄断法还深受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影响,这些判例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国际层面,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冲突。

美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等方式,试图将其反垄断法原则和规则推广到全球范围;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则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对美国反垄断法进行审查和适应。

这种国际层面的法律冲突不仅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给跨国经营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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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0 月 下
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杨 美 荣
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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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析姜发根三联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系上传时间:2009-2-3 浏览次数:3970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理内容提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跨国垄断行为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规制跨国垄断行为的消极影响,维护本国利益,欧美等国纷纷在其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并试图寻求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进行分析,指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尚不具备充足的惯例因素和法理根据。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的、旨在规制市场中各类垄断行为、恢复可持续的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被人们形象称之为“经济宪法”。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国内法的效力仅及于其主权范围之内,对域外的行为不产生规范作用。

作为国内法体系中的反垄断法,自然不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浪潮的高涨,市场已超越主权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国内反垄断法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反垄断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开始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限制,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这就产生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一、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1]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

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选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

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河,确立了影响深远的“效果原则”。

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限制美国铝的生产和出口,影响到了美国的对外贸易。

不过,美国铝公司并没有直接参与订立该国际卡特尔协议,而是其子公司——加拿大铝业有限公司涉及该协议。

经审理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谢尔曼法》也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协议,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

并且强调指出,“任何国家都有权规定,即使不属于本国的臣民,他们也不得在该国领土之外从事一种受该国谴责且对该国境内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此即所谓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是何国籍,也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地,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就对其享有管辖权。

效果原则确立之后,美国凭借其经济实力广泛在其域外适用其反托拉斯法,追究外国企业的法律责任。

美国的这种做法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强烈批评和坚决抵制。

为了缓和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引起的冲突,美国开始考虑外国的利益,对效果原则进行适当限制,确立了合理管辖原则。

在1976年Timberlane Lumber公司诉美洲银行案中,法院指出,法庭提供效果原则如果不考虑另一国家的合法利益是不完善的,法庭应考虑到美国法与外国法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对外关系的影响等因素。

随着合理管辖原则在判例法上的确立,1982年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也改变了传统的效果原则,指出“《谢尔曼法》实际上只适用于某些外国人的交易活动,即它们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

”美国司法部也于1977年发布了《反托拉斯国际操作执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出美国反托拉斯法“只适用于那些对美国商业有着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的国际交易”。

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规定,如果第三国企业间的合并对美国国内、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得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决定是否批准合并。

[2]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理管辖原则得以完整确立。

在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上,合理管辖原则虽然比效果原则显得合理,但本质上仍只是效果原则的改进与完善。

因而在美国,无论是成文法、判例法还是政府的执法当局,实质上都坚持效果原则的基本立场。

二、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发展欧盟在批评与抵制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同时,也将其竞争法适用于共同体市场以外发生的影响成员国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

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是将欧共体视为一个整体,将竞争法适用于共同体领域外。

《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的域外效力并非明确规定在条文中,而是在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通过欧盟委员会决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确立的。

1971年别格林(Beguelin)案、1972年染料 (Dyestuffscase) 案、1988年造纸材料(Woodpulp)案分别确立了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效果原则,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欧盟得以形成。

履行地原则是欧洲法院通过1971年别格林案确立的,是指虽然限制竞争协议的签订地或形成地在欧盟领域外,但只要其履行地点在欧盟领域内,就可以适用欧盟反垄断法。

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指出:“一个协议必须具有影响各成员之间贸易的后果,并且以阻碍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者效果,才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并为条约第85条所禁止。

”而对于别格林案来说,“虽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居住在第三国的一家企业,但并不能阻却(罗马)条约第85条的适用,因为这个协议是在共同体市场领域内履行的。

”该原则依据国际私法中契约的准据法来确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该原则可以灵活地认定协议的实际履行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同时对于不在某一市场内履行,但可能对该市场产生垄断效果的垄断行为无法适用该原则进行规制。

[3]单一经济实体原则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规制原则,指将跨国公司中位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经济实体,当欧盟领域内的某一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时,欧盟反垄断法不仅可以适用于该公司,而且还可以适用于其在境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这一原则是欧洲法院在1972年染料案中首次确立。

在该案中,ICI等三家在欧盟境外的染料制剂公司,通过他们所控制的位于欧盟领域内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就三家公司在欧盟内的产品销售价格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欧盟委员会在查处这一限制竞争协议时,对三家母公司及其位于欧盟境内的子公司分别作了罚款处罚。

被罚公司不服欧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即向欧洲法院提出起诉。

欧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家外国公司在欧盟境内的子公司,是实施前述价格卡特尔行为的主体,但三家外国公司作为母公司,与其下属的设在欧盟境内的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一体化企业,同样应受欧盟反垄断法的约束。

[4]因此,法院裁定三家外国公司滥用其在共同体市场内的支配地位,违反了《罗马条约》第86条的规定,维持了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欧盟通过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其领域外的母公司,使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得以进一步扩张。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欧洲法院主要根据母公司控制权的实际行使来确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母公司虽然拥有50%以上的股份,但并未干预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则免于承担责任。

由于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强调企业间的结构性关系,只适用于跨国公司垄断案件中,且受揭开法人面纱理论的影响,因而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欧盟竞争法中效果原则直接吸收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精神,只要某种垄断行为在欧盟领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成员之间贸易的后果,即使行为人位于欧盟领域外,也可以适用欧盟反垄断法。

1988年造纸材料案开始效果原则的争论,使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原则回归到效果原则。

该案中,所涉41家纸浆制造商均为欧盟以外的外国公司,它们之间达成了一个关于欧盟境内限定产品销售价格并交换有关这方面信息情报的协议,并且每家公司都按照这个协议与欧盟境内的公司进行了交易。

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纸浆制造商达成的价格协议在一段时期内适用于欧盟市场内的绝大部分销售,对市场的价格及收费的影响不仅客观存在,产生了直接而实质性的后果,而且有主观意图。

据此,欧盟委员会根据效果原则对这些纸浆制造商的行为适用《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进行了罚款处罚。

制造商们对处罚不服,起诉至欧洲法院,认为欧盟委员会处理该案时对位于欧盟领域外的企业处以罚款有悖国际法原则。

欧洲法院审理后指出,纸浆制造商之间订立的协议,试图固定其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销售价格,该行为显然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

同时,由于价格协议的最终执行是在欧盟市场,欧盟竞争法对于这种行为具有适用效力是完全符合国际法被普遍接受的属地原则的。

在这个案件中,欧洲法院虽未明确地支持欧盟委员会的效果原则,但亦未否决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最终以履行地原则认定欧盟反垄断法对该案有适用效力。

在欧盟竞争法中,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效果原则并存于其域外适用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域外适用。

对于外国企业在共同体市场外签订的在共同体市场内履行或者利用分支机构在共同体市场内进行的垄断行为,依履行地原则域外适用其反垄断法;对于分别位于共同体市场内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是根据共同体市场外的母公司的指示而实施了垄断行为,依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域外行使管辖权,追究母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共同体市场以外进行的垄断行为,如果对成员间的贸易产生影响,则依效果原则进行规制。

在这三项管辖原则当中,欧盟委员会倾向于效果原则,欧盟第4064/89号规则较明确地采纳了效果原则,规定“只要共同体市场外所为的行为对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影响,就可以适用欧盟反垄断法”。

而欧洲法院倾向于采用履行地原则和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对效果原则虽不明确否认,但对其适用持谨慎的态度,不愿公开以效果原则来阐述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而是运用履行地原则和单一经济实体原则进行解释。

美欧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之后,长期遭到其他国家的批评与抵制,但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日益突出和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美国和欧盟的做法,赋予本国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

迄今为止,在已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中,已有50多个国家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作出了规定。

[5]这似乎可以表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已成为反垄断立法的普遍趋势和通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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