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讲座499996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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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 安全生产相关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
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 《电力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10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死亡率从4.5降 到3.5;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从13.7降到5.1; 4、百万吨煤死亡率从4.9降到1.485。
形势依然严峻:
• 2003年-2006年: –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88起,平均3 天一起; –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52起, 平均每月一起。
• (七)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42条)
•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条件; (二)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
(八)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 (九)安全警示标志; (十)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含特种设备); (十一)对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 (十二)对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十三)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四)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 ;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十六)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九)交通肇事罪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十一)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 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制定本法。”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量刑情节的规定 •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 2007年: – 死亡:278人/天,12人/小时,1人/5分钟
二、《安全生产法》及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
专项法 安全生产基本法
相关法
国际公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
• 安全生产基本法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专项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安全知识讲座
王红汉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 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和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我 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依然处于高位状态
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 函数关系,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
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 事故多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
•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源自文库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
– 建筑施工范围广,遍及各行业、地区;
– 工程质量事故常常引起安全事故,导致发生重大工 程安全事故;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 别是煤炭、交通等领域事故下降幅 度较大,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改善。
• 在全国煤炭产量比2002年增加11.35亿吨、 增长80%的情况下,2007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 亡人数比2002年分别下降4.3%和45.9%,煤炭 百万吨死亡率比2002年下降了69.9%。
• 在全国机动车数量比2002年增长1倍、达到 1.6亿辆的情况下,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 数比2002年减少27732人,下降了25.4%,万 车死亡率由13.7下降到5.1。
•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时, 提出安全措施。
• 5.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 《安全生产法》的章节内容
1、第一章 总 则 共15条,主要说明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适用
范围等。 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
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等。 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9条,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
劳动合同中安全保障的规定等。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15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的各项 规定等。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共9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等。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9条,规定了本法的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 及刑事处理的详细规定等。
施工许可证的时候,提供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上报安全施工的措施)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 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编制建 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 定罪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一、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 得到控制;
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 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很少。
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 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 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 期”。所谓“易发”,是指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个 期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 急剧扩大;另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 制不尽完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和公共安全基 础仍然比较薄弱,教育与培训相对滞后,这些因素都容易 导致事故多发。
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火灾、金属和非金属 矿山、水上交通、烟花爆竹等事故均有幅度不等 的下降。电力、特种设备、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取得新进展。建筑施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工作做出了很大努力。
2002—2007年几个国际通用指标变化:
1、亿元GDP(10万亿增至24万亿)死亡率从 1.33降到0.413;
7、第七章 附 则 共2条,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作出规定。
•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十七)共同作业、交叉作业的规定;
(十八)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的安全管理
(十九)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条)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 《刑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
– 本身作业危险性大,建筑工程多属地下、地面、高 空作业,面临着固有的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和灾 害威胁;
– 建筑事故发生率高,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仅次于采 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 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 设备租赁、拆装单位)
安全生产法
•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
连续发生。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引下,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 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 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
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 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 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设计业务。
• 2.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 质量和施工质量。
• 5、适用范围
•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
•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各种所有制的生 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事 业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单位。
• 2、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 通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 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二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 三是安全职责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明确、 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
– 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
– 五是从业人员的素质低。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申请领取
《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 安全生产相关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
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 《电力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10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死亡率从4.5降 到3.5;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从13.7降到5.1; 4、百万吨煤死亡率从4.9降到1.485。
形势依然严峻:
• 2003年-2006年: –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88起,平均3 天一起; –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52起, 平均每月一起。
• (七)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42条)
•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条件; (二)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
(八)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 (九)安全警示标志; (十)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含特种设备); (十一)对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 (十二)对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十三)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四)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 ;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十六)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九)交通肇事罪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十一)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 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制定本法。”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量刑情节的规定 •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 2007年: – 死亡:278人/天,12人/小时,1人/5分钟
二、《安全生产法》及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
专项法 安全生产基本法
相关法
国际公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
• 安全生产基本法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专项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安全知识讲座
王红汉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 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和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我 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依然处于高位状态
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 函数关系,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
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 事故多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
•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源自文库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
– 建筑施工范围广,遍及各行业、地区;
– 工程质量事故常常引起安全事故,导致发生重大工 程安全事故;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 别是煤炭、交通等领域事故下降幅 度较大,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改善。
• 在全国煤炭产量比2002年增加11.35亿吨、 增长80%的情况下,2007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 亡人数比2002年分别下降4.3%和45.9%,煤炭 百万吨死亡率比2002年下降了69.9%。
• 在全国机动车数量比2002年增长1倍、达到 1.6亿辆的情况下,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 数比2002年减少27732人,下降了25.4%,万 车死亡率由13.7下降到5.1。
•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时, 提出安全措施。
• 5.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 《安全生产法》的章节内容
1、第一章 总 则 共15条,主要说明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适用
范围等。 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
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等。 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9条,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
劳动合同中安全保障的规定等。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15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的各项 规定等。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共9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等。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9条,规定了本法的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 及刑事处理的详细规定等。
施工许可证的时候,提供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上报安全施工的措施)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 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编制建 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 定罪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一、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 得到控制;
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 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很少。
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 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 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 期”。所谓“易发”,是指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个 期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 急剧扩大;另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 制不尽完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和公共安全基 础仍然比较薄弱,教育与培训相对滞后,这些因素都容易 导致事故多发。
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火灾、金属和非金属 矿山、水上交通、烟花爆竹等事故均有幅度不等 的下降。电力、特种设备、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取得新进展。建筑施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工作做出了很大努力。
2002—2007年几个国际通用指标变化:
1、亿元GDP(10万亿增至24万亿)死亡率从 1.33降到0.413;
7、第七章 附 则 共2条,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作出规定。
•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十七)共同作业、交叉作业的规定;
(十八)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的安全管理
(十九)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条)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 《刑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
– 本身作业危险性大,建筑工程多属地下、地面、高 空作业,面临着固有的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和灾 害威胁;
– 建筑事故发生率高,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仅次于采 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 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 设备租赁、拆装单位)
安全生产法
•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
连续发生。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引下,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 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 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
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 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 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设计业务。
• 2.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 质量和施工质量。
• 5、适用范围
•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
•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各种所有制的生 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事 业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单位。
• 2、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 通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 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二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 三是安全职责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明确、 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
– 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
– 五是从业人员的素质低。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