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合集下载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欧盟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68年,它参照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文本的规定。

作为关税联盟,欧盟实施共同的商业政策,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的相关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1. 调查机关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为欧盟的行政部门即欧盟委员会。

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是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由不同的处室分开负责,此外,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2. 调查程序调查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提出投诉;2.欧盟委员会立案,申诉企业递交申请后45天内,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企业应在欧委会做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大问卷;4.终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抽样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后进行市场经济核查。

立案后60天内欧委会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立案后9个月内欧委会应做出初裁;5.最终裁决,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3. 倾销和损害认定按照WTO规则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3.因果关系,即倾销的发生与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欧洲共同体之反倾销法

论欧洲共同体之反倾销法
维普资讯
20 02年 1 0月 现 代 法 学 V1 4N . o. ,o5 2
! :

箜 丝 鲞筮
文 章编 号 :0 1 37 20 )5 04 9 10 —29 (0 2 0 —05 —0
丛 婴 垒 曼

理论 思考 ・
反 倾销 法与美 国反倾销 法两者进行 比较 , 望藉此有助 于对欧洲共 同体之反倾 销制度有 更深入 的分析 与 了解 。 希
关 键 词 : 共 体 ; 倾 销 欧 反 中图分类号 : F 9 文献标识码 : D 6 A


前 言
何谓倾销 , 向来 有 其不 同 的定 义 与 要 件 , 般 认 一 为, 它不是利 用 原料 价 格 或工 资 的差 额 ; 是 以较 低 而 的价格 销售 商 品 的行 为。倾 销 是不 同的 销 售价 格 在 不 同的市场 中出售相 同产品 的产物 , 就是 在特 定市 也 场采用 一套 差 别性 的 策 略 , 可 称 为 价格 歧 视 (re 亦 Pi c dsr i t n 。但 实 际 上 , 洲 共 同体 条 约 ( 欧 洲 i ini) cm ao 欧 原 经 济共 同体 条约 ) 并未 就倾销 予 以定 义①。 法律学 者对 于倾销 的定 义u , j不论 系 国际立 法或 国 内立法 的观点 , 均认 为倾销 系一 国厂 商将 其产 品 以 低 于 同类 产品 的正 常价值或 公平价 值 ( s t nnra 1 sh om l e a vl r a a e 的方式销 往 另一 国家 。而在 经济 a eo i vl ) u fr u j 学 家眼 中倾 销 行 为 对 于进 口国所 造 成 的利 弊 得 失有 不 同 的看 法 , 主张倾销行 为并 不违反 自由贸易规 则 的 学者认 为 , 除具 有 掠夺 意 图的倾 销 外 , 销 有 可 能 是 倾 基 于 出 口国厂 商 的成 本 效 率 (ot fc ny , 于进 cs e iec ) 高 i 口国厂商 的成本 效率 的考虑 , 并非 当然 是起 因于其在 本 国市场 中的垄 断地 位 。 传统 的经 济学者认 为外 国倾销 行 为应 加 以管制 , 因为不仅 造成 国与 国同类 厂商间 不公平 的竞争 外 , 还 使得 进 口国之 同类 厂 商失 业 及 造成 社 会 成 本 。不 管 如 何 , 世界各 国或 是 G r 在 Al T的反倾 销 制度 中认 为是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及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

通过分析反规避法体意义,法律适用范围基础上,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主要国家反规避法律差异,从法体、主体、对象、原产地和规避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反规避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反倾销法的深入发展的产物。

对于欧盟和美国而言,反规避措施日渐成为新的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用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重要的和贸易壁垒。

一、反规避概念界定提到反规避,首先需要明确规避概念及其贸易层面的意义。

一般来说,规避多指反倾销规避(evasion ofanti-dumping),是指某种出口产品在被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

规避的目的是防止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手段是对贸易方式、生产方式或产品本身加以改变,后果导致反倾销税的效力遭到破坏。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的贸易制裁措施。

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为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垄断等现象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出口企业遭受贸易壁垒限制、制裁等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待遇后,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必然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如海外设组装厂、产品适当改变、后续开发等等,冲减甚至完全抵消外国贸易救济措施形成的限制性贸易壁垒作用。

这就是规避的现实基础,也是国际贸易企业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必然行为选择。

美国反倾销法简介

美国反倾销法简介
并通过 后任 命 ,任 期九 年 。委员会 独 立预算 ,总统 不得 干预 。

二、调查程序
1 提 出指 控
4 3-
维普资讯

海外政策法规 ・
反倾销 指控可 由美 国商 务部根 据其 职权主 动 发 起 或 由美 国国 山产 业有 关厂商 以书面 形式 同时 向美 国商 务部 和美 国 国际 贸易委 员会 提 出。美 国厂商 在 正 式提 出倾销 指控 时 ,通常 会事 先提 出一份 指控 申 请 书 草案 供商 务 部提 出修 改意见 ,包括再根 据 该部 意 见进行 修 改后 正式提 出。反倾销 指控 的内容包 括 倾 销事 实和产 业 受到损 害 及两者 之 间 因果 关系 的证 据 。可 以提起 指 控的 申请 人有 :美 国 同类 产品 的生 产商或批 发 商 、在本 产业 内有代 表性 的工会或 工人 团体 、主要 丁业 或商 业协 会 、具有独 立 申请资 格 的 厂商 、工会及 商业 协会 的联 合组织 。
f r h e e a rut 0 eF d rl c i t Ci )
联 邦巡 回上诉 法 院 旧名为 “ 关 与专利 上诉 法 海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tmao a Ta e I e  ̄ nl r n d
Co mmiso I s in.TC)
院”由三至五位法官组成审 ̄ 4组 ,有权对国际贸 L, J 易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联邦巡回上 诉法院的判决 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 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6 .美 国最高 法院 ( u rme C u fte S pe o r o h t
再度 修订 并通 过 的反倾 销 法修 正案 。 反倾销 法 是美 国外 贸法 的 重要组成 部 分 ,包括

美国、欧盟、日本反倾销法

美国、欧盟、日本反倾销法

适当引入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国家。只有在当征收反
倾销税是符合欧盟整体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征收
反倾销税。
(2)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同时,还计算损害幅度。
(3)欧盟在反倾销税计算和征收问题上执行的是
“税额从轻原则”,即以能否消除对国内工业的损害
为征税标准,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即
可。
(4)常使用价格承诺的方法来终止反倾销案件。
ITC) (3)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tional Trade,CIT) (4)海关具体负责征收反倾销税的工作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推翻美国贸易法院的裁决。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
3
2.美国反倾销法的特点
4
二、欧盟的反倾销法
1968年以前,当时的欧共体(EC)并没有一部统一的 反倾销法。1968年12月欧共体颁布了它的第一部统 一反倾销条例(459/68号条例)。其后,欧盟对其 反倾销法作过多次修改,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是其 于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抵制来自非欧共体成员 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条例》(简称欧盟1996年反倾销 条例)。
7
2.日本反倾销法特点
(1)考虑日本公共利益。 (2)采用联合调查与单独决定的做法。所有的反
倾销调查事项均由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个人共同 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由大藏省单 独行使。 (3)反倾销行政自由裁量权大。日本法律未规定 对反倾销事务的司法审查程序,反倾销行政自由 裁置权较大。 (4)裁决内容的局限性。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的 内容也只能是肯定性裁决。
(1)在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上,美国目 前仍采取的是“最小原因原则”(minimal caused octrine)。 (2)在反倾销税征收标准上,美国目前实行的征收 原则仍显苛刻。 (3)美国仍然是目前实施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国家之 一。所谓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出 口商以各种形式规避反倾销的行为的措施。 此外,美国至今仍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与美国反倾销法的对比分析

中国与美国反倾销法的对比分析
f l e ee c o mp o i g i u fr n e fri r vn t r , K yw rs a t d mp n e od : ni u i g;n r lv l e;a t cru e t n - o ma au n i i mv n i — c o
目前, 日益频繁的倾销案例 , 极大地损害了国内
维普资讯

贵, 财经学院学报 f l
2 0 年第 1 总第 1O 06 期( 期) 2
文章编号 :0 3 6 3 (0 6 O 一 04— 4 中图分类号 :9 2 2 : 10 — 6 6 20 ) l 0 9 0 ; 1 2 4 文献 标识码: 3 A
定 的 帮助 。

习惯做法( 如关税 与非关税壁 垒) 因其大多 与世贸 组织的基本原则不符 , 已无法援用。在这种大前提
下, 制定为世贸组织所容许的 、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
反倾销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20 年 1 月 2 01 1 6 日, 在我国正式加入世 贸组织 前夕 , 国务院颁 布 了
维普资讯
1 出 口价 格 .
而遭到倾销裁定 的案例 比比皆是 。诸 如 18 93年美 国对华碳酸钡反倾销案 , 申请 人在提交 的材料 中计 算 出的中国产品倾销幅度 为 6 % ( 2 以墨西哥为替代
a an tC i a I i e e a l c e td t a h d pi n o n i u i g me s r s mu ts t f h e e e s r o d - g is h n . t sg n r l a c p e h tt e a o t fa t d mpn a u e s ai y t r e n c s a y c n i y o - s

国际贸易之倾销与反倾销

国际贸易之倾销与反倾销

从倾销(qīngxiāo)与反倾销论对外贸易中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关键词:出口(chū kǒu)反倾销非价格竞争摘要:当前(dāngqián)倾销已成为很多企业(qǐyè)扩大出口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受到 GAT F/WTO《反倾销守则》的约束和进口国家的强烈反对,倾销正遭遇到国际反倾销的严厉制裁和打击。

本文明确提出倾销行为在本质上属于(shǔyú)价格竞争手段,企业要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现长足发展,必须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和启用非价格竞争手段。

在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倾销已成为很多企业扩大出口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受到 GATT/WTO《反倾销守则》的约束和进口国家的强烈反对,倾销正遭遇到国际反倾销的严厉制裁和打击。

因此,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也已现实地摆在了各贸易出口国家及其企业的面前,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对此,本文不想从“事后”被动地寻求对策,而想从事先进行思考,旗帜鲜明地指出倾销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价格竞争手段,企业要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现长足发展,必须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和启用非价格竞争手段。

这样我们将可以有效规避国际反倾销的打击,并进而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贸易利润空间,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倾销遭遇反倾销近年来,倾销与反倾销再度成为对外贸易中的重要热点问题。

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为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不乏有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热衷于采取倾销行为,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关税水平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中配额和许可证等数量限制进口措施被严格限制使用的情况下,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了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倾销正在遭遇反倾销。

中美反倾销立法之比较

中美反倾销立法之比较

足 ,无疑 对完 善我 国的 反倾 销法 律制 度具 有重 要的 意义 。
关键词 反倾销 实质损害 倾销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2 .29
文 献 标识 码:A
文章编号:100 9-0592 (2006 )1 0-050-02
一 、反倾销事务 所涉及的政 府机构不同 (一)美国 在 美国,负责反 倾销的机关 有两个,一个 是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 会(ITC), 另一个是美国 商务部(DOC). 国 际贸易委员会 负责调查和 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 否对 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商务部负责 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 产品 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 并计算 出倾销的幅 度。如果国际 贸易委员会 裁决有关 进口产品对 美国同类工业造成了实 质性 的损害,商务部也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 低于公平价销售,商务部 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美国海 关根据美国 国际贸易委员 会和商务部 所作出的 肯定裁决和 征收反 倾销税命令 ,负责征收反 倾销税。美国 国际贸易 法院负责受 理涉案 当事人对反 倾销裁定不服 而提起的司 法审查的 请求。国际 贸易法院仅就行政裁决 是否 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审 查和裁 决,不重新调 查有关反倾 销事实。 (二) 中国 中国 对倾 销的调查和确定曾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而 对损害 的调查和确 定,曾经是由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负 责。由于我 国在 20 03 年进行国 家行政机构 改革,撤消了 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 和国家 经济贸易委 员会,取而代 之的是新设 立的机构— —商务部, 商务部 统一行使原 来分属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 部和国家 经济贸易委 员会的 反倾销职能 。因此,现在我 国负责反倾 销事务的 机关除了商 务部之 外,如果倾销 行为成立就 会征收反倾 销税,这样 还会涉及到 海关总 署、国务院关 税税则委员 会。海关总署 是我国反 倾销措施的 具体执 行机关。国 务院税则委员 会负责根据 商务部的 建议作出征 收临时 反倾销税和 最终反倾销税 与“税”有关 的决定。 比较 两国 在反倾销调查机构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倾 销法对 行政机构发 起调查的限制 较为严格。根据《条例》,商务部只 有在特 殊情况下才 能在没有收到 反倾销调查 的书面申 请的情况下 决定立 案调查。那 么,怎样才是 特殊情况,相 关的法律 和司法解释 并没有 做出明确地 说明。这样的 法律在实践 中往往会 产生很多不 利后果 。而在美国的 反倾销实践 中,可以发起 调查的主 体范围相当 宽泛,美国的反倾销 法规定,美国 反倾销调查 和判定机 构——美国 国际贸 易委员会和 美国商务部,在认为必要 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提 起反倾 销调查。中 国与美国对提 出反倾销调 查主体的 不同限制之 间影响 中美反倾销 法效力的发挥 。 二 、反倾销调查 的申请主体 范围不同 (一)美国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差异比较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差异比较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差异比较
1
2 3
关于反 规避的 措施
Section 4
反规避措施是针对反倾 销规避而言的。通常, 反倾销规避手段有两种: 一种是改变产品形态。 另一种是改变产品的产 地。针对这两种情况, 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反 规避条款。
5
关于反规避的措施
•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条款: • (1)组装规则 • (2)原产地规则
对出口商替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的制裁
• 在美国,当出现出口商替进口商补偿反倾销 税的情况时,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做法不是实 行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而是将其补偿额从产 品的出口价格中扣除,其结果是扩大了倾销 幅度,即提高了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或税额 。 • 比较而言欧盟的处罚力度较大,直接对出口 商追溯征税和进行处罚。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差异比较
1
2
反倾销 税的制 裁
4
Section 3
依照税法的一般原 理,各国反倾销法 都规定,反倾销税 的义务纳税人是进 口国的进口商,出 口商不得直接或间 接替进口商承担纳 税义务。
5
对出口商替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的制裁
• 欧盟在反倾销法中专门增加了“反吸收条款 ”对这种作弊行为加以制裁。规定如果发现 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承担了部分或全部反倾销 税,可以考虑对出口商实行追溯征收反倾销 税。而且按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只要被征 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零售价格并未 随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同比例上涨,一般即可 推定出口商替进口商承担了反倾销税。
1
2 3
4
Section 5
关于承 诺
承诺是在反倾销调查 当局做出肯定性初 裁结论后,出口商主 动承诺通过提高其倾 销产品价格或者自动 限制出口数量来消除 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 响,以换取进口国反 倾销调查当局中止反 倾销调查,进而避免 其产品受到反倾销税 制裁的一种应诉措施。

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分析和企业对策

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分析和企业对策

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分析和企业对策n_nHD_II£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分析和企韭瓣簟口文/张振安作为世贸组织新成员和出口大国的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作为我国传统轻工业支柱产业之一的自行车业,从1991年受到欧盟反倾销调查之后,尽管部分企业进行了积极并且持之以恒的努力,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突破反倾销贸易措施对我国自行车出口企业造成的严重影响.以2004年为例,2004年中国自行车总产量超过7000万辆,其中整车出口到海外市场的金额为16亿美元,但中国对欧盟的自行车出口仅数十万辆,和欧盟上千万辆的市场规模不成比例.另外,2004年5月1日,欧盟由原来的15国扩充为25国,后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也对中国自行车执行30.6%的反倾销税.欧盟东扩对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是雪上加霜.因此我国企业受到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可见一斑.但是正是由于欧共体市场目前存在反倾销措施,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都一筹莫展的情况下,往往路就在脚下.针对目前欧共体市场的情况,我国出口企业应当积极地寻找出路,寻找打破该壁垒的唯一方法:就是以反倾销之矛对付反倾销之盾..本文结合欧盟对原产我国和其他国家自行车进行反倾销的历史背景和目前的状况,通过对欧盟企业反倾销法律的实践进行分析,为中国企业提供实用的帮助,并通过本文章,让中国企业全面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进而达到熟练运用反倾销规则为我所用之目的. 一,欧盟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反倾销的历史背景1991年10月11日,欧共体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871200.在当时条件下,根据欧盟老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共体没有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业个案处理.在调查中,欧共体以中国台湾为替代地区.1993年9月8日,欧共体作出(EC)2474/93号终裁决定,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1996年4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并在欧盟境内组装的自行车零件发起反规避调查.1997年1 月10日,欧盟作出(EC)71/97号决定,将对自行车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扩展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零部件.扩展后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分别为ex871491 10,ex87149130,87149390,87149430,ex87149490,87149630和87149910,87149950,ex87149990.1999年11月5日分别对原产中国的车轮,原产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前叉和车架发起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零件提起期中复审.但是由于欧共体产业内部对本次调查意见不一致,没有达到反倾销法有关申诉方所要求的代表性的要求,因此欧共体产业撤回申请.2000年3月5日,欧盟终止了这一系列调查和复审.1998年9月10日,欧盟发起日落复审调查.2000年7月10日,欧盟作出(EC)1524/2000号复审裁定,维持原税率.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8712O010,8712O030和8712O080.在日落复审期间,中国4家涉案企业(捷安特,广州威华,美利达和Kenton)同时提起临时复审申请,复审的依据是:欧盟1998年修改了反倾销法律,将有条件地给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因此认为根据欧盟新的反倾销法律规定,这些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现有情况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制定的反倾销措施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0年9月30日,欧盟决定发起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的复审调查.提出复审申请的这4家中国企业陆续撤回了复审申请(两家企业在欧盟官员核查之后,得知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撤诉,一家企业在调查期间内未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一家企业递交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问卷,在欧盟官员核查之前撤消申请),2001年9月31日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反倾销复审调查. 2004年4月29日,应欧共体产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进行临时复审,主要依据是:倾销和损害已经复发,并且原反倾销措施不足以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影响.申诉方提出证据证明:倾销幅度大大提高,远远高于原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幅度,同时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大幅增加.目前该调查正在进行之中.2004年5月1日,欧盟正式接纳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十国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样,欧盟对所有的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都将在这些新成员国自动适用,也包括欧盟现行的对华自行车反倾销措施.但是,自动生效的做法可能对新成员国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因此,2004年9月16 日,欧盟发布公告,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在过渡时期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缓解这种困难,这些临时措施包CHINABICYCLE业界经纬括:在"经济上的困难"确实存在时,以及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扩大后的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可能有重大变化"时,发起临时复审.作为对上述公告的回应,捷安特中国公司向欧盟提起临时复审.理由是: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较之以前有显着变化,并且考虑到欧盟新十国等因素,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也发生了显着变化.为此,2005 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同时要求其它的中国出口生产商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提起同样的临时复审请求,欧盟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对提起要求的企业发起临时复审调查.二,欧盟对原产其它国家与地区的自行车反倾销调查的历史背景1.对中国台湾地区出口的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情况欧盟最早曾于1991年对中国台湾地区出口的自行车进行过反倾销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中国台湾地区出口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可忽略的幅度(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如果某企业的倾销幅度小于2%,该企业的取消幅度就为可忽略的幅度)".因此于1993年9月终止对台湾地区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为此,中国台湾地区企业出口的自行车就不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可以自由出口欧盟.但是1997年11月,欧盟再一次对中国台湾地区出口的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中国台湾地区参与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比较多,欧盟对中国台湾地区出口企业适用抽样调查,抽5家出口企业进行调查,并于1999年2月作出(EC)397/99号终裁决定,对抽样的5家企业分别征收了2.4%~18.2%的个别税率,其中捷安特和美利达分别获得2.4%和2.5%的最好结果,另外对积极配合应诉但未被抽到的28家企业征收5.4%的加权平均税率,对未应诉或未积极配合的企业征收18_2%的税率.之后,先后有十家中国台湾地区自行车企业分别提出新出口生产企业复审申请,欧盟给予了这些企业嘉铷业界经纬CHINABICYCLE5-4%的加权平均税率,也就是同样享受积极应诉但是没有被抽到的企业的待遇.因此,尽管欧盟对中国台湾地区的自行车出口企业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但是中国台湾地区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比较低,中国台湾地区积极应诉与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总计将近40家企业,并且大多数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5-4%以下,因此中国台湾地区企业在欧共体市场上立于非常有利的地位.2004年2月26日,由于欧共体的自行车行业没有提起日落复审,欧盟委员会通知对原产中国台湾地区的自行车反倾销措施自动失效.2.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出口的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1995年10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自行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1996年3月28日,欧盟作出(EC)648/96号终裁决定,对原产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2001年4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日落复审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欧盟反倾销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对反倾销调查和可能涉及的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以及出口商等利益关系方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外,还有:期间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以上三类复审的时间为12个月),反吸收复审(时间为6个月),反规避复审(时间为9个月),情势变迁复审等等.由于对我国自行车涉及到反倾销调查程序,临时复审,日落复审,形势变迁复审,同时对由于没有出泰国的自行车进行日落复审.2002年5月21日,由于EBMA正式撤回了复审申请,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自行车进行日落复审调查.对原产上述国家的自行车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也由此失效.3.越南2004年4月29日,欧盟对原产越南出口的自行车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该调查正在进行之中.三,欧盟反倾销法律简介口以及没有进行应诉的企业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因此本部分简要介绍这些程序和意义,以便企业可以对反倾销有全面的了解.1.反倾销调查如果企业在欧盟委员会规定的"调查期间"(立案通知中规定的)内出口"调查产品"到欧盟国家,无论该企业是否属于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列名企业,也无论该企业的出口数量的多少,该企业都属于必须应诉企业.如果该应诉的企业没有应诉,则后果非常不利,其一,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将为该国统一的反倾销税率,即最高税率;其二该企业不能参加新出口商复审.因此对于欧盟反倾销调查来说,企业是否应诉以及应诉的结果是企业没有办法选择的,因为调查期间总是在立案通知之前的一年期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价格等等都成定局,企业只能仓促应诉,结果好坏很难控制.2.临时复审反倾销调查结束之后,出口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已经确定,该反倾销措施将持续5年.但是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否可以说大局已定结果好的企业可以高枕无忧,而结果不好的企业就永远没有机会了,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参加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和欧共体的产业可以根据情况提起临时复审,通过临时复审改变反倾销税率.临时复审适用那些在原反倾锌}调查中向欧盟出口过的企业,复审的内容涉及到被调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是否发生了变化,并重新确定涉及复审的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因此实践中.如果欧共体企业提出进行复审.一定是希望通过复审提高出口企业的反倾销税率,而如栗某出口企业提起,一定是希望通过复审降低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在针对中国的自行车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欧共体企业和中国企业分别提起过临时复审,由于复审的意义不同,复审的结果也不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出口企业呆说,申请临时复审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待遇,如果企业申请了临时复审但是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则这些企业的税率还是适用统一的税率.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和个案处理问题,后面介绍.3新出口商复审1989年欧委会第一次实施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审查制度,即新出口商复审,这一制度是对反倾销原审调查的补充.对于在原调查期间内没有出口到欧盟的出口企业来说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条件是:1)生产出口商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间没有向欧盟出口过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调查产品:2胲生产出口商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其它生产商,出口商无任何关系.3新生产出13商在调查期后向欧盟出口一定数量规模的调查产品.CHINABICYCLE生产出口商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出口商的资格审查,以便确定其是否有倾销, 以及在被认定有倾销的情况下确定应缴纳的反倾销税税率.因此,争取新出口商复审,会为企业获得一次单独确定有无倾销或反倾销税率多少的机会.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同样出口企业需要具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待遇,才有资格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因此申请企业要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个条件或分别裁决的四个条件f后面介绍J.4日落复审反倾销措施持续的时间为5年,但是并不意味着5年后反倾销措施自动失效.5年之后反倾销措施是否失效还要进行日落复审.日落复审所复审的内容,即:是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继续倾销和对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再次发生.因此日落复审的目的是裁决是否维持反倾销措施,并不涉及到某家企业或国家的反倾销税率是否变化的问题.同时如果欧共体产业不提起丑落复审的要求,该反倾销税措施也自动失效.欧盟针对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因为欧共体国内产业没有提起日落复审而自动失效.(未完待续)骞。

中国与欧盟反倾销法程序性规则比较及借鉴

中国与欧盟反倾销法程序性规则比较及借鉴

( ) 一 申诉
收 了 G 1r 19 反 倾 销 守 则 》 多 方 面 特 别 是 关 于 程 序 Ar 《9 4 , 许
方面 的规定 , 关 于提起 申诉 人 的资格 要 求 。任 何 自然 人 或法 人 或没有 法人 、 资格 的任 何 联 合 体 都 可 以共 同 体 产 业 的名 义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要求 进行 调 查 以确 定 任何 被 指 控 的倾销 的存 在 、 度及 程
维普资讯
广 西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第 1 第 2期 7卷
20 0 2年 6月
J OURNAL OF GUANGXIADM I S NI TRATI VE
CADRE NS TUTE I TI OF 0LI CS AND p TI LAW
实 、 裁 和 向欧盟 部 长理 事 会提 交 反倾 销 的终 裁报告 , 初 经批
欧盟 反倾 销 法从 制定 以来 , 经过 了多 次补 充 和修 改 , 其
准后 正式 颁 布 。咨 询 委员 会 主要 对 反倾 销 的调查 和应 采取
的措 施提 供 咨询 意 见 , 欧 委 会 决 策 有 一定 影 响 。欧 盟初 对 审法 院则 负 责 对 欧 盟 机 构 所 实 施 的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司法 审
YU a c- i W nj r
( sa c nt ueo tr ain l a Reer hIsi t fI en t a L w,Wu a nvri , u a 3 0 2) t n o h n U ies y W h n 4 0 7 t
[ bt c] h es o nl aa z e ai c t t dca c rts fh rcdrlue i E U. niu pL w A s at e hs udy nl e t s ne hr t ii e oeuarl . A tdm a r T t ir ysh b co na n a e sc o t p sn —

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_理论与经验研究

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_理论与经验研究

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理论与经验研究冯宗宪向洪金*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反倾销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贸易偏转效应和贸易抑制效应的概念及基本含义进行了说明,并分别构建了两个Ber2 trand寡占竞争模型对前三种贸易效应进行理论分析。

通过理论推导及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具有负的贸易破坏效应、正的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

然后利用2002~2007年欧美国家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案例8位和10位税则号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考察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过程中不同阶段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和大小。

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措施不仅导致了指控国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减少,以及从韩国、印度等竞争国同类产品的进口量增加,而且促使中国涉案产品向第三方市场出口量增加。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贸易偏转效应一引言根据G ATT/W TO第6条的定义,倾销(dump i n g)指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在他国市场上销售并且出口量激增,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

¹同时根据WTO5反倾销协议6有关条款的规定,当倾销行为确实存在时,进口国相关的*¹冯宗宪: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710049电子信箱:g l obalxsc@126.co m;向洪金: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电子信箱:xh ji n2006@163.co m。

不同国家的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0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反倾销法对进口产品/正常价值0定义为该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或其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

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国反倾销法规采取相应的反倾销(anti d u mp i n g)措施。

¹近十多年来,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地区性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促进下,世界各国平均关税水平大幅下降,关税、进口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受到制约,反倾销逐渐由维护公平贸易的工具演变为各国使用范围最广、实施最频繁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获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总称。

其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在欧洲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律体系中,两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的地方,由于两者大部分相同而细节不同,故相同点便不再赘述,以下以不同部分为重点进行举例论述。

一、立法体制不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法律,其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三段:1、合同责任阶段, 1842年温特伯顿诉莱特案——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其中温特伯顿诉莱特案为英国判例,该判例所确立的无合同就无责任的原则被当时的美国所接受;2、过失侵权责任, 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严格责任阶段, 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至今,并由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源于判例法的原则,使其演变成成文法。

由于严格责任理论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充分,目前绝大多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使其成为责任法的基本制度。

为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同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

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美国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立法体制。

欧洲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7年1月27日,欧洲理事会在斯特拉斯堡签订《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即《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于是,英国在1987年,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三“归零”问题

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三“归零”问题

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三“归零”问题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中存在诸多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不乏技术性问题。

“归零”方法就是美国商务部通过技术手段调整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的惯用技术手段之一。

所谓“归零”,是指商务部在对不同规格型号或交易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后,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规格型号或交易(即没有构成倾销,或称“负倾销”)视为零,而不允许其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其它规格型号或交易(即构成倾销,又称“正倾销”)相互抵消。

“归零”方法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成为美国制止进口竞争、保护国内市场的工具。

欧盟、加拿大、日本、印度等多个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国均曾陆续针对美国在反倾销中使用“归零”方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多次做出过禁止“归零”的裁决。

一拖再拖之后,2012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取消反倾销中的“归零”。

然而,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频繁使用目标倾销和差别定价分析法,变相“归零”。

主要问题概括起来,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反倾销幅度时坚持使用“归零”方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违背商业合理性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诸多产品都征收“双反”税,产业涵盖化学、钢铁、轻工等等。

很多反倾销税令的产品范围都很广泛,如木制卧房组家具,征税产品包括床、床头柜、衣橱、桌椅等诸多种类产品。

显而易见,床、衣橱和桌椅的规格、成本、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力都差异颇大。

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上述销售到美国的不同产品的利润空间,定价规则也肯定是有所不同的。

低价产品和高价产品搭配销售,不同市场定价高低有所区别,是商家再正常不过的销售手段。

美国商务部使用“归零”方法,不允许正倾销和负倾销的相互抵消,完全违背了企业销售产品的商业合理性。

2.人为抬高倾销幅度对美国的“归零”做法表示关注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中最重要的案件是欧盟诉美国“归零法”争端案件(DS294)。

论欧美反倾销法案中“单独税率”规则

论欧美反倾销法案中“单独税率”规则

现行欧盟 反倾销 法的基本 渊源是《 9 6年欧 19 盟反倾 销条例 》 它被看作 欧盟反倾 销诉讼 的基本 , 法 。另外 , 欧盟 理事 会 对该 条例 的 三次 修正 和 欧
盟 委 员 会 就 反 倾 销 事 项 所 作 的 决 定 、 洲 法 院 就 欧 反倾 销 案 件 所 作 的判 决 也 是 欧 盟 反 倾 销 法 的 组 成
得 单 独 的 调 查 , 而 取 得 适 用 于 自 己 的单 独 、 体 从 具
欧美“ 独 税 率” 则 加 重 了应诉 企业 的 负 单 规 担 , 成 了不 公平 待 遇 。其 对 出 口商 及供 货 商均 造
据 中国 加 入 世 贸组 织 时 承 诺 的 “ 市 场 经 济 条 非 款 ” 在 对 中 国 企 业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时 , 以 继 续 , 可
wT 规则 , 进 一 步 指 出 欧 盟 《 倾 销 基 本 条 o 并 反
将 中国视为非 市场 经济 国家 对 待 , 最长 不超 过 1 5 年, 因此 诸多 国家 在进行 反倾销 调查 时 , 承认 中 不 国企业 的 国内销 售 价格 与 成 本 数据 , 而采 用 替代 国价格 认定 中 国企 业 的正 常 价 值 , 并继 续 认 为 中 国企业 的出 口完 全受 国家控 制而不 给予 中 国企业 单 独税 率 。即使 欧 盟 自 l 9 9 8年起 已不 再 将 中国 列 为非 市场 经济 国家 , 这也 仅 仅 是 意 味着 中国 但 不 再 自动地被 认 为 是非 市 场 经 济 国家 , 国企业 中 仍 需 证 明 其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以 获 得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2 ]
在 一 个 市 场 机 制 转 型 的 过 渡 期 , 为 应 诉 企 业 必 认

法国及欧盟国家的反倾销措施

法国及欧盟国家的反倾销措施

欧盟在 确定 “ 害 ”时 ,主要 研 究倾销 产 品的 损
增 长幅度,对欧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对欧盟 工业造 成 的影 响 。关于 进 口量 ,主要 考虑 进 口产 品 绝 对 数量 的增加 ,以及 相对 与 欧盟工 业 生产 和消 费 市场 占有率的提 高。关于市场价格,主要通过与欧 盟 同 类 产 品 比较 ,分 析 进 口产 品价 格 有 无 过 低 标 价;或从另一角度分析.即进口产品是否导致欧盟 市场价格 明显下降 .或在较大程度上 阻碍欧盟市场 价 格 的上升 关 于对 欧盟 工业造 成 的 影响 ,法 规 解
施。
不存在单独的反倾销条例而沿用欧盟反倾销规章 欧盟 国家采取 的是统 一 的反倾 销措 施 ,欧盟 第一 个 统一 的反 倾销 法 规 (84 9 号法 规 )制 定 于 16 6/5 98
年 ,后经 过多 次修 改 ,现行 的是 19 9 5年 1 2月颁布 的 9/8 号 ( 63 4 关于 防 御 非欧 盟成 员国倾 销 出 口规 章 的 实施细则 ) 。
维普资讯

海外政策 法规 ・
法 国及 欧盟 国 家 的反 倾 销 措 施
反倾 销作 为关 贸 总协定 认可 的法律手 段在 国 际 贸 易中 已实施 了几十 年 19 9 4年 4月 1 日关 贸总 5 协 定成 员国在 摩洛 哥签 署 了 ( 马拉喀 什协 定 )用法 律 文件形 式正 式确 定 了反倾销 的各项 原 则 。 白 16 年 实施 欧共 体共 同关 税 以来 ,法 国就 98 不 可信 时,则对 进 口产 品价 格进 行推 算 , 以得 出出 口价格 。 推算 进 口产 品价格 时 ,为 了比较 正常 价值 和 出


有关欧盟反倾销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内容提要:反倾销是本世纪初出现的国际通行做法,它最早于1904年诞生在加拿大,其后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反倾销法律规定。

70年代以后它同反补贴一起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武器。

反倾销法律规定迄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典型国际惯例。

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反倾销法。

在众多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中,欧美国家所占比例最大,在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案中,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也属最多。

有必要深入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特点,一方面可提高我国对欧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也有所借鉴。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

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

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

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

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

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

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

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

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

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

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关税保护的托拉斯和康采恩以牺牲价格将其货物送到加拿大来的时候,是为了加拿大的利益。

他们关心的并非是加拿大人民的利益,而是要冲垮加拿大的工业”。

这里的牺牲价格成了后来所谓的“低价”或“倾销”的代名词。

为免受外国商品低价输入对该国相关工业的冲击,是反倾销法萌芽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欧美还是其他国家,反倾销法的产生都具有这一特点。

例如美国,在《1916年税收法》中首次提出反倾销问题时明确指出,该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本国工业,抵御和防止来自域外的不公平竞争”。

虽然美国经过1921年、1954年、1974年和1979年多次修订,但对“倾销”的实质性定义均无变化。

现行《欧盟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一种进口产品如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向欧盟销售,即可视为构成倾销。

”可见,贸易保护特征明显。

(二)反倾销法的核心是保护本国产业,尤其是保护各自的制造业利益早期针对倾销的有代表性的意见和立法,均认为限制贸易的“掠夺性”意图为构成倾销的必要条件。

按美国法律,一国或几国的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还不足以构成倾销,只有同时对美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将该国进口商品裁定为倾销,并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如何确定损害程度,则有一些严格约定,某些方面与欧盟有一定差别。

欧盟各国反倾销法实体则认为:“要对有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倾销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征收反倾销税符合欧盟的共同利益”。

“换句话讲,如果倾销并未导致对欧盟工业的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如果对欧盟工业之损害并非由于倾销而产生,或对某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有损于欧盟的共同利益,就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反倾销法是从反面界定严重损害内涵的,并概括为三个“不是”,即损害不是无关的、不是无形、不是无关紧要的。

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倾销”的关键都是以是否有“损害及损害威胁”为前提的,因此,反倾销法的核心都是以征收反倾销税保护各自受“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产业。

当然,各国在关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的界定上,留有较大弹性,一些国家反倾销法在这方面规定得十分详细,要么干脆不作具体规定,留等主管机关决定。

(三)倾销价格确定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格为中心内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低价”的同义词,低价有无一个客观标准呢?除上述涉及到的“低价”结果即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这一客观标准外,还有一个倾销国的国内“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标准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例如美国商务部是把某一产品在美国(作为进口国)和出口国的零售价作为基价,分别推算其出厂价。

按美国零售价或批发价推算出的出厂价作为“美国价格”,将商品在出口国的零售价格推算出的出厂价作为“外国市场价值”,即“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如果推算出的进口国的出厂价低于出口国的“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则符合倾销的价格条件,其中的低价幅度则被视为“倾销幅度”。

将这一标准与“损害”标准结合在一起,可判定是否构成倾销。

欧盟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在市场经济的国家是以“在正常贸易方式下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消费相同数量的某一产品实际支付的可比价格,为产品的正常价值”。

也就是说,产品正常价值按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确定。

正常贸易是针对“非正常贸易方式”而言的,按现行《欧盟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可能有联营关系或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贸易被视作“非正常贸易方式”下的贸易。

目前世界各国对“正常价值”的表述是比较统一的。

(四)欧美的反倾销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有较统一的特殊规定欧美各国普遍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和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控制,因而其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无密切,因而对这类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需要用特殊方法。

其办法是设置一种“替代国”制度,即以一个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作为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以替代国相同产品的构成价值确定其“正常价值”。

同时,如果替代国生产的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其本国所占份额很小,则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被视为公平价格或正常价值。

这显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利,带有歧视性和不合理性。

我国在这方面曾深受其害,印度、巴西、印尼、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都曾被选定为中国的替代国,甚至我国已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写过十四大报告后,不少国家仍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等。

直到1998年4月7日,欧盟才通过决议,将中国、俄罗斯从其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

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都按市场经济国家处理,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中国必须递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的产品是按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的证据。

这同样增大了我国产业应诉反倾销的难度。

(五)欧美反倾销的基本术语和机制相同世界各国在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基本相同的用语和概念,它们主要包括:倾销、反倾销、反倾销调查、倾销差价、倾销幅度、反倾销税、本国价、购成价、国内产业、相似产业、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等等。

无论是欧美,还是其他发达国家,其基本机制也是相同的,它包括倾销的构成要件、倾销差价的确定机制、反倾销损害的确定机制和反倾销调查的主要阶段都是基本相同的。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差异比较(一)法律渊源不同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中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严谨规范,欧盟除成员国英国外,大都属于成文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此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此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者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律为特征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总称,其特点是自由便当,主要包括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家。

美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具有多元性,它是由国会制定法、国际法、行政法和判例法构成,每一法源又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

而欧盟的反倾销法除运用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及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外,目前欧盟自己的反倾销渊源只有一个,即原欧共体理事会2423/88号条例。

产生差别的原因就在于所属法系的不同。

美国尽管在反倾销领域中有许多制定法,但其实用主义的指导思想并未鼓励立法者企图一劳永逸地制定一个包罗万象的反倾销法。

而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一个详尽的、无所不包的法典,然后照章严格执行。

欧共体成立不久,就试图一劳永逸地统一各国零碎的反倾销法规定,1968年理事会459/68号条例,就是这种尝试的结晶。

然而,现实发展总是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以后欧盟不得不频频修改其反倾销立法,并经过1973年、1977年、1979年、1984~1987年、1994年五次修改,才达到现在这样比较成熟的形式。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例不完全相同这主要是指反倾销法某些细节和实施做法上有所差别。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要具备两个条件,即销售价格低于“公平价格”和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严重损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某一美国产业的建立”这两个要件。

而欧盟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其一是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其二是对欧盟造成损害,其三是倾销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其四是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欧盟的共同利益。

上述规定表明,欧盟将是否符合其整体利益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关键。

(三)倾销幅度的确定机制略有不同1.在表述上,美国法律研究的倾销幅度是依照美国售价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差价确定,欧盟则是依据向欧出口价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价来确定。

这种表述上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价值观或传统——美国人更注重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和公平。

2.在结构价值上,美国将结构价作为确定倾销幅度基准价时,要求在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和其它费用基础上,外加不低于上述成本10%的综合费及占上述成本和综合费8%的利润额。

欧盟则视具体情况加一定管理费用和利润,并无固定百分比。

3.确定受调查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售价方法上,美国是以成交价和出口商品销售价两种方法确定,而在欧盟对欧出口价格则一般须从实际出口价(即通常的CIF)中扣除海运运费、保险费以及在出口国中支付的直接销售费用,从而使出口价恢复到出口国的出厂价水平。

不过,这一差别近年来已渐趋消失,美国也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出厂价”作为比较的基价之一。

4.损害确定的难易程度上,美国法律规定相对较严格,因而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较少,所以在美国起诉案件多,最后征税的较少。

1999年中国宝钢出口美国的冷轧板遭反倾销诉讼,到20XX年8月历时一年的调查认定中国没有给美国国内同类造成实质性损害,意味着中国的冷轧板从此可自由进入美国市场,而不会被征收任何形式的反倾销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