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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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强化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一)岗位定期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核心是防范“三聚氰胺中毒”,为此,建立规范的岗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对煤矿工作中的危险品和有害物品进行监测和识别。

(二)职业病危害物品识别煤矿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物的识别和掌握,建立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制度,让职工了解职业病危害物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比如,对于致癌物的识别、管理和排放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

(三)工作场所环境治理要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水平,建立面向方向的ICT技术,对煤矿环境进行全面监控和管控,从来源上减小危害物对职工健康的损害,使工作场所环境达到卫生、清洁和安全的要求。

(四)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建立完备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措施,贯彻落实分级防控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遇到风险事件时具有强大的应对能力和处理能力。

(五)职业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在于职业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煤矿应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工作场所通风通控、防爆通讯等设施建设,通过职业保护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使职工的岗位安全得到保障。

(六)加强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煤矿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是利用医疗手段,对职业病进行早期检测、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工作。

煤矿应从完善职业病监测和诊疗机制、加强职业病医疗服务、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等方面入手,提高职业病的早期预警与诊治水平。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追究(一)落实管理责任对所属煤矿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管理人员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加强对职工的教育要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让职工勇于发现问题和及时回馈问题,同时根据职工的个人和岗位特点,把握职业病防护的技术、方法和技巧。

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矿山应对开采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有效地控制或尽量消除粉尘的发生,消除职业危害源。

二、开釆作业时应采取湿式作业,防治粉尘飞扬。

三、矿山的职工要加强个人防护和增强体质,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减少粉尘吸入。

四、矿山负责人要加强防尘技术的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尘制度和防尘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防尘设备必须经常和定期进行技术监测,效果评价,以发挥防尘作用。

五、搞好职工的防尘宣传教育,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的职工了解粉尘的危害,以及防尘的知识。

六、加强对粉尘作业工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加强对作业现场定期粉尘浓度检测及监督检查,并建立职工个人身体状况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矿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1.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护矿工身体健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订立以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一)党委、管理层及领导干部担负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其任务包括:1. 督促煤矿全面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实施各项防护措施,并向职工公示煤矿欣慰质量及职业危害掌控效果。

2. 审批煤矿干部任职和聘任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检验员等有关人员的资格,并对其职业危害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议及各项工作进行引导和督导。

3. 订立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各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察看。

(二)煤矿下属单位领导干部担负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其任务包括:1. 审批订立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并定期向职工进行宣扬教育。

2. 督促职工佩戴防护用具,加强应急处置学问学习和技能培训。

3. 要求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嘉奖和纪念活动,并适时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培训。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担负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责任人,其任务包括:1. 负责订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实在操作规程,并确定培训计划。

2. 布置职业危害检验员对各岗位进行检测,并依照检测结果订立实在操作规程。

3. 依据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培训。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依据企业管理和应急现场处理需要,应当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内增设职业危害防备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机构。

三、职业危害管理培训(一)职业危害管理培训需充足以下条件:1. 职业危害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

2. 培训内容包括对各种职业危害的认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选择、正确佩戴防护用具的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的学习等。

3. 培训方式包括课堂教学、演示与操作练习等。

(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的对象一般为煤矿新近聘请及调整误工种和部门的职工,并应当定期进行巩固性培训和考核。

2024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2024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2024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2024年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细化了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明确了职责和责任,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以确保全国各地的煤矿安全和劳动健康。

一、制度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和对象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煤矿企业和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制度的对象主要是煤矿工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三、制度内容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目标:全面提高煤矿工人的健康水平,减少职业疾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2. 煤矿职业危害识别和评估:制定详细的危害识别和评估方案,对煤矿职业危害进行科学和全面的识别和评估。

3. 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措施: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4. 煤矿职业危害监测: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监测机制,定期对煤矿环境和工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5. 职业健康管理:加强对煤矿工人职业健康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完善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7.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制度执行1. 煤矿企业和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和规章,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

2. 煤矿企业和单位要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水平和安全意识。

3. 煤矿企业和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政府要加大对煤矿职业健康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制度评估和改进1. 煤矿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2. 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最新最完整)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最新最完整)

目录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3)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5)第八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7)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0)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22)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3)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5)第十三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8)第十四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4)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2015年03月0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概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职责及管理制度。

3.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4.煤矿企业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病危害问题。

5.煤矿员工应当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1.预防策略(1)采取“三同时”措施(即: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出现时,必须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投产前,必须进行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用品与作业同时出现时,必须正常使用)。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来替代原有的工艺、技术、材料。

(3)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员参与。

(4)引进先进的职业病预防设备设施,加强管理,防范职业病危害。

2.职业病检查(1)所有员工必须接受职业病检查,包括入职前、离职前、中途转岗前等。

(2)对于因矿井环境和工作条件引发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常规体检和职业病筛查。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通风设施、防雾设施等,确保员工的安全。

(2)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服等。

4.职业危害检测(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职业危害检测和监测工作。

(2)对煤矿环境和从业人员进行常规职业危害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问题。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领导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制度:制定和完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危险源和危险操作的防范措施,确保从业人员按规程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对危险的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对于在安全生产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倡导安全生产。

6. 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制度:要求煤矿企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出口、防火设施等,同时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7.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级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以上是露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不同的地区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进行相应的细化和完善。

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通知各科队、各参建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条组织机构与责任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主管副矿长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2 -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组长:矿长副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成员:各副总师、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电力通讯设备科、基建科、计划经营科、物资供应科、通风队、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组长的职责: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得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得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就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得危害。

第四条煤矿就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得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与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矿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控制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这个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管理责任:确定煤矿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领导和管理。

2. 职业危害评价:对煤矿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职业危害类型、程度和范围。

3. 预防措施:根据职业危害评价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

4. 安全教育培训: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让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健康监护:建立完善的矿工健康监护制度,对矿工进行定期的体检和职业卫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引起的健康问题。

6. 事故应急管理: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职业危害事故。

7.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执行这个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需在病院进行职业健康查抄,并由企管部成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然常识培训时,必需把职业病防治常识及劳动卫生常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然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查抄。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需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分要成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分必需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合,按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合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尺度。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成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合内的浮尘,潮湿作业场合内的落尘,使其不克不及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克不及达到的处所,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潮湿。

8、掘进工作面必需采纳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办法。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阐扬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尺度时,要当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尺度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然防护,其他能够报酬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报酬本〞的原那么,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到临时,应筹办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合呈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按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合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当即采纳相应的办法。

14、严格按照煤矿安然规程规定,对出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合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合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煤矿作业场合,包含矿井、矸石堆放区、矿山车间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防备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原则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应以科学管理、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综合防控。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应依照防备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应依据煤矿作业场合实际情况,订立适合的防治措施和掌控标准。

第三章职业危害识别评价第七条煤矿作业场合应进行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包含环境监测、生产过程分析、人员接触评估等。

职业危害识别评价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员工,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依据职业危害识别评价的结果,煤矿作业场合应订立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方案。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控措施第十条对于不同的职业危害,煤矿作业场合应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和防控标准。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控设施,包含通风系统、防尘设施、个人防护装备等。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控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护和修理修整。

第五章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估第十四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监测体系,定期对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煤矿作业场合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员工。

依据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煤矿作业场合应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并跟踪效果。

第六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煤矿作业场合应订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应对。

第十八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措施、通信设备等内容。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合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本领和救援水平。

第七章责任与惩罚第二十条煤矿作业场合的负责人应负有最终责任,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煤矿作业场所是一个存在着多种职业危害的场所,如煤尘、噪声、振动、高温等危害因素。

这些危害因素对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会造成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

2.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内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危害因素评价和监测煤矿作业场所应通过评价和监测危害因素,及时了解职业危害的现状和趋势,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2 危害控制针对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物理控制、工程控制和个体防护等。

2.3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煤矿作业场所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并加强对矿工的预防保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4 多学科、多部门的协作职业危害防治需要多部门的协作,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医疗等部门,煤矿作业场所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体系。

2.5 紧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危害紧急预案,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3. 管理制度的遵守和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遵守和落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3.1 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管理制度需要主管部门与工会达成共识并付诸实施,以明确责任,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实施。

3.2 科学使用职业卫生设备煤矿作业场所应科学使用职业卫生设备,根据煤矿作业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

3.3 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有参与煤矿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加强职工防护意识,及时掌握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水平。

3.4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卫生监测及防护用品配发情况等内容做好记录,形成标准化数据,以便对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追踪、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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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0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3第八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7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8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9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第十三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任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通风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工作。

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通风科、各采掘、辅助区队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毕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确保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员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身体健康。

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3、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6、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工作。

8、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放炮前后必须喷雾撒水降尘。

9、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治理。

10、对超出国家规定、影响员工身心健康的噪声,必须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保证措施1、为从事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要结合矿井采场分布情况,做好本矿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1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员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告知的内容:(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七)为员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毕节煤炭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员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1)自觉遵守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三、告知的责任部门: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1、矿长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全科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区队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1、培训计划:区队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矿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内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定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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