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超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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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学校校园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维护000-广大师生消费权益和身心健康,全面引导、督促我市校园超市(商店)规范经营,坚持“安全、阳光、服务、微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不含幼儿园)。
第二章校园超市创建标准
第三条校园超市应位于校内,位置要选择适当,不得设在教学区。经营场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营业面积在40-130平方米左右(具体营业面积视学校规模而定)。
第四条校园超市要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卫生食品登记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许可证件,并在醒目处统一悬挂。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校园超市在县域内要统一设计门头,统一编制序号。商品的陈列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区设置,摆放整齐有序,售卖环境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校园超市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岗前培训证》,并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查体。
第七条校园超市内消防器材应齐备完好,各种设备设施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章校园超市运营模式
第八条县域内的校园超市的运营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选定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负责校园超市的统一配货与经营管理。
第九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税务、卫生、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在学校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考察、评审,选择一批规模大、诚信度高的企业作为校园超市运营的备选企业,供各县市区选择参考。
第十条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
第十一条市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已进入校园经营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考评,考评不合格者,立即取消配送、经营资格,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园经营。
第四章校园超市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校园超市连锁体系的创建以县为主,市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按照“分批纳入、依次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对现有校园超市(商店)教育主管部门将联合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审核,检查合格的予以备案,纳入统一管理范畴,不合格的勒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到期的校园超市(商店)原则上不再续签合同,依照相关程序,纳入校园超市连锁体系。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校园超市,必须逐级申报,考察认定后,依照有关程序设立。新设立的校园超市,由校方与运营单位签订合作合同,纳入统一管理轨道。
第十六条加入连锁体系的校园超市,由校方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学校的合法应得利益。
第十七条暂时没能纳入连锁经营的校园商店,由校园超市连锁体系的运营机构统一配置货物,不得通过其它途径进货,如有违反,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五章经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校园超市实行“五统一”的管理方式,即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承诺、统一台账、统一店面形象、统一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统一实施三项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即《进货验货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校园超市所经营的商品一律由校园超市连锁体系配送中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商品的存放必须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变质或过期的食品,不得擅自改变进货渠道,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在校园超市内不得售卖以下商品:
1、超保质期的食品和饮料;
2、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
3、卫生部明令禁止学生使用的商品;
4、无“QS”标识的直接入口食品;
5、与学校食堂饭菜相同的食品和无正规出厂包装的
食品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及时登记食品的生产厂家、时间、数量、保质期等;同时索要票证,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统一销售安全承诺,不销售伪劣商品、“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承诺的内容应上墙悬挂。统一价格承诺,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不高于本地同类同期的市场价格,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第二十三条开展优质文明服务。要文明售货、礼貌待客、微笑服务,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严防不合格食品、用品出售的现象发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方式实施日常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校园超市的指导,要适时开展重点商品的质量抽查,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超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的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有“校园超市”的学校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具体名单报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备案。要发挥监督员的作用,监督校园食品安全,加强对校园超市的管理,每周
必须进行2次以上的例行检查,每次检查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并在每月月底将本月的检查情况汇总整理上报县勤俭办,由县勤俭办存档,以备检查。凡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除追究运营商(承包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学校管理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校园超市要以人为本,突出服务学生主题,实行微利经营,切实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称心如意、安全放心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济宁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