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理念和高校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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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理念和高校的社会责任

提要:"大学的理念"不同于"高教的理念",也不同于"办大学的理念"。大致来说,可以把"大学的理念"分为三种类型:英国式的、德国式的和美国式的,三者的核心内容分别是教研并重、校园生活和社会服务。本文拟概括这三种类型的大学理念,讨论它们与当代中国社会的相关性,并论证这样一个观点:不仅美国"赠地学院传统",而且德国洪堡的大学理念和英国纽曼的大学理念,也可以看作与大学的社会责任密切相关。

关键词:大学,理念,教研并重,校园生活,社会服务

"大学的理念"一词在国人近年来对高校改革的讨论中,屡有所闻。本文先界定"大学理念",然后概括高教史上影响巨大的三种大学理念,并讨论它们与当代中国社会的相关性。

一.什么是"大学的理念"?

中文的"大学"一词是对于拉丁文的universitas的翻译,其最初的含义是"学生公会"或"教师公会"。大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最初很大程度上是民间的甚至是自发的:众多学生聚集在城市,聘请教授为他们传授知识;传授知识和接受知识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都组织成民间社团,也就是所谓universitas。13世纪初的巴黎是这种意义上的universitas的集中地。1231年,教皇发布敕书《学问之母》,承认大学有权制定它自己的规章、规则、课程设置和标准学位,被认为是巴黎大学的"大宪章",而巴黎大学也因此而被看作是最早的作为一种正式建制的大学之一。

中文的"大学理念"一词,是从德语的"die Idee der Universitaet"和英语的"the idea of a university"翻译过来的。这两个词中文也可以译为"大学的观念";之所以通常都译成"大学的理念",可能是因为想以此来强调形成这个说法的文化背景。现代大学制度是在费希特、谢林、黑格尔、施莱尔玛赫尔这样的哲学家,以及洪堡、纽曼这样的教育哲学家的深入参与之下建立起来的。对于这些哲学家来说,有形的文化作品和社会建制是无形的理念的外在表现;文化和制度离开了内在的理念,就成了一具僵尸。大学的理念,也就是大学的灵魂、大学的生命。当然,理念之体现于外总是不完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理念与特定时期的文化和制度的关系又是一种理想和现实的关系。此外,在现代社会中,大学是一个生长在特定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经济体系、福利国家制度和经济全球化等等)之中的生命体,因此我们又要重视大学的内在理念和大学的外在功能之间的矛盾。大学的理念与大学的建制的关系、大学的理念与大学的功能的关系、大学的理念或理想与大学的现实的关系,这些问题对于办好大学都具有关键性意义,而哲学的思考可以对澄清和处理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但我们要防止把"大学的理念"理解为"高教的理念"。高等教育是现代国家三级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学校-中的一个层次,而大学-university-则是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University本来就含有"综合性"的意思,甚至可以说"综合性university"的说法是同义反复,而"非综合性university"的说法是自相矛盾。当然,我们不必拘泥于西方人对university的理解;我们可以说,大学-university-在国外是指综合性大学,在中国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高等学校,因而"大学的理念"在中国就是指"高教的理念"。这当然可以,但我们因此就不仅要明确西方人讲的"大学的理念"与中国人讲的"大学的理念"涉及的并不是同样的对象,而且要考虑,在中国谈论西方人所谈论的那种"大学的理念",也就是综合性大学的理念,是否仍然有必要。笔者以为,在中国谈论综合性大学的理念是很有必要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综合性大学是很有必要的,而这样的大学是不同于其它类型的高等学校的。说这样的话并不是指其它形式的高等学校-特色高校、专科学校、社区学院等等-比综合性大学低人一等。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以不同的形式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办学效益,因此高低优劣主要是在各自范畴之内区分出来的。比方说,社区学院虽然在办学层次和规模上不如综合性大学,但一所优秀的

社区学院毕竟是优秀的,而一所蹩脚的综合性大学毕竟是蹩脚的。把"大学的理念"与"高教的理念"区别开来,或许不仅有助于强调综合性大学的特点,也有助于避免这样一种倾向:用是否达到综合性大学的层次和规模作为衡量所有高等教育机构的唯一标准。

同时,我们还有必要把"大学理念"(或"高教理念")与特定高校的"办学理念"区别开来。至少根据我的理解,在西方的语境中,"大学的理念"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大学这种社会建制的内在精神,它是大学这种社会建制区别于企业、军队乃至小学、中学这样的社会建制的特点,而不是这所大学区别于另一所大学的特点。当然,我们也可以说,我们不必拘泥于西方的说法:"大学理念"和"办学理念"在西方虽然是区分开来的,但在中国,"大学的理念"就是"办学的理念"。这当然也可以。但问题不在于用什么说法,而在于有没有实质性的理由把一般意义上的大学理念与特定大学的办学理念区别开来。我觉得是有理由进行这种区别的,因为大学理念涉及的是大学的一般特征和一般理想;它不仅是衡量特定大学的办学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特定大学的办学理念的重要标准。假如某所大学的校长的办学效果非常符合他的办学理念,但他的办学理念却与通常所理解的大学理念大相径庭,那么,虽然用他的办学理念来衡量,他的学校或许很成功很优秀,但用一般的大学理念来衡量,可能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此外,"大学理念"不像"办学理念"那样仅仅诉诸大学的校长乃至全体员工,而且诉诸全社会,它对于政府、知识分子和全体公众是否具有说服力和感召力,决定了大学是否具有适宜的社会文化生态。当然,在强调把一般意义上的"大学理念"与特定高校的"办学理念"区分开来的时候,还要强调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得"办学理念"有依据、"大学理念"有落实。

二.德国式的大学理念:大学与知识创新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从洪堡(W. von Humboldt)在1810年受命组建柏林大学开始的。创建柏林大学的历史背景,是作为德意志最大公国的普鲁士在法国的攻击面前不堪一击,不仅割让土地,而且失去了几所重要的大学。也就是说,柏林大学的创建,是德国人努力用精神力量来补偿物质损失的一个结果;从一开始,柏林大学的办校宗旨就是服务于国家利益。但在洪堡等人看来,为国家利益服务不等于放弃大学自主和学术自由。他们设法向统治者们表明,恰恰是这种大学自主和学术自由,才更符合普鲁士作为一个文化国家的根本利益。这里所说的"学术",德语的说法是Wissenschaft, 比英语的对应词science含义更广,不仅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而且也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文科学或人文学科-哲学、历史、文学和艺术。作为这种意义上的"科学"赖以存身的社会建制,大学(University或Universitaet)必须真正是"大"学:不仅是学校规模大,而是学科范围广(universal)。只有以这样的科学为核心的大学,才能培养洪堡所说的"全面人格"(vollstaendige Menschen),才能成为全民族精神文化生活的典范和中心。

在高等教育史上,德国式大学理念中最有影响的思想,是强调上述意义上的科学或学术在大学中不仅是传授的对象,而且是探索和创新的对象。这就是著名的"教学和科研并重"的原则。根据洪堡的观点:"...高等学术机构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把学术(Wissenschaft)始终看作是在与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打交道,而学校则相反只涉及已经完成的、已经确定了的知识。因此,高等学府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于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高等学府,并不是教师服务于学生,而且教师和学生两者都服务于学术。教师的表现取决于学生的在场和兴趣-若没有这一点,科学和学术是无法成长的。如果构成听众的学生不自愿地聚集起来,教师就会不得不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把他们寻找出来。实现学术目标的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对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性情的综合。教师的心智比较成熟一些,但它也发展得比较片面一些、比较冷静一些。学生的心智还稚嫩一些、不那么专一一些,但对每一种可能性它都不回避、不拒绝。"1在洪堡的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大学成了科学研究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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