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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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特制定《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单位的组织管理、员工行为和社会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的创建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建文明单位,单位应积极倡导文明行为,规范组织管理,弘扬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三条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岗位职责的分配,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评估员工的绩效表现,激励优秀员工,引导员工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我。

第三章员工行为第五条单位应严禁员工任何形式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嘈杂聒噪、乱扔垃圾、违规吸烟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单位应鼓励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讲究礼仪,增强自我修养和道德观念。

第七条单位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志愿服务,提倡绿色出行和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对于长期积极、贡献突出的员工,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九条单位应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单位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一条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章工作环境第十二条单位应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单位应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提倡节约用纸,减少资源浪费。

第六章创建和评选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创建和评选方案。

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单位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我省特制定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此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考核内容(一)单位人员素质1.人员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言行举止大方得体,以身作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服务态度:对待服务对象的态度友好、热情、耐心,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3.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单位文化建设1.文化理念:明确单位的核心价值观念,使员工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

2.企业公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3.员工培养: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人格修养,提供良好的培训和晋升机制。

(三)单位创新能力1.科技创新:鼓励单位积极投入科技研发领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水平。

2.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提升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

3.业务创新: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和渠道,不断推陈出新,适应市场的变化。

(四)社会责任1.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绿色生产、节能减排。

2.返乡助农:鼓励单位开展助农活动,支持当地农民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

3.公益慈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关心弱势群体,帮助他人。

三、考核方法(一)随机抽查组织专业考核团队对文明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走访、记录,详细了解单位在各个方面的运营情况和文明行为。

(二)年度报告各单位每年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报告,包括单位文明行为的改进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报告应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考核结果及奖励措施(一)优秀文明单位:1.被评为优秀文明单位的单位将获得奖牌和荣誉证书,享有相关荣誉标识权益。

2.获得优秀文明单位的单位将被列为省级文明单位,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二)先进个人:1.优秀文明单位、部门或个人可以提名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应得到评选小组的认同。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文明建设的管理和推动,规范单位的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特制定本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1.文明言行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提升员工的文明素养,每月各单位内部评选出文明员工,并报送文明办公室备案。

评选文明员工应考察员工的礼貌、谦虚、尊重他人、守时等方面的表现。

2.环境卫生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以创建整洁、绿化、环保的工作环境。

每月评选出环境卫生先进单位,并进行公示。

3.文明服务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

每月对服务行业单位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文明服务先进单位。

第三章考核要求1.文明言行考核(1)员工的日常行为应该予以严格要求,禁止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辱骂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2)鼓励员工遵守秩序,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益,提倡以礼待人,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2.环境卫生考核(1)单位应定期清理办公环境,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卫生。

(2)鼓励单位进行绿化,提升单位周边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环保活动。

3.文明服务考核(1)服务行业单位应严格要求员工执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2)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客户问题,改进服务。

第四章考核方法与周期考核方法:(1)自评:文明单位通过填写文明单位自评表,自行评估单位的文明程度。

(2)测评:由文明办公室组织专业测评小组对文明单位进行现场测评。

(3)巡查:文明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的文明建设情况进行随机巡查。

考核周期:(1)文明言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2)环境卫生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3)文明服务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第五章考核奖励1.根据考核结果,设立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评选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并颁发奖励证书。

2.给予考核优胜单位相应的奖励,如奖金、奖品等,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建设。

第六章考核处罚对于存在不文明行为或环境卫生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是为了促进单位工作的文明和规范,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员工素质,建设良好的单位文化氛围,推动单位整体发展而制定的。

1.2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1.3 本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二、工作时间2.1 单位设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

2.2 员工应按照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要求,准时上岗、下岗。

2.3 员工必须保证工作期间的专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三、工作纪律3.1 员工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

3.2 员工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台账。

3.3 员工应保护单位财物,严禁洗劫、盗窃和挪用单位财产。

四、职业道德4.1 员工应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4.2 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4.3 员工应尊重职业操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环境5.1 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5.2 员工应爱护工作环境和办公设备,不得损坏单位设施。

5.3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并不得在工作场所乱扔垃圾。

六、奖惩制度6.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6.2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单位可以通过发放奖金、提升职位等方式进行奖励。

6.3 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员工,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方式进行惩罚。

七、监督机制7.1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

7.2 员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对工作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并严肃处理所涉违纪行为。

八、附则8.1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但必须经过单位领导层的审批。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与总包单位一起申报(一个工地最多只能三个参建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单位文明建设,树立文明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构建和谐单位环境,本单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全体员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单位领导担任最终监督责任。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文明意识,言行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得出现辱骂、恶语相向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在单位内外应当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七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违背规定。

第八条在日常交往中要提倡友善相处,团结协作,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打架斗殴、携带违禁品等行为。

第十条在单位内部会议和活动中应当积极参与,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文明礼仪规范第十一条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应当注重形象仪容,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暴露不雅之服装。

第十二条在与客户、同事交流中,应当注意言谈举止,礼貌待人,声音要亲切优雅,不得粗鲁无礼。

第十三条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有礼,不得出现态度冷漠、骄横等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在公文书写和发言时,应当言辞得体,逻辑清晰,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侮辱他人言论。

第十五条在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不得喧哗、扰乱秩序,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在单位接待活动中,应当注意礼节,礼貌待客,不得出现对客户不尊重的行为。

第四章劳动纪律规范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懒惰敷衍。

第十八条在工作中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休或请假,不得拒绝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信息,不得私自传播不实信息。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不得违章操作。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遵守宪法和法律。

文明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做到合法合规。

同时,文明单位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2.保护环境和资源。

文明单位应该注重环保和资源的有限利用,减少浪费和污染。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优先使用环保设备和材料,并积极倡导员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等环保行为。

3.重视员工福利。

文明单位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文明单位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员工关怀和培训活动。

4.提倡公平竞争。

文明单位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产品质量、营销手段、价格决策等方面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5.责任意识。

文明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对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员工行为负责。

在面对社会问题时,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并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6.建立和谐员工关系。

文明单位应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通过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创造公平的晋升机会,建立和谐、尊重、平等的人际关系。

同时,鼓励员工自我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向上的上进心和创新能力。

7.创新和发展。

文明单位应积极鼓励员工创新精神,提倡学习和不断进步。

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8.社会形象塑造。

文明单位应注重形象塑造,通过公共关系和社会活动等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企业形象宣传中,要遵守诚信守信原则,真实宣传企业的实力和业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总之,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全面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重视员工福利和公平竞争,具备责任意识和和谐员工关系,具有创新和发展的能力,同时注重社会形象塑造。

这样的文明单位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单位创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资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过程和成果;(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各个方面;(三)安全性:确保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四)规范性:档案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档案资料范围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范围包括:(一)创建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文件;(二)创建活动相关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资料;(三)创建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通知、通报等;(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取得的荣誉证书、奖牌、奖状等;(五)其他与文明单位创建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资料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资料收集:(一)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备份,确保其安全性。

第六条档案资料整理:(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时间、类别等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保其有序存放。

第四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保管:(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符合国家档案保管标准的档案室;(二)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八条档案资料利用:(一)档案资料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借阅、复制;(二)借阅档案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登记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信息;(三)档案资料利用过程中,应确保其安全,不得损坏、遗失。

第五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一)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批准后方可销毁;(二)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鉴定、登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销毁档案资料时,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树立和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工作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文明单位根据创建的角度不同,可分为文明创建单位、文明示范单位、文明单位等级。

第二章文明创建单位第四条文明创建单位是总公司评选出的,在各级单位范围内,对文明单位进行创建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营业资格;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4.经营行为合法合规;5.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6.员工综合素质较高;7.社会责任意识强烈;8.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六条文明创建单位评选程序:1.市场准入资格审核;2.绩效考核;3.文明创建单位评选。

第七条文明创建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三章文明示范单位第八条文明示范单位是在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模式下,总公司对文明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单位。

第九条文明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员工进行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的提供;2.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3.对外宣传企业文明单位形象;4.遵守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明示范单位的评选标准:1.用户对该单位的评价;2.文明创建单位的评选标准;3.平台内部对单位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文明示范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章文明单位等级评定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是对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全面评估和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和晋升机制;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拥有高效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4.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5.具备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广泛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单位,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下面将就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提升单位的整体素质,确保单位具备文明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公司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发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培育文明单位,提升单位文化建设水平,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员工归属感。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员参与、错位督导的原则。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得到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考核和评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主导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初评环节由由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文明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

第十条考核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初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问题,可进行整改追究。

第十一条评定环节由公司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评定和公示,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素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文明管理和环境保护。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一、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组,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具体负责,成员各负其责,定期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二、党、团、工、妇各组织总动员,加强创建宣传力度,形成争先创优氛围。

三、实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

四、对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和效果。

五、深入开展岗位文明工程、家长文明工程和幼儿文明工程,树建文明园风。

六、大力度进行校园环境建设,有计划地投入,建设高标准的绿色校园。

七、全面深入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八、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反馈机制,定期发放反馈意见表,设置反馈信箱。

九、处室、班级和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评模选优一票否决制。

1.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家长和社会反映强烈的;2.工作马虎,安全意识淡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3.民主管理观念落后,无视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上访的;4.违反园规园纪,自由散漫的;5.进行迷信、赌博活动,生活方式不文明、不健康的;6.对待家长态度不好,引发家园之间矛盾的;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瞒报的。

第二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沾文明委[2008]8号沾化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县各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建设富足生态和谐新沾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推荐,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各类先进单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吸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四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总则。

为了推动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单位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二、创建条件。

1.单位应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

2.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3.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

5.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文化氛围,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员工道德素质。

三、创建程序。

1.单位自愿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创建程序。

2.单位需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

3.单位需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单位需进行文明单位创建评估,对单位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5.单位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创建标准。

1.单位文明素质标准,单位员工文明礼仪行为得到社会认可,单位文化氛围和谐健康,单位形象良好。

2.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

3.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经营合规标准,单位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创建成果。

1.创建合格单位,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创建合格单位,将被列入省级文明单位名录,获得相应的宣传推广机会。

3.创建合格单位,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附则。

本标准由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为了确保文明单位的创建和运营活动能够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标准,需要提出一系列的规范和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1. 法律遵从:文明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 诚信经营:文明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所有相关方建立互信关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环境保护: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劳动法规遵守:文明单位应当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 社会责任: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课题,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6. 诚信纳税:文明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7. 人才培养:文明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推动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8. 信息透明:文明单位应当向相关方公开必要的信息,保持信
息透明度,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9. 安全生产:文明单位应当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10. 诚信竞争:文明单位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公平竞争,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

这些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所调整或增加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五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五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1、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三个文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系统和部门,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4、建立精神文明办公室,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

5、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文明办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二、分工负责制度1、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主要负责人总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3、文明办是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4、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建任务。

三、会议制度1、每季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2、每年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四、检查督导制度1、每半年一次对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作为社会监督员,对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江苏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1

江苏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1

关于2016-2018 年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评选工作的说明一、评选规则对所有往届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统一采用重新申报制,不再采用复查确认制。

二、关于评选类别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要求,从本年度开始,江苏省文明校园作为单独序列进行评选表彰。

三、关于评选范围1.总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建制村、乡镇、单位(社区)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2013-2015 年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荣誉称号和复查确认保留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荣誉称号(名单详见苏文明委〔2016〕10 号);(2)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或相当层级)文明创建荣誉称号,且被纳入2016-2018 年度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预申报名单。

因近年来机构改革而重新设立、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可直接申报参评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

四、关于评选条件按照2019 年版测评体系规定要求申报推荐。

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年度评选表彰之日,存在负面清单列举情形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参评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

五、关于评选程序(1)自愿申报参评。

申报江苏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在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进行自测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区文明办(党群部)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择优推荐上报(6月20日前)。

各县区文明办(党群部)依据相应测评体系,对申报村镇、单位、社区进行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报县区文明委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报告、推荐名单(按初审综合情况排定先后顺序)和申报表(见附件1、2、3)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市文明办。

(3)组织资格审核和抽查。

市文明办对县区文明委推荐的村镇、单位、社区,依据相应测评体系组织测评,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实地抽查。

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申报材料严重失实、创建水平明显不符、存在负面清单列举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参评资格,且所缺名额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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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

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

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省或本省辖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

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

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

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

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

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

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文化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民主管理科学规范。

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

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

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

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创建第十二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

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

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

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

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评选第十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

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

从2007年开始,省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省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第二十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1.自查申报。

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

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

在宁中央企业和部省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初评。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委申请,由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初评。

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推荐上报。

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

省文明办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5.审批命名。

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省辖市文明委、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文明委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五条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凡在省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或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年度内有隐瞒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

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

在宁中央企业和部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负责。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自愿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电子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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