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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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道公路及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工作。

其余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实行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区)公路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三级负责制度。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公路局或管理处养护管理部门应分别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各级养护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有关桥梁养护工作。

第五条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桥梁的经常检查工作。

协助上级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提出向市公路局建议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

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指挥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审核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提出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监督、检查县公路局或管理处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县公路局(管理处)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及设计方案。

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四)组织编制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报市公路局领导审定。

负责组织车辆过桥时的现场检测工作。

(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5-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 “四个一”岗位职责

15-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 “四个一”岗位职责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四个一”岗位职责第一条桥梁“四个一”指县(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针对辖区内每一座管养桥梁,落实一名行政领导、一名技术员、一名路政员、一名养护员。

第二条县公路局、高管处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四个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签发“四个一”责任人任命文件,监督检查“四个一”责任人工作情况。

签署“四个一”行政领导人责任状,签阅《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及时解决桥梁管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四个一”行政领导人主要职责:1、签署技术员、路政员、养护员的责任状,并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其工作。

2、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运营情况,审查《桥梁经常检查报告》,研究解决桥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负责编制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安排落实桥梁小修保养工作。

4、负责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工作。

5、主持编制上报重要桥梁、特大桥应急预案和四、五类桥梁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组织处置桥梁应急事件。

6、对负责管养的桥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一、二类桥梁每季度一次,三、四、五类桥梁每旬一次。

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检查时复核技术员实施的桥梁经常检查情况,记录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四个一”技术员主要职责:1、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定期查看桥梁巡查记录。

2、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要求的检查内容,定期对负责管养桥梁进行经常检查:一、二类桥梁每月一次,三、四、五类桥梁每周一次。

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根据桥梁经常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新发现桥梁病害和原有未处治病害发展情况,同时将需要日常重点监控内容告知桥梁养护员。

实施桥梁经常检查可同时进行桥梁小修保养考核工作。

检查结束后按规定编制《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同时填写《桥梁经常检查情况汇总表》)提交上级。

4、按规定编制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小修保养,对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维护更新桥梁养护技术档案,以及组织桥梁养护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四个一”路政员主要职责:1、按规定对负责管养桥梁进行巡查,对桥上检查每天一次,对一、二类桥梁桥下检查每周一次,对仍维持交通的三、四类桥梁桥下检查每天一次,填写巡查记录。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三条在公司所辖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在尾工或缺陷施工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作业类型及程序第四条按养护施工作业内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分为:(一)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检测、除雪防滑、应急维修等养护作业。

(二)高速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维修工程等施工作业。

第五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应根据养护施工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一)长期养护作业。

指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2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二)短期养护作业。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4 个小时且小于或等于2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三)临时养护作业。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 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四)移动养护作业。

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 分钟的动态养护施工作业。

移动养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向高速交警部门及路产管理部门办理涉路审批手续。

第三章施工作业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有序;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第三章桥梁检查制度第四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

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

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白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桥梁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保护公共财产。

1. 建立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桥梁养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2. 制定桥梁养护计划: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制定全面的桥梁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和养护投入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更新和调整。

3. 实施定期检查: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按照养护计划,定期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14. 进行日常养护: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包括清洁、涂漆、补修等,保持桥梁的良好状态。

5. 强化维护和修复:对于发现的桥梁病害和损坏,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桥梁的功能和安全性。

6. 加强桥梁安全监测: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配备先进的桥梁安全监测设备,定期对桥梁进行安全监测,及时预警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7.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桥梁的养护情况、维护修复记录和安全监测数据等,方便日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8.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桥梁养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9.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养护技能和工作水平。

10. 加强社会宣传和公众参与:桥梁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桥梁养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公众对桥梁养护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桥梁养护的氛围。

以上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办法,可以有效提高桥梁养护管理水平,确保桥梁的安全与可靠。

3。

《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办法》(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其他公路的危桥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既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四类、五类的桥梁。

第三条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指导和监管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工作。

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查省局委托的桥梁技术状况复核认定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计划并负责审查特殊检查报告,提出危桥改造计划,组织危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察。

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桥梁特殊检查,提出危桥改造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级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测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章危桥的认定第四条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结构等重要部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重要部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部)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时间根据公路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1、新建公路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

2、一类、二类公路桥梁一般3年检查一次,三类公路桥梁每半年检查一次。

3、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桥梁技术状况达到三、四、五类的,应当立即向市公路管理局报告,市公路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鲁政办字〔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4日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规范大件运输许可审批1. 加强审批服务。

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整有效,货物重量、装载方式与车型选配是否合理,申请路线是否清晰准确等,了解车货实际位置,审批信息实时上传部级、省级治超系统。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省级治超系统于2022年12月建设完成)2. 加强现场核查。

对山东省辖区内启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吨)全部核查。

对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加大抽查力度。

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和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重点抽查。

现场核查由市县级有关部门负责,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可以解体分载、车货实际数据与申请信息是否准确一致、货物加固措施是否牢固有效、车辆提醒警示标志是否清晰规范、货物装载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护送方案是否完整齐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是否真实完备、动态监控终端是否运行完好等。

现场核查应准确记录车货装载后的尺寸、重量、轴荷等相关数据,并与申请信息比对,拍摄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资料。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病害养护及应对措施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病害养护及应对措施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病害养护及应对措施摘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人们交通出行,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当前,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会出现各种质量病害,轻则影响交通出行的质量,严重时会引发安全事故。

为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文将以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为研究对象,简要分析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病害,并提出一些病害养护及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病害养护;应对;措施引言随着公路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使用年限的增加和自然环境侵蚀等多种因素影响,各种病害不断出现,程度也日益严重,如不及时进行养护和应对,将会对公路交通带来极大的威胁和危险。

正因如此,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病害的重视,了解这些病害的种类及成因,并以此为基础,采取相应的养护及应对措施,以此来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1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常见病害及成因1.1 上部结构病害(1)桥面板病害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上部结构中常见的病害之一便是桥面板病害,这种病害主要有开裂、脱落、鼓包、潮湿变色等。

引发这种病害的原因中毒,例如桥面板长时间承受大型货车、客车等车辆施加的荷载而导致桥面板变形、开裂或断裂,抑或是温度变化、水渍、化学物质等环境因素对桥面板材料产生损害,引起桥梁面板病害,此外施工过程中的偏差、材料质量问题等也有可能引发此类病害。

拱齿病害在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上部结构中也较为常见,这类病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拱齿混凝土开裂、锈蚀和剥落,造成桥梁整个承重设备的失效。

而引发此类病害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车流量过大,导致桥梁拱齿处的超负荷运行,长此以往就会引发拱齿病害。

同时,材料质量以及冰雪、雨水、风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导致长期使用的桥梁拱齿部位材料老化,损坏,无法承受荷载,从而产生拱齿病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五日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浅谈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的修补加固与管理

浅谈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的修补加固与管理

浅谈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的修补加固与管理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量大幅度增长,行车密度及车辆载重也越来越大。

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重型车辆超载现象的加剧,桥梁的病害问题也日益的严重。

如何加强和保持对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加固与管理工作,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保持桥梁的完好与畅通,这对于保证桥梁的承载及通行能力,保证行车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简单论述了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经常出现的问题与修补方法、桥梁的加固及管理工作。

关键词:桥梁日常养护病害修补加固管理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我国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交通瘫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公路桥梁是否完善是确保交通顺利的前提条件,桥梁养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路行车的安全与畅通。

桥梁在使用了一定的时期后,由于受到风霜雨雪的侵蚀以及车辆荷载对桥梁造成的损害,部分桥梁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损坏,且损坏速度不断加快,形成安全隐患。

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桥梁的检查及日常养护,及时地对桥梁进行检查、修补、加固与管理,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排除它们的安全隐患,保证桥梁的通行能力和行车安全。

1 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对公路桥梁进行日常养护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存在的隐患,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证交通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日常养护工作之后,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桥梁的使用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对可能导致桥梁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需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保障交通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桥梁检查的方法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三种。

经常检查是指对公路桥梁的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经常检查大部分是检查桥梁出现的一些经目测可以发现并做出判断的缺损。

例如桥梁外观是否整洁、伸缩是否正常、支座是否明显缺陷等问题。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延长桥梁使用寿命,提高桥梁运行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原则:科学规范、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养护、创新发展。

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 组织架构: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2. 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桥梁养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合作,负责桥梁养护经费的申请和管理,进行桥梁养护技术交流和培训。

三、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1. 桥梁养护计划:根据桥梁的使用状况、结构特点和技术标准,制定桥梁养护计划,包括定期巡查、维护检修、定期保养等内容。

2. 巡查检测:定期对桥梁进行巡查检测,发现桥梁病害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进行修复和加固。

3. 维修养护:根据桥梁的使用寿命和损伤情况,制定维修养护方案,包括桥面防水、护栏修复、伸缩缝维护等。

4. 安全管理:建立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桥梁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通行安全。

5. 档案管理:建立桥梁养护档案,记录桥梁养护的各项工作内容和结果,包括巡查记录、维护修复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等。

四、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建立健全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机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2. 评估: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效益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经费来源:桥梁养护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公路收费等。

2. 使用原则: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使用桥梁养护经费,优先满足桥梁养护的急需,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研究和创新1. 技术研究:加强桥梁养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桥梁养护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创新发展:积极推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桥梁养护提供科学、高效的支持。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作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如无特指,桥梁包含涵洞。

1.3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桥梁养护管理坚持“加强检查,预防为主,及时处治,安全至上”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1.4高度重视桥梁养护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地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1.5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应用桥梁检查移动视频管理平台及××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对桥梁实行动态管理。

2 职责2.1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理处或运营公司设立桥梁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小组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处长(副总经理)成员:养护科科长(工程部经理)、养护工区主任、桥梁工程师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桥梁安全管理和安全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负责桥梁安全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重大桥梁事故的处理及桥梁维修管理工作。

桥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护科(工程部),养护科长(工程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各养护工区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组成。

在桥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2.2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管理处或运营公司为高速桥梁养护管理管养单位,承担管养主要责任;养护科(工程部)为桥梁管理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安排桥梁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维持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各养护工区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所辖路段内所有桥梁的具体养护工作。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制度,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其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含跨线桥)管理负总责。

下设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高管局确定的管理职责,对所管区域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省公路局是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全省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下设的公路分局、公路管理段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公路局确定的管理职能,对本区域内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市交通局是全省各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县级交通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各市交通局确定的管理职能,对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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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设施运营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国道、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病险桥梁(病险隧道参照管理)的养护管理工作。

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第二章应急处置
第四条桥梁巡查人员工作中应携带红色旗帜、锥形标志等物品,发现桥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进行现场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接到桥梁运营异常情况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对桥梁进行现场处置,确保桥梁及行车安全,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在接到桥梁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完善桥梁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复核
第七条桥梁经定期检查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论证复核,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病险桥梁复核报告》。

《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概况,病害描述及分析,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意见,桥梁现场处置措施,后续工程处治或桥梁特殊检查建议,并附桥梁定期检查数据、专家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经市公路局复核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大桥及特大桥,以及需要安排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其《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报备省厅公路局。

省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章动态监管
第九条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自发现之日起至维修改造完毕、技术状况恢复至一、二类开放交通期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逐级上报。

第十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必须完善桥梁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不出现安全事故。

对三类技术状况桥梁,现场要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和必要的减速、限行设施。

对四类技术状况桥梁要严格进行交通管制,禁止大型、重型车辆通行,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并要加强值守,必要时及时封闭交通。

对未实施交通封闭的三、四类桥梁,应根据桥梁复核意见设置限载、限速等标志或设施。

对五类技术状况桥梁要坚决封闭交通,并立即安排工程改造,同时组织做好道路绕行和向社会发布通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对三、四、五类桥梁,使用年限较长、设计荷载标准低的桥梁,特大桥梁和具有特殊结构的桥梁,交通流量大、重载交通较集中的桥梁,浅基础桥梁等,市公路局要专门登记造册,逐桥明确责任人,制定监控方案,做好监控记录,进行重点监控。

同时,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要加大巡查、检查频率,及时上报桥梁管养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维修改造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时,应预留专项资金用于病险桥梁应急处置、抢险抢修、加固改造和工程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后,应根据桥梁复核或特殊检查结果及时安排进行维修改造设计,尽快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确定:
(1)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小于10万元的,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小修保养计划。

(2)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报省厅公路局备核。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3)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3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一般由市公路局首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省厅公路局审核认定后,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厅公路局审核、批复。

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4)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的加固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厅公路局(或委托市公路局)负
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或改建工程计划。

第十五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审计等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桥梁抢险抢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__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__年第__周(日)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报告表》
____县公路局(高管处)___年__月第__周(日)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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