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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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设施运营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国道、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病险桥梁(病险隧道参照管理)的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第二章应急处置
第四条桥梁巡查人员工作中应携带红色旗帜、锥形标志等物品,发现桥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进行现场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接到桥梁运营异常情况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对桥梁进行现场处置,确保桥梁及行车安全,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在接到桥梁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完善桥梁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复核
第七条桥梁经定期检查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论证复核,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病险桥梁复核报告》。
《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概况,病害描述及分析,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意见,桥梁现场处置措施,后续工程处治或桥梁特殊检查建议,并附桥梁定期检查数据、专家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经市公路局复核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大桥及特大桥,以及需要安排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其《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报备省厅公路局。省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章动态监管
第九条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自发现之日起至维修改造完毕、技术状况恢复至一、二类开放交通期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逐级上报。
第十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必须完善桥梁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不出现安全事故。
对三类技术状况桥梁,现场要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和必要的减速、限行设施。
对四类技术状况桥梁要严格进行交通管制,禁止大型、重型车辆通行,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并要加强值守,必要时及时封闭交通。
对未实施交通封闭的三、四类桥梁,应根据桥梁复核意见设置限载、限速等标志或设施。
对五类技术状况桥梁要坚决封闭交通,并立即安排工程改造,同时组织做好道路绕行和向社会发布通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对三、四、五类桥梁,使用年限较长、设计荷载标准低的桥梁,特大桥梁和具有特殊结构的桥梁,交通流量大、重载交通较集中的桥梁,浅基础桥梁等,市公路局要专门登记造册,逐桥明确责任人,制定监控方案,做好监控记录,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要加大巡查、检查频率,及时上报桥梁管养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维修改造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时,应预留专项资金用于病险桥梁应急处置、抢险抢修、加固改造和工程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后,应根据桥梁复核或特殊检查结果及时安排进行维修改造设计,尽快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确定:
(1)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小于10万元的,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小修保养计划。
(2)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报省厅公路局备核。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3)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3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一般由市公路局首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省厅公路局审核认定后,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厅公路局审核、批复。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4)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的加固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厅公路局(或委托市公路局)负
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或改建工程计划。
第十五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审计等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桥梁抢险抢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__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__年第__周(日)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报告表》
____县公路局(高管处)___年__月第__周(日)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