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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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宁教体卫办[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体卫办〔2011〕5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配合实施《关于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教体卫[2011]138号),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订细化实施方案,选择合适的学校、幼儿园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实施过程中若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综合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为目标,以开展“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教育”的理念,整体提升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逐步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最终实现“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措施精细化、管理方式人文化、检查监督常态化、评价结果定量化”五大目标,促使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管理制度规范化。

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安全制度全面覆盖,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呼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海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创建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市场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标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针对不同农贸市场的现状,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进一步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消费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消费需求,努力打造品质首府、幸福首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指南(DB1501/T0002-2020)》要求全部整改达标,实现标准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市四区在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每个区再建设一个高标准示范性农贸市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实现智慧管理、产品追溯、风险管控、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农贸市场管理。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善经营条件,实施标准化建设管理。

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豫政[2006]14号关于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各村:为加强和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县档案局东档[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镇村级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村级档案是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真实地反映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全过程。

加强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分类方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2、村委会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成员分管档案工作,并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3、村委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保证村级文件村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有序。

4、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村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档案人员应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5、村委会应有存放档案的固定场所和箱柜,档案存放地点要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有防火、防盗、防强光、防尘、防虫(鼠)、防潮等措施,有条件的村委会可设置专门的档案用房。

6、村级档案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可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七类,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农村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文件材料;治安保卫、科教文卫、农村经济、计划生育、公共事业、为农服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财务、财产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村委会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奖状等实物;村委会办公及活动场所建筑物及重大工程、办公设备及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的文件材料;反映村民自治及各种活动的照片、声像材料等(详见附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长政办函[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村账委托乡镇代管机制。

乡镇接受村集体财务委托管理后,应当成立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区分村级集体资金与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

村级将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管后,设置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乡镇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应根据村级经济活动情况,确定村级报账员备用金额度,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级报账员收到现金收入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防止村级座收座支的现象发生。

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一般应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分村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设置银行账户管理的,为确保村集体资金所有的权益,要与开户行(社)协调,在设置会计印鉴的同时应以村行政公章作为背书,共同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统一有关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

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资金,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经过民主和审批程序,向农民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纳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对于农民自愿捐资的纳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四、严格规范财务事项报账管理程序。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30施行日期2013.09.30文号绥政办发[2013]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梗阻问题,构筑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农村民生服务平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定位(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创新农村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实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初审,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复核审批的二级管理体制,取消村级审核,将其职能转变为协助管理和服务,彻底杜绝基层办事梗阻、拖延、勒卡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和民生工作准确、公平、高效、诚信进行。

(二)基本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规定,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任务和职责共13项:(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2)五保户供养服务;(3)农村医疗救助服务;(4)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5)农村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6)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7)救灾救济事务;(8)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服务;(10)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11)就业服务;(12)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等服务;(13)农村养老保险经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暨城市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暨城市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暨城市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豫建城[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暨城市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3〕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城〔2013〕48号)通知要求,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全省供水企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供水安全和质量,现决定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同时进行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估范围全省市、县供水主管部门及公共供水企业。

二、考核评估依据和内容(一)依据1.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2.《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标准》(二)内容1.主管部门职责:包括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管理人员。

2.规范化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城市供水建设、提升改造、考核、服务、应急管理、二次供水管理、自备井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制定情况。

3.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包括水质管理、水厂运行管理、管网运行管理、供水服务、应急处置等。

4.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2012年评估达标的供水企业主要评估各评估组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未达标的供水企业按评估标准进行全面二次评估。

三、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省厅组织专家对18个省辖市、10个直管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公共供水企业开展考核和评估。

各省辖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公共供水企业开展考核和评估。

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规范化管理逐步建设,各类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发布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础管理,为公司整体规范化管理的完善奠定基础,使各项目标管理与考核有据可依,依靠制度规范、提升企业管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 **** 关于企业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 月份始全面开展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1、2017 年将做为公司规范管理的基础之年,力争通过半年的努力,使公司制度体系健全并实施。

2、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3、通过对公司实际运行的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

二、具体工作步骤第一步:基础工作阶段( 2017 年 * 月 * 日— 2017 年* 月* 日)1、各中心根据部门工作实际,自行梳理并上报本部门岗位职责与规范、奖惩制度与绩效考核。

2、规章制度类别: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操作流程(业务部门)、部门内岗位绩效考核制度、部门内部奖惩制度、其他规章制度(通知)。

3、***** 部门对各中心上报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按照符合企业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制度目录,评审通过。

第二步:建设试行阶段( 2017 年 * 月 * 日— 2017 年* 月* 日)1、按评审通过的目录由总经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修订、补充、规范的内容,并确定由负责部门起草。

2、期间所有下发文件、表单、流程等均由总经办规范,公司评审通过后由总经办统一下发试行,试行的内容由总经办跟踪验证,修订和补充。

第三步:总结认定发布阶段( 2017 年* 月* 日— 2017 年 * 月 * 日)1、由总经办根据试行的效果进行总结,提请召开总结评定会议。

2、评定适用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号,批准下发正式文本。

3、对员工开展学习培训,关键内容要保证让每位员工知晓。

第四步:检查、修订阶段(长期)1、制度修订部门应对制度落实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将制度执行的效果及解决方案反馈至总经办。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实施《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落实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15]19号)精神,切实加强发改系统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我委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发改系统档案工作(一)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贯穿于部门各项管理全过程的基础性工作,记录着历史的真实原貌,反映着社会的运行轨迹,体现着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总结经验、认识规律、服务群众、传承文明有着重要作用。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要的经济综合部门,完备的档案既是各项工作和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更是促进全市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为此,做好档案工作是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重要职责,对文明单位创建、综合考核达标升级,进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全委上下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切实提高档案责任意识,按照市档案主管部门要求,加快完善档案基础工作,尽快形成与发改部门地位相称的档案工作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委党组要把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委机关档案工作由委办公室统管,内设档案室,确定档案管理员,分管领导为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

机关各处室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完成文件材料收集、保存、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文件材料收集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所有应归档资料的保管。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xx年1月25日环发[xx]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xx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xx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xx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筑教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筑教发〔2013〕20号)各区、市、县教育局、档案局,各学校(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教育系统(含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单位、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档案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教育系统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档案工作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维护中小学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因此,全市教育系统要充分认识加强档案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教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把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网络,成立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三是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对学校(单位)的督导考评,与学校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四是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解决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经费、设备、档案用房等硬件问题,不断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工作环境;五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热情服务,精心指导,积极提供档案业务技术支撑。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规定。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明确岗位职责,全面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承诺制度,强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切实做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抓好源头,规范行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提高源头分类意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

对于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要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规定,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三、全面排查,严格监管从即日起到3月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拉网式、全方位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加强对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要强化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确保基层医务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各项工作要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与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甬卫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10〕4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为规范医院护理员(含护工,下同)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行业管理的规则、规范,因地制宜,以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岗前培训、服务行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为重点,探索适合于我市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努力构建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

用市场化运作机制,以社会力量组建专业护理员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等多种模式,通过招标或竞争选定派遣机构,并在医院设立护理员服务中心,有组织地加强护理员队伍管理,根据医院和患者需求提供生活护理服务。

(二)规范护理员岗前培训。

各试点医院可指定专职督导员负责临床科室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护理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及相应科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专科生活护理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措施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

一是要求身体健康。

医院应督促派遣机构做好护理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或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处于传染病活动期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护理员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生活护理服务。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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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疫苗管理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618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省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降低疫苗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5日
——结束——。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宁交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宁交法〔2006〕8号)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实施规范化管理,对检查点的现场设置、现场管理、检查规范和文明执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2、停车检查标志牌样式3、给经营者的一封信4、道路检查点现场设置示意图(略)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道路检查点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检查现场要求1、检查点位置前方50米处设置15公里限速标志一块、并树立停车检查标志牌一块(样式见附件);检查所在车道与相邻车道分界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70公分、数量不少于4个的锥形交通路标;夜间检查应当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

2、中止运行或证据保存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危险化学品停车场。

二、现场管理要求1、市属执法单位设置的道路运输检查点分为固定和机动检查点两类,设置固定检查点应当由市局批准;设置机动检查点应当及时报告市局;区县设置的检查点应当向市局备案。

2、检查点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两人以上方可进行检查。

3、检查点应积极争取所在地公安部门支持,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罢运、堵路、聚众闹事、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标题: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引言概述:发文管理是组织内部重要的工作之一,规范的发文管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为了更好地规范发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通知,希翼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并加以执行。

一、发文内容准确性的要求1.1 确保发文内容真实可靠,不得扩散虚假信息。

1.2 发文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的宣传口径和政策法规。

1.3 发文时应注意用词规范,避免浮现不当言论。

二、发文流程的规范化2.1 制定明确的发文流程,包括起草、审核、批准、发布等环节。

2.2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发文手续,不得擅自发文。

2.3 发文流程中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每一步都得到有效执行。

三、发文形式的统一要求3.1 发文格式应当统一,包括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内容。

3.2 发文应当注意版面设计,使得信息清晰易读。

3.3 发文时应当谨慎选择文字和图片,避免浮现不当内容。

四、发文保密工作的重要性4.1 发文中涉及机密信息的应当加密处理,并严格控制查阅权限。

4.2 发文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4.3 发文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五、发文效果评估的重要性5.1 发文后应当及时对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

5.2 发文效果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

5.3 发文效果评估结果应当做为改进发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结语:通过本通知的制定和执行,相信能够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希翼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共同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工作效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10]48号【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0〕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一)统一界定行政审批项目。

市、县(区)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全省规定的统一目录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未经申报批准增加行政审批项目。

(二)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凡保留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统一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并将该内设科室成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达100%。

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切实履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行业指导、现场检查、执法监督等职责,积极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一)开展并联审批。

申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开展并联审批。

整合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市场准入项目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和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度,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4〕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审批流程最优、行政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好”任务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采取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方法步骤,加强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裁量准则、信息公开、办事制度、运行平台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打造标准明确、程序精简、运作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审批要素。

对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审批时限、办理地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按标准化要求形成规范、清晰、详细的审批事项清单,并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为单位,编制规范化手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安全联合会、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本市自2014年起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DB31/2015-2013),该项标准主要用于指导餐饮单位开展自身食品安全管理,ABC规范化管理是基于该项标准的实施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以下称ABC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

ABC规范化管理借鉴了HACCP和ISO9000的理念,并吸收了“六T”实务的经验,能够有效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是本市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的先进管理规范(可登录/Web/abc.aspx下载浏览)。

市食药安委制定的《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创建区县工作方案》(沪食安委〔2015〕3号)已将重点餐饮企业实施ABC规范化管理纳入创建标准,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也将ABC规范化管理纳入“绿色餐厅”的必备条件。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行业协会要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区和“绿色餐厅”为契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高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大力进行宣传和推广。

二、实施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

目前,市食品安全联合会、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已在本市部分餐饮单位开展ABC规范化管理达标指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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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规范化管理逐步建设,各类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发布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础管理,为公司整体规范化管理的完善奠定基础,使各项目标管理与考核有据可依,依靠制度规范、提升企业管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关于企业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月份始全面开展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1、2017年将做为公司规范管理的基础之年,力争通过半年的努力,使公司制度体系健全并实施。

2、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提升基础管理能力。

3、通过对公司实际运行的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

二、具体工作步骤
第一步:基础工作阶段(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1、各中心根据部门工作实际,自行梳理并上报本部门岗位职责与规范、奖惩制度与绩效考核。

2、规章制度类别: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操作流程(业务部门)、部门内岗位绩效考核制度、部门内部奖惩制度、其他规章制度(通知)。

3、*****部门对各中心上报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按照符合企业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制度目录,评审通过。

第二步:建设试行阶段(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1、按评审通过的目录由总经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修订、补充、规范的内容,并确定由负责部门起草。

2、期间所有下发文件、表单、流程等均由总经办规范,公司评审通过后由总经办统一下发试行,试行的内容由总经办跟踪验证,修订和补充。

第三步:总结认定发布阶段(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1、由总经办根据试行的效果进行总结,提请召开总结评定会议。

2、评定适用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号,批准下发正式文本。

3、对员工开展学习培训,关键内容要保证让每位员工知晓。

第四步:检查、修订阶段(长期)
1、制度修订部门应对制度落实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将制度执行的效果及解决方案反馈至总经办。

2、总经办根据颁布的制度、流程,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制度、流程的当事人落实相应责任。

3、总经办对制度、流程的适用性检查,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修订。

4、总经办与时俱进,定期开展制度、流程的“立、改、废”工作。

三、制度的范围
1、制度:是组织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保证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

2、规定:对专项的涉及到全组织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

3、办法: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一个具体的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

4、工作标准:某一项工作所必须达到的要求,必须能量化、具体化。

5、岗位说明书:薪资档级、工作职责、素质要求、权限等。

6、作业指导书(主要是生产中心各设备操作岗位的作业步骤、规范等)
7、流程图
四、组织分工
制度体系建设总体由总经办牵头,相关中心、部门配合,具体如下:
1、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由人资部建设。

2、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由总经办建设。

3、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由财务部建设。

4、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由采购部、总经办建设。

5、物流仓储管理制度体系由物流仓储中心建设。

6、运营管理制度体系由网站运营中心建设。

7、创新管理制度体系由创新中心建设。

8、营销管理制度体系由营销中心建设。

9、客服管理制度体系由客服中心建设。

10、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由生产中心建设。

11、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由总经办、人资部、生产中心建设。

五、具体要求
1、要求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积极配合制度建设人员对相关工作要求、标准、流程等的调研。

2、各中心、部门负责人为本中心、部门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度的编订、审核,以及与调研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

3、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故意阻挠、拒不配合、推诿塞责的,以妨碍公务论,将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理。

4、未尽事宜,将进一步补充。

综合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组织架构分工调整通知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抄送:
山东世纪开元电商集团综合中心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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