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然而,局限于共犯框架来理解和适用本罪,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尤其是打击网络黑产犯罪的迫切需要。
一、“帮助犯正犯化”的解释及其不足主流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经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后,不再是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
之所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实行行为;(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物态社会的时空限制,不仅使帮助者可以同时对多人提供帮助,而且使帮助者与被帮助对象所处的地域分散,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追踪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困难。
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摆脱帮助犯的定罪量刑对正犯查处的依赖,刑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经由帮助犯正犯化获得的独立却不是彻底的独立,帮助犯正犯化以后在刑事责任上仍具从属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关联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双重属性限制了本罪的规制潜力,使真正需要打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不到惩治,如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中任一帮助行为均无法入罪的情形。
帮助犯正犯化的这种妥协不能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精细、网络犯罪形态变异的新形势。
网络犯罪的合作模式与传统犯罪的合作模式相比,发生了重大转变,网络犯罪合作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组织之内、集团之中的小范围合作,而是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社会化合作。
根据腾讯《2018上半年互联网黑产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至少已经形成了7条主流网络黑色产业链,包括暗扣话费黑产、广告流量变现黑产、勒索病毒解密黑产、DDoS攻击黑产等,这些黑产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判3年
《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判3年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第9期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刑法第二百六
十条之一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
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应主要从主观故意上进行区别。
如果行为
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
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
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虐待罪仅在家庭内部适用,部分负有特殊监护、看护职责
人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尽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却无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虐待行为进行惩处。
修正后的刑法将上述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不但扩大了犯罪主体,也体现了国家加强
对人权的保护,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相关虐待行为,保护被监护、看护人员的生
命健康。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目的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第一,针对转型中国的热点难题,有法治主义立场的基本回应。
该修正案适度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核心关注,比如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公民网络信息的保障:“医闹”等社会难题的治理:“替考”等恶劣现象的处罚;司法权威的维护等,皆有明确之规制。
第二,适度接近或实现了刑法的核心理念。
刑法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格人权,其最直接的观测标准是各类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减少的数量。
本次修改取消了包括经济类犯罪在内长期“备而不用”的诸如走私武器、组织卖淫、集资诈骗等9类犯罪的死刑,使死刑总量降低至46个,实为中国刑法一大进步。
第三,刑罚的轻重格局架构,践行了刑法的时代与政治立场。
主要表现为:针对极其严重的贪腐犯罪新增“终身监禁”处罚之规定,直接回应了当前中国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政治态势;针对暴恐和极端主义犯罪的“重典”,也可视为针对我国面临总体安全威胁的风险社会困境开出的“良方”;出台更为严苛与细化的各种整治“医闹”和“死磕”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规则,无疑对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公共机构或活动的法治秩序,有巨大的硬法作用。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发表时间:2018-01-03T16:01:47.02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作者:杨雨[导读] 此次的修改涉及近五十个条文,说明此次修改力度之大。
本文对其中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杨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并最终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此次的修改涉及近五十个条文,说明此次修改力度之大。
本文对其中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一、修改前后对比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规定了四种情形:(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
并对这四种情形,处以最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死刑的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被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次修改(一)删去具体数额的规定,分为原则性的“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刑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往往由行政机关来作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我国刑法已经经历了十次修正。
从最初1997年《刑法》对犯罪与刑罚规定的基本确立到2015年九个刑法修正案对犯罪与刑罚内容的不断完善,都呈现出犯罪圈的缩放与刑罚轻重的调整状态。
职业禁止作为禁止令的一种,是保安处分制度的一种形式,尤其以德国保安处分制度著名。
同时也是我们向西方学习的重要制度。
通过了解西方职业禁止令以及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为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依据,提供更好的借鉴。
一、职业禁止的含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②,刑事职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犯罪而被处以刑罚的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从条文结构设置上看,刑法37条规定了职业禁止,故它不属于刑罚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
只有弄清職业禁止措施的性质,刑事职业禁止令才能得到合法正当的适用。
我国的刑事职业禁止令根据其特点属于保安处分。
二、职业禁止的适用(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
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管理、经手的权利、权力或方便条件,例如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等。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该职业所规定遵守的义务,比较典型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过失犯罪行为,如危险品肇事罪中,从事化工产品行业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明显违反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腐蚀危害性物品的管理法规和规定而实施的各种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9》解读一、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 9 个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 13 个犯罪的死刑,剩余 55 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 又取消了 9 个犯罪的死刑,剩余 46 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 9 个死刑罪 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 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现行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 行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建立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特殊无期徒刑)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 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 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 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 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释》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实施。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以下是本修正案的相关参考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增设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将侵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范围。
2. 详细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刑罚。
二、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
1. 扩大恐怖主义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制造、销售化学制剂、生物制品等用于制造恐怖袭击工具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2. 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罪的什么行为才构成恐怖主义行为,加强打击恐怖活动。
三、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
1. 增加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罪、网络暴力犯罪罪的规定,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
2. 规定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刑罚。
四、加大对虐待动物的惩罚力度。
1. 增设虐待动物罪的相关规定,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 规定以虐待动物为目的的赌博、斗殴等行为,也将被定性为虐待动物罪。
五、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刑罚。
2. 增设未成年人侵害罪的相关规定,对虐待、弃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对其他一些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平安与稳定。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加大了对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打击和惩治犯罪,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治水平。
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身份证件”犯罪的探析
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身份证件”犯罪的探析作者:周继承来源:《人间》2016年第22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客体,增加“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买卖”的行为进行处罚,还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也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独定罪。
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下不断出现的侵犯公民身份证件的犯罪,有利于预防企图以侵害公民身份证件为基础的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但这种概括式的修改,也增加了关于身份证件犯罪认定的不确定性,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此外,修改中未对于单纯购买行为能否入罪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期望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能得以规定。
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6-01《刑法修正案(九)》对有关身份证件犯罪的修改,是反应时事热点,回应公众关切的体现,能有效的打击相关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义。
一、有关身份证件犯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二百八十条中与身份证件犯罪相关的条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将犯罪客体增加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法定刑中增加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还增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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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6、危险驾驶罪《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
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
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诈骗罪《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
新旧对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
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绑架罪《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新旧对比:(1)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除了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3、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修九》十五、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
新旧对比:1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
2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14、网络诽谤《修九》十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该条修改增加了网络诽谤,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问题。
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
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
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15、个人信息泄漏《修九》十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新旧对比:1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有变,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
旧条文下,只有行为人通过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新条文下,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论如何获取,都构成本罪。
对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重处罚的条件。
2量刑加重。
旧条文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新条文增加了三到七年的量刑档,并处罚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修订后规定的加重刑,也适用于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款数有变,由三款增加到四款。
《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仅仅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当下我国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修改后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处罚范围较为狭窄,难以对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不清。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因而对于“个人信息”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
16、虐待罪《修九》十八、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新旧对比:第三款增加了但书规定,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诉转为原则上自诉,例外情形下可公诉的案件。
可以对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儿童、老人,提供更周延地刑法保护手段。
例外情形就是修订后的第三款的但书: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没有能力告诉”,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瘫卧在床而没有行动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诉。
“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在实践中认定起来会有一定困难。
尤其是其中的威吓,取证上会存在相当的难度。
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书情形下可转为公诉案件,17、虐待罪《修九》十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增)新增此条,加重了对虐待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以扼制虐待行为;主体范围扩至家庭成员以外,并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以有效防止和惩处发生于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内的虐待现象。
(1)犯罪主体突破了家庭成员的限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仍属特殊主体。
被监护人、被看护人也有范围限制,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这类特殊人员。
换言之,这四类特殊人员之外的人,与行为人必须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才可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此罪的要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在监护、看管上述四类人员过程中,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且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
(3)刑期由原来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8、抢夺罪《修九》二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新旧对比,将入罪条件由原来单纯的以抢夺数额来衡量,修改为既可以以数额也可以以抢夺次数衡量入罪条件。
以次数衡量,要求“多次抢夺”,但排除其中任何一次抢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起刑点的情况。
换言之,以多次抢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虽有多次抢夺行为,但每一次抢夺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否则,便可直接按数额定罪量刑即可。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抢夺发生的时间间隔,本次修订后的条文没有规定。
根据对最高法于2013年公布的抢夺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理解,再结合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多次的解释,按照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次数和时间间隔上的惯常理解和运用,该处的多次在时间跨度上,原则上应被限定于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19、妨碍公务罪、袭警《修九》二十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本条罪名为妨碍公务罪,新增第五款“袭警从重处罚”。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
20、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修九》二十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新旧对比:(1)增加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体现在该条三款规定的起刑档,旧条文不并处,新条文并处;(2)第三款罪名由旧条文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
构成要件上相比,新条文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主体和主观方面都相同,但侵犯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旧条文仅限于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新条文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以证明居民身份多少证件,并列举了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证件。
概括来说,新条文下该罪客体应为国家对凡属能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在伪造、变造之外,新增了买卖这一行为。
在买卖身份证件涉罪的情形下,不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还是真实、合法的证件,只要实施了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该罪仍属行为犯,即只要有符合罪状描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有无后果不论。
(3)罪状描述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入罪要件,而是加重处罚情节。
21、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修九》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增)该条为新增,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即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身份证明的证件,也按照犯罪处罚。
该罪与第二百八十条不同之处在于,不属于行为犯,而是情节犯,即使用或盗用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
主观方面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
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
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言,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条文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22、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修九》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该条增加一款,修订前后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1)罪名由旧条文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变化为两个罪名,新增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罪名的变化上看,新增罪名是从旧条文规定的罪名中剥离出来而单独成罪的。
旧条文中,是将窃听、窃照归为间谍器材这大类中,故只有一个罪名。
新条文区分了犯罪对象之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此演化为两个罪名。
(2)新条文增加了量刑幅度,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加重处罚情节,即设置了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
3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旧条文下,本罪不存在单位犯罪;新条文下,单位则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3、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替考《修九》二十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新增条款,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1)第一款:组织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