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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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时间:2014-12-09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

比之前略有提高。

●简化计算方法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邯政办小头[2014]159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小头〔2014〕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镇居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每人每年统一缴费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白然年度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区分缴费人群,,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兀。

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

年度中途参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白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不同人群参保及缴费方式不同参保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经随家庭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家庭成员中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保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据实申报、先审后拨、违规处罚”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采用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转交的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一)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⑵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⑷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住院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⑵住院治疗前5天内门诊检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用药,尿毒症门诊透析,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门诊购药、检查和治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费用;⑸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县级以上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检查、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单位刷卡结算,由定点单位每月汇总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为什么要纳入邯郸市统筹管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规定:医保封闭运行行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当地医保统一管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1】156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取消医疗保1险封闭运行管理方式,将邯钢、新兴铸管、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封闭运行企业纳入属地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2号)规定: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90%以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幅度提高,封闭运行企业打破封闭,纳入属地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所有封闭运行企业要全部参加属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公司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统筹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

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管理后,公司参保人员就医、支付医疗费用等将按照邯郸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怎么回事?答:《邯郸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邯郸2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规范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建立。

医疗保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在职职工(不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2021年度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企业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2021年度保定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可待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后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到位)。

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除外)所属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分险种单独建帐,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监督。

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由财政列支。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第八条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新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点五代缴。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建立完善我市一体化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体系,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6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X〕3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X府办发〔X〕8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统一制度、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分级负责。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四)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市级统筹覆盖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三、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一)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基金收支、风险控制,执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医保政策。

(二)严格待遇审核制度。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待遇审核支付的管理监控力度,规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管理,防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其审核结果作为市级统筹基金拨付的依据。

(三)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实行全市实时联网经办和监控。

四、业务管理(一)市级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对县(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保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稽核工作,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保待遇审核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大稽核力度,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切实管好、用好医保基金。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

五、基金管理和使用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分级分别核算;按照年度计划、总额控制、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市级统筹调整制度建立后,市级及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仍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或财政拖欠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完成当年的扩收任务;(三)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含上述市级统筹基金的解款,下同)存在缺口时。

第九十二条符合市级统筹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市、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80%,XXXX同级财政负担分别承担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60%和40%。

年度申请基金超过地上调节基金的150%,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市级、县(市、区)存在流动资金支付风险时,应当用历年累计余额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当历年累计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统筹协调和资金调整水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已支付的市级统筹资金总额、申请市级统筹资金数额和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

以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前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级、县(市、区)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清算审查意见。

第十三章机构的责任第九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2022年河北邯郸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2年河北邯郸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2年河北邯郸职⼯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每个地区职⼯医疗保险报销⽐例、起付标准的制定都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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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医疗保险报销⽐例1.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部分在⼀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0%,在⼆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2.超过5000元⾄1万元的部分在⼀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0%,在⼆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70%;3.1万元以上部分在⼀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注:退休⼈员个⼈负担⽐例在在职职⼯个⼈负担⽐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点。

邯郸职⼯医疗保险起付标准1.⼀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为400元,退休⼈员为300元;2.⼆级医疗机构在职职⼯为550元,退休⼈员为450元;3.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为700元,退休⼈员为600元。

注意事项:从三级医疗机构转出的就医⼈员⼀律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邯郸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服务项⽬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请特别护⼠等特需医疗服务。

⼆.⾮疾病治疗项⽬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项⽬;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材料类1.应⽤正电⼦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束cT、眼科准分⼦激光治疗仪等⼤型医疗设备进⾏的检查、治疗项⽬;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次性医⽤。

四.治疗项⽬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瓣膜、⾓膜⽪肤、⾎管、⾻、**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功疗法、⾳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2005-7-1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2005-7-1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现对《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如下:一、基本医疗基金支出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和《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专用IC卡结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未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药品、医院制剂、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结算标准(一)统筹基金的使用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扣除统筹基金收入总量的5%作为调剂储备金,其余统筹基金扣除手工报销预测值后,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统筹部分。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本着“分类测算,均值结算,超支分担”的原则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不同类别(附分类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30日前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测算出当月上报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依当月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数。

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当月人均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平均值20%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超出部分的60%,经办机构负担其余40%,超过支付标准20%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负担,个人帐户部分俱实拨付。

每月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可使用量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类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相应下调。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所报病历中的特殊病(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置换人工器官、置放医用材料的病种按医院类别分病种测算医疗费用平均值,以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部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邯人社[2012]45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邯人社【2012】45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兴区医保中心,馆陶、马头生态工业城社保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我市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2011]156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的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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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减少、职工调动、职工退休等变动的,应自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常驻外地职工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基金征缴与管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上半年仍按原公布的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调整为按新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期满后,重新就业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他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财政应将所负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相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

第十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的方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新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单位参保缴费人员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划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经登记备案的住院医疗费准予报销,滞纳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缓缴期满仍未缴纳的,按欠缴职工医保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补缴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的职工医保费; 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职工医保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2007〕31号)第三条规定,以及规定出台前,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计提职工医保费的,不再补缴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最低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故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也可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年度内按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凭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障卡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自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有单位的,由单位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6.5%一次性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缴。

养老金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市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

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不能一次性补足的,可按以上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细则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有单位的,由单位按本人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不能一次性补足的,有单位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参保时的已退休人员,须按照缴费年限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不能一次性补足的,可按在职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队退役人员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可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保,职工医保费由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也可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通过其寄存档案的代理机构代收代缴,也可到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缴纳。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从首次缴费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第三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确定按照“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需要变更参保方式的,可在缴纳下年度职工医保费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由“统账结合”变更为“单建统筹”的,办理变更手续后,从下年度起按5%的比例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二)由“单建统筹”变更为“统账结合”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办理变更时的缴费基数的4.5%补缴参加“单建统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

补缴的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不建个人账户。

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原按省社会平均工资5%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统账结合”缴费年限。

第六章个人账户建立与使用第三十三条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下列项目构成:(一)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职工医保费;(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一)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二)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三)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或退休金的4%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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