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马兆瑞 基础班 第一章 总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2011年的分值为1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在2012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3分左右。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重点、难点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本章易错考点

1、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事实

3、仲裁适用的范围

4、仲裁协议的效力

5、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管辖、诉讼时效

6、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程序

本章识记性的内容

1、法的形式

2、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内容

3、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特殊地域管辖、特别诉讼时效

4、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

5、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管辖

6、行政处罚的种类

7、刑事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被封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2、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利导性—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规范性——明确而普遍适用。

【例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2009年)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1、公民(自然人):个体户、农户、合伙人

2、机构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特殊情况下)

4、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社会组织。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BCD (2010年)

(二)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两者的关系:

(1)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2)对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1)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2)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

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答案】BCD (2009年)

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

(一)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包括:

1、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例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提示】不是只有合法行为才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例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答案】ABCD(2011年)

【解析】选项A和B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选项C和D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5、自治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