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一、背景“X”期间,通过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着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规模稳步扩大。
但是残疾人就业总体状况与残疾人就业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残疾人就业环境有待改善,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残疾人所占比例依然较大。
X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存在,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显,残疾人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依据《X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以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未就业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为城镇100万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0万人。
(二)面向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培训,使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参加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增收。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有就业创业需求和能力的城乡残疾人普遍获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三、主要措施(一)完善政策,拓宽渠道,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建立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各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等制度。
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和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为用人单位服务、岗位开发力度,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
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推进各类党政机关招录残疾人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晓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国残联在推动政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的同时,通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目前,全国已建成2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项就业服务;同时依托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建设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线上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掌握了1700万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本状况和需求,统计系统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能够提供及时、精准的就业服务。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
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中国政府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一、背景和意义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问题愈发凸显。
据统计,目前我国残疾人人口已超过8500万,其中劳动年龄人口约有4000万。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就业率仍然较低,就业质量也不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计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行动目标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三年内,使新增就业残疾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具体而言,本计划的主要目标包括:1. 新增就业残疾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其中包括城镇残疾人就业50万人,农村残疾人就业50万人以上。
2. 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使就业率达到45%以上。
3. 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促进残疾人的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4. 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5. 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6. 加强残疾人就业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氛围。
三、行动措施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并完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2. 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
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3.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和支持。
4. 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支持。
5. 加强残疾人就业环境建设。
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
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在努力推进相关政策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针对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残疾人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背景及目标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旨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其中,就业率指的是残疾人群体中参加就业的人数与劳动力人数的比例,就业质量指的是残疾人的工作环境、待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水平。
二、主要举措1.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保障,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完善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
同时,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市场的监管力度,杜绝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
2. 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
通过设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提供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帮助残疾人掌握就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同时,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3. 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工作岗位,降低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的门槛,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4.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指导。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规划、求职辅导等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同时,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了解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情况,为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
5. 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办自己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预期效果通过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的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通过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预计残疾人就业率将有所提高。
2. 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通过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预计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将得到明显提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宁政〔2003〕文7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宁部省属单位:为了保障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市于1993年开始推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及驻宁省部属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或减免税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做法。
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从1993年开征以来,有效地拓宽了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了社会稳定,对推进残疾人依法分散按比例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41号),以及《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宁署[1993]综3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金的收缴力度,规范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决定对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现将改进和完善后的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省部属单位及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外来经营户。
二、保障金由当地地税部门代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负责核实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各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人数征收。
征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年人均收入×60%,每年一次性征收。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1 2新政概括申报缴纳
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
第9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
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粤府【2020】12号)
从2020年(所属期2019年)起:
1.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2.分档减缴保障金
3.2022年前仍按2017年社平工资
标准计缴
1.30人(含)以下免征保障金:
原:开业3年内,职工平均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新:职工平均人数30人(含)的企业免征
2.分档减缴保障金:
比例1.5%(含)以上的--免征比例1.5%-1%(含)的--50%征收比例1%以下的---------90%征收
3.2022年前仍按2017年社平工资标准计缴:
序号本级名称2017年征收标准
1广州市区(除增城区、从化区外)36292元
2增城区30804元
3从化区25335元
注意事项:
1.申报缴纳期8月-11月;
2.新政是从2020年(所属期2019年度)开始;
3.以前年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4.对于以前年度已申报未入库或未申报的,请及时入库;
5.当年注销的,不征当年的,但要申报缴纳去年;
谢谢聆听。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范文
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他们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有助于残疾人自身的发展,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残疾人的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率较低,就业质量不高。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决定实施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
二、目标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的目标是:通过三年时间,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使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
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残疾人的就业率有所提高。
2. 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
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使残疾人的就业质量有所提高。
3. 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
通过提供创业指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4. 消除就业歧视。
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三、措施为达到上述目标,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将采取以下措施:1. 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企业招聘、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 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
3. 提供创业指导和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指导和支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4. 消除就业歧视。
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5.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保障为确保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将采取以下组织保障措施:1. 成立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残保金如何计算?怎样享受减免?
残保金如何计算?怎样享受减免?摘要:残保金的申报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有按季度申报的,也有按年度申报的,比如山西按年申报,2021年第3季度申报2020年残保金,截止期限至9月底。
说到残保金,说实在的一开始我也感觉挺简单的,不就是套公式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财务人员真是有这样那样的疑问。
静下心来,细细的研读政策,觉得细节还真挺多,不试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跟我一起来学吧!学无止境,技不压身!1、政策规定一、概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残保金的申报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有按季度申报的,也有按年度申报的,比如山西按年申报,2021年第3季度申报2020年残保金,截止期限至9月底。
四、缴纳残保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
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减免(一)国家规定免除、减免残保金有三种情形:(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方案
残疾人就业方案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他们同样拥有劳动的权利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渴望。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残疾人就业方案至关重要。
一、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就业领域,残疾人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就业机会的不足、就业环境的不友好、职业技能的缺乏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残疾人的就业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方案,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二、目标设定1、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在一定时间内使就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
2、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包括工作稳定性、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
3、营造平等、包容、无障碍的就业环境,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
三、具体措施1、加强职业培训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类型和需求,开设多样化的职业培训课程,如计算机技能、手工制作、家政服务等。
邀请专业的培训师和有经验的残疾人就业者进行授课和指导,提高培训效果。
与企业合作,开展定向培训,使残疾人能够掌握企业所需的技能,提高就业的匹配度。
2、拓展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给予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
推动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政策指导。
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如社区服务、图书管理等。
3、完善就业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和招聘岗位。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信心。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保障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改善就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设备。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残疾人就业的认识和理解,消除歧视观念。
5、建立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违反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落实国家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政策,鼓励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残疾人就业,减少残疾人的经济困境,推动社会友好和包容。
二、目标1、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2、提高残疾人就业机构和创业者的服务能力;3、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4、搭建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5、强化部门监管和支持,确保方案有效实施。
三、具体措施1、创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1.1 设立残疾人就业咨询和推荐岗位的服务机构;1.2 提供职业培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服务;1.3 提供残疾人就业创业者资金支持和业务咨询。
2、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2.1 开设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2.2 建立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实践操作和技能训练;2.3 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招收残疾人实习生,提供实践机会。
3、推进残疾人就业示范区建设3.1 在各地设立残疾人就业示范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就业机会;3.2 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3.3 对残疾人就业示范区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4、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4.1 建设全国统一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提供岗位发布和求职信息查询;4.2 提供就业咨询、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问题;4.3 推广智能化信息技术,提供便捷的在线求职和就业服务。
5、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5.1 增加残疾人就业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5.2 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5.3 建立残疾人就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残疾人就业歧视行为。
6、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1 进行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6.2 组织残疾人就业知识培训和技能比赛活动;6.3 开展残疾人就业模范宣传活动,树立榜样。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我国决定对残保金进行调整,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提高残保金发放标准,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
一、调整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生活成本逐渐增加,原有的残保金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残保金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调整目标。
1. 提高残保金发放标准,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健全残保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3. 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发展。
三、调整内容。
1. 调整发放标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残保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其与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2. 完善发放机制,建立健全的残保金发放审核机制,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3. 拓宽资金来源,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残保金,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公益项目资金,以确保残保金的持续发放。
四、调整措施。
1. 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残保金的财政拨款,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
2. 完善发放制度,建立健全的残保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标准和发放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残保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残保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和挪用资金。
五、调整效果。
1. 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通过调整残保金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2. 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通过加大对残保金的投入和管理,能够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发展,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六、总结。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发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确保其顺利实施,让残疾人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举措,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为贯彻落实好《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
(一)着力推进按比例就业,实现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
各地要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作为衡量残保金是否“有效”征收的首要标准。
在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平稳增长。
(二)落实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确保支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
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
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推动《总体方案》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坚持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就业保护、就业服务等各项制度,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多措并举,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完善残保金各项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四)规范征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王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
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一、有关背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1995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申报事宜。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二)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三)规范申报表格式。
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2列“费款所属期起”和第3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
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施时间缴费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适用本公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残联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残联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残疾人就业是社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关系到残疾人的生计和尊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就业机会不足、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存在偏见等。
因此,制定残联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残联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推动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更好的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
2. 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岗位和就业机会。
同时,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扶持。
3. 加强职业培训。
加大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4. 完善服务保障。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保障,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就业并融入工作环境。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
四、实施保障。
1. 健全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残联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残联就业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3. 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
通过残联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残疾人就业率明显提高,就业质量不断提升,自主创业能力得到增强,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条件得到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明显提高。
六、结语。
残联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事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一)2020-2022年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残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残联、财政局: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293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资金支持力度,现对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超比例奖励的对象和执行标准(一)超比例奖励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具有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人数超过 1 人(含 1 人)的,可申领超比例奖励。
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指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残疾人必须是在就业年龄段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超比例奖励的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超比例奖励申请条件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 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三)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我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坚持就业优先“扩中”“提低”,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构建以竞争性就业为主体,以自主创业、新业态就业为补充,以支持性、辅助性就业为兜底的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新格局。
二、主要措施(一)构建示范引领的就业环境。
1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落实。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及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十四五”期间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区县(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确保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比例达15%以上。
乡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按比例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
可适当放宽残疾人职位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残疾类别等级、户籍等限制。
对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视情暂停其进编工作。
每年就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安置。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可适当放宽残疾人职位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残疾类别等级、户籍等限制。
建立国有企业残疾人就业岗位报送制度,组织企业恳谈会,强化政策宣传和岗位开发,每年开发一批高中低接续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残疾人,定期组织开展国有企业专场招聘会。
3.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对象。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中国残联领导同志要求,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中国残联将进一步加强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使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做到服务对象全覆盖。
依托平台为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和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通过多维度、可视化的展现,实时、全面、清晰的掌握就业需求、趋势、就业情况与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有效支撑就业服务的实施、管理和决策。
(二)打造一站式就业服务。
将本地个性化业务或服务需求转移至线上,使本地化平台与中国残联平台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网络化,残疾人和用人单位通过平台便捷获取政策宣传、职业能力评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等一站式服务。
(三)构建全域性服务体系。
构建涵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和社会机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动线下线上业务相结合,鼓励各类就业基地、培训基地等机构通过平台参与服务。
拓展网站端、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四)提供精准高效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统一业务流程和规范,对服务流程、服务效果等重要节点实现留痕,形成就业服务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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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
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
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2—
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
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
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
—3—
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
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
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
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
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
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
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4—
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
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
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
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
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
—5—
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
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
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
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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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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