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细则前言本文旨在阐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具体细则,以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价格、工期等。
同时,我们也希望借助本文,传达出我们评标工作的原则和方法,以便未来的评标工作参考。
评标过程评标过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投标人递交书面投标文件。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3.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质量评估和价格评估。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面谈和工地现场访问。
5.评标委员会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6.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递交补充材料。
7.评标委员会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确定最终中选人。
以上步骤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下面详细介绍每一步的细节。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投标书,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承诺和保证等;2.工程概况,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清单和人力资源安排等;3.资质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合同等;4.公示的价格清单,包括工程总造价及核算细节。
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在投标人的加盖公章之下进行签字确认。
技术评估在技术评估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因素对投标人进行评估:1.投标人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包括团队组成、工程经验和技术水平等;2.投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施工进度、项目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等;3.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和性能,包括材料来源、原材料采购和设备选用等;4.施工的安全性和保障措施,包括工地安全设施、员工安全培训和安全责任等;5.其他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因素。
评估过程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文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访问和面谈、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分等。
质量评估在质量评估阶段,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提交的质量保证方案进行评估。
以下是评估标准:1.投标人的技术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管理机制、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水平等;2.投标人的品质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品质和安装质量等;3.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包括成品的可靠性、修理记录、使用寿命等。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津交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规〔2017〕2号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日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列支的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1.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业主代表、设计、施工、监理、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评标组长和评标员。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核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合规性;评审投标文件的质量、技术、造价、进度计划等方面内容;评定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承诺的履约能力;制定评分标准和权重;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等。
二、评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评标文件由业主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而成,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2.评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投标文件准备要求和评标办法等内容,明确了评标流程和评标标准。
三、投标文件的评审1.投标文件应按照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技术支持文件、商业支持文件和投标报价等。
2.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按照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资格预审、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等环节。
3.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保存相应文件和资料。
四、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1.评标标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进行确定,确保评标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目标要求。
2.评分办法应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包括技术、质量、施工组织、工期安排、安全等方面的评分。
3.评分办法应具有一定的权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分结果进行权衡和确定。
五、评标结果的公示和中标单位的确定1.评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2.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一致通过方可生效,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3.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结果和合同的要求,按照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履约。
六、颁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1.中标通知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后续工作。
2.中标单位和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签订,确保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明确。
以上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为公路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工程质量,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和改善。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9月21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公路工程评定标准2017
JTG F80/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导言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提升公路工程的质量要求,加大质量检验关键环节的管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发布了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以下简称新版《检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新版《检评标准》是对原《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以下简称2004版《检评标准》)的全面修订,在基本保持原有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突出其强制性及限值要求,优化评定方法,简化评定程序,合理确定检验评定标准,并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定位和主导作用。
八大变化1、取消原标准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改为采用合格率法进行质量评定,相应地对分项工程检验项目和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
2. 对适用范围、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刚性要求、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 调整修订了部分章节,第3章改为基本规定,原标准第12章环保工程改为第12章绿化工程和第13章声屏障工程两章。
4. 调整、修订了部分实测项目质量标准,增加了一般项目的最低合格率要求。
5. 调整了部分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在明确标准方法的基础上,鼓励采用精度高、效率高的快速检测方法。
6. 增加了结构混凝土外观质量限制缺陷标准和波形梁护栏板之间连接件的要求等。
7. 对工程划分进行整体修订,调整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8. 保持与公路工程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调整了相应的检验评定指标、检查方法和内容。
基本规定1、一般规定1.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1、在合同段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结构功能的工程为单位工程。
1.1.2、在单位工程中,按路段长度、结构部位及施工特点等划分的工程为分部工程。
1.1.3、在分部工程中,根据施工工序、工艺和材料等划分的工程为分项工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7-9-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察。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通知等事宜,提供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完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报价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第八条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第九条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十条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第三章初步评审第十二条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第十五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十六条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十七条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条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第二十六条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对于划分有多个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章评标报告第三十三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六章纪律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工程评标报告招标人:年月日一、项目概况1、项目范围2、建设标准、规模和施工标段划分情况3、资金来源4、项目批复二、招标过程1、招标代理可选择内容2、资格预审结果3、标书出售4、开标记录如果有标底,标底应为开标内容之一三、评标工作1、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2、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见表13、初步评审1符合性检查见表22资格复核3算术性修正见表34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4、详细评审1合同条件审查见表42评标价计算与评审见表53技术评审见表64澄清情况说明5综合评价见表7四、评标结果1评价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表82有关不同意见如果有3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五、附表及有关澄清资料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项目名称: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合同段: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投标价算术性修正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合同条件审查表项目名称:合同段: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评标价计算评审表项目名称:合同段:说明:1、应说明招标人标底编制与概算相应内容之间的关系;2、应给出复合标底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3、应明示打分方法和依据;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技术评审表汇总表项目名称:合同段: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技术评审表个人打分表项目名称:合同段: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评标委员签字:综合评价汇总表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不同意见如果有;主任委员:委员:行政监督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 , 制定本细则.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 ,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合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工作在##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三) 初步评审;(四) 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规行为、五年内曾经受过行政或者党纪处分的人员.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 ,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 ,以与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 ,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 ,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位主任委员 ,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 ,制订工作计划 ,明确分工 ,交叉审核 ,确保评标质量.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 .惟独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干参加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 ,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与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 ,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 ,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 30%;〔八〕一份投标文件应惟独一个投标报价 ,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与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对算术性修正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允许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 ,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 应作出与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 ,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与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与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 ,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 ,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 ,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者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普通控制在低于标底 15%摆布〕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者相应工程概算投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与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一〕相对资格预审时 ,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四〕施工业绩与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普通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 ,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与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 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者量化评分;〔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作废标处理;〔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 ,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与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与有关澄清记录.〔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可保留意见 ,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允许评标结论.,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浮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与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厉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与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合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本细则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项目概况1、项目范围2、建设标准、规模和施工标段划分情况3、资金来源4、项目批复二、招标过程1、招标代理〔可选择内容〕2、资格预审结果3、标书出售4、开标记录〔如果有标底,标底应为开标内容之一〕三、评标工作1、采用的标准、办法与依据2、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见表 1〕3、初步评审〔1〕符合性检查〔见表 2〕〔2〕资格复核〔3〕算术性修正〔见表 3〕〔4〕澄清与有关情况说明4、详细评审〔1〕合同条件审查〔见表 4〕〔2〕评标价计算与评审〔见表 5〕〔3〕技术评审〔见表 6〕〔4〕澄清情况说明〔5〕综合评价〔见表 7〕四、评标结果〔1〕评价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表 8〕〔2〕有关不允许见〔如果有〕〔3〕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五、附表与有关澄清资料项目名称:表 1续表 1成员 1234项目名称:合同段:表 21 投标文件〔含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字迹清晰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 ,除法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外未发现投标法人变化或者重组,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 ,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 ,此协议不应与申请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 , 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 30%8 一份投标文件应惟独一个投标报价 ,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9 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 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说明: 1、上述各项中用"√ "表示通过,"Ⅹ"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 通过符合性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 同 段: 表 3投标单位内容 最终投 修正后 修正 最终投 修正后 修正 最终投 修正后 修正标报价 报价 率 标报价 报价 率 标报价 报价 率第100章第200章第300章桥梁、通道、第400章路基路面 涵洞总则2 31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 同 段:表 41. 2. 3. 4. 5. 6. 7. 8.1 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未提出新的风 险划分办法隧道安全设施与 预埋管线绿化与环境 保护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与其他非竞争性 因素报价 <1>+<2>+<3>第500章第600章第700章〔1〕〔2〕〔3〕2 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6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说明: 1、上述各项中用"√ "表示通过,"Ⅹ"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同段:表 51. 2. 3. 4. 5. 6. 7. 8.最终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结果说明: 1、应说明招标人标底编制与概算相应内容之间的关系;2、应给出复合标底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3、应明示打分方法和依据.主任委员:项目名称:合 同 段:评价内容行政监督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 主要情况权 重 分表 61. 2. 3. 4. 5. 6. 7.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评标价依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投标人评 标价的算术平均招标人标底〔如果有〕评标价/招标人标底〔%〕复合标底计算结果评标价/复合标底〔%〕计算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确定投标人排名顺序委员: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与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与履约表现 ,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情况说明: 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者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 60%.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同段:表 6 〔续〕评价内容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 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 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 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 员、设备的配置情况, 以与投标人制定的关 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 严密、可靠、有效招标文 件要求 投标文件主要情况1. 2. 3. 4. 5. 6. 7.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 识设计、主要管理人 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 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 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 的符合程度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工期,以与履约表 现 ,评价投标人以往 施工履约信誉情况说明: 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者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 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 60%.评标委员签字:权 重 分项目名称:表 71 2 3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81234567812345678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12312 表 8主任委员:委员:421说明: 1、有关情况说明;2、不允许见〔如果有〕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3123123123123345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回复
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一、引言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质量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因此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评定非常重要。
二、检验范围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范围涵盖了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内容。
三、质量标准1. 设计阶段质量标准:-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工程实际需求。
- 设计应考虑地质、水文等因素,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施工阶段质量标准:-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 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
3. 材料选用质量标准:- 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 材料应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符合工程要求。
四、检验方法1. 检验工程实地情况,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2. 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3. 进行工程质量的计量和计算,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五、质量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以合格、良好、优秀等等进行等级划分,提出改进建议。
六、质量问题处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其进行重新检验。
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停工整改。
七、总结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才能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人民的出行提供保障。
以上就是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八、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在现代社会,建立科学、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公路工程建设至关重要。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等,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 质量管理的实施: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和监控,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预防和处理,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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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第三、评标程序更具备可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
统一部署,以及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了《细则》条款
的可操作性。 1.重新梳理了评标工作程序并明确了各项程序的责任方,有利于规范进入统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的评标活动。在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前,由招标人 代表组织相关工作,包括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身份、宣布评标纪律、询问评
为同意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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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第五、保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的监管更有效
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管是《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细则》条款除进一步规范了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外,还
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1.是强调评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的纪律要求。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依法获 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向招标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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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2.是明确了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提供和可以协助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开始 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协助评标委
员会评标,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如何选择协助评标人员,何时协助开展
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如何使用招标人协助评标结果 ,新《细则》均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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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细则》的修订以“合法、适用、改革、创新”为基本原则,对多年来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开展评标工作获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坚 持改革创新,力求务实有效。 “合法、适用”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特别是评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10.17
•【字号】内交发〔2017〕820号
•【施行日期】2017.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
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交发〔2017〕820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转发给你们,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7年10月17日。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对于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后发现错误之后,如何启动纠正或重新评审的工作,有如下意见:1、由谁来启动的问题,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委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招标人认为被委托人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工作有失公允或不符合招标活动的预期;同时,法律体系一直赋予招标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权(委托评委会直接确定或推荐),因此,招标人可以发起复核或纠正或重新评标。
此阶段的工作须继续由原评委会进行。
2、如果评委会继续坚持原有结果,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裁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此阶段评审工作可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评委会也可由原评委会继续承担(原评委会执行监管部门的裁定)。
3、如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或招标文件确实存在歧义,招标人的意思表达不够充分,提供给评委会的资料不够充足,导致出现重大分歧的,或招标文件表述有错误(如价格评审,按招标法规定是可以进行修正的,但招标文件却说不允许修正,格式填写不完整则做否决投标处理等,相互矛盾的),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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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不得组建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
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公路工程监理(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现场应当处于通讯屏蔽状态,或者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二)招标人代表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三)招标人代表宣布评标纪律;(四)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六)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八)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九)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安排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保证与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有序衔接,避免泄露评标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面、客观、独立评审,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三)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
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二)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三)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四)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