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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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矿建工程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矿建工程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矿建工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煤矿井巷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卷目录质量管理资料(一)一、开工准备阶段技术文件质管矿No.①目录1.开工报告质管矿No.①—12.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质管矿No.①—23.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质管矿No.①—3质量管理资料(二)一、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质管矿No.1目录1.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质管矿No.1—12.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施工单位自评记录质管矿No.1—2⑴单位工程质量自验综合评定表质管矿No.1—2—1⑵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级表质管矿No.1—2—2⑶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质管矿No.1—2—3⑷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质管矿No.1—2—4二、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质管矿No.21.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质管矿No.2—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质管矿No.2—2三、工程测量记录质管矿No.3目录1.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质管矿No.3—12.工程施工测量记录质管矿No.3—2四、各种通知、记录及处理结果资料质管矿No.4目录1.建设(监理)单位通知、指令、认定记录、报告及处理资料质管矿No.4—12.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种通知、处理措施、处理结果资料质管矿No.4—2质量保证资料一、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质保矿No.1目录1.钢材出厂合格证质保矿No.1—1二、水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质保矿No.3目录1.水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试验报告质保矿No.3—12.水泥试验报告质保矿No.3—2三、其它材料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质保矿No.4目录3.砂子试验报告质保矿No.4—34.碎(卵)石试验报告质保矿No.4—45.外加剂出厂合格证质保矿No.4—56.外加剂试验报告质保矿No.4—6四、砼试块试验报告质保矿No.7目录1.砼试块力学试验报告质保矿No.7—13.商品砼出厂合格证质保矿No.7—34.砼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表质保矿No.7—4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质保矿No.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质保矿No.9—1六、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质保矿No.10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质保矿No.10—1七、砼用水pH值化验单质保矿No.11砼用水pH值化验单质保矿No.11—1八、砼、砂浆配合比通知单质保矿No.121.砼配合比通知单质保矿No.12—1九、锚杆、锚固剂出厂合格证、抗拔力检测记录质保矿No.131.锚杆锚固剂出厂合格证质保矿No.12—12.锚杆杆体出厂合格证质保矿No.12—23.锚杆抗拔力检测记录质保矿No.12—3十、施工记录、质量自检、中间验收质检记录质保矿No.151.施工及质量自检记录质保矿No.15—12.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质保矿No.15—23.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质保矿No.15—3十一、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质保矿No.181.检查钻孔地质报告质保矿No.18—12.地质预测和综合分析报告质保矿No.18—23.主要巷道、硐室地质剖面图、素描图或井筒实测柱状图质保矿No.18—3十二、设计文件、竣工图质保矿No.191.施工图质保矿No.19—12.设计变更通知单质保矿No.19—23.竣工图质保矿No.19—3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名称 1号总回风巷施工单位淮南新集矿山建筑安装工程处目录单位工程名称:1号总回风巷质保矿No.1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工程名称 1号总回风巷施工单位淮南新集矿山建筑安装工程处资料目录单位工程名称:1号总回风巷编制说明1、出厂合格证编号:钢材出厂的合格证编号。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23•【文号】煤基字[1998]第26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1月23日煤基字(1998)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四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

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

第九条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3)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3)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3)第一部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落实《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2010年)》,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促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提高。

依照GB/T 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矿业集团大型矿井)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单位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按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两大部分进行收集、整理、评级、分册入档。

第四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核查、评级等工作,必须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五条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职能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工程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自检评级。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时,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按规定进行自检评级: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核查、评定各分包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工程技术资料应随工程一并按规定进行交接。

第七条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核查、评级和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准确、规范地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抽检,监督、指导施工企业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在抽检、认证工程质量时,要首先抽检、检查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第九条主要原材料的取样、送样实行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制。

第十条各类检测、试验报告,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出具。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须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进行自检评级,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评级后,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定级。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第六条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举办单位,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发文字号】煤工监字[1998]第1号【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8.02.06【实施日期】1998.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1998年2月6日煤工监字(1998)第1号)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根据《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从事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材料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第三条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资质评审的标准总分及各项目标准分见附件二,资质评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标准分见附件三,资质评审的评分要点见附件四。

第四条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评审的条件:一、总得分不低于相应类型等级标准总分的80%;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标准规范四个项目得分均不低于其相应标准分的80%;工作制度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70%;工作环境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60%。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自愿申报资质类型等级。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程序:一、检测机构填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申请书”),由其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二、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综合型一二级、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的“申请书”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三、中心站和直管矿区站、总站按各自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评审;四、总站批准检测机构资质,部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核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必须为从事过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每个项目评分不得少于三人,各项目得分取平均值。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认证结果是安全设施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质量依据,是工程评优及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种投资、融资(控股、参股)方式、各类资金渠道费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接续、技术改造、维简、大修等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附属工程的质量认证。

第四条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第六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总投资15亿元以上,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15亿元以下,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七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2.技术监督、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3.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5.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矿区站在收到质量认证申请书后,组织不少于3名监督工程师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4.05.21【实施日期】199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4年5月21日煤炭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

第三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

第四条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

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七条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

第八条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

第九条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

第十条监督员资质条件(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

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

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

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流程及相关步骤

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流程及相关步骤
整改应报资料
整改应报资料Biblioteka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一览表(矿建、土建、安装工程均按设计所划分的单位工程填写,附电子版),表格样式详见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新煤规发[2008]228号文);
2.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书综合验收结论(详见样式),签字盖章齐全(原件一式五份);
3.整改完成情况表(详见样式),针对检查问题分类逐项填写;
(国有重点企业经所属集团公司批准)
向项目所在县(市)煤炭管理部门
申请该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
(国有重点企业向所属新疆公司申请)
项目所在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向地(州)
煤炭管理部门申请该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
(国有重点企业无此项)
项目所在地(州)煤炭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申请该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
(国有重点企业所属新疆公司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
4.不影响安全主产的未完工程计划承诺书;
5.项目所在地(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或所属新疆公司出具的该项目工程质量认证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文;
6.建设单位带单位公章;
资料完整,质量监督中心站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编写工作
工程质量认证前文件审核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受理审核)
审核所需文件
审核所需文件
1.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准文件[地(州)级或集团公司];①号文件
2.煤矿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或所属新疆公司申请关于该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文件;②号文件
3.项目所在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向地(州)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关于该项目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文件(国有重点企业无此项);③号文件
经分管局领导、规划发展处批转至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一、背景煤炭建设工程作为能源开发和产业升级的重要项目,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

本方案旨在规范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监督方法1.环境监督:对工程建设场所周边环境进行研究,确保工程建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同时也要对建造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2.全过程监督:从建设前的设计阶段开始,通过对计划、投标、承包、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3.随机抽样监督:按照一定的抽样比例,随机选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和不同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4.问题整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跟踪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控制,防止问题扩大化和产生连锁反应。

三、监督措施1.成立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建设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和验收工作得到有效监管。

2.建立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台账,记录监督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和整改情况,为工程建设质量的后续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3.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各参与单位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营造优质工程建设的良好环境。

4.加强与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保证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技术支持。

四、监督机构本方案的监督机构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各参与单位。

对于监管部门和技术保障部门,也要加强与其配合,确保监督工作效果最大化。

五、监督责任1.监督小组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2.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验收,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一、前言煤炭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能源,煤炭工程建设是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煤炭需求的增加,煤炭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不足导致了一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

因此,对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和加强,是保障煤炭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关键。

二、监督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的相关规定,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煤炭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目标1. 提高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2. 促进煤炭建设工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能力建设,完善监督体系和监督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四、监督范围煤炭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煤矿建设、煤炭洗选、煤炭运输等各个环节。

监督范围涉及煤炭采矿、煤炭选煤、煤炭运输、煤化工等多个领域。

五、监督措施1. 加强煤炭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等工作。

确保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2. 加强煤炭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 完善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队伍,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4. 加强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6. 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加强监督力度和效果。

六、监督机构煤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由国家煤炭监管部门和地方煤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认证结果是安全设施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质量依据,是工程评优及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种投资、融资(控股、参股)方式、各类资金渠道费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接续、技术改造、维简、大修等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附属工程的质量认证。

●第四条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第六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总投资15亿元以上,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15亿元以下,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第二章 认证程序●第七条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2.技术监督、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3.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5.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矿区站在收到质量认证申请书后,组织不少于3名监督工程师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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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认证结果是安全设施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质量依据,是工程评优及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种投资、融资(控股、参股)方式、各类资金渠道费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接续、技术改造、维简、大修等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附属工程的质量认证。

●第四条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第六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总投资 15 亿元以上,建设规模300 万吨/年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 15 亿元以下,建设规模 300 万吨/年以下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建设规模 45 万吨/年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七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2.技术监督、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3.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5.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矿区站在收到质量认证申请书后,组织不少于 3 名监督工程师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工程质量认证书一式三份,其中,矿区站存档壹份,发给建设、施工单位各壹份。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样式详见队附件一。

●第八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属于总站负责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向总站转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2.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3.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盖矿区站公章);4.设计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5.监理单位具的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二、总站、中心站收到认证申请报告后,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1.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2.主要生产系统已形成;3.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 80%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全部缴纳。

三、总站、中心站收到认证申请后,组织成立由监督工程师组成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以下简称:认证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认证组一般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等专业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 3 人。

四、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介绍,并进行质询。

五、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分别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 20%,抽查对象应兼顾主要工程与一般工程、优良工程与合格工程。

六、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矿区站,由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书面报总站、中心站。

八、总站、中心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认证书一式 6 份,总站、中心站各存档 1 份,矿区站存档 2 份,发给建设单位 2 份。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样式详见附件二。

第三章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第九条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或相关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评定办法进行认证。

●第十条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时,认证组抽查的单位工程以抽查核定的质量等级为准,未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认可矿区站认证的等级。

●第十一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计算方法: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A1y+0.7A1h+0.9A2y+0.5A2h)×100/A 式中:A……认证的单位工程总个数;A1y……核定为优良等级的主要单位工程个数;A1h……核定为合格等级的主要单位工程个数;A2y……核定为优良等级的一般单位工程个数;A2h……核定为合格等级的一般单位工程个数。

第十二条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方法:一、优良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8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符合要求,且所含主要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不低于 50%;二、合格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6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基本符合要求,达不到优良的;三、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60 分者,必须返工处理再进行认证。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质量等级认证书格式及有关表格由总站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此前的有关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同时废止。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 OO 六年四月六日年月日2、工程类别:填矿建、土建或机电安装。

3、工程性质:填主要单位工程或一般单位工程。

目录1.工业场地总平面图2.井田开拓方式布置图3.单项工程鸟瞰图4.工程照片(各类专业工程不少于 3 张)5.单项工程基本情况情况表一6.单项工程基本情况情况表二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8.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9.单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0.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报告11.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附件:(1)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及抽查核定情况汇总表(2)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计算表(3)单项工程已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4)单项工程未认证单位工程情况明细表(5)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所抽查单位工程现场实测实量检测报告(6)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成员名单附件三:煤炭建设主要单位工程名称表矿建工程一、井筒1.主井井筒(包括立井井颈、斜井井颈、斜井井口峒门、平峒峒口及峒门、井筒躲避硐、胶带斜井、胶带输送机接头峒室、斜井井筒或平峒交岔点);2.副井井筒(包括立井井颈、斜井井颈、斜井井口峒门、平峒峒口及峒门、井筒躲避硐、斜井井筒或平峒交岔点);3.风井井筒(包括立井井颈、斜井井颈、斜井井口峒门、平峒峒口及峒门、)4.注砂井井筒(包括井颈);5.暗井井筒;6.斜井井筒铺轨或平峒辅轨;7.井筒硐室。

二、井底车场巷道硐室8.主进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9.副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10. 风井井筒底连接处;11. 井底车场巷道;12. 井底车场铺轨;13.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底卸式矿车及卸载站硐室);14. 箕斗(或胶带)装载硐室;15. 井底煤仓;16. 清理井底撤煤斜巷及硐室;17. 井下炸药库及通道(包括防爆门);18. 电机车库及修理间硐室;19. 矿车清理间硐室;20. 调车绞车硐室;21. 矿车修理硐室;22. 无极绳绞车硐室;23. 消防材料列车(或消防器材库);24. 人车库及乘人车场;25. 等候室;26. 调度室;27. 暗井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28. 井底车场各类门。

三、主要运输道及回风道29. 主要运输石门;30. 主要回风石门;31. 主要运输大巷;32. 主要回风大巷;33. 胶带输送机接头硐室;四、采区34. 采区输送机上山;35. 采区轨道上山;36. 采区上绞车(或胶带输送机头、尾)硐室;37. 采区输送机下山;38. 采区轨道下山;39. 采区下山绞车(或胶带输送机头、尾)硐室。

五、提升系统40. 暗井绞车硐室。

六、排水系统41. 主排水泵硐室(包括水泵房通道、吸水井、配水巷、防水门硐室及铺轨);42. 管子道;43. 井底车场水仓;44. 清理水仓绞车硐室及斜巷;45. 井筒转排水硐室;46. 井底水窝水泵硐室。

七、通风系统47. 通风机房延长风道(属巷道施工)。

八、压风系统48. 井下空气压缩机硐室。

九、供电系统49. 井下主变电所硐室及通道(包括防火门及其硐室);50. 井下电机车充电(或交流)室(包括风道,不包括采区内的)。

土建工程一、提升系统1.主井井架(或井塔);2.副井井架(或井塔);3.风井井架(或井塔);4.斜井矿车栈桥;5.主井绞车房(多绳提升并入井塔);6.副井绞车房(多绳提升并入井塔);7.胶带斜井检修绞车房。

二、通风系统8.通风机房(包括设备基础、基本风道及延长风道)。

三、压风系统9.地面空气压缩机房(包括设备基础)。

四、地面生产系统10. 主井井口房;11. 斜井井口栈桥;12. 外来煤受煤坑;13. 选矸楼;14. 输送机栈桥及地道(包括受煤机及回煤);15. 转载站;16. 装车煤仓(或装车站);17. 半地下煤仓;18. 贮煤场扒煤绞车房;19. 贮煤场尾车轨道;20. 贮煤场堆取料机基础;21. 贮煤场堆取料机轨道;22. 推车机及翻车机房;23. 副井井口房;24. 矸石绞车房;25. 矸石推车机及翻车机房;26. 矸石仓;27. 矸石地道;28. 矸石山栈桥;29. 风井井口房。

五、充镇灌浆及井下洒水30. 500M3及以上贮砂场及卸砂仓;31. 500M3及以上充填材料仓及注砂室;32. 500M3及以上充填水池;33. 1000M3及以上贮水池;34. 1000M3及以上泥浆池。

六、供电系统35. 6KV 及以上地面变(配)电所;36. 6KV 及以上地面变电所室外构架。

七、地面运输37. 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路基;38. 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上部建筑;39. 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桥;40. 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隧道;41. 标准轨距铁站线路基;42. 标准轨距铁站线上部建筑;43. 标准轨距铁站线桥;44. 100M3及以标准轨距铁路行车室;45. 200M3及以标准轨距铁路客货运站房;46. 标准轨距铁路立交桥;47. 无极绳绞车房;48. 公路(工业场地部分列入专区道路);49. 公路桥;50. 架空索道驱动机房;51. 架空索道装载站;52. 架空索道卸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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