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13号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定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6.9.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20)16号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省直各部门:为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冀发[20187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2号)和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冀发[2018J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2号)和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于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管理职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时一并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第六条预算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方案,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培训,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进行督导,对政府采购绩效运行过程进行监控,开展部门政府采购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管理机制。
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课件3第三课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特性1.公平性评审公平性,主要是针对评审结果而言的。
2.独立性评审独立性,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干预打扰,遵循内心独立,内心自治。
3.程序性评审程序性,主要针对评审过程而言的。
即由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步骤、具体做什么事情、形成什么样的结果等。
4.保密性评审保密性,就是涉及评审的信息在不能公开之前,不得对外泄露,有别于保守商业秘密,应属于工作纪律范畴,从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来看,主要指三个方面的保密:一是评审结果出来之前评审专家名单保密,二是评审过程和评审情况保密,三是评审结果出来之前,评审结果保密。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未依法独立评审及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表现形式: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2、记录、复制或带走评标资料,造成泄密。
危害后果:1、危害采购活动经济管理秩序。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冀财预[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1]19号)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除当年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已拨款、单位尚未支出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均按自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对定点采购项目也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冀财采〔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6月22日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成立监督评价领导小组;各市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
各级财政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程序,进行监督评价工作,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在本地区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积极申请参加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依据。
二、监督评价范围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
按照财库〔2022〕18号文件及我省实际,各地市财政部门从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中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三、监督评价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1)和《2022年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本年度要重点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资格条件设定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两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和保证金收退情况(主要包括保证金收取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清退情况三方面内容)等。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河北财会》
【年(卷),期】2003(000)003
【总页数】2页(P67-6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J],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J],
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03]18号 2003年7月4日: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J], 无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采[2003]19号2003年7月4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冀财〔2001〕196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2001〕196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和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申请表(略)2、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略)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规范有序运作,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省、市财政部门批准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由其所在地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承办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资格须由省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七)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冀财采〔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05〕1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冀财教〔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省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0日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三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四章预算及财务管理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冀财综〔201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政府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遵循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范围。
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书面通知不需要论证的外,其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都必须经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不仅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三条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二)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三)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四)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规范、具体。
第四条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程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即可召开评审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一)随机抽取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在论证当天从政府采购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初选专家名单及专家详细情况,报经采购办批准后直接确定。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冀财预[2001]197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1]19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 (略)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略)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市级可放宽到6年)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技术,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荣誉或超长特点。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重科学,注重研究,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处理工作和专业技术研究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献身精神。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自愿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
(五)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够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办法,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内容和过程。
(六)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利用评标之便,向投标者许愿、押保,不以任何方式接受招投标当事人贿赂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冀财[2001]195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2001]19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为招标人)拟定,经采购单位、供应商确认后,招标人应将采购合同样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合同样本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方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四)合同中是否包括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及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冀财预[2001]19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6.18
【实施日期】2001.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01]197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 (略)
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略)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市级可放宽到6年)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技术,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荣誉或超长特点。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重科学,注重研究,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处理工作和专业技术研究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献身精神。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自愿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
(五)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