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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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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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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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介绍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介绍一、引言商业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放贷以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各国都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管理办法是指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并对资本金的计算和运用进行监管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二、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资本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因素。
资本的充足性不仅影响到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且对银行的声誉和信誉也有着重要影响。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办法旨在维护银行的稳定经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三、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1.资本金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资本金是指商业银行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资产,包括股东权益和留存收益等。
在计算资本金的过程中,通常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两个层级。
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最可靠和最直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减免风险资产关联的净收益等;附属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较为次要的资本,包括普通股股东权益、添加资本等。
2.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用于评估银行在承担各项风险时的资本充足情况。
因各国法规不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一定的比率,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各种风险。
3.监管报告和监督措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管报告和监督措施。
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情况,包括资本金的数量、构成、充足率等。
监管机构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商业银行依法经营。
四、国际资本管理办法的发展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各国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国际上主要有巴塞尔协议,它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准,通过制定一系列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指标,以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是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资本运作,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稳定的资本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分为5个大点详细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点和具体措施。
1. 资本运作风险管理1.1 确定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科学确定资本的总量和构成。
1.2 资本补充计划: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充足计划,确保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及时补充资本。
1.3 资本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进行资本调整,以保持合适的资本水平。
2. 风险敞口监控2.1 风险辨识与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识别各类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 风险分类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风险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上层管理层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3. 资本管理工具3.1 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股本政策,包括股本构成、股本募集和股本回报等方面,以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
3.2 资本补充工具:商业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各类补充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等,以满足资本需求和盈利目标。
3.3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配、资本分配和绩效评估等,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4. 监管合规要求4.1 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包括总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合规性。
4.2 资本报告及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4.3 内部合规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包括资本管理内控、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确保资本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5. 资本管理有效性评估5.1 资本经济学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资本经济学评估,评估资本的经济适应性和效能,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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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
不得
资本
风险
银行业
要求
低于
一级
中国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
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本办法》实施工作,发挥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披露其资本充足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披露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七条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的资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资本充足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银监会应当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银监会的检查和抽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
第十三条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和经营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减少风险加权资产、限制资产增长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的,银监会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的,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适合银行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组成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其他实际扣除项目核心一级资本和额外核心一级资本。
2.2 第二级资本第二级资本包括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
第二节资本要求2.3 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应当确保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加权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保持资本充足率。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资本监管机制3.1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
3.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资本管理报告的提交,接受资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一节报表要求4.1 资本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编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报表。
4.2 报表审核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礼聘审计机构对资本报表进行审核。
附件: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核心一级资本认定细则》;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二级资本认定细则》;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认定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经营、监管等行为。
2.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充足,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态的资本充足率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本不足问题。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分类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九条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条其他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十一条二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工具的性质和风险特点,合理分类和计量资本。
第四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对各项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计量,确定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计量、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和参数。
第五章资本补充与约束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内部积累、外部融资等方式,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稳定和增长。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资本消耗,避免过度扩张和盲目投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运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此制定。
一、总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资本监管指标1.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不同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资产。
2. 资本构成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股本、留存收益及其他核心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等。
3. 资本监管工具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来增加资本。
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本充足计划,并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状况。
三、风险管理1. 风险定价和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定价和分配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评估并确定不同业务和产品所具有的各类风险,确保风险价格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风险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及时识别风险暴露,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应包括风险度量指标、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报告等。
3. 应急情况下的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调整资本结构以应对风险。
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市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监管和问责1. 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为银行监管部门。
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风险警示和监管措施。
2. 监督报告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管理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第九条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为规范和合理管理自身资本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法。
资本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资源,直接关系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
通过规范的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提升经营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其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
一、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规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2. 风险控制原则:要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情况和特征,合理确定资本需求,确保充足的资本覆盖风险。
3. 灵活性原则:资本管理办法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变化。
4. 透明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资本状况及变化情况透明化。
二、资本管理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合规确定资本的构成、计量、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2. 资本衡量方法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选择资本衡量方法,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法、标准法和简化法等,根据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确定适合的计量方法。
3. 资本充足率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确定资本充足率标准,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保障资本充足。
4. 资本维持和恢复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维持和恢复机制,在资本不足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本水平可以及时恢复到监管要求的水平。
5.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资本管理机制,包括资本规划、分配、使用、风险监控等,确保资本的有效管理和运用。
6. 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做好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向内部和外部相关方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资本管理信息。
三、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关系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资本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有效的资本管理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提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保经营的稳健和持续性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 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 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源,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稳健。
在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通过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实现盈利最大化,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资本的含义和分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以便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做出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决策。
二、商业银行资本含义和分类(一)含义资本是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指银行所拥有的净资产部分的价值,包括所有权益工具、非控制权益工具和超额资本等,具有承担损失、维持信用和抵御风险的作用。
(二)分类商业银行资本按照资本等级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1.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也叫做核心一级资本或Tier 1资本(T1),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债券和其他资本工具;2.二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也叫做补充一级资本或Tier 2资本(T2),包括次级债、赞助证券和其他后备资本工具;3.三级资本指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用于满足银行特定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也叫做外部一级资本或Tier 3资本(T3),包括有条件转换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证券等。
商业银行资本按照风险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本和长期资本:1.流动资本是指可以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普通股、优先股等;2.长期资本是指不能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资本债券、次级债券等。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测量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资本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持银行的稳定运营和财务健康。
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风险和风险担保能力不同,保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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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
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批准。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量并披露并表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
第一百七十五条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内容,但应当至少披露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各级资本及扣减项、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薪酬的重要信息,以及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和监管调整项目。
第一百七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因新旧计量规则差异导致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资本的数量下降,减少部分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第三年加回40%,第四年加回20%,第五年不再加回。
第一百七十七条本办法中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7的规定,并保
持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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