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从彭宇案判决书看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
彭宇案是一件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且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所以该案是由原告举证,若原告举证不利则承担败诉风险。
在彭宇案中,原告举出的证据主要是:1、原告证言2、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原告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认定被告撞到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
被告律师辩称询问笔录没有证明效力,而且认为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而且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是复印材料,没有原件对照,无法确定真实性。
3、被告给了原告200元钱。
被告举出的反驳证据是:1、被告证言2、证人陈二春所做的证言。
他的证言就他所看到的事实进行了陈述,简言之就是他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但是并未看到被告有没有撞到原告。
法官认为:“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
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对于原告的证据,首先要弄明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否有证据证明力。
由于询问笔录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文书,所以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复印文本是否具有真实性这个问题,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是书证,所以可以用复印品的。
因此这并不能用来怀疑询问笔录的真实性。
但是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还真不好确定,毕竟都是当事人自己交代的事实,并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万一是屈打成招也不无可能。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是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争议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和道德责任的广泛讨论。
本文从彭宇案出发,分析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彭宇案简介彭宇案是指2006年江苏省南京市发生的“南京彭宇案”。
案件起因是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却被老太太诬陷为撞人。
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观点和争议。
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举证责任倒置在彭宇案中,法院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彭宇)证明自己没有撞到老太太。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告(老太太)的权益,但同时也增加了被告的举证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较多,若盲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可能会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2. 证据认定问题在彭宇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方面,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3.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一方面,法律强调公平、公正,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事;另一方面,道德强调善良、正义,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道德的要求,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三、法律适用中的道德考量1. 法律适用应体现道德精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审理,又要考虑被告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道德精神。
2. 法律适用应尊重社会公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尊重社会公德。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以及道德观念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 法律适用应注重调解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重调解,以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解读_彭宇案_判决理由_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_周量
引言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一过程中都起作用,但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
〔1〕11年前,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曾经是雷锋战友的司机乔安山搭救了一名被他人驾车撞伤的受害人,反而被受害人指为肇事者。
在电影中,受害人最终良心发现,乔安山没有被起诉。
〔2〕去年,一起类似的案件———彭宇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3〕所不同的是,这一回没有“良心发现”的情节,没有确定的现成答案,没有剧本(但更富戏剧性),事实真相也许相似,或者截然相反。
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是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的陈述,或间接有瑕疵的证据,以及几乎一边倒的公众舆论。
法院需要对纷繁复杂的素材加以整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指引下,查明案件事实,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周量*内容摘要:“彭宇案”存在不同的解读视角。
从证据法角度出发,对认定彭宇侵害事实的判决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后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法官对辩论主义、主张责任、经验法则等审判实践中至关重要的诉讼法理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同时在心证素材的组织和运用方面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判决结论的说服力和实质妥当性因此受到极大削弱。
公众的责难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虽然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但法官职业素养亟待提高却是不争的事实。
关键词:彭宇案证据规则辩论主义自由心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庭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2〕陈刚教授曾在其专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对此类现象进行了分析,参见该书第248—254页。
〔3〕本文将对案情进行一些介绍,但限于篇幅,无法一一详述。
有关媒体和网络对此案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评论,内容涉及争议事实、诉讼程序乃至法学评论,例如《三联生活周刊》曾刊载《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一文,尚不熟悉该案的读者可以查阅以了解有关细节,载/c/2008—04—03/105815284943.shtml ,或者《“彭宇案”暂告一段落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载/200709/ca638474.htm 。
证据分析
彭宇案的证据分析现在网络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中顾网律师宁清平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现在网路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笔者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从现在网上提供的资料来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他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扶起,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送至医院,他只是做好事,才借了200元钱给徐老太;而徐老太称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事发后,彭宇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
显然,双方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各执一辞,谁也说服不了谁。
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并无证明作用;在此文中无需论及。
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老太;但其本人被徐老太撞到了。
但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是复制品,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另外,从法院判决内容来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换言之,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理由(是否提出了别的抗辩理由呢,判决书未提及)。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笔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摘要“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通过此案的判决,反映出部分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运用不当。
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关键词彭宇案法律适用法的价值法与道德作者简介: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2-02一、“彭宇案”始末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人徐寿兰赶公交时跌倒,彭宇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4万余元。
徐老人家属认为是彭宇撞到的老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万余元。
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彭宇和老人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彭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彭宇撤回上诉。
但在2012年,南京市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采访时却称,此前,大家所熟知的“彭宇案”的始末的真实情况不是如此,彭宇曾经承认过与徐寿兰发生碰撞。
这一信息的披露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折,原本社会上各种舆论绝大多数对于彭宇在该案中的形象都是好人做了好事却被“恶人”徐老太讹上,但事实上却是彭宇的确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
真实情况在五年之后才得以曝光,我们不禁要回望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透视在这过去的五年当中,“彭宇案”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并选取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二、法律适用“彭宇案”当中反映出了很多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
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的适用包括广义的法律适用和狭义的法律适用之分。
广义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按照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 事实。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 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 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 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 据认定的事实。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 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 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 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 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 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 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 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 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 自己是“肇事者”。
相关说法: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 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 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 个公道。”
●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 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 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4)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法律经典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经典问题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被一名醉酒男子推倒,造成腿部骨折。
彭宇将醉酒男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问题,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9月的一天,南京市民彭宇在乘坐公交车时,被一名醉酒男子推倒。
彭宇摔倒后,腿部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事发后,彭宇立即报警,并将醉酒男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方声称,是彭宇自己不小心摔倒,与醉酒男子无关。
而彭宇则表示,是醉酒男子推倒了他。
此外,被告方还质疑彭宇的伤情,认为其并非如其所称的那样严重。
3.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彭宇的伤情与醉酒男子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彭宇自身也存在过错,遂判决醉酒男子赔偿彭宇部分损失。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4.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彭宇的伤情与醉酒男子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时未能有效证明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且醉酒男子已赔偿彭宇部分损失,遂维持原判。
三、案例争议南京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对以下问题的广泛争议:1. 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彭宇在事发时,试图阻止醉酒男子继续施暴,但未能成功。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在法律层面,见义勇为是否应受到鼓励和保护?2.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在法律层面,醉酒男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道德层面,醉酒男子是否应受到谴责?3. 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四、案例启示南京彭宇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依法判决,也要兼顾道德因素。
2. 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学生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发生在2006年的真实案件,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和引发的伦理争议而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行人彭宇被一辆公交车撞倒,随后被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扶起。
不久后,彭宇的伤情恶化,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彭宇认为,是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的见死不救导致了他的伤势加重,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他们扶起彭宇时,彭宇并未表示受伤,且事发后不久便自行离开。
因此,他们没有救助义务,也不应对彭宇的伤情负责。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彭宇部分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南京彭宇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是否有救助义务?(2)被告的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被告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2. 法律分析(1)被告是否有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扶起彭宇并协助其就医,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然而,被告是否具有救助义务,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任何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不能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立即报警。
”由此可见,被告在发现彭宇处于危险状态时,有义务进行救助。
(2)被告的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并未采取不当措施,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其救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彭宇案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是指2010年10月发生在安徽省黄山市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中,被告彭宇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
本文将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对彭宇案进行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以下几种:(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9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以下原则:(1)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损害赔偿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医疗费:包括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误工费:包括原告因受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3)护理费:包括原告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
(4)交通费:包括原告为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包括原告在住院期间所需的伙食费用。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
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
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
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
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
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不能。
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
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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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
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
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
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
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
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
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
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
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
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
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原则,对于书面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论证比对,若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法官可以认定该书面证言的效力。
在本案中,法官对于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应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辅以合理的逻辑判断和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对其进行判断。
本案中,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对案件经过进行的推理,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如原、被告在案件事实发生后各自应发生的反应做出的推理,过于武断且不够严密,且其经推理而出的可能性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证人证言的效力认证和判案依据的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失误。
被告给原告200元,被告表示是否构成自认?
不构成。
被告给原告200元,对于这个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承认,但对给钱的原因双方持不同意见。
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
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验法则,得出该钱款为被告对原告的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自认是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其方式要件是当事人明确表示。
自认的构成
条件非常严格,包括:(1)时间条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2)对象:案件事实;(3)方式:明确表示且完全同意。
当事人在其他诉讼程序中的陈述与自认均不对本案发生自认效果。
同时,当事人在调解、和解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也不能视为自认,因为这种一致是为促成纠纷解决而达成的,不是单纯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明确表示该钱款为对原告的赔偿款,不构成自认。
何为间接证据?适用规则是什么?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的适用,在实践中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直接证据,并且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
只有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因此适用间接证据受到一定的限制,须遵守的原则如下: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
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案
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按键全部事实所需
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
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
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
只有客观存
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
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及有关犯罪事件、
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必须协调
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
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何为反证?反证规则如何运用?
反证,即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反证不同于抗辩。
反证必须提出与本证相反的新事实,而抗辩则否认本证本身的证据力即可,不必另行提出新的事实。
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
反证一般都是在本证对待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才有提出的必要。
何为推定?推定的规则是什么?同法官用证据判断有无关系?
作为一项证据规则,推定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项事实(基础事实),另一项事实则可以假定被证实(推定事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之,或使得推定事实处于矛盾状态。
从认识论角度看,推定是人们认识和判断客观事务的必要手段;作为司法活动,推定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程序。
司法意义上的推定是人们对司法经验法则的运用。
这种司法经验法则建立的基础是事务之间的常态联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
根据这种因果关系原理作出的推定,从概率上讲,大多数推定应当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当然,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偶然性因素,使得推定可能不符合事实情况。
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偶然性对司法推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制定一系列关于推定的规则,以使推定的适用建立在法律认为合理和完善的基础上。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前者是指依法律明确规定所作的推定(如由主合同不成立的事实可以依担保法之规定推定担保合同也不成立);后者是指审判者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
推定的证据法效力:法律推定当属司法认知内容,当然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
但事实推定不然。
事实推定的效果是使得推定事项处于假定存在状态,认为这种推定于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反驳和推翻之。
只是因为事实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效力作出的,其他的或然性和不确定性尽管很小,因此当事人用于推翻法官推定的证据要
达到充分。
所以,法官依据证据材料判断与推定实际上都是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但推定有一个假设的结果,除非举证方能提出反证推翻之,否则将形成法律上的推定事实。
法官根据证据材料进行判断,更为直接,也更为客观,结果更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