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简贼律
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
取之 者 , 盗也 。也 就是 攫取 不 属于 自己的财物 有 盗 就有 惩 罚 盗 罪 的 法律 规 定 。有 关 盗 的犯 罪 在 律 文 ” 法律 上出现 较早 ,左 传 ・ 公 二 十六 年 》 《 襄 称皋 陶创 制 了“ 墨 、 ” 种犯 罪 。墨就 是“ 以败 官” 也就 昏、 贼 三 贪 , 是 官员贪财 , 败坏 了官纪 , 必须 严 格惩 处 。这 一规 定 被 夏 朝 所 沿 用 o]1 《 [(0 尚书 ・ 诰 》 称 要严 惩 “ 4P) 康 宣 杀 越人 于货”《 , 尚书 ・费誓 》 “ 称 逾墙 垣 , 马牛 、 臣妾 , 则 有常刑 ” 窃 诱 汝 。这些 表 明在西 周时 期抢 劫 、 窃 他 盗 人 财物 、 骗他人 奴 隶 的行 为 都属 于法 律 打击 的重 点 对 象 。律 文 中最早 出现 盗罪 这 一 罪 名是 春秋 战 国 拐 时期 。李悝 把“ 罪 ” 盗 作为 首要 打击 对象 , 汉时期 继 承 和发展 了李悝 《 经 》 秦 法 中有关 盗罪 的 规定 。《 书 晋
之非 , 徵史 之 旧 ¨。如今 简 帛法 制文 书研究 已经越 来 越 引人 注 目 , 日益成 为 简牍 学 和法 律 史 学研 究 正
的一个亮点。J 然而 20 年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 [( 2 01 从法理上对其 内容的阐述却寥寥无几 。本文尝
试 运用犯 罪学 理论 , 用《 利 张家 山汉 墓竹 简 》 中有 关 资料 , 合传 世 文献 , 结 剖析 汉朝 初 年盗 罪犯 罪 构成 , 并 以盗罪 为例 , 谈谈 “ 承秦 制” 汉 问题 。
条 文 中见 到现存 有关 刑事 责任 年规 定 的最早是 汉朝 。汉 初把 盗罪 的 自然 人 的刑事 责任 年龄分 为三个 时 期, 不满 十岁和七 十岁 以上 ( 负 责任年 龄) 十岁 至不 满 十 七 岁 ( 限责 任年 龄 ) 十七 岁 至不 满七 十岁 不 、 有 、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_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导读:本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名耐”可理解为给“耐”定名,“不名耐”即没有为“耐”定名。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说明律文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已“名耐”,指明了“耐”名;一种是“不名耐”,尚未指明“耐”名。
从出土的秦汉简来看,耐在律文中的出现的确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时和“耐”其他刑罚一起适用。
如:“……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
”(《法律答问》)“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二年律令·贼律》)此外还有“耐为侯”、“耐为司寇”、“耐为鬼薪白粲”,在龙岗秦简甚至出现了极少见的“耐城旦舂”。
另一种情况,耐也经常单独出现。
如:“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
”(《秦律杂抄》)“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
”(《二年律令·贼律》)仅就《二年律令》来说,“耐为X”的情况共有16处,单独出现的“耐”共有17处。
出土的秦简中情况与此类似,两种形式都多次出现。
针对“耐”在律文中出现的两种形式,自20世纪70年代睡虎地云梦秦简公布以来,学者们就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耐”在律文中出现的两种形式说明耐既可以作为刑罚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栗劲认为“秦律是把耐刑作为主刑单独加以使用的。
同时,秦律也把鬼薪、隶臣、司寇的附加刑而广泛地加以使用”。
刘海年认为“秦律中有耐刑作为主刑使用的……也有把耐刑作为附加刑使用的”。
此类观点符合律文的形式,但是这种观点总还是让人有些疑惑。
因为耐作为一种剃鬓须的刑罚,单独适用的话,总觉得其惩罚的强度不够。
就此有的学者从古今观念不同加以解释,如曹旅宁以古人对发须的“迷信”观念来解释“耐”刑的作用原理。
另一种观点主张耐不能作独立适用,只能附加适用,单独出现的“耐”是耐与劳役刑共同适用的省略语。
王占通认为:“秦简中是大量的独立出现的‘耐’字,并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耐为X’的略语。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汉简《贼律》沿革考
关于汉简《 二年律令》 与秦律的关系, 历史上早有结论: 汉承秦制。所谓“ 汉承秦制” 具体到 ,
秦 律与汉 律 的关 系 , 就是汉 律 的制 订 以秦律 为 基础 , 所 发展 和变 化 。但 继 承 了 多少 , 制 订 了 有 新 多少 , 发现 张家 山汉墓竹 简 以前 无 法具体 描述 和作 进一 步 的判 断 。现 在 , 在 根据 睡虎 地秦 墓竹简 与 张家 山汉墓 竹简 的 比较 , 我们 可 以肯定 , 汉律 尤其 是汉 初的 法律基 本 上沿 袭 了秦律 。如 以汉简
维普资讯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社
20 年第 1 06 期
N . ,0 6 o 120
J l AL OF S UI 0u N Or H C N N MA HI A OR L
VE S R ⅡY
20 06年 2月
律》 与秦律 、 律 唐律的继承 与沿革关 系。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贼律》《 《 ;唐律疏议》
中图分 类号 :21 4D 02 K3。 ;F9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4520 }1 09 — 5 1 0 55 ( 60 — 04 0 0 0
一
、
从汉简《 贼律》 看秦汉律的关
认为是“ 战国后期秦国墨家的作品”其内容反映的是秦时法律 。《 , 墨子 ・ 号令》 规定 :官府城下 “ 吏卒 民家 , 前后 左 右相传保 火 。火发 自燔 , 燔曼 延燔 人 , 。 这 显 然 是 战争 状 态下 的法 律 规定 , 断 ”
有点军法的性质, 因此失火即处死, 比汉简《 贼律》 的规定要重。那么故意纵火则处死无疑 , 汉简 《 贼律》 则区别情形 , 分别处 以死刑或黥为城旦。睡虎地秦墓竹简《 法律答 问》 规定 :旌火延燔里 “ 门, 当赀一盾 ; 其邑邦门, 赀一甲。 这里很显然, ” 失火则罪不至死。秦汉的法律也影响到以后各 代的立法, 晋书- 如《 刑法志》 “ :贼燔人庐舍积聚, 盗赃五匹以上 , 弃市 ; 即燔 官府积聚盗, 亦当与 同。《 ”唐律疏议- 杂律》“ :诸故烧官府寺舍及私家舍宅 , 若财物者 , 徒三年; 赃满五疋 , 流二千里; 十 疋, 绞。杀伤人者 , 以故杀伤论。疏议日:凡官府廨 宇及私家舍宅 , 问舍宇大小 , ” “ 无 并及财物多
出土文献的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土文献是指从地下发掘出来的古代文献资料,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近年来,随着考古发掘的不断深入,出土文献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然而,出土文献的归属、保护、利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出土文献的法律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出土文献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案例一:战国竹简《竹书纪年》归属纠纷2002年,河南辉县出土战国竹简《竹书纪年》,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
该竹简共104枚,记录了战国时期的历史事件,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然而,关于《竹书纪年》的归属问题,却引发了争议。
一方主张该竹简应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博物馆收藏;另一方则认为,竹简出土地为辉县,应归当地政府所有。
此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定《竹书纪年》归国家所有。
案例二:秦简《睡虎地秦简》利用纠纷2009年,陕西咸阳出土秦简《睡虎地秦简》,共计1155枚,内容涉及秦朝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该竹简为研究秦朝历史提供了宝贵资料。
然而,在利用过程中,一些学者未经授权擅自发表《睡虎地秦简》的研究成果,引发了纠纷。
此案最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涉案学者侵犯了秦简的著作权。
三、案例分析(一)出土文献的归属问题案例一中,《竹书纪年》的归属问题体现了出土文献归属的法律争议。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损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土文献的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
案例一中的《竹书纪年》最终归国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土文献的著作权问题案例二中,《睡虎地秦简》的利用纠纷涉及出土文献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发表后,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在此案中,涉案学者未经授权擅自发表《睡虎地秦简》的研究成果,侵犯了秦简的著作权。
此案体现了出土文献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汉简贼律——精选推荐
汉简贼律汉简《贼律》沿⾰考发表时间:2008-2-27 阅读次数:704主题词:张家⼭汉简《贼律》《唐律疏议》内容提要:通过对张家⼭汉简、睡虎地秦简与历史⽂献记载的⽐较,本⽂主要探讨了汉《贼律》内容沿⾰,汉《贼律》律与秦律、唐律的继承与沿⾰关系。
汉《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
据⽂献记载,《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贼法》第⼆。
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
《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盗法,⼆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近代以来,诸家辑佚汉律,也往往以此来排序。
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即如此排序。
⼜据1987年湖南张家界古⼈堤遗址出⼟汉律,其中有汉律⽬录,“第⼀、⼆、三栏⼤都残破,似有《盗律》⽬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录。
”[①]这些资料都能说明《贼律》在汉律的结构体系上处在《盗律》之后,《盗律》居⾸。
张家⼭汉简《贼律》在《⼆年律令》的位置,整理者将其列于第⼀,是否因出⼟时⽵简的存放位置,并未说明原因。
⼀,汉《贼律》的内容沿⾰关于张家⼭汉简《贼律》的内容,李学勤先⽣曾介绍:“贼律从反、弃守、谋反等⼤罪开始,规定⾮常细密。
特别对于杀⼈、伤⼈,根据罪⾏性质⼤⼩和所杀伤者的⾝份,作了明确的区分。
此外作为贼律内容的,有燔烧、失⽕、流杀⼈(淹没)、伪写玺印、矫制、上书及有⾔⽽谩(欺诈不实)、增减卷书、毁封、挟毒和亡失印、书、符、券、门钥等等”[②]。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汉《贼律》内容⽐较庞杂,远远超出了程树德所谓“贼则叛逆杀伤之类”[③]的范围。
如果将汉简《贼律》所涉及的内容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相⽐较,发现⽆不符合若契。
曹魏为了改变汉律“《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错糅⽆常”[④]的状况,曹魏修律时曾作了较⼤的调整,将原属汉《贼律》的很多内容归并⼊其它的律⽬内,如汉《贼律》中的“贼伐树⽊、杀伤⼈畜产及诸亡印”等内容,曹魏修订《新律》时归并为“《毁亡律》”,唐代修律时⼜将其中关于“杀伤⼈畜产”的条⽂并⼊唐《厩库律》,“亡印”、“贼伐树⽊”等条⽂归并⼊唐《杂律》。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 的几点看法作者:李永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汉文帝刑法改革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过程,而是整个汉王朝刑事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所谓汉承秦制事实上是批判的继承,与秦律相比,西汉初年,肉刑已经逐渐从刑罚体系中退出,而与其相适应的是宫刑的适用也受到局限。
【关键词】黥城旦舂;刑城旦舂;赎刑;宫刑近些年来,随着出土史料的逐渐增多,曾经风靡一时的研究张家山汉简的热潮渐渐退去,但是张家山汉简作为研究西汉初年法律的基本资料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本文拟就自己研读张家山汉简的一些心得体会谈一谈对汉初徒刑体系的一些浅见。
“张家山汉简”[1]中隶臣妾的罪名有以下:毁封、臧值不赢二百廿到百一十(贼律简16);强与人奸(杂律简193);斗殴变人(贼律简31);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亡律简158);于诸马牛到所穿穽未有杀伤(田律简251);妻殴夫(贼律简33);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贼律简41);主为奴妻若与奸(杂律简190);戍盗去署及亡过七日(兴律简398);令到不自占名数盈卅日(《奏谳书》案例14)。
其中除“强与人奸,腐以为宫隶臣”外,其他均为耐为隶臣妾。
而传世文献中所载:中二年,侯胜嗣,二十一年,坐不斋,耐为隶臣;建元三年,侯信成嗣,二十年,元狩五年,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高后五年,侯胜嗣,七年,孝文四年,有罪,为隶臣;侯生嗣,孝武初有罪,为隶臣;后七年,侯释之嗣,三十一年,元朔四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
[2]此五条中,两条耐为隶臣,三条为隶臣。
终不见刑隶臣或黥隶臣字样。
再看鬼薪白粲。
在张家山汉简中,鬼薪白粲一罪没有与之对应的犯罪行为,其往往以两种方式出现,一作为刑徒身份,一则以“鬼薪白粲罪”形式出现。
唯一例外在于具82:“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一句出现“耐以为鬼薪白粲”。
再看汉简中出现的黥和刑。
汉律六十篇原文(3篇)
第1篇一、罪名1. 盗律(1)盗,斩左趾。
(2)盗,不道,诛。
(3)群盗,五人以上,皆斩。
(4)盗,持杖,皆弃市。
2. 毒律(1)以毒药伤人,罚金二两。
(2)以毒药杀人,诛。
3. 诬告律(1)诬告他人,罚金一石。
(2)诬告他人,致死者,诛。
二、刑罚1. 死刑(1)谋反,族诛。
(2)大逆,族诛。
(3)不道,族诛。
(4)谋叛,族诛。
2. 刑罚(1)盗,斩左趾。
(2)盗,不道,诛。
(3)群盗,五人以上,皆斩。
(4)盗,持杖,皆弃市。
三、婚姻1. 婚姻律(1)男女年满十五,许嫁娶。
(2)嫁娶,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嫁娶,须备彩礼。
2. 婚姻违犯律(1)嫁娶,不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罚金一石。
(2)嫁娶,彩礼不备,罚金一石。
四、户籍1. 户籍律(1)男女年满十五,皆须入籍。
(2)男子年满二十,为正户。
(3)女子年满十五,为婚户。
2. 户籍违犯律(1)男女不依年满十五入籍,罚金一石。
(2)男子不依年满二十为正户,罚金一石。
(3)女子不依年满十五为婚户,罚金一石。
五、诉讼1. 诉讼律(1)诉讼,由县令、长审理。
(2)诉讼,须具状。
(3)诉讼,有证人,须传唤。
2. 诉讼违犯律(1)诉讼,不具状,罚金一石。
(2)诉讼,无证人,罚金一石。
六、官秩1. 官秩律(1)官秩,自公、卿、大夫、士,各有定品。
(2)官秩,不得越级。
2. 官秩违犯律(1)官秩,越级,罚金一石。
(2)官秩,私自降级,罚金一石。
七、祭祀1. 祭祀律(1)祭祀,以春、夏、秋、冬四时。
(2)祭祀,由官吏主持。
2. 祭祀违犯律(1)祭祀,不依时,罚金一石。
(2)祭祀,不依官吏主持,罚金一石。
以上仅为《汉律六十篇》的部分内容,由于篇幅限制,未能完整呈现。
这部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我国古代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2篇一、律令篇汉律六十篇,是为汉武帝时律令之总称。
汉律以法典形式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
从简牍所见官印犯罪管窥两汉政治与法律
官印在中国古代政治活动中的作用 , 具体来说有 玺 ’ , ‘ 天 子行 玺 ’ , ‘ 天子 之玺 ’ , ‘ 天 子信 玺 ’ , 凡六 玺 。
根据 卜 宪群 先 生 的研 究成 果 , 秦汉 时期 的公 文 已相 当
完善 , 种类复杂 , 管理有序 , 公文的运行与权力 的形式 紧密 结合 , 在 秦帝 国行 政 管 理 上发 挥 了巨 大作 用 , 而 且 奠定 了整个 中国古代 公 文制 度 的基础 。 中央政府
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 贼律》 和张家界古人堤遗址 出 命令 的上传 下达 , 地方 政府 的工作 汇 报 、 民情 方 政 , 都 土的东汉和帝年间的《 贼律》 管窥两汉 律法 的传承发 是通过一道道官方文书往来传递 的。《 汉旧仪补遗》
韩 旭
( 郑 州 大 学 历 史 学 院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
[ 摘
要 ]官印在 文书行政体 系中起 着重要 作用 , 与两汉政 治关 系密切。张 家山汉简《 二 年律令 。 贼律 》 中出现的几条
官印犯罪的律法 , 为管窥 汉代政 治提供 了一个新的视 角。其后 , 在 张家界 古人堤遗 址又 出土 了 东汉和帝年 间的《 贼律》 片段 , 3 中也保 存 了一些官印犯罪的 内容 , - " 通过二 者之 间的对比研 究 , 即可管窥两汉律 法的传承 发展 与存 续关系。 [ 关键 词]简牍 ; 官印; 汉代 【 中图分类 号] K 2 3 2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8 2 3 ( 2 0 1 7 ) 0 8 - 0 0 0 7 - 0 2 [ 收稿 日期 ]2 0 1 7— 0 4— 0 1
展 与存续 关 系 。
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王伟[录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汉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汉唐经济法律制度
新发现的汉唐经济法律资料研究郑显文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的西北地区出土了大量的汉唐时期的古代文书,它包括1900年在甘肃敦煌藏经洞发现的古代遗书,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汉代遗址中发现的简牍,20世纪60~70年代在新疆阿斯塔那发现的吐鲁番文书,1973年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居延发现的2万多枚竹简,1981年在甘肃武威出土的汉简《王杖诏令》,1983年12月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代竹简,1991年在敦煌悬泉发现的汉代诏书律令,1996年在湖南走马楼仓井出土的三国时期东吴的文书,2003年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发现的王莽登基诏书残简和律令,另外还有许多迄今尚未公布的出土法律文献。
这些汉简和文书的发现不仅弥补了历史学研究的空白,也为法史学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原始材料。
我国著名学者陈寅恪先生在为陈垣教授《敦煌劫余录》所作的序言中指出:“一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
取用此新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
”自秦汉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发现以来,学术界对该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由于这些新出土的资料涉及内容广泛,发现的时间前后相差甚远,加之分散于全国各地,为学术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依据现已公布的古代简牍文书,拟对汉唐间的经济法律制度略作分析。
新发现的汉代经济法律资料研究二十世纪的中国考古学得到了巨大发展,其中汉简的发现最为引人注目。
自1901年以来,斯坦因、斯文·赫定等人相继在尼雅、楼兰、敦煌等地发现了一批汉晋时期的木简和文书,王国维、罗振玉著《流沙坠简》,对其中发现的竹简作了详细的考证。
1930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居延发掘出了一万多枚汉简,劳干撰写了《居延汉简考释》,成为研究居延汉简最重要的著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发现的汉简越来越多。
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六号东汉墓中出土了514枚竹简,主要内容甲、乙、丙三种《仪礼》九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简牍所见秦汉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制度
简牍所见秦汉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制度摘要:简牍所见秦汉制定的社会治安行政法,对打架斗殴、造谣惑众、抢劫偷盗、聚众造反、图谋不轨、谋财害命、伪造公文、拦路强奸、家庭纠纷、杀人放火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和保障各级官吏依法履行社治安管理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治安行政法主要集中在《贼律》《盗律》打击“贼”和“盗”的犯罪行为,《告律》和《捕律》打击非法告诉和捕系罪犯违法行政行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秦汉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制度,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关键词:秦汉;简牍;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制度从出土的秦汉简牍看,秦汉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制度,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律令中均有较为严密的社会治安行政法规,依法规定了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机构及官吏的职责、以购赏制度和失职处罚制度为代表的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以及对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罚制度,保障秦汉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一、规定了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专门机构和官吏的职责简牍所见秦汉中央行政最高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长、乡啬夫都有责任维护地方治安。
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管理治安的专门机构,中央太尉主管全国军政,也负责全国的治安稳定;郡都尉主管军队,兼管一郡治安,指导各县警察机构“亭”的工作,还设有贼捕掾,主管抓捕盗贼;县尉虽是武职,但主要任务是捕盗贼,设有游徼负责巡逻,维护地方治安;乡也有游徼,负责一乡社会治安;亭,设有亭啬夫、亭长、亭校长、求盗、害盗等,维护社会治安。
主管治安的各级官吏,负责社会的稳定,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惩。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1]122严禁治安官吏杀伤追捕的犯罪嫌疑人。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崔永东Ξ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史料证明,汉初法律着力维护家庭伦理秩序,把儒家推崇的家庭道德法律化,是后世“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同时,汉初法律还以法家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为指导,对官吏严加管理,重典惩治官吏犯罪,表现出对秦律的强烈的继承性。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 汉律 儒家思想 法家思想1983年12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内容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等,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兵学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
经十几年的整理,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
书中收录的《二年律令》(即《汉律》)和《奏谳书》等,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该书的“整理说明”中说:“《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律、令之名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
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
大体上是年代较早的案例排在全书的后部,较晚的案例排在前部。
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1〕本文以汉简中《二年律令》和《奏谳书》的材料为主,结合秦简和其他文献记载,考察汉代法典背后所蕴藏的法律思想,亦即探究一下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之间的联系。
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本文所引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内容均出自此书。
为了行文和注解的简要,以下凡引自本书者,不再另行注明出处,只在必要时于正文中注明页码。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
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一,禁与逃亡者为婚。
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
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
弗知者不。
”在这里,“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
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晰的认识,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
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
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
”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
”但廷报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
”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
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那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硕内容。
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或许专门值得咱们注意。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能够看到关于惩处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六○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
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受赇即受贿。
”“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医生冯敬就那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其建议取得汉文帝认可。
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值得注意。
颜师古注:“止,足也。
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
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
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汙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
”是官吏“受赇”的严峻危害受到重视。
《汉书·刑法志》篇末又有如此的评论:“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
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假设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
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于是形成“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的局面。
论者又写道:“岂宜惟思因此清原正本之论,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
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
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原发法律史学术网随着古代简赎的出土,法制史学界对秦汉时期法律的研究重点已从对传世的文化典籍转到对出土文物的研究。
这些出土文物将秦汉时期法律的真实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为我们研究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真实充分的证据。
依据《汉书•刑法志》的记载:相国肖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晋书•刑法志》中也有“汉承秦制,萧何定律”的说法。
说明秦汉的法律制度应有诸多相似之处,而汉律对秦律有多少继承与发展,只能从原始资料入手,进行比较。
下面我试着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入手,分析一下秦、汉时期有关刑事制度的规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法律的简文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与《封诊式》。
其中与刑事制度有关的主要集中在《法律答问》中。
《法律答问》简共二百一十支,一百八十七条。
除刑律外,还包括一些少数民族、诸侯犯罪的规定,还包括了二十五条专有名词的解释。
而在《法律杂抄》中也有一条捕盗律的规定。
秦简中虽然没有具体将各条律文归于律名之中,但依《晋书•刑法志》: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则秦各律文是可以归纳至各律名之中的。
且参照《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其中已详细的划分了各律名。
《二年律令》据考为吕后二年时(公元前186年)当时施行的法律,包含27种律及一种令。
其中规定刑事制度的主要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
由于《二年律令》所载的律文相对而言更规范,所以下面我以《二年律令》为基础,对汉律和秦律加以比较。
一、秦汉简贼律比较《二年律令》中贼律共42条,主要规定了谋反、投降、失火、伪造印信、投毒、杀人、斗殴、亡印等内容。
胡家草场西汉简读札(一)
新公布的胡家草场西汉简《贼律》: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为司寇;船啬夫、吏主者,罚金二十两。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罚金十二两;船啬夫、吏,罚金八两。
994胡家草场简作于西汉文帝时期或更晚,在年代上晚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 ·贼律》有这样一条法令,内容与胡家草场简大致相似: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牛马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这两条律令针对 渡船在渡运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的情况而言,相关人员要处以刑罚或进行赔偿,船啬夫 、吏主者也要负连带责任,需交纳赎金或罚金。
此两条为仅见的“船啬夫”用例,可以推知船啬夫便是主管船渡之官吏。
但对比胡家草场简中船人流杀人的处罚是 “耐为司寇”,年代更早的《二年律令》中却仅处以耐刑而不及其他。
我们知道,司寇为无期徒刑,要受到取消户籍、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处罚,而耐刑本身只是剔除须发,常被视为附加刑、耻辱刑或替代刑,可见从汉初到文景之世,刑罚严苛程度确有提高。
《二年律令》中若船人流杀人,则船啬夫、吏主者要被判为赎耐,此为赎刑的一种,指罪犯被判处耐刑后,缴纳一定数额的钱财或等值物品,来代替受耐刑的一种惩戒手段。
但《贼律》此条未交待赎耐所需的具体金额,《具律》中的记载可以作为补充:赎死,金二斤八两。
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
赎斩、腐,金一斤四两。
赎劓、黥,金一斤。
赎耐,金十二两。
赎迁,金八两。
可知赎耐需金十二两,也正可与胡家草场西汉简《贼律》中的 “罚金十二两”相对应。
若渡船中船工 “杀牛马及伤人”,《二年律令》与胡家草场西汉简也可直接对应:船人需赎耐,也就是罚金十二两,而船啬夫与吏需赎迁,也就是罚金八两。
说明在赎刑这一刑罚上,从汉初到文景之世似未发生明显转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汉简《贼律》沿革考发表时间:2008-2-27 阅读次数:704主题词:张家山汉简《贼律》《唐律疏议》内容提要:通过对张家山汉简、睡虎地秦简与历史文献记载的比较,本文主要探讨了汉《贼律》内容沿革,汉《贼律》律与秦律、唐律的继承与沿革关系。
汉《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
据文献记载,《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首,《贼法》第二。
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
《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近代以来,诸家辑佚汉律,也往往以此来排序。
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即如此排序。
又据1987年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汉律,其中有汉律目录,“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似有《盗律》目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目录。
”[①]这些资料都能说明《贼律》在汉律的结构体系上处在《盗律》之后,《盗律》居首。
张家山汉简《贼律》在《二年律令》的位置,整理者将其列于第一,是否因出土时竹简的存放位置,并未说明原因。
一,汉《贼律》的内容沿革关于张家山汉简《贼律》的内容,李学勤先生曾介绍:“贼律从反、弃守、谋反等大罪开始,规定非常细密。
特别对于杀人、伤人,根据罪行性质大小和所杀伤者的身份,作了明确的区分。
此外作为贼律内容的,有燔烧、失火、流杀人(淹没)、伪写玺印、矫制、上书及有言而谩(欺诈不实)、增减卷书、毁封、挟毒和亡失印、书、符、券、门钥等等”[②]。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汉《贼律》内容比较庞杂,远远超出了程树德所谓“贼则叛逆杀伤之类”[③]的范围。
如果将汉简《贼律》所涉及的内容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相比较,发现无不符合若契。
曹魏为了改变汉律“《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④]的状况,曹魏修律时曾作了较大的调整,将原属汉《贼律》的很多内容归并入其它的律目内,如汉《贼律》中的“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等内容,曹魏修订《新律》时归并为“《毁亡律》”,唐代修律时又将其中关于“杀伤人畜产”的条文并入唐《厩库律》,“亡印”、“贼伐树木”等条文归并入唐《杂律》。
汉《贼律》还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等内容,曹魏制订《新律》时将这部分内容分为《诈律》。
《唐律疏议》:“《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
”[⑤]汉《贼律》“有储峙不办”,曹魏制订《新律》分为《留律》。
唐代修律时又将这些内容归入《唐律》中的《诈伪律》。
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释文》中认为李悝所着《法经》六法中的“《贼法》,今《诈伪律》是也。
”[⑥]他的说法有点以偏概全,但也至少说明唐宋律中的《诈伪律》很多内容从中国早期法典中的《贼法》或《贼律》划分过来。
关于唐《斗讼律》,《唐律疏议》曰:“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
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
后周为《斗竞律》。
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
”[⑦]那么魏晋时期的《系讯律》就应包括“斗”“殴”等内容,而《晋书·刑法志》却记载:曹魏立法时,因汉“《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
”西晋立法,“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
这两处记载都说魏晋《系讯律》由《囚律》发展而来,而汉“《囚律》有告劾、传覆,”“《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这些都属于《斗讼律》中“讼”事,而《斗讼律》中“斗”的内容未见于《囚律》,那么由《囚律》分化而来的《系讯律》中似不应包括“斗”的内容。
通过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我们知道唐《斗讼律》中关于“斗”、“殴”及“伤人”等主要内容是由秦汉《贼律》中的相关内容演变发展而来[⑧],而非由《囚律》及由《囚律》分化演变而成的《系讯律》发展而来,这一点是我们的新认识[⑨]。
那么,汉《贼律》是否与魏晋律中的《系讯律》存在着渊源关系,这有待进一步考证。
那么,秦汉《贼律》的主要内容,从秦汉至北魏时期一直沿袭下来,皆独立成篇,北齐始与《盗律》合编。
《唐律疏议》清楚记载:“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
”[⑩]汉贼律唐律贼杀伤他人畜产,犬杀伤人畜产厩库律贼伐树木,诸亡印,亡书杂律欺谩,诈伪,逾封,矫制,伪写玺印,为伪书,增减券书,毁封诈伪律殴兄姊,斗伤人,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妻悍而夫殴笞之,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以县官事殴若詈吏,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父母殴笞子及奴婢,戏杀,斗杀人等等斗讼律谋反,谋杀人,贼杀人,贼燔,盗书贼盗律从以上列表中可以看出,汉《贼律》中的主要内容比较杂驳,在后来的立法活动中,主要内容与《盗律》合并,成为唐《贼盗律》的主要内容。
其它的内容经魏晋南北朝的立法实践与改革,先后归并入唐《斗讼律》、《杂律》、《诈伪律》、《厩库律》等。
二,从汉简《贼律》看秦汉律的关系关于汉简《二年律令》与秦律的关系,历史上早有结论:汉承秦制。
所谓“汉承秦制”,具体到秦律与汉律的关系,就是汉律的制订以秦律为基础,有所发展和变化。
但继承了多少,新制订了多少,在发现张家山汉墓竹简以前无法具体描述和做进一步的判断。
现在,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的比较,我们可以肯定,汉律尤其是汉初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秦律。
如以汉简《贼律》为例,其中的大部分条文显然承袭了秦律,如第三条简文:“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最(聚),弃市。
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最(聚),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这条显然是秦律的内容,《墨子》中的《备城门》以下各篇被认为是“战国后期秦国墨家的作品”,其内容反映的是秦时法律[11]。
《墨子·号令》规定:“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后左右相传保火。
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
”[12]这显然是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规定,有点军法的性质,因此失火即处死,比汉简《贼律》的规定要重。
那么故意纵火则处死无疑,汉简《贼律》则区别情形,分别处以死刑或黥为城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规定:“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
”[13]这里很显然,失火则罪不至死。
秦汉的法律也影响到以后各代的立法,如《晋书·刑法志》:“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
”《唐律疏议·杂律》:“诸故烧官府寺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绞。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
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毁弃人财物’论。
”[14]再如汉简《贼律》规定:“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
其非用此物而眇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
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
”其实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就有类似规定:“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 殹(也)?议皆当耐。
”[15]“律曰:‘斗夬(决)人耳,耐。
’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16]“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軆(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17]秦律规定:斗伤人案件中而不使用兵刃及其械具者皆耐,汉简律文与此相同。
“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18]秦律规定斗伤人案件中如果使用兵刃,则加重刑罚,完为城旦舂,汉简律文与此一致。
“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殹(也)?当完城旦。
”[19]由于用暴力使它人失去自卫反抗的能力,虽不使用兵刃,故也加重为完为城旦。
汉初修订法律,主要是继承秦律,但并不是全盘地照搬照抄,而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同样的犯罪行为,汉律规定的刑罚相应比秦律要轻一些。
这一点从上面所列举的几例中就可以看出。
当然汉律也有不同于秦律的内容,如在汉简《贼律》中,就有汉初针对当时的新情况而制订的法律条文,汉简《贼律》第一条规定:“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秦律中应有类似的规定,如《墨子·号令》:“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
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
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
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20]但汉简《贼律》中关于“谋反”的犯罪中,除一般的谋反行为以外,汉初还特别列举了“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等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此处诸侯应指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理由是“汉初律直接承自秦律”,“汉初分封的异姓诸侯国、同姓诸侯国都是汉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汉初律中将其为敌国实难想象。
”[21]笔者不能同意这种看法。
由于秦统一以后,海内为一统,并无封建。
统一以前的秦国法律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内容,但统一以后秦朝法律中仍然保留这样的律条,显然没有现实必要性。
因此可以肯定这些法律规定当然是秦律所无的。
显然,这样的法律条文是针对汉初诸侯国林立、潜在地对汉中央政权构成威胁的现实情形而新设立的。
萧何在制订《九章律》时必然对秦律有所修改。
《汉书•诸侯王表》:“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
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
自雁门以东,尽辽阳,为燕、代。
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渐于海,为齐、赵。
谷、洒以往,奄有龟、蒙,为梁、楚。
东带江、湖,薄会稽,为荆吴。
北界淮濒,略庐、衡,为淮南。
波汉之阳,亘九嶷,为长沙。
诸侯比境,周匝三垂,外接胡越。
天子自有三河、东郡、颖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巴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京师内吏凡十之郡,公主、列侯颇邑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