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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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注:蓝莓果(李子)、鸡翅(豆制品)、 蜂蜜 (蜂产品)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 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 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 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 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 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注:GB 255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HG 2616-2005 《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
注:粘贴不严 打印标签
11
➢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
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 于辨认
注:“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 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 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 体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 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 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 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
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 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 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4
➢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 物。 注:防止歧义、误导
5
➢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 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注:组合食品,礼品盒
注:字号大小(小字容易忽略) 色差(无法辨识) 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
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9
➢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具有保健作用
注:健脾胃、降血压、防高血压、增强免疫 力
10
➢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 见错误演示文稿
优选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 签常见错误
新标准完善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
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 标识
➢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
➢ 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
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
食品。
3
GB7718-2011Hale Waihona Puke Baidu《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6
➢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 到的版面。 注:勿隐蔽,偏角
7
➢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
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注:喷墨打印(生产日期)
8
•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 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
内容
14
➢ 4.1.1 一般要求 • 食品名称 • 配料表 • 净含量和规格 •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贮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标准代号 •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产品标准)
15
➢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
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注:100%
递减顺序
19
➢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 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 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注:果绿 吉士粉 面包乳化剂 巧克力(附录B)
20
12
➢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
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 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注: 杯装食品 文字、符号、数字
13
➢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
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
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
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
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
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
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6
•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
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 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 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代替“配料”、“配料表”
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 格”标示方式
➢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
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
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亦可 不可缺引导词 必选(含单一配料,如:大米、纯净水、
糖、淀粉)
17
• 4.1.3.1.1 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 需要标示
注:添加未标 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
素、磷酸盐类、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
18
➢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
注
注: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
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
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
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
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
(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
注:蓝莓果(李子)、鸡翅(豆制品)、 蜂蜜 (蜂产品)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 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 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 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 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 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注:GB 255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HG 2616-2005 《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
注:粘贴不严 打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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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
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 于辨认
注:“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 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 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 体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 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 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 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
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 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 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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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 物。 注:防止歧义、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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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 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注:组合食品,礼品盒
注:字号大小(小字容易忽略) 色差(无法辨识) 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
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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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具有保健作用
注:健脾胃、降血压、防高血压、增强免疫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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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 见错误演示文稿
优选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 签常见错误
新标准完善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
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 标识
➢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
➢ 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
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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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Hale Waihona Puke Baidu《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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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 到的版面。 注:勿隐蔽,偏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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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
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注:喷墨打印(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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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 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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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一般要求 • 食品名称 • 配料表 • 净含量和规格 •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贮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标准代号 •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产品标准)
15
➢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
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注:100%
递减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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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 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 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注:果绿 吉士粉 面包乳化剂 巧克力(附录B)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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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
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 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注: 杯装食品 文字、符号、数字
13
➢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
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
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
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
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
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
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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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
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 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 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代替“配料”、“配料表”
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 格”标示方式
➢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
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
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亦可 不可缺引导词 必选(含单一配料,如:大米、纯净水、
糖、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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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1.1 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 需要标示
注:添加未标 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
素、磷酸盐类、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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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
注
注: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
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
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
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
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
(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