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押品变现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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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押品变现能力分析

李关平/朱晓强

【专题名称】金融与保险

【专题号】F62

【复印期号】2009年01期

【原文出处】《现代商业银行导刊》(京)2008年8期第53,57页

【作者简介】李关平,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朱晓强,湖南湘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一、押品的变理能力

何谓变现能力?从财务角度而言,变现能力是企业产生现金的能力,它取决于可在近期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的多少,一般采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加以描述;从投资角度而言,变现能力是各种投资品种在市场上变卖的难易程度,按照变现能力从强到弱的排列一般有储蓄、有价证券、黄金、收藏品(古玩、字画)、不动产等;在经济学中,变现能力也称为流动性(Liquidity),是指某种资产转换为支付清偿手段或者说变现的难易程度。由于现金不用转换为别的资产就可以直接用于支付或清偿,因此现金被认为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银行押品变现能力就是指押品经处置后所能变现的能力,主要反映在时间尺度上(变现的时间长短)和价值尺度上(变现的折扣程度),如果某个押品变现时间短、变现折扣高,该押品变现能力就强。本文拟主要从价值尺度上分析押品变现能力。

二、影响变现能力的因素分析

通过考察押品变现流程,可以发现押品变现一般需经过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司法诉讼、押品拍卖、处置变现等几个环节,最终的变现价值与最初的评估价值(或押品的入账价值)会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变现价值要低于评估价值,这种差异的

大小可以反映变现能力的强弱。用公式可以表示为:变现价值=(评估价值×变现折扣系数)—法定优先受偿权—拍卖处置税、费;变现能力(变现率)=变现价值/评估价值。因此,变现能力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1.变现折扣系数,也称为变现折扣率,综合反映为拍卖回收金额与评估价值的比值,既与变现市场情况(外部因素)有关,也与押品自身特性(内部因素)有关。

2.法定优先受偿权,指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权人受偿的款额,主要包括: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以前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破产企业处置房产时可能发生的需要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破产企业处置房产时可能发生的需要支付的国家税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建工程可能存在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各种政府行政事业性及资源性收费。

3.押品拍卖处置税、费,主要包括:司法诉讼环节的相关费用,分为诉讼费、执行费和律师费;司法处置环节的相关费用,包括评估费和拍卖费;交易过户环节的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综合税等。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法定优先受偿权可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押品拍卖处置税费与押品评估价值相关,如房地产的拍卖处置税费一般为评估价值的20,;而变现折扣系数则与押品本身特性有关,因为不同的押品具有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市场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其变现折扣系数差异较大,也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的,因此从变现折扣的角度分析,影响押品变现能力的相关因素主要为:

(1)市场平台的成熟度,押品的变现需要一个交易平台,不同的交易平台其变现难度是不同的:房屋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变现,土地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变现,交通运输工具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变现,票据、存单、债券、基金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变现,生产设备、存货可以通过专业的生产资料市场变现,而股权、商标权、收费权、应收账款等尚未有发育成熟的交易市场,变现难度较大。

(2)市场条件的差异,评估价值是一种“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值,所谓“公开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他性;而变现价值是一种“拍卖处置市场”条件下的价值,“拍卖处置市场”与“公开市场”截然不同,要求快速变现,变现时间较短,市场参与者有限,竞争不充分,对估价对象了解不够,信息不对称。这两种市场条件不同,所能实现的价值自然存在差异。

(3)市场行情的变化,也称为市场的敏感性,评估价值是反映押品在贷款发放时的价值,变现价值是反映在贷款无法收回,对押品拍卖处置时的价值,两者交易时点不同,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敏感性越强的押品,变现的风险就越高。

(4)市场消费心理的影响,人们“喜新厌旧”的消费偏好会产生“二手车现象”:购买的新车开出汽车交易厅即意味着已经贬值。

(5)押品的通用性,押品的通用性越强,使用者越多,竞买者市场就越大,押品就越容易变现。有的抵押品,如专业生产设备,使用者市场很小,潜在的竞买者很少;有的抵押品,如城市中心的小户型住宅,出租和使用都非常方便,市场广阔,潜在的竞买者数量庞大,因此前者的变现能力显然不如后者。

(6)押品的独立使用性,也称为可分割转让性,押品交易一般都有最小交易单位,如交通运输工具以台计量,存货以件计量,整宗土地可分割为块,整栋建筑可分割为层或户室。但针对商业裙楼,有的因条件限制需要整层经营,不宜分割;产权式商铺,为达到物业的最佳利用效果,有赖于整体市场人气的维护与提升,需要整体租赁,其独立使用性受到限制;生产设备,由于生产工艺的制约使设备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不宜分割成单台设备转让;收费权,要依附于实物资产产生效益,单纯的收费权也不具备独立使用性。

(7)押品的体量与价值大小,押品变现过程中存在“价大欺主”的现象,即押品价值巨大,又不能分割转让,对买主的资金实力“门槛”要求较高,可能由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买主而难以变现。

(8)押品的可控性,在押品进行抵押登记后,银行取得了对押品的控制权(抵押权),但不同的押品,银行的控制力度是不同的,如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可控性较强;而设备、存货可以移动,监管困难,并且会产生自然性损耗和功能性损耗(折旧),

可控性大为降低。

三、押品变现能力评价

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银行可选择的抵押品(包含质押品)一般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三类:其中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属于权利类,为方便分析归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权利包括票据、存单、债券、基金,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公路、电力、市政)收费权、应收账款等。

根据前述押品变现能力的相关因素分析,可以对现实中存在的押品进行变现能力评价,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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