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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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了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订《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印发校对:

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

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认定具备评审、咨询和论证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建立在集团各单位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标准,分类选取、分级管理,联建共享”的管理办法。集团各单位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综合管理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归并整合和日常运行。

风险控制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集团各单位按照“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对评标专家库设置专业分类。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集团风险控制部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四条申请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

程度

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集团公司二级中层及以上人员自动成为评标专家)。

(二)身体健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一)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招标管理部门与招标监督(职能)部门研究确定。

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填写《评标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应证件,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案。征聘专家需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核准进入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原则上要求每年更新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材料设备、服务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主要类别包括如下:

第六条评标专家因身体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经招标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招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

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发现供应商在公司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六)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招标管理部门;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取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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