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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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性和运营效率,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与管理。

第三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轨道、道岔、电气化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等系统。

第四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分为定期检测和日常巡查两部分。

第二章定期检测第五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定期检测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或相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定期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轨道的平整度和纵向坡度。

(二)道岔的尺寸、线性和垂直度。

(三)电气化设备的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

(四)信号设备的工作状态和通信可靠性。

(五)通信设备的声音质量和接收效果。

第七条定期检测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并形成检测报告。

第八条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证书。

(二)检测设备的型号和精度。

(三)检测时间和地点。

(四)检测内容和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九条检测报告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提交,并保存备查。

第十条所属单位接收检测报告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填写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应每年将定期检测报告汇总,形成年度运用状态检测报告,并报送高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日常巡查第十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由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日常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轨道的病害和变形。

(二)道岔的铁轨连接情况和机构工作状态。

(三)电气化设备的电缆连接和开关状态。

(四)信号设备和通信设备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形成处理记录。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为国家铁路运输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运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定期检测报告和日常巡查记录进行审核。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效率,规范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保障高速铁路的正常运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

第三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准确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和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检测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五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与高速铁路建设、维护、运营等相关工作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测部门,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并建立健全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熟悉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基本知识;(二)熟悉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方法和技术;(三)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四)具备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能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章任务和要求第十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确保检测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和准确,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四)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分析系统,做好数据的处理和报告;(五)加强与高速铁路建设、维护、运营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模版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模版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营,规范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指用于高速铁路列车行驶和运营的轨道、道岔、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

2. 运用状态检测:指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与评估,确定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

第二章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第四条运用状态检测内容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轨道检测:对高速铁路轨道进行定期检测,包括轨道几何形状、轨道表面缺陷、轨道垂直度和轨道弯曲等方面的检测。

2. 道岔检测:对高速铁路道岔进行定期检测,包括道岔几何形状、道岔运行稳定性、道岔机构状态等方面的检测。

3. 电力设备检测:对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包括接触网、供电系统、电力设备状态等方面的检测。

4. 其他设施检测:对高速铁路其他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包括信号、通信、防灾设施等方面的检测。

第五条运用状态检测方法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方法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检测仪、无损检测仪、红外摄像仪等。

第六条运用状态评估根据运用状态检测结果,对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基础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等。

评估结果应具体反映基础设施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运用状态检测管理第七条负责机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的负责机构为高速铁路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组织检测高速铁路运营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确保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安全和可靠。

第九条检测计划高速铁路运营管理机构应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和检测频次,确保全面、科学地进行检测工作。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当前,高速铁路基础设施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一,其运用状态的检测与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营,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背景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建设,需要建立一套高效的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不仅能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还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营中的问题,确保铁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运用状态检测标准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检测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完整性水平检测标准:通过检测铁路线路、桥梁等结构的完整性,评估其可用性和安全性。

2. 功能性水平检测标准:对高速铁路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如信号系统、通信系统、供电系统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环境适应性水平检测标准: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进行检测,如恶劣天气、地震等情况下的性能。

4. 可持续发展水平检测标准: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计划进行检测,评估其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运用状态检测方法为了保证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有效可靠,需要采用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一些方法:1. 可视化检测方法:利用无人机、摄像机等技术,实时监测和记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物理检测方法:利用激光扫描仪、雷达等设备,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三维扫描和测量,获取其几何形态和结构参数。

3. 无损检测方法:利用超声波检测、红外热像仪等设备,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无损检测,检测其是否存在损伤或故障。

4. 数据分析方法:将采集到的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建立模型和算法,判断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是否符合标准。

五、运用状态管理措施基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检测结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保证其安全运营。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

线路/ 基 ・ 路
我 国高 速铁 路 基 础 设 施综 合 维 修 管 理 模 式探 讨
马 良民 ,顾 建 华
( 州 客运 专 线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基 地 ,广 州 5 00 ) 广 1 10 D ic s i n o v r l M a n e n e a d M a a e e o e f r I f a t uc u e s u so n O e a l i t na c n n g m ntM d o n r s r t r s a i h Sp e a l a n Ch n s H g e d R iw y i ia
助 。 既 有 站 段 积 聚 了 地 缘 优 势 ,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了 长 与
综合 维修 管 理 模 式 。高 速 铁 路 综 合 维 修 管 理 应 该
体现 出“ 理综 合 、 业 强 化 ; 管 专 严检 慎 修 、 重 于修 ; 检 养 修分 离 、 综合 值 守” 的基 本思 想 。 2 1 管理 综合 , . 专业 强化 管理 上综 合 , 即将 检 测 、 护 、 也 养 维修 集 中起来 管 理, 能够省去 中间协 调 环 节 , 高效 率 、 约 成 本 。高 提 节 速 铁路是 大量 高新技 术 的系统 集成 , 线路 的检 测 、 护 养
期 的友 好合 作关 系 , 克服 了新 建部 门有 职 责但 形 成 不 了实权 的弊端 , 够更好 地开 展工 作 。故而 , 能 高速铁 路 基 础设施 维护 初期 需依 附于 既 有 站段 , 充分 利 用其 优
势 , 后期 独立 的一 个有 效过 渡 。 是 此 外 , 未 设 综 合 维 修 工 区 的 车 站 设 置 综 合 值 守 在 点 ( 般 含 线 路 、 触 网 、 力 、 信 、 号 、 息 、 排 一 接 电 通 信 信 给

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

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

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随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高速铁路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

作为高速铁路的基础设施,对轨道的运行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技术。

一、高速铁路轨道检测的意义和目标1. 意义:高速铁路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直接依赖于轨道的良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轨道缺陷可以保障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2. 目标:高速铁路轨道检测的主要目标是识别轨道上的问题及其所对应的轨道缺陷类型,及时发现和预防问题的发生,从而保障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营。

二、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分类和原理1. 分类: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可分为物理检测技术和无损检测技术两大类。

- 物理检测技术:包括轴重检测、轨道几何检测、接触网检测等,主要通过对轨道运行状态的直接测量,提供轨道的物理参数数据。

- 无损检测技术:包括超声波检测、磁探伤、红外热像检测等,通过对轨道内部或表面的信号变化进行检测,以获取轨道缺陷等信息。

2. 原理:各种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均基于特定的物理原理实现对轨道状态的监测。

- 轴重检测:通过在轨道上设置传感器,实时检测列车通过时的轴重变化,为轨道衰退等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 轨道几何检测:利用激光测距、摄像技术等,进行轨面高程、水平和曲线半径等参数的测量,判断轨道是否存在几何问题。

- 接触网检测:通过红外线、摄像等技术,检测接触网的高度、弧垂、弧垂变化等,确保接触网的正常运行。

- 超声波检测:利用超声波的声学特性,对轨道内部的缺陷进行检测,例如螺栓松动、锚固不良等。

- 磁探伤:利用磁场的影响,检测轨道表面的裂纹、焊接问题等。

- 红外热像检测:通过红外热像仪,检测轨道表面的温度异常,发现隐患如膨胀缝过大、沉降等。

三、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应用流程1. 准备工作:检测前需清理轨道表面杂物,确保检测信号的准确性;检查检测设备和传感器的工作状态,并进行校准。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包括管理机构、检测要求、检测周期、检测方法和结果处理等内容。

通过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管理机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机构应当由相关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并与相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合作,共同制定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检测要求1. 定期检测: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运营状态和安全性。

检测周期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运营环境确定。

2. 预防性检测:在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进行检测,确定设施的运营状态,排除隐患并做出修复和加固方案。

3. 特别检测:对于有特殊情况或疑点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应进行特别检测,全面了解设施的运营状态和安全性。

三、检测周期1. 高速铁路轨道:对于高速铁路轨道,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参数、轨道强度和轨道板缝隙等。

2. 高速铁路道床:对于高速铁路道床,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道床变形情况、道床排水性和道床稳定性等。

3. 高速铁路桥梁:对于高速铁路桥梁,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桥梁结构的稳定性、钢梁的腐蚀情况和桥梁地基的沉降情况等。

四、检测方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检测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括可视、非破坏性检测和无损检测等。

1. 可视检测:通过目视观察、摄像等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检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和结构稳定性的评估。

2. 非破坏性检测:通过使用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不会对设施造成损害,主要包括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和涡流检测等。

3. 无损检测:通过利用设备和技术进行检测,不会对设施造成损害,并能获取全面的检测信息,主要包括无损测厚、无损测缺陷和无损测应力等。

五、结果处理1. 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铁路部门,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后续的维修和加固计划。

铁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旨在规范试验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所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试验检测。

3. 试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工程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试验检测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试验检测工作,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任务。

2. 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3.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试验检测程序1. 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计划,包括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时间安排等内容。

2. 在进行试验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可靠。

3. 采样过程应规范操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4.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避免人为误差的产生。

5. 检测结果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及时形成检测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四、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1.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对试验检测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2. 对于关键工程材料和重要工程节点,应实施重点检测和监控。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确保试验检测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4.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踪整改效果。

五、信息管理与资料保存1.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试验检测数据库,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2. 保持试验检测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便于追溯和查询。

3. 对于重要的试验检测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六、监督与考核1. 建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 对于违反试验检测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提高试验检测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高速铁路无损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无损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无损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铁道部《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客运专线无损检测管理,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全面促进和提升本标段施工质量水平,现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辖各项目分部,各分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订无损检测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无损检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局项目部无损检测管理机构及职责1、局项目部无损检测管理机构局项目部成立无损检测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兼安质部长为副组长,工程部长、试验室主任、隧道督导部长、路基、桥梁和隧道专业工程师为组员组成。

2、局项目部无损检测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落实上级质量管理单位(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组织的第三方检测的实施方案与配合工作;(2)负责上级质量管理单位(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组织的第三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方案的汇总、审核与上报审批工作;(3)负责上级质量管理单位(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第三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整改的质量监督、整改回复的汇总、审核与上报工作;(4)负责督促项目分部安排施工过程中无损检测排查与质量隐患整改工作。

(5)负责无损检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条项目分部无损检测管理机构及职责1、项目分部无损检测管理机构项目分部成立无损检测管理领导小组,由分部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安质部长、工程部长、试验室主任、架子队长、路基、桥梁和隧道主管工程师为组员组成。

2、项目分部无损检测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组织落实上级质量管理单位(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组织的第三方检测的具体配合工作;(2)负责编制上级质量管理单位(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组织的第三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方案;(3)负责上级质量管理单位(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组织的第三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回复资料整理与上报工作;(4)负责本分部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排查,并排查出的质量隐患整改工作;(5)负责上报本分部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无损检测成果和质量缺陷整改结果。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体系技术路线研究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体系技术路线研究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体系技术路线研究李红艳1,赵隽1,刘丙强2,赵钢1,盛良1,张子亮1(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北京100081;2.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电部,北京100844)摘要:铁路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的基础,加强检测监测工作,以全面掌握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可为高铁预防性状态修和精准维修提供技术支撑。

结合工电供融合、修程修制改革和铁路高质量发展等新要求,研究提出从国内外调研、需求分析、工电供专业系统优化、大数据平台设计、工电供专业融合、检测监测体系结构等6个环节开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体系研究的技术路线,为后续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体系相关研究提供整体规划和指导借鉴。

关键词: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技术路线中图分类号:U2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83X(2021)01-0098-07 DOI:10.19549/j.issn.1001-683x.2021.01.0981概述基础设施是保障铁路运输的基础,是决定运输能力、质量、效率水平的关键因素,为满足列车高速运行和繁重的运输任务,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加强检测监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以全面掌握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

多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检测监测工作对掌握设备变化规律、及时消除病害、指导维修生产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面对新形势下铁路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和提质降本增效要求,在检测监测智能化、状态评价方法、大数据分析、信息化、专业化等方面仍存在若干制约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服役时间的增加,出现无砟轨道基础变形、轨道板上拱、隧道空洞掉块、路基沉降、弹条连续折断、钢轨折断、道岔转换故障、信基金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P2018G002)第一作者:李红艳(1983—),女,副研究员,博士。

E-mail: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监测体系技术路线研究李红艳等号电路设计隐患、接触网零部件松脱等突出问题,养护维修工作量持续增长。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行效率,保障乘客出行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检测管理机构1. 铁路运营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2. 设立专门的检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检测工作,包括检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等。

三、检测项目和频次1.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检测项目包括道轨、道床、桥梁、隧道、信号设备等关键部件的运用状态检测;2. 检测频次根据设施的使用年限、使用强度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重点部位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一般部位每两年检测一次。

四、检测方法和工艺1. 检测方法包括目视检测、物理检测和无损检测等;2. 检测工艺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 检测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

五、检测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1. 检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编制检测报告,明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建议;3. 检测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做出决策和指导。

六、检测结果的处理和跟踪1.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报告相关部门;2. 对于需长期跟踪的问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3. 对于已经修复的问题,应进行跟踪和复查,确保修复措施的有效性。

七、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1. 检测设备应稳定可靠,具备国家规定的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2. 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能;3. 检测设备应具备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八、检测人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1.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试或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检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严守职责,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3. 建立健全的检测人员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一、总则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行效能和综合运输能力的重要保证。

为了确保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便利,加强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运用状态检测组织机构1. 建立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组织机构,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2. 检测组织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工作,分析检测结果,提出运用状态改进措施。

三、检测项目和标准1.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轨道、信号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

2. 检测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四、检测方法和周期1. 根据不同的检测项目,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包括实地检测、非接触检测、无损检测等。

2. 检测周期应根据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检测结果处理1. 对于检测结果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运,确保安全运行。

2. 对于检测结果存在一般问题的,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3. 对于检测结果良好的,及时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后续运营管理的参考。

六、检测结果通报和监督1. 检测组织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检测结果,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对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保密和信息安全1. 检测组织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数据不外泄。

2. 采取合理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非法获取检测数据。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原有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部废止。

3. 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结束。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服役状态检测技术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服役状态检测技术

2015年第10期铁道建筑Railway Engineering文章编号:1003-1995(2015)10-0001-06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服役状态检测技术赵有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1)摘要: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服役状态检测技术的研究是提高我国高速铁路服役品质和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水平的基础,对我国高速铁路发展和长期安全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统地介绍了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服役状态检测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及试验应用情况,包括高速铁路线上线下设施、牵引变电设备、接触网等基础设施服役状态监测与检测技术和装备,数据接入网技术和综合分析评估系统。

此外,归纳了研究取得的基于超声导波的钢轨绝对应力及完整性监测评估技术等关键技术突破和基于多源数据整合的高速铁路检测与监测系统等主要创新点。

建议进一步探讨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与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及在我国高速铁路大范围应用的模式。

关键词:高速铁路线上设施线下设施牵引变电接入网系统集成中图分类号:U238;U216.3;U226.5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003-1995.2015.10.01收稿日期:2015-09-10;修回日期:2015-09-20基金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2011AA11A102)作者简介:赵有明(1965—),男,研究员,硕士。

高速铁路始于1964年开通的日本东海道新干线,此后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韩国、荷兰等国也相继建成了高速铁路。

中国的高速铁路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15年底,中国高铁总里程将达到19000km ,运营里程约占世界高铁运营里程的50%。

中国已经拥有全世界最大规模以及最高运营速度的高速铁路网[1]。

目前高速铁路轨道形式分为有砟轨道和无砟轨道两大类。

无砟轨道结构具有变形小、结构可靠度高、承载能力强、日常维修量少、使用寿命长等特点,逐渐成为高速铁路的发展趋势。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马良民;顾建华【摘要】高速铁路高速度、高密度、安全平稳的行车要求,对其基础设施的检养修提出更高挑战,必须探索科学先进的检养修模式,走综合维修管理之路.从高速铁路检养修管理现状的分专业维修和综合维修两种模式分析入手,指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维修应走管理上综合、专业上强化之路,贯彻严检慎修、检重于修思想,实行养修分离、综合值守.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铁路实际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明确其管理层次和组织结构,并探讨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实行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可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实现高速铁路运营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期刊名称】《铁道标准设计》【年(卷),期】2011(000)007【总页数】4页(P18-21)【关键词】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作者】马良民;顾建华【作者单位】广州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广州510100;广州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广州51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38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到2012年将有1.3万km客运专线投入运营,其中300~350 km/h的客运专线有8 000 km,200~250 km/h的客运专线有5 000 km。

到2020年将形成规模达5万 km以上的快速铁路客运网,覆盖全国的省会城市(除拉萨以外)以及1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1]。

2008年8月1日,我国第一条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世界一流水平的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通车运营,这标志着我国铁路已经进入高速时代。

随着武广、郑西、沪杭等客运专线的开通,及即将开通的京沪高速铁路,到2020年我国高速铁路网将初步形成。

由于高速铁路对线路的稳定性和平顺性要求比普速铁路高得多,同时行车密度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检测及养护维修提出更高的要求。

既有铁路的检养修体制和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高速铁路的要求[2]。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8.31【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9号)《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四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五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二)制定检测计划;(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五)编制检测报告;(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和管理,保障高速铁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和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运用状态检测方案和标准;(二)组织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三)跟踪运用状态检测结果,及时处理问题;(四)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和管理运用状态检测信息。

第五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

第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检测结果的验证和评估。

第二章运用状态检测方案和标准第八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测对象和检测内容;(二)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三)检测频次和时间节点;(四)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

第九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方案应当在设计和建设阶段确定,并由相关专业人员编制、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并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方法和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并及时修订和调整。

第三章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经过相应部门的认证。

运营高速铁路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办法

运营高速铁路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办法

运营高速铁路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变形监测系指路基、桥涵、遂道的沉降监测和水平位移监测。

第四条基础变形监测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铁路局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或由合资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审查基础变形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根据变形监测情况调整变形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组织监测成果验收。

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费用的及时投入。

第六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做好建设期与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工作的衔接,保持变形监测及监测资料的连续性。

第七条铁路公司应组织施工、沉降评估单位及设备接管单位做好新建铁路基础变形观测标、测量及评估资料的验交。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基础变形,应按规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整治。

第八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及时相互通报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情况,并移交变形监测成果。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九条新建铁路基础变形测量的相关资料应在竣工交验时移交。

铁路局应做好以下资料的接收:(一)施测方案与技术设计书。

(二)控制点与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三)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四)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五)观测记录手簿。

(六)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测量成果表。

(七)变形过程和变形分布图表。

(八)变形分析成果资料。

(九)变形测量技术报告。

第十条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普查监测的范围。

(二)重点监测地段及周期。

(三)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及其监测网形。

(四)变形监测的仪器、方法、技术要求。

(五)施测组织方案、安全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基础变形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测量资质,能够承担高速铁路的变形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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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四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五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
(二)制定检测计划;
(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
(五)编制检测报告;
(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
(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三章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
及以上。

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一)轨道几何状态;
(二)轨道结构状态;
(三)钢轨伤损;
(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六)桥涵结构状态;
(七)隧道结构状态;
(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接触网几何参数;
(二)接触网悬挂状态;
(三)接触网平顺性;
(四)接触网受流性能;
(五)供变电、电力设备;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以加大检测频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防灾监测,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

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

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

检测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台账;
(二)检测技术文件;
(三)检测管理制度文件;
(四)检测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检测数据;
(六)检测报告;
(七)问题处置流程、措施和效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留存检测管理档案相关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机制,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问题。

第三十四条检测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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