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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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一、概述在企业兴起的今天,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青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权益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定义和主要内容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并共享经营业绩或者承担经营风险合伙经营的组织。
”从法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经营业绩和承担风险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是灵活、共享和风险共担。
2. 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人资格、入伙和退伙、出资和利润分配、经营和管理、债务和责任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深度解读1. 合伙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资格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吸引更广泛的合作对象,提高经营多样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2. 入伙和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合伙人的资格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因此合伙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3. 出资和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和利润分配是合伙人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和利润分配原则,并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根据协议或者法定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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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管理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有独资、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财产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各自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等。
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合伙人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经营。
二、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人行使权利、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合伙企业经营的机构,合伙人会议应当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并加强对合伙企业的监督。
合伙企业还需设立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以合伙协议为准则,根据各自出资额、出资时间、劳动、技术和其他条件等进行合理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额或者其他约定进行分配,并且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财产的分配办法,以避免财产分配引发纠纷。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的逐条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运营管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合伙企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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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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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基本知识合伙企业是一种以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并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享经营利益的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需要了解和遵守。
本文将介绍合伙企业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合伙企业的定义、成立要件、合伙合同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出资额和风险承担程度的不同,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成立要件1.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包括合伙人的身份、出资额、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内容。
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出资额:每个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投入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作为出资额,用于支持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3. 其他要件: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合伙企业可能需要满足其他的要件,如注册登记、资质认定等。
三、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和运营的基本依据。
合伙合同是各合伙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伙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伙人的身份和出资额。
2. 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
3. 资本调整和增减的方式和程序。
4. 管理决策和经营管理方式。
5. 合伙期限和解散程序。
6.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权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合伙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合伙人关系的核心。
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其他约定来决定。
除了正常的利润分配外,还可以约定特殊的利润分配方式,如提成、优先享受等。
合伙企业的损失分配也是合伙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损失,也可以约定其他的分配方式。
五、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约定一人一表决权,也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的多数决策方式。
合伙企业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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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点●概述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就是单个人的行为,而就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就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就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就是出资者又就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就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就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就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她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她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一、定义: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就是自然人,也可以就是法人与其她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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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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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合伙企业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合伙企业法呢,就是专门来规范合伙企业各种事儿的法律。
合伙企业就是几个小伙伴(合伙人)一起出钱或者出别的东西,一起合伙做买卖,比如开个小饭馆或者一起做个小生意。
这法律就规定了合伙人之间咋合作、利益咋分、风险咋担之类的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法律领域可相当重要。
很多人想要合伙做生意,要是不懂合伙企业法,就容易闹矛盾、吃大亏。
打个比方,如果合伙开公司,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最后连自己的股份(权益)都保不住。
③前置知识:一些基础的商业知识会有帮助,像最基本的成本、利润概念,还有一些合同法的简单知识,因为合伙的时候可能会有各种内部的约定,这其实就类似合同。
④应用价值:假如你和朋友合伙开个网店。
合伙企业法能确保你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谁负责进货、谁负责运营、赚了钱咋分、万一赔了钱咋办,都能按照法律来,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和争吵。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业法律这个大树里面,合伙企业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枝。
它和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有点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联系紧密,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还和税法也有点关联,合伙盈利或者亏损了,在纳税上都要遵循相关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中等吧。
有些概念看似简单,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说实话挺复杂的。
- 关键点:分清合伙的类型、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关键。
④考点分析:- 考试重要性:要是学商业法律相关的课程或者职业考试,那可相当重要,经常会有案例来考你对合伙企业法的理解。
- 考查方式:可能会给个案例,问这里面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对不对,或者某种合伙模式下盈利了怎么分钱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合伙企业: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合伙做买卖成立的组织。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哦。
比如几个人一起开个装修公司。
- 普通合伙人:简单说就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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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点概述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一、定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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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要点:合伙企业的法律框架与关键实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演变,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各种规模的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伙企业法的要点,帮助企业家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框架。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法律结构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的人共同拥有并经营的企业。
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组织形式,允许合伙人共享风险和利益。
合伙企业的法律结构包括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分配责任和决策权。
二、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风险分担、解散和清算等事宜。
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合伙人应确保所有条款均得到充分讨论和协商,并确保所有合伙人理解和同意协议的内容。
三、合伙人的资格与责任合伙人的资格和责任是合伙企业法的重要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财务能力、行业经验等。
同时,合伙人还应承担与其角色和地位相应的责任,包括出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等。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企业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日常运营、财务报告、决策程序等。
在管理过程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效率。
此外,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决策失误或利益冲突。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当合伙企业面临解散或清算时,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明确的清算程序,包括确定清算人、分配财产、支付债务和剩余收益的分配等。
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六、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合伙企业作为法律实体,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规。
合伙人应了解并遵守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此外,合伙人还应考虑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
七、结语合伙企业法是企业家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必须了解的重要法律框架。
合伙企业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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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形式负无限责任,即使06年修订后也少有人选,更多选择开公司。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普通合伙企业有两种,但都有一种组成-普通合伙人。
【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06年前特殊:06年后,某些普通合伙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06年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除特殊外,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想要保有控制力,选择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谁犯错谁担无限责任,不犯错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的最佳载体(新业态,新技术)不同合伙企业形式之间的转化: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第48条】【第二款】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变化,企业变化。
退伙。
【第五十条】【第三款】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继承,原来的合伙人死了。
新合伙人,晚辈,未成年人。
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仅剩一个普通合伙人的话,不能合伙。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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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是指针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之间关系和运作规则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和要求。
包括注册登记、合伙协议的制定和签署等。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的资本和
财产组成,并规定了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益和享有份额。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利润分享、风
险承担和管理决策等问题。
4.合伙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方式,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投票、董事会等的
设立和运作规则。
5.合伙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包括有限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等合伙
形式。
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
散条件和程序,以及清算和分配资产的规定。
7.合伙企业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合伙企业法涉及与税务和财
务相关的问题,包括纳税义务、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目的是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各方的权益,规范企业运作,并促进合伙企业的有序发展。
合伙企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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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合伙企业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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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点●概述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一、定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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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转让:
1、向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必须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3、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 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退 伙 生 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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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A、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的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 任清算人。 C、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重点法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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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2、3、16、23、25~29、31~33、44~50、55、57、58、60~842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6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7依照本法26/2规定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8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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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点●概述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一、定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合伙财产1)范围: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1)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2)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属于企业所有,任何合伙人均不能私自侵占。
合伙人只能按协议约定或投资比例等分配企业的利润。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协议分配。
3)转让: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受让——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合伙事务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
具体方式包括四种: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1、如果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所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七、合伙事务的决议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一)、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
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
依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别的方式,而不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2/3的合伙人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一人一票且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处理。
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八、【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九、与第三人的关系(一)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内部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
合伙企业毕竟是商事主体,因此对其债务,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当其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未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就直接向合伙人主张债权。
由于合伙人承担补充性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全部、部分、个别合伙人要求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抵销的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的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个人所负的债务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