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毕业论文题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学院(部) 中央电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职称2011 年月日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
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目录绪论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历史及现状(一)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二)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比较(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二)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三)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四)情势变更与免责条款四、我国未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公平原则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有利于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四)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五、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立法建议(一)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二)赋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自由裁量权结论参考文献绪论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这样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这些一般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受原来合同内容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则其要件和效果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签合同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然而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形,阻碍合同的履行,导致合同发生情势变更,那么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允许该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揭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其价值,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1.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2.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情势发生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情势变更原则的外延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包括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无法预见等。
4.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适用条件不明确、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其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1.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系统研究。
2. 论文结构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1. 研究内容(1)深入剖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其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2)详细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类型、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标准。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发生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当事人间实现公平交易具有突出的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各种经济贸易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交易量正逐步增大,如何维护经济有序的发展、维护交易的安全,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为了满足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我国应将情势变更原则贯彻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
【关键词】:^p :情势变更原则;公平交易;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①需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情势”是指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基础或环境,“变更”的意思是合同据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或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导致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一般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事由包括:“a.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b.物价大幅度上升;c.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d.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e.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f.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谈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不得不说一说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前,当事人订约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从而合同应当相应变化的规范。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履行。
第二,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正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进行主动干预。
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来保持合同正常履行, 把因社会生活环境变更引发的危险, 归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承担。
以此来实现合同的正义与公平和社会经济正常运转。
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诸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取消; 战争爆发; 自然灾害; 经济巨变; 特定标的物意外丧失并无替代物; 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
二,合同目的不达的情况, 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
发展经济就要加速和保护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的相对稳定,合同就是财产流转和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当前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之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是极为重要的,“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理应受到特别的推崇。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原则,和要求合同的相对稳定性存在矛盾,因此1999年《合同法》通过时,最终删除了草案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条款,也就不难理解。
但是,合同成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的客观环境如严重不适应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或者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法理基础。
确立情势变更制度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以国际竞争为背景的世界舞台在网络信息时代是瞬息万变的,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特定的一般关系,如法律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的购买力和交易条件等,难免会不可预见地发生显著的变化。
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 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曾 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无论如何,情 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 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 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 规则”。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 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如 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 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所谓不可预见,是 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 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
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 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 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 草案曾规定:“由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 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 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 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但情势变更原 则不是在
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论情事变更原则
论情事变更原则【摘要】论情事变更原则是一项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则,其核心理念是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和改变相关法律规定或裁决。
本文首先介绍了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和背景,接着探讨了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及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具体作用。
进一步分析了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发展历程,探讨了其现实意义和未来发展前景。
最终总结了论情事变更原则的核心理念,强调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论情事变更原则,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法律、适用范围、案例分析、发展历程、现实意义、未来发展、核心理念。
1. 引言1.1 何为论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由于事实的变化或者环境的改变所导致的法律原则的变更。
这一原则在法律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情事变更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根据变化的事实和环境,来调整原有的法律规定或者判断标准,从而更好地适应现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原有法律无法完全适用于新情形的情况,这时就需要运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进行合理的裁量和判断。
在社会生活中,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情事变更原则的提出和应用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法律界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和作用。
2. 正文2.1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可以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体现,如商业、法律、政治等方面。
在商业领域,情事变更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可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情况。
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在法律领域,情事变更原则则被用于裁判过程中。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浅析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及现实意义
浅析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及现实意义【摘要】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必须做到的就是“严守合同”,即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实际履行。
这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实现其所意欲追求利益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总是会发生变化的因素,这些变化的因素往往导致先前订立的合同条目所不达。
为避免这种现象,情势变更原则往往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履行;现实意义一、我国合同法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过程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及确立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这种动态因素的适应性,情势变更原则最终能够确定,也表明其与社会发展有内在的联系。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现已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而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1980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第79条第一项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我国对于该条并未提出保留,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当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然而,在1999年《合同法》的立法中,立法者对于这项原则几经踌躇,但最终并未被肯定下来。
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从而引起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怀疑。
最重要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本身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利益的均衡都是十分有效的。
但值得庆幸的是,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其中第26条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可以说,该规定从整体上填补了我国《合同法》的漏洞,应当予以肯定。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苏翔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基础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
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
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条文中提到了诸如客观情况变化、无法预见等法律要件和概念,同时提到不可抗力制度,因而在理解时必须将这些概念和制度辨明才能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观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旨在解决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本文首先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和作用,然后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内容。
接着详细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和债务关系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运用方式。
本文指出了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原则,保障合同和债务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法,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 债务关系, 适用条件, 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 运用, 重要性, 发展前景1. 引言1.1 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民法关系中,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导致当事人原有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使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或不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灵活性和动态性,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包容性。
其核心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避免对任一方造成不当损害。
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解决各种疑难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1.2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是在法律关系中充当一种补充性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在民法上,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对合同或债务关系进行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避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2.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情势变更原则使法律规定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困境,保证交易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平等地位。
情势变更势原则
情势变更势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是啥呢?哎呀,情势变更原则就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意外调整器”。
你想啊,咱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呢,都是基于当时的一些情况做的安排。
但是呢,这个世界是变化多端的,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咱们当初根本想不到的情况。
比如说,签了个租房合同,结果突然这一片被规划成了什么保护区,不让住人了,这就是出现了特殊的情势。
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意外情况的。
它就是说当这种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发生了,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就会显失公平,这时候就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调整或者解除合同啦。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生活中的例子就拿之前我听说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个小公司和一个大工厂签了个原材料供应合同。
本来都好好的,结果突然国家出了个新政策,对那种原材料的生产进行了严格限制,大工厂的成本一下子就涨了好多好多。
如果还按照原来的价格供应给小公司,大工厂就亏大了,这对大工厂就特别不公平。
这时候呢,就可以考虑情势变更原则啦。
再比如说,旅游行业也是。
旅行社和游客订了旅游合同,结果目的地突然发生了自然灾害,没办法去了,这也是情势变更的情况。
三、如何确定情势变更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说情势变更就变更的哦。
首先得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
像那种正常的市场波动就不算,比如说苹果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涨跌,这是市场的正常现象。
但要是突然因为一种新型病虫害,导致苹果产量锐减,价格暴涨,这可能就符合不可预见了。
其次呢,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做生意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的一些风险,像投资可能会赔本之类的。
最后,要是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对一方造成特别大的不公平。
比如前面说的原材料供应的例子,大工厂要是按照原价供应,可能会破产,这就是显失公平啦。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它的意义可大着呢。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这是一种保护。
在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不至于一方被坑得太惨。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呢,它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
要是没有这个原则,遇到那些特殊情况,大家可能就会为了合同的事儿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扰乱市场秩序。
我国民法典编撰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我国民法典编撰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外的合同法中,都已经被成熟的适用,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已经被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判例所确认。
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因为对该原则适用问题的担忧,而没有正式的将该原则写进法律,但学术界许多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却愈演愈烈,提出了许多的观点。
基于当前合同立法对该制度缺失的遗憾,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建议把情势变更原则列入我国民法典编撰中,首先要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立法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世界各国对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不同,而且学理也不同,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也有所差异,下面是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关于该原则定义的简要介绍。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为:“在合同地接并发生效力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形势的变更,导致合同缔结时形成的基础不复存在,若坚持维系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则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平衡,有悖公平原则,此时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合同订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了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形势的变化,致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若坚持维系合同原来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与价值(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人类在社会生活进行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建立一种私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的成立和存在是以一种基础为标准的。
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环境没有发生变化,在固定的、严格的和滞后的成文法律与公平正义或合理分配之理念间,充当中介的角色。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改变为基础的,在固定的、严格的和滞后的成文法律与正义及合理之间,扮演了调节的角色。
诚实信用原则针对的对象是人们生活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成文法律与现实情形相应的滞后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所针对的对象是动态面中法律规范未被认同的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其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很多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这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的程序、适用的后果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此外,还涉及到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主体复杂、合同的标的特殊、合同的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合同的监管严格等特点。
其中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条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稳步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65888篇文书,其中判决书有13027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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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民法学
姓名:王亮
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作为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由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对早在学术界就讨论活跃的情势变更制度有了明确的界定。
了解其的意思和作用,能更深入的理解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做了浅显的论述。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概念法律效力意义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纳入情势变更条款,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亮点”之一,从而使情势变更第一次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这种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
实质上,情势变更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形成,以市场供求为调节手段的商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经营风险势必更大。
一些合同市场情事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丧失。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作为重新建立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关系的一项调控手段,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
对维护市场运行也是很有效的。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为变更合同,第二次效力为解除合同,第二次效力的产生以第一次效力的作用不能消除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显失公平为前提。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表现为两方面:(一)变更合同
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
这主要适用于合同标的的价值在量上发生了变化,并且通过价值量的增减能够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
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则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情势变更而不能交付原标的物的场合。
即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种类之债,则应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的其他标的物替代履行。
但如果是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在此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4.拒绝先为履行
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
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这实际上是改变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效力。
(二)解除合同
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三)损害赔偿
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能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有学者就此认为,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因此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这显然是有悖于该原则设立的初衷的。
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重大损失的,相对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意义
(一)情势变更原则仍有适用的现实需要
合同法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不代表没有情势变更问题的发生,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是在战争和动荡的时代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纳,但在和平的经济环境下仍有发生的可能,不能因为发生的概率降低了就不适用了。
人的理性认识是有限的,不能对未来情势的变更作出准确的预见,甚至根本预见不到情势要发生变更。
我国早已由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像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
而且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发达和完善。
政府的财政、货币、金融等政策的调整都有可能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以上列举几个案例说明了这一点。
众所周知,台湾的市场经济是比大陆发达很多,我国台湾地区在不久前修订其民法债编,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这表明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和平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仍有存在的必要。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精神的体现。
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如果情势发生了变更,仍要求当事人按原合同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因情势的变更而导致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公平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
在国际上,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称之为“合同落空”。
许多国际公约也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公约都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已经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往来将进一步加大,这对我国法律方面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世贸组织的宗旨就是通过一系列协定促使各成员协调其法律制度,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秩序的规范化。
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情势变更的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遵守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的其
他国际公约,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完善和协调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好与国际公约,世贸规则等进行衔接。
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工作之一。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合同纠纷。
当前三角债务拖欠依然困扰着企业,其中很多三角债务是由情势变更引起的,由于以往我们没有把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规定,使得债务人因情势变更而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和仲裁此类合同纠纷时,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难以处理。
(五)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长期的合同具有重大作用,需要在情势发生变更而造成履行不能或极端困难时,及时按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或解除合同,以利于市场经济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3)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24、125页
(5)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