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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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民法学
姓名:王亮
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作为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由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对早在学术界就讨论活跃的情势变更制度有了明确的界定。了解其的意思和作用,能更深入的理解情势变更原则。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做了浅显的论述。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概念法律效力意义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纳入情势变更条款,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亮点”之一,从而使情势变更第一次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概念。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这种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实质上,情势变更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形成,以市场供求为调节手段的商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经营风险势必更大。一些合同市场情事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丧失。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作为重新建立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关系的一项调控手段,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对维护市场运行也是很有效的。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为变更合同,第二次效力为解除合同,第二次效力的产生以第一次效力的作用不能消除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显失公平为前提。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表现为两方面:(一)变更合同
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
这主要适用于合同标的的价值在量上发生了变化,并且通过价值量的增减能够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
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则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情势变更而不能交付原标的物的场合。即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种类之债,则应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的其他标的物替代履行。但如果是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在此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4.拒绝先为履行
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
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这实际上是改变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效力。
(二)解除合同
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三)损害赔偿
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能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有学者就此认为,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因此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这显然是有悖于该原则设立的初衷的。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重大损失的,相对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意义
(一)情势变更原则仍有适用的现实需要
合同法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不代表没有情势变更问题的发生,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是在战争和动荡的时代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纳,但在和平的经济环境下仍有发生的可能,不能因为发生的概率降低了就不适用了。人的理性认识是有限的,不能对未来情势的变更作出准确的预见,甚至根本预见不到情势要发生变更。我国早已由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像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且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发达和完善。政府的财政、货币、金融等政策的调整都有可能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以上列举几个案例说明了这一点。众所周知,台湾的市场经济是比大陆发达很多,我国台湾地区在不久前修订其民法债编,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这表明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和平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仍有存在的必要。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如果情势发生了变更,仍要求当事人按原合同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因情势的变更而导致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公平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
在国际上,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称之为“合同落空”。许多国际公约也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公约都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国已经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往来将进一步加大,这对我国法律方面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世贸组织的宗旨就是通过一系列协定促使各成员协调其法律制度,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秩序的规范化。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情势变更的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遵守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