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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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6年第期北京人大知识角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文/董常青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有研究者从中抽出“国家性”一词,其实它不过就是国家机关的意思,没有更多玄虚。

国家机关不是仅指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

所以省市县检察院不会因为冠之以地方之名就只属于地方、只服务于地方,它们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不过,以强调国家性来避免可能产生的检察机关地方化、人为制造司法领域的条块分割,也有其深义。

虽然,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一定的分权,但这种分权既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分权,也不是联邦制或邦联制的分权。

在理论上称之为“一元分立式”的宪政架构下,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所负责的国家机关,与政府、法院合称“一府两院”。

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即接受人大的司法监督。

我国有重视监督的传统,监督名目繁多,其他监督一般从名字中就可以看出它的范围、含义,但法律监督迥乎不同。

法律监督到底监督什么?监督法律实施又太大,不监督法律实施又不合乎实际。

经过严格的词源考证,现在大致可以得出,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功能性的描述,指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意思。

与“检察”一样,它也是一个舶来词,只是其翻译并不那么直接而已。

法律监督最早被国人用于界定苏联检察机关的性质,而对应的苏式自称是护法机关,即守护法律者,在欧陆通称为法律守护人,它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表示由国家机关负责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注意各种犯法行为、以保障法典施行的朴素含义。

在制度发展史中,法律监督的实体可追溯到十三检察机关或检察制度意义上的“检察”二字不是我国所固有的,虽然史籍中有将“检”、“察”联用的情形,但都只是指“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的意思,且“检”与“察”不过是同义反复。

事实上我国古代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独立的“检察官”、“检察院”。

它是清末时期,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迅速西化,脱亚入欧,一个直接表现是自行独立输入和吸收西洋的法律知识与文化,移植法律制度也伴随着酌定名词,用以指称与本土无法对应的新制度、新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审。
讼是对私权 的司法救济 , 实行处分 原则 , 以 , 所 长远来 看 , 国家权力 的检察机关在 民事诉讼 领域 的职能 体现
将可能 随着法治 的完善而弱化或取 消。但是 , 管如 尽 此 , 于我 国与德 国的法院制度和 律师强 制代理 制度 基 方面 的差异 , 目前 仍不 宜仿效 德 国 , 完全 取消检 察 院 在 民事诉讼 中的监督职能 。相反 , 当借 鉴法 国经 验 应 和制度 , 对现 有 的 民事 检察 监 督制 度 进 行细 化 和 规
于前 苏联 总检察 长制度 。前 苏联 民事诉讼 法典规定 , 苏联 总检察长直接地 , 或者通过俄 罗斯联邦共 和 国总
收稿 日期 :0 5~1 6 20 0—1 作者简介 : 蓝 冰(9 0一) 女 , 南政法 大学博 士研 究生。 17 , 西
维普资讯
民法院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 定有 权 发 动 审判 监 督程 裁 恩高人 民检察 院对各 给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我国近代检察监 督制 度是 在 清末变 法修 律 时从
西方 引入的 。3但 是 目前 的 民事 检察 监 督权 则发 源 【 J
效力 判决 、 , 裁定 仁级人 民检 察 院对 下级 人 民法 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 的判决 、 定 , 现有 法定情 形之 裁 发
法学研究
蓝 冰 : 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 督制度 的现状与末来
检察 长和从属于他 的各级检察长 , 对在 民事诉讼 中是 否 准确执行苏联 、 各加盟共和 国和 自治共 和 国法 律实
监督并 非必定损害法 院的审判独立 。 三、 我国 民事检察监督 制度 的发展趋势
行监督 。如果检察 长认 为保护 国家或社 会利益 , 保 或 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有必要 , 他有权 提起诉讼 或在 诉 讼的任何阶段上参加案件 。 我 国现行检察制度在形成之初深受 苏联的 影响 。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星星之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

星星之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

星星之火【编者按】我们即将迎来中国 共产党百年华诞。

站在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新征程“两个一百年”中的一个重要历史交汇 点上,回眸人民检察事 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从初创、成长,到不断 壮大发展的历史实践,是纪念这一伟大历史节 点的最好方式。

从本期 开始刊发的《星星之火》《曲折前行》《走向成熟》三篇文章,将概略地记 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自1931年开始创设于苏维埃红色革命根据 地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变 迁历史。

这对于我们今 天的每一个检察人员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鉴往 知来,砥砺奋进是有激励和促进作用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文/姚忠仁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历史中监御史”是一项被历朝历代统治阶级沿袭的、带有一定监督监察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活动及重大案件审理特色的国家管理方式,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检察制度却是始于晚清的宪政改革。

1906年清政府陆续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试办章程》等律令法规,并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在各级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专责指挥司法警察的证据捜集、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执行情况等职责。

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变法是中国近代国家检察制度确立的萌芽,虽一扫气数将尽的封建政权沉疴,但无法缓和深重尖锐的社会矛盾。

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进入中国,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燃起了从沉疴中奋起、从沉沦中复兴的希望。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又为这个希望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肩负起了对国家和民族救亡图存的重大责任。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确定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战略方针。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犹如星星之火,就初创于这个历史时期。

汉口“八七会议”确立的战略主张1927年7月15曰,汪精卫控制下的武汉国民政府公开宣布“分共”,背叛了革命。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

• 抗诉权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
• • • •
(三)司法解释 1.单独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 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 检察机关——实体 • 检察官——实体、程序 • 检察行为——实体、程序
• 3.检察法律制度作为部门法的不确定性 • 部门法的标准(调整对象、方法) • 检察制度≠检察法
• 4.检察制度与检察法律的悖论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检察规章制度)
• (2)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是指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 有关国家检察机关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制度的总称。
• 赵晖,试论我国现行梭察制度豹进一步完 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 (3)法律监督制度 •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由中国现行宪法和 法律所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国家法 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 度。它是指在当代中国,除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统一适用的检察制度。 • 冯向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理路及 改革历程,学术交流,2009年4月,总第 181期,第4期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是伴随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建立新中国的政权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和作用。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并且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的当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又相继任命李如六、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等11人为委员。

由正、副检察长和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第一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颁布试行,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对检察机关的职权、领导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为全面建立中国检察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检察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作了明确表述。

同年9月21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述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设定了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初步定型,在中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建设时期党内“左”的思想抬头,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派扩大化运动中,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的检察理念被批判。

检察职能变迁与工作创新

检察职能变迁与工作创新

检察职能变迁与工作创新[摘要]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尝试“一般监督”、强化诉讼监督和完善自身监督等几个阶段,今后检察机关将走向真正的法律监督机关。

未来的检察改革,可能会围绕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地方立法权和行政权而展开。

这是检察工作创新的立足点。

[关键词] 检察制度工作创新诉讼监督自身监督法律监督新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而诞生的。

诞生以来,共和国检察制度经历了初创阶段的艰难探索,经历了波折阶段的中断取消,经历了恢复重建后的创新发展,而今正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蓬勃发展的春天。

回顾历史,梳理检察职能的发展变迁脉络,探寻不同时期检察改革与创新的亮点,对把握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无不裨益。

建国初期:尝试“一般监督”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旧法统的彻底废除,我国掀起了一个学习和移植前苏联司法制度的高潮。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建设经验师从苏联是唯一的、必然的选择,检察制度建设也不例外。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在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检察机关,不仅在任务和组织制度方面,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学习苏联检察制度的经验;而且要在检察工作方法、作风和方式上,也学习苏联检察人员的精神”。

[1]在这次会议上,苏联政法专家苏达里可夫作了专题报告,对苏联检察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苏联检察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般监督”制度。

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逐步提出了他的法律监督思想。

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苏俄检察条例》,建立了一种集一般监督、诉讼监督、犯罪追诉等职能于一身的新型检察制度。

这种检察制度模式,在1936年《苏联宪法》中得以定型化。

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各部和各部所属的各机关、公务人员及全体苏联公民是否确切遵行法律,负最高的监督责任。

自此,“一般监督”制度逐步在各社会主义国家中传播,一度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标志性制度”。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解放初设立、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

六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 这是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有以下重要启示:坚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

建国之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当时党的创始人之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

1951年9月,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县人民代表会议成了制度,定期开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是民主建政工作就算完了呢?还没有。

为什么?因为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

拿政法部门来说,检察部门……只有六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起来。

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点上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相反,企图以“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改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权结构及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

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制保障,“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四)审判监督权
• 英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十 分有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 不具有上诉权,1988年《刑事审判法》颁 布后,总检察长才具有对被告量刑过轻的 上诉权。英国检察官不具有在再审程序中 的监督权。
(五)检察人员的任免
• 在英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是首先必须具 有律师资格。 • 现代英国检察长的任职,必须是具有10年 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助理检察 官,必须是具有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 由此可见,律师资格在检察官职位中的重 要性。
1275年,英王爱德华 一世颁布了《威斯敏 斯特条例》,肯定了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 成果,并将陪审制度 固定下来,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 诉陪审制。
• 1352年,英国金雀花 王朝国王爱德华三世 ,为促使起诉与审判 分离的进一步改革, 颁布诏令,另设一个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 (小陪审团)参与法 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 动。
(二)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在英国乃至欧洲久负 盛名的“法律之父” ——英王亨利二世, 是英国宪政的奠基人 之一,在世界法制史 上也有很突出的地位 。
建立了由王室法庭、 普通诉讼法庭、财政 署和各地巡回法庭组 成的完备而固定的司 法系统。
确立了刑事审判程序 ,建立陪审团制度, 取消了“神裁法”, 代之以重视证据的司 法精神。
•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 《克拉伦登法》,规 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 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 纷时,可以从当地骑 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 名知情人,经宣誓向 法庭告诉真相,法官 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 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 《巡回法庭章程》, 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 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 负责起诉的制度。
• 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 配下,法官的至上权 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 位的监督者的。检察 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 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 触,是不可能有生存 的根基的。

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2.演变过程:
1164年《克拉灵顿诏令》提出12个陪审官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赋予陪审官控告权
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大陪审团专司起诉 权 (二)英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来源于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私人事务;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检察制度的发端;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制度;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在审判机关内设。
三、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自由裁与发展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1.模仿对象:日本 2.规范文件: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法院编制法》;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3.机构设置和职能: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 应设置检察厅;以公诉职能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审检合署制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创设
(二)初步发展:
(二)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争、大跃进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1.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完善; 3.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4.设立和执行检务公开; 5.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6.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六、发展规律
1.保守到开放; 2.粗放型到集约型。
检察制度发展史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2.08•【文号】[高检发[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高检发〔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业经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1999年-2003年,是我国检察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进入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根据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本规划。

一、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1、世纪之交的检察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当前我国人民正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昂扬的姿态,向着十五大确定的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宏伟目标迈进。

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良好局面,为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明确了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和行动纲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天地广阔,大有可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继修改、实施,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赋予了新的法律武器。

--党的十四大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确定了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为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提供了坚强的政治、组织保障。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进步,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为检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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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
清末建立检察机关时照搬了国外的一些制度,但外来制度在实践中,被我国优秀文化所改造,逐渐形成与外来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

检察院与法院相分立的制度、检察院与司法部相分立的制度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清朝末年,进行了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改制,其改制的主旨是“远师德法,近仿东瀛,其官称则参以中国之旧制”。

所谓的“旧制”,也涵盖了传统的“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相对独立并有监督关系的机制。

特别是都察院或御史台的设置,可以讲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思想中重视监督,尤其是重视独立性监督的体现。

这一文化思想是我国检察机关能够从审判机关中独立出来的重要原因。

清末改制初期,从国外引进的检察制度为“检审合署制”,即检察机关附属于裁判所之内。

1906年颁发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需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

1907年初,天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个检事局,其全称为“天津地方审判厅检事局”。

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而京师检察厅与都察院同时并存,原来属于都察院受理民刑案件的权力转移给了检察厅,御史的部分职能成为检察官的职能。

由于监督职能的传承性,清末曾出现过一人兼任御史与检察官两职的情况。

虽然当时审判独立的呼声很高,但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呼声也很高。

1907年4月,法部在奏酌拟司法权限摺中认为:“审判权必级级独立,而后能保执法之不阿;司法权必层层监督,而后能无专断之流弊。

”同月,大臣沈家本等在上奏中认为:“检察总厅职掌,实与审判相关……其宗旨在于护庇原告权利,与律师之为被告辩护者相对立,而监督裁判持其一端。

”6月12日,法部在《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并附设检察厅章程》的奏折中认为:“各国法制,凡一裁判所必有一检事局,虽附设于裁判所之中,实对裁判所而独立。

其职务在代表公益监督判官的行为,纠正裁判之谬误。

”在检察机构的称谓上,先谓检事局、司直局,最后定为检察厅。

1907年10月颁布的《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官,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职务。

”当然,检察与审判机关均称为“厅”,检察官职务上独立于审判厅等,还不等于检察机构独立,但在同年12月9日,京师的做法又向前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一天,京师的检察机构成立,其官方的印章为“京师高等检察厅”,前面没有任何审判厅的字样。

1909年,清政府发布的《法院编制法》是肯定检审分立的标志性文件。

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察厅之设立、废止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九条:“检察官员额由法部奏定之。

”检察机构的设立、废止及人员编制均是独立的,这与该法对审判厅的规定完全相同。

第九十八条:“检察官均应从长官之命令。

大理院审判特别权限之诉讼案件时,与该案有关系之各级检察官应从总检察厅丞之命令办理一切事务。

”检察厅不但完全独立于审判厅,而且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独立统一的体系。

当时,至少在京师地区是如此。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司法部发布“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令”。

其中第四条:“左列各款文书以‘公函’行之……同级或无隶属关系之审判、检察厅之往复文书。

”1915年,北洋政府对前清的《法院编制法》进行修改后发布实施,保留了检察厅与审判厅分立的内容。

从1927年起至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实行检审合署制。

对此,有的意见认为:“自改革以来,仅于法院配置检察官,颇有类于日本检事局附设于裁判所之制。



在传承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思想中重视监督,尤其是重视独立性监督的思想,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以及对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吸收借鉴后,独立于司法部、独立于行政机关最终获得“法律监督”性质的新中国检察制度逐步形成。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该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检审分署制被确立。

该法将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并列,呈现出“一府两院”的最初形态。

司法部隶属于政务院,司法部与检察机关再无隶属关系,检察署成为完全脱离司法行政机关而独立的机关。

195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提出《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指出:“检察署与法院,虽则都是司法机关,而前者是司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任务在于检察各种违反法律事件,后者是司法律审判机关,它的任务在于受理和判决刑民等诉讼事件。

”这时,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已经明确,但其决不是照搬苏联的做法。

因为苏联检察机关的性质从来就没有过“法律监督”的概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个既独立于审判机关,又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被第一次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一府两院”中最后明确宪法性质的机关,它不但标志着我国检察制度的成熟,而且也标志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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