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记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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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2013年3月18日,惊闻公司XX轮在宁波出港时与一黄沙船发生碰撞,海务经理朱船长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加强雾航安全的要求》,要求组织船员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月26日公司向各轮下发了《关于“博多”轮碰撞事故的通报》,要求各轮集体学习避碰规则以及SMS文件相应规定。

我轮船长在两次全体船员收文学习的会议上集体学习了公司的文件精神,会后船长组织驾驶员再次重点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各驾驶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警惕,防微杜渐,任何时候都应谨慎驾驶。

以下是我轮两次学习公司文件要求及船长、各驾驶员在船工作经历的心得体会。

一、熟悉并理解《规则》作为船长及驾驶员必须熟悉《规则》,对规则的理解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重在理解《规则》的精神。

《规则》规定: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规则》第十九条开始适用,公司体系文件中《船舶雾航安全制度》第4.3.3要求:当能见度3-5海里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即认为是严重能见度不良,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叫船长上驾驶台。

《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所谓安全航速,并不是一个确定数值,而是结合当时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并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在适合当时环境的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速度。

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应首先利用AIS、雷达、ARPA等助航仪器对船舶周围环境充分了解,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因此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

其次,应对船舶的操纵性能包括船舶的回旋性能、航向稳定性能和停船性能有所了解,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两个避免”:(1)处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是能见度不良行动规则的精髓所在,因此,无论来船在本船的右正横前还是左正横前以及在正前方本船均应向右转向避让,对右正横或右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左转向避让,对左正横或左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右转向避让。

初谈避碰的有关知识

初谈避碰的有关知识

船舶航行时,安全是第一位的。

航行当值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确保这一原则的实现。

而驾驶员的当值过程,实质上是观察、判断情况和处理问题的过程。

其中观察是首要的,因为只有全面的观察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采取合理果断的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全面正确的观察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良好的船艺,稳定的心理状态,充分了解船舶操纵特性,熟知航路情况和过往船只情况。

船舶的会遇态势有三种:对遇、交叉、追越。

航行当值人员在当值时的行为可概括为:瞭望(视觉、听觉、嗅觉等)→判定→避让→驶过让清→瞭望。

㈠.瞭望:目的是及时得到会遇态势图,这是后继行为的基础。

通常可分为初期肉眼瞭望→跟踪瞭望(使用AIS以及助航仪器雷达&ARPA确认并跟踪)。

⑴.灯光从远至近的变化规律是(当能见度良好时):开始时灯光比较昏黄柔和→大约5海里左右时灯光变亮而且有光芒→再近到大约1-2海里时变得有水面反光。

⑵.当能见度不能判断时,可以根据初视灯光的来船,通过雷达测量来判定能见度。

偏差:⑴.疏于瞭望:大型船舶在大洋中航行(放洋)时,有时接连几个星期都看不到一条船(通航密度很小),久而久之,航行当值人员会产生精神疲劳,自认为没船而疏于瞭望;⑵.疏于态势图刷新(瞭望跟踪):ARPA的提前发现会让人产生依赖而在长时间等待到达会船距离期间产生瞬间遗忘。

当通航密度很小时,通常是采用雷达&ARPA来设定警戒圈而代替实现初期肉眼瞭望,当发现有船时,通常会将警戒圈录入报警声静默,自认为船还远而继续去忙手头的活,疏于用肉眼瞭望确认态势并保持瞭望跟踪来及时刷新其态势图,这在对遇状态时尤其危险。

正确的做法是:ⅰ.KEEP A SHARP LOOKOUT IN ANY TIME ON DUTY.ⅱ.除海图作业外不得在航行值班时做其它的工作,并且在确认船舶前方及左右无碍航船舶时,海图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㈡.判定:根据瞭望所获得的态势图信息,判断他船对我船保线航行有无航行危险。

通常是根据雷达之ARPA功能通过录取该物标来获得其避碰参数:VESSELNAME, CPA, TCPA, SPEED, COURSE, BEARING, DISTANCE, RANGE, etc.来进行判断。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PART A ──GENERALRule 1Application(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b)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u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 special rules made by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 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hapes for fishing vessels engaged in fishing 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 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 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d)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may be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purpose ofthese Rules.(e) Whenever the Government concerned shall have determined that a vessel of specialconstruction or purpose cannot comply fu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se Rules with respect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signaling appliances, such vessel shall comply with such other provisions 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 signaling appliances, as her Government shall have determined to be the closest possible compliance with these Rules in respect of that vessel.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概述第一节适用范围(第1条)第二节责任(第2条)第三节一般定义(第3条)一、《船舶避碰》课程的内容船舶避碰部分主要介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规则》)的内容,并在简要的归纳。

海上船舶避碰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船舶避让的实用方法与措施。

二、《规则》的作用。

《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船舶驾驶人员如何采取正确和有效的避让行动,以预防和避免船舶相遇时发生碰撞事故。

同时,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它也可用于判明碰撞船舶双方的责任,为公正地处理这类海事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它在碰撞前是行动的指南,碰撞后是法律的依据。

三、《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海上避碰规则(从古代到第一次讨论海上避碰规则的国际会议)2、近代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至1965年期间执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3、现代海上避碰规则(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现行的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为适应海上避碰实际的需要,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91年、1993年、2001年进行了五次修正。

我国作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的缔约国成员参加了以上五次规则的修订,并与组织成员国同步实施了1972年规则的各项修正案。

四、《规则》的内容。

《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

具体有:第一章总则(第1-3条)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4-19条)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行动规则(第4-10条)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11-18条)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19条)第三章号灯与号型(第20-31条)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32-37条)第五章豁免(第38条)四个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二、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四、遇险信号一.适用的水域及船舶二、特殊规定三、额外号灯、号型和笛号四、分道通航制规定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和声号设备第一节适用范围(第1条)《规则》第1条规定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船舶避碰规则是指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避让和避碰,以确保航行安全。

这些规则是全球通用的,所有船舶都必须遵守。

为了方便记忆和应用,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口诀,如下所述。

一、遇到直航船,右舷避让这是避碰规则中最基本的一条,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当你的船遇到一艘直航船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让对方船舶保持直线航行。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二、遇到逆风船,顺风避让当你的船遇到一艘逆风船时,你应该向顺风方向避让。

这是因为逆风船的机动性较差,很难及时控制船舶的方向,因此让对方船舶顺着风向航行可以更容易地控制船舶的方向,减少碰撞的风险。

三、遇到渔船,让其先行在海上,渔船是有特殊地位的船舶,因为它们的生计和生活都与渔业相关。

因此,当你的船遇到一艘渔船时,你应该让其先行,避免干扰其捕鱼活动。

此外,渔船的机动性较差,容易受到海浪的影响,因此让其先行也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四、遇到船舶交汇,右侧让路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交汇时,你应该向右侧让路。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通常以右侧为主要通行方向,因此向右侧让路可以避免碰撞的风险。

五、遇到船舶交叉,右舷避让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交叉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六、遇到船舶并行,右舷避让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并行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以上就是船舶避碰规则口诀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航行中,船舶遇到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应对。

但是,遵守船舶避碰规则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基本要求,所有船舶都应该认真学习和应用。

只有通过共同遵守规则,我们才能够在海上安全航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2/2003 14:10:3(生效日期:1972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与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得一切水域中得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得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得特殊规定得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得船舶所制订得关于额外得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得渔船所制定得关于额外得队形灯或信号灯得任何特殊规定得实施。

这些额外得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她条文所规定得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得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得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得配置与特性得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得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得配置与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得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得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得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得任何戒备上得疏忽而产生得各种后果得责任。

2.在解释与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得一切航行与碰撞得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她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得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与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得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得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得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她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得渔具捕鱼得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她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得渔具捕鱼得船舶。

巧记避碰规则

巧记避碰规则

一、避碰口诀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

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

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

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

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

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

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

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

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

扫雷船,三个绿。

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锚泊船,挂黑球,失控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

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

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

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72避碰规则

72避碰规则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2/2003 14:10:3(生效日期:1972--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避碰与信号 国内值班与避碰规则

避碰与信号 国内值班与避碰规则


(三)机动船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 的狭窄航段,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夜 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 船注意。

遇到来船时,按本条(一)、(二)项 规定避让,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 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 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 段的顺流船)驶过。
第十一条 机动船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 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 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 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 否同意追越。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 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 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 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船舶避碰 与信号
第二节 机动船相遇,存 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条 机动船对驶相遇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除本节另有规定 外: (一)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 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在湖 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中一船为单 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应当避 让船队。

(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 区域,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除特殊 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什么是追越? 一机动船正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 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 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 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狭窄、弯曲、滩险航 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 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 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 方可以追越。
谢谢大家!

避碰规则中文版

避碰规则中文版

IMO 第22届大会通过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IMO)TXH22届大会以A.910(2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地效翼船的定义及有关要求,修改了长度为12米上小于20米船舶的号笛和号鈡的配备要求,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以高速船桅灯高度的要求。

该修正案将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对适用的船舶(如:地效翼船等),在本通函生效后:1、新船应在交船出厂前,确认满足本修正案的要求;2、现有船应在第一次设备安全的定期检验但不迟于2003年11月29日前确认满足本修正案的要求。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型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海上避碰规则

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
3.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关于帆船的定义: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错误定义:任何可以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所有驶帆的船舶;所有可以驶帆的船舶;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正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任何以风为动力的船舶,包括同时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1.1.2 一般定义
1.1.2.1 船舶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根据《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可制定特殊规定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
这些特殊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 制定
1.1.1.3 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
某船用帆行驶,同时用机器推进,并使用曳绳钓捕鱼,该船应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在航机动船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14、15条)所指的机动船。
应注意规则第3条冠以: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失去控制的船舶存在于在航中
下列说法不正确:由于人为的疏忽,导致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的船舶,均不得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人为的疏忽,导致走锚的船舶,均不得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船只要其主机和舵机处于可用状态,任何情况都不应将其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共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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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避碰规则理解运用

避碰规则理解运用

第19条 负有同等避让责任
《规则》
有无规定
互见
追越
第14条 对遇局面
第15条 交叉相遇局面
同种船舶
机动船 或者 帆船
地方规则 第2条 责任
第13条 追越
第18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12条 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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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遇局面中规则运用
三、船舶避让关系的确定
行动程序
会遇局面
避让关系
避碰行动
1.船舶避让关系的确定的原则 (1)等级制 即按照操纵性能的好坏,操纵性能好的给操纵性能差的避让。 (2)几何制 即按照相对位置关系,根据前后、左右、受风情况等确定避让关系。 (3)有效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即在交通繁忙区域,为保持安全的交通秩序,在狭水道、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避让关系。
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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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部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现行规则的版本及发展
综观海上避碰规则历史,规则可以划分三个时代。
1、帆船时期(非机动船) 2、汽船时期(机动船) 3、自主船时期(自动船)
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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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部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来船位置
采取措施 右转/减速
右前

左前
×
右后
×
左后方

右转/加速
× √ √ ×
左转/加速
√ × × √
左转/减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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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避碰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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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1 早于会遇局面的规则运用 2 会遇局面中规则运用 3 避碰的应急 4

1972避碰规则

1972避碰规则

1972国际避碰规则PART A第一章总则Rule 1.Application 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再公海和链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打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

3.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对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笛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需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Rule 2.Responsiblility 责任:1.本规则并不免除任何船舶、船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的任何疏忽,或由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导致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Rule 3.General definitions 一般定义: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交通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再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收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收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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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
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
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
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
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
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
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
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
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
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
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
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
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
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
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
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
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
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
巧记避碰规则
航行安全一直都是船舶运输业的重中之重,其中安全避碰又是安全航行的一大保证,如何才能切实做好避碰工作呢?这必然牵涉到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理解与领悟。
面对那么多的条条杠杠,特别是关于号灯号型方面的,要想完全记住,的确是有难度。
一、 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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