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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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营盘壕煤矿项目筹建处

安全、质量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矿井筹建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矿井筹建的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筹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营盘壕矿井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事矿井筹建的所有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筹建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筹建处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正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营盘壕煤矿项目筹建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遵守矿井筹建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矿井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就是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调动职工保证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坚持教育培训、奖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主体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创造安全文化品牌。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双向制约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或实现安全管理阶段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单位推荐,筹建处仲裁委员会审查,筹建处研究批准,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并通报嘉奖: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明显减轻事故危险程度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重大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质量方面,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质量起到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500~2000元;在安全生产上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筹建处或上级公司鉴定,实行重奖。

第十二条对安全系统工程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对严格现场管理、严厉制止“三违”、提供的安全信息价值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检举或制止损坏安全设施和公共财物者,奖励200~2000元,并为检举者保密。

第十四条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地质“三书”进行一次评比,对好的技术文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职工在工作中正确行使“六项权利”以及制止或检举个人“三违”行为的有功人员,经筹建处仲裁委员会审查,对有功人员奖励300~1000元。

第十六条对在“双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部、车间、班组及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分管范围内和安全包保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承担联带责任,并按筹建处及能化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管理人员现场返回(上井)后必须及时将所到地点、沿途发现的事故隐患如实填写清楚,全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下现场(下井)个数和抓“三违”指标,无故完不成的按筹建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筹建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不按时召开每次扣筹建处主任50元(筹建处主任不在时,罚代理人);科室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时参加者每次罚部门或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

第二十条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事故的罚款200~1000元,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安全承诺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活动或班前会不布置安全事项的、无记录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安全包保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施工单位安全活动并提出安全要求,并有记录,每少参加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条在筹建处及上级安全质量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按要求整改,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二次复查未整改的罚200元,并停止现场作业,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二十三条筹建处组织安全大检查及上级组织安全检查时,被通知的领导和部门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对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沿途及检查地点不认真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检查后发生事故的,追究检查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作业现场(井下)非重要作业场所睡岗,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在重要作业场所睡岗或造成后果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作业现场出现红黄牌或严重“三违”,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集团公司、能化公司处罚标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筹建处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处级隐患排查;每周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组织一次专业隐患排查;每天由施工单位组织一次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每班由班组长组织一次当班隐患排查。否则,对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对不严格执行开工挂牌制度,施工现场不挂开工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在井下工作地点随意解下矿灯、自救器,井上下工作地点随意摘掉安全帽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对职工在工作中正确行使“六项权利”,制止、检举“三违”现象进行打击报复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各施工单位编制规程措施时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要条理清楚、与现场实际相符合、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作业规程不按十个环节(即: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再贯彻)执行,少一个环节,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审批的,一次对责任者1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除对责任者1000元罚款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要及时制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扣罚项目负责人200~500元。

第三十二条井下作业现场无项目部管理人员跟班的,罚责任人200元;作业现场监理工程师、各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正班长及安监员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井下作业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及时挂“停止作业牌”或“设备停止使用牌”,挂牌后不准强行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隐患未整改验收前任何人不准摘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工人、新分学生、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否则,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进行培训审核,岗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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