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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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性文件
目前,仍在执行的是《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 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 、《关于做好2007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林资字 [2007]21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 林资字[2007]447号)等文件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充分吸收了大家的建议,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 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 政策作出重要调整。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
—2010年开始,集体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 ),但备案同意后,各地必须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一级。
—2010年开始,超出上报备案商品材生产计划申请追加的(含县限额 内追加、省预留限额内追加),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生态公益林不制定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先按程序审批、后使用 限额计划的办法。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 、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四十二条 对采伐后,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 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 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 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 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皆伐的 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4、自主确定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 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未 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 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 国有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 有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 执行。
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即 按一定的出材率折算出材量的立木蓄积量,这一项不突破采伐限额就行。 各树种出材率是关键,各县(市、区)统一按编限时的平均综合出材率( 约62.24%)实行总体控制,具体分树种(杉木、松类和阔叶树)的出材率 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林木 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 制。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 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 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 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批。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5、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 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 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0年,因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仍分开使用,生产计划备案时原 则上控制在商品材限额的80%以内安排。
二、森Fra Baidu bibliotek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1、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
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 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2、一定规模单位可单独编限 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在10000亩以上民营林场的 采伐限额可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 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 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 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 采伐计划可单列。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3、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 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 伐五种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 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 三种类型。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 分项限额。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主要反映在: 《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 《江西省森林条例》、《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 理办法》 等4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省政府109号令)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 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 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2005年12月)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 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它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 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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