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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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证交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的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

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收购要约:收购人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的欲购买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意思表示。

4、要约收购: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一种公司收购方

式。

5、证券上市:经证交所审核,获准挂牌交易的过程。

6、上市证券:凡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等

7、短线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主要股东(5%),在法定期间内,买入本

公司股票并再行卖出,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8、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9、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对某种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有权按期

取得一定收入的书面凭证。

10、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的证券交易。

11、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或商品销量,妨害买家高效购物权益

的行为。①

12、临时报告制度: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

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法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割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3、归入权:短线交易主体实施的短线交易结果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

14、慢走规则:所谓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或者超过后每增减5%之时,在法定期间内不得再买卖该种股票的规则。

15、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

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16、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对某种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有权按期

取得一定收入的书面凭证。

简答题:

1、公开发行的情形?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什么是承销制度?承销制度的特征?

证券承销的概念: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承销协议,依法协助发行人销售其发行的证券的行为。特征:

1.一种发行方式

2.具有承销资格

3.负有核查发行文件的义务

4.经过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

4、承销团的相关知识(选择题):

联合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特点:

(1)规模大、能力强

(2)风险低

(3)可避免不正当竞争

承销团的内部关系分为:

(1)共同承销——主承销和参与承销商

(2)承销团分销——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商订立合同

5、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一)连续买卖和联合买卖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连续买卖

——行为人为抬高、压低或维持集中交易之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自行或与他人的名义,对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客观要件:

第一,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SEC3次

第二,影响或控制价格或数量

主观要件:

——诱使他人买卖或产生误解

2.联合买卖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

——同谋买卖或大量购买某种证券或大量抛出某种证券

——大起大落

——趁机高价卖出或低价买进

(二)洗售wash sale——冲洗买卖或对到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客观要件:

1.达成交易,但不转移所有权

自己账户、信托账户、关联人账户、他人名义

2.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主观要件:不必要证明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三)相对委托matched order

——转移所有权的买卖

1.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且有串谋或通谋

2.事先就时间、价格、方式达成一致

3.影响价格或数量

(四)其他操作市场行为——扎空(corner)

兜底条款

扎空

——操纵集团,将证券市场流通股股票吸纳集中,致使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卖空者,除此集团之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克集团阶级操纵价格的方式

6、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任意五个)

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7、证券交易的含义和分类?③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有人转移证券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分为:

一、股票交易: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二、债权交易:以债权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③参考《证券交易》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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