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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概述
•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法概述
3、管理:
(1)向外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经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
合伙人。
(3)转让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受让权。
(4)以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合伙企业法概述
• 4、决议办法
•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的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 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 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 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概述
5、损益分配 (1)损益分配原则: ①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②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损益分配禁止规定: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概述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1)连带责任 (2)债务分担和清偿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概述
• 张某、王某二人于2002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 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 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 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 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 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 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案例分析3
• 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 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 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9年6月,甲 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 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19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 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9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
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Βιβλιοθήκη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 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 否正确?
•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19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 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 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 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 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 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 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 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 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 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 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 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 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
案例分析5
• 2019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 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 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 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 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 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 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 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 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 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 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 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 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 、合伙性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利害一体。 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4、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 )。此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此 谓无限。 谓无限。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 )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 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概述·
是指自然人、 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协议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A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A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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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前测试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3.哪些人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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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
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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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 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 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试分析:(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无不合法之处?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 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 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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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投资人的规定
3.事务管理: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 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 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 灭。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 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 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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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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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伙事务无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合伙人的退出和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 伙企业的解散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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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 虽然合伙企业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有了相当长时 间,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致有两 种做法:一种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商 法典》中确立了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合伙企业的 具体形式,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 资格。法国法规定,除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 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 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 从事相应的商行为,但不认可其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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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 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 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 仍然视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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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能否具有主体地位,关键看能否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从 对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分析看,其具备相 应的条件:
• 1、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其 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法律关系的前 提和物质基础;
• 2、相对独立承担责任,首先以商事合伙的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以个人的财产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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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合伙的类型 •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 4.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 •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

02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02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二)申请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 在领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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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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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承担举例
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 , A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B ,
工作人员等)
2、企业名称
可用名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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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资方式(重点)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个人财产(若是家庭共同财产,申请书上注明)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不得以李卓然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如 果给周浩造成损害,由李卓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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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 13 意”。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 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 行、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财 产出质与转让、债务清偿、入伙与退 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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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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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3.2合伙企业法

3.2合伙企业法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 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 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人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合伙人共同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四十一条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 为。
1、入伙的条件 A.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的义务 A.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 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B.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C.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一)转化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 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No.82)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P362。

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案例分析】•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A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D企业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A与D发生合同纠纷,D到法院起诉A,因为A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只能由投资人甲出庭参加诉讼.A败诉,要偿还D合同金额和违约金共11万元。

若A企业现有财产5万元,不足清偿的6万元应由投资人甲承担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4。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 出资方式(重点)–(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3)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4)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年) A。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企业章程D。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答案】ABD【练习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A。

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B. 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C。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

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13上经济法合伙

2013上经济法合伙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
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
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第33页,共79页。
【正确答案】 AD
第34页,共79页。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 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
承担较小的责任。 ( )2005注
任后,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600万,是承担600 万还是300万看约定)
第11页,共79页。
问4:什么是重大过失?
• 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
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
• 一般过失又称缺乏善良家长的注意,即行为人缺 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
第42页,共79页。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 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接到通知)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
第二章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事务执行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1页,共79页。
还是6万元的2/3?
第23页,共79页。
• 答:甲可以向乙、丙追偿6万元。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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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
• (二) 合伙的类型 •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 4.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 •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的退出和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 伙企业的解散哈终止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 虽然合伙企业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有了相当长时 间,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致有两 种做法:一种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商 法典》中确立了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合伙企业的 具体形式,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 资格。法国法规定,除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 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 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 从事相应的商行为,但不认可其具备法人资格。
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 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 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 仍然视为合伙。
• 民法理论界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三种 学说:
• 第一种认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它只是各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不 具有团体性,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自然人 与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 第三,认为所有合伙企业不仅均具有主体 地位,而且具有法人资格。
•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 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 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 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 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 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 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
• 合伙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 法人制度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联合 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它顺应了商品生产 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的必然趋势,它以一种 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 社会中,因此 ,合伙企业作为商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容否认的。我们从现代 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看,也应赋予合伙 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谓民事主体,乃指 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人。
• 3、意志和名义上,合伙企业的意志是合伙 人的共同意志,有自己的商号,对外在商 号的名义下进行相应的商事活动,和诉讼 活动。从上述三个方面看合伙能够形成和 表达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条件,应赋予主体地位。
共同的目的,基于彼此间的信任和依赖而 组成的,其性质属于人的组合、信用的组 合。作为一个企业,若要具备独立的法人 资格,必须有脱离于其成员的独立的财产, 并有区别与其成员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来独 立地承担责任
•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 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 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 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能否具有主体地位,关键看能否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从 对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分析看,其具备相 应的条件:
• 1、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其 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法律关系的前 提和物质基础;
• 2、相对独立承担责任,首先以商事合伙的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以个人的财产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 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分的规则都只 是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如果合伙协议有 不同或相反约定时均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约定。
• 2.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为前提
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 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 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 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 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 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也可以 劳务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 可。
第二章 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 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
• (一)合伙的含义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 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 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 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 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 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普通 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 职业和谋生之本。
•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 4.合伙事务无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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