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损失模型理论分析与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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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损失模型理论分析与最新解读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现行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就由于其信用损失确定的滞后性备受质疑,IASB和FASB也一直致力于构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来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7月24日,IASB发布的IFRS 9正式引入预期损失模型,用以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文章通过对预期损失模型发展历程的回顾、最新模型的解读、新旧模型的对比和实例运用的分析加以研究,有助于对预期损失模型有更好的了解,从而为我国更好地运用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三阶段法;已发生损失模型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现行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备受批评。究其原因,它是由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规定性与当前经济环境不相适应所造成的。该模型信用损失确定的滞后性,被认为隐藏了风险,引发了悬崖效应,产生的顺周期性则被认为对扩大金融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后果。为了“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立即建立了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CAG),提出构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用以解决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延迟确认信用损失的缺陷(郑伟,2010)。同时,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也提出了“改进并简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的要求。
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改革,并最终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用以完全替代国际会计准则(IAS 39)。至此,IASB完成了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实施的金融工具全部改革。其中,金融工具减值问题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IFRS 9提出用预期损失模型替代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要求主体按照三阶段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且在每个报告日更新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及时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二、预期损失模型的发展历程
2014年7月24日,IASB发布了IFRS 9,引入预期损失模型,表明该模型初步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预期损失模型从金融危机后首次提出到正式进入IFRS 9,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其间有推崇更有质疑。表1汇总了IASB在金融工具减值项目上的重大事项。
2009年6月,IASB首次提出预期损失模型,计划用来替代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它要求主体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并提前确认信用损失。IASB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其中预期损失模型建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金额,应当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并考虑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期来确定。对预期损失的初始估算应在金融工具的存续期来确认,以实现损失的提前确认,从而减小风险。IASB还要求通过调整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该处理方
法虽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缺乏操作的可行性(金一禾等,2014)。
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的补充文件“金融工具:减值”,专门考虑金融工具减值问题。IASB和FASB 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可收回性为标准,将金融资产分为好账和坏账,然后分别确认不同的预期信用损失,但是IASB的二分类法却并没有受到外界的广泛支持。
2013年3月,IASB再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在之前的基础上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型的三阶段法。IASB建议自初始确认始,按照信用质量的恶化程度和是否存在客观减值迹象,具体在三个阶段分别确认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或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这一期待已久的金融工具预期损失减值模型是被“寄予厚望”的。
三、最新预期损失模型的解读
(一)范围
预期损失减值模型主要适用于以下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存在给予信贷现时义务的贷款承诺(除非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适用于IFRS 9的财务担保合同(除非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属于IAS 17范围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属于IFRS 15范围的合同资产。
(二)一般方法
预期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为三阶段法。该方法要求除了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以外,必须通过损失准备计提12个月的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IFRS 9另有规定。
具体来说,第一阶段,自初始确认以来信用风险没有显著增加或在报告日存在低风险的金融工具,应确认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并应按其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以来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是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应确认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同样按其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第三阶段,在报告日存在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应确认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应按账面净值(即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计算利息收入。表2列示了三个阶段的区分标准、预期信用损失和利息收入的确认。
笔者发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作为是否将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变为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标准,将第一、二阶段区分开来。而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的计算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的触发点是以资产发生信用减值为基础的,这就区分了第二、三阶段。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预期损失模型三阶段的划分具有可逆性。IFRS 9要求,
除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之外,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并在后续报告期间发生相反变化,并且累计信用风险并未显著高于初始确认时的风险,则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可变为按相当于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算。IFRS 9还规定,如果在采用净额法一段时间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有所改善从而该金融资产不再发生信用减值,且这一改变在客观上可与自采用净额法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则应改为总额法。(三)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是三阶段法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评估的结果决定了金融工具所处的阶段,进而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以初始确认后违约发生概率的上升为基础的,并且IFRS 9对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评估强调职业判断,允许采用各类方法来加以判断,而无需将违约的明确概率作为输入值包括在内。
(四)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主体不仅需要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的状况,还包括关于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及可予验证的信息。同时,IFRS 9将合理的信息定义为通过正当方式即可获得而无需付出额外成本的信息。
IFRS 9要求主体不能仅基于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来估计预期信用损失,而将其定义为,以发生违约的相应风险为权重的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这意味着尽管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无需考虑每一可能发生的情形,但至少必须考虑信用损失发生及不发生的风险或可能性,即使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很低。
为反映时间价值,预期损失在报告日使用的利率应当根据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而在此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未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使用无风险利率至实际利率之间的任何利率进行折现,IFRS 9则统一规定为使用实际利率。
(五)修改和冲销
如果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进行重新确定或其他修改后,按照IFRS 9的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确认,则应当将修改的工具作为一项新工具处理。而如果对其修改并未导致终止确认,则应当将新的预期合同现金流量按照原实际利率加以折现确定金融资产的总账面价值。对于计算得出的修改利得或损益则计入损益。
如果主体合理预期无法收回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则IFRS 9要求主体直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总额进行减记。
(六)列报与披露
对于利息收入的列报,IFRS 7的规定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要求必须作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