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赔偿
第六编 行政赔偿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 赔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 损坏时,对损坏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 前的性能、质量和形状等的赔偿方式。 4、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其他 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 和赔偿义务机关
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行政赔偿请求 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 属也是行政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 赔偿诉讼,对行政赔偿请求负有行政赔偿责任,需支 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主体; 二、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三、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 。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违法行政行为造成 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则不予以赔偿,亦即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一)确定方式 1、通过判例确定 2、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3、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行政赔偿程序
金钱赔偿
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 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
在损坏或侵占的财产可以 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应当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将被非法侵占或没收的财 产返还给受害者。
赔偿标准
直接损失
直接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失,应 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
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未来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也应 予以赔偿。
理。
如赔偿请求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不予受
03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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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调查与
认定
调查程序
立案
行政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申请或发现违 法行为时,应进行立案。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听取意见
行政机关应听取赔偿请求人和有关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不予赔偿决定
如果违法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或无法确认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 关系,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赔偿数额
行政机关根据认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 偿方式等。
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04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
标准
赔偿方式
认定标准
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因果关系
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
损害结果
确认损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损害程度如何。
赔偿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确定 赔偿责任的大小和范围。
认定结果
赔偿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和认定结果,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章行政赔偿
第六章行政赔偿第六章行政赔偿本章主要介绍行政赔偿的相关内容,包括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下面将详细阐述每个章节的内容。
1. 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机关因执行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补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及时、合法。
2. 行政赔偿的种类2.1 直接赔偿:政府机关直接赔偿因其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2 间接赔偿:政府机关指定特定的赔偿机构或单位进行赔偿。
2.3 补救赔偿:政府机关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弥补因其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赔偿的程序3.1 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当事人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3.2 受理行政赔偿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并认真核实有关事实。
3.3 确定赔偿责任: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4 履行赔偿义务: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当事人。
3.5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赔偿的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 行政赔偿的条件和标准4.1 条件: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或错误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4.2 标准:行政赔偿的金额应当合理、公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赔偿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赔偿的证明材料清单附件3: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文本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具体的行政对象进行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活动。
2. 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因违法或错误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3.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复议。
4.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 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 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 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 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 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 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 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 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 的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 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4、5、6、7.行政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第7、 8条) (一)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的一般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所在的机关)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涵义
三、行政赔偿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赔偿作如下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赔偿和涉外行政赔偿 (二)单独的行政赔偿和连带的行政赔偿 (三)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 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 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共同赔偿义务,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 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 务机关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于赔偿,然后要 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但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 同被告,各自按其在侵权损害中所起作用承担责 任。
第四章 行政赔偿概述
重点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构成 要件。 掌握:行政赔偿的特征和分类。 一般了解:行政赔偿的意义。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涵义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 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侵权行为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6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 使职权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四)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五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又可以称为行政损失补偿, 行政补偿又可以称为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 合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予 以补偿的制度。 以补偿的制度。 原因不同。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司、 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 的是合法行为。 的是合法行为。 范围不同。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 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 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 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 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 限制。行政补偿的范围以个人、 限制。行政补偿的范围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 为限。在数额标准上,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为限。在数额标准上,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2 国家赔偿法第2条: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了公民、 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 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职务行为与职务相关行为) (职务行为与职务相关行为)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 人身权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 国家赔偿法》 条规定, 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 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3、 以殴打、虐待等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第六章行政赔偿
第六章行政赔偿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
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1954年宪法第九十七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条的规定更多地被具体化于司法赔偿领域,而行政赔偿在宪法条文具体化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几乎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1957年以后又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发展,当时国家赔偿制度逐渐被否定,尤其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人权与法制遭到恣意践踏与破坏,国家赔偿制度荡然无存。
甚至在1975年的宪法,没有规定国家赔偿制度。
而1978年宪法也因“文革”余波未息,也未能对此作出规定。
1982年宪法的制订颁布后,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标志,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辅,我国逐渐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当然也随之逐步形成、完善。
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乃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依据。
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将这一条文具体化,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法院没有审理过一起国家赔偿案件。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此,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才有了要求国家赔偿的具体法律依据。
以民法来规定国家赔偿制度,这是仿效民法雇主负担其雇用人侵权的赔偿责任,所以不少国家的民法会将国家的赔偿责任纳入,列为民法侵权行为与责任的一部分。
此后,许多法律法规也对行政赔偿作出了规定,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制定),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制定),该法在第九章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资格、赔偿义务人、赔偿费用的支出等事项,使行政赔偿制度初具雏形。
《行政赔偿》课件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的决定
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赔 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决定内容
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救济 途径。
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的一种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生命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因侵害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要求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 法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排除其他可能 导致损害的原因,确保因果关系的唯 一性。
01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 标准
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受 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行 政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受害 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赔偿义务 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 虑确定。
案情概述
某市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某市环保局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公民因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方式
某市环保局需向公民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市城管局违法拆除房屋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六编 行政赔偿
♦ 2、对财产权受损的赔偿有: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或 摊派及其他。 ♦ 3、不予赔偿的有: (1)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 (2)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具体赔偿范围
♦ (1)物质损害中赔偿直接损害,不赔间
接损害。
♦ 《国家赔偿法》第28条 国家赔偿法》 28条
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通说以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
则。
♦注意:
♦ 司法赔偿中在错捕方面适用无过错的归
责原则。
♦5、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体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和因果关
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 1、对人身权受损的赔偿 ♦ (1)人身自由权。如违法拘留或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剥夺人 身自由; ♦ (2)生命健康权。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造 成公民人身健康受损的,均应赔偿。 ♦ 主要有:殴打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他行为。
♦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 失给予赔偿。
♦ (2)精神损害不赔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 ♦ 1、请求人资格: ♦ 相对人;权益受侵害且有实际损害
的人;所授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有 因果关系。 ♦ 2、请求人范围: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第三人、 怠于履行职责之受害人、混合受害 人。
第五编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综述
♦ 1、行政赔偿的概念: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 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用来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个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害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区别和关联。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个人、组织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行政赔偿法》是行政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赔偿条件和赔偿程序等内容。
根据《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错误裁量、违法行政检查、违法扣押、违法查封等各种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受损害给予的经济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主动承担的责任,以弥补个人、组织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犯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与方式。
行政补偿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没收或损毁财产时进行的。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动与被动: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导致个人、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补偿责任。
2. 赔偿与补偿:行政赔偿注重弥补损害,追究违法责任,并依法给予经济赔偿;行政补偿则着眼于弥补受损害个人、组织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 法律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赔偿法》,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行政赔偿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侧重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给予个人、组织经济赔偿;而行政补偿则更多地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给个人、组织带来的损害,让行政机关对其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偿。
行政赔偿法
行政赔偿法第一条为保证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度补偿的权力,促进国度机关依法行使权柄,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国度机关和国度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柄侵犯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取得国度补偿的权力。
国度补偿由本律例定的补偿义务机关实施补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补偿第一节补偿范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柄时有下列侵罪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力:(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平易近民身自由的行政强迫方法的;(二)不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不法剥夺公平易近民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动或者指导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动造成公平易近身材损害或者逝世亡的;(四)违法应用兵器、警械造成公平易近身材损害或者逝世亡的;(五)造成公平易近身材损害或者逝世亡的其他违法行动。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柄时有下列侵犯家当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力:(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充公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家当采取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等行政强迫方法的;(三)违抗国度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家当损害的其他违法行动。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度不承担补偿义务:(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权柄无关的小我行动;(二)因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的行动致使损害产生的;(三)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补偿要求人和补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官僚求补偿。
受害的公平易近逝世亡,其连续人和其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有官僚求补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遭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官僚求补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柄侵犯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合营行使行政权柄时侵犯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合营行使行政权柄的行政机关为合营补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3.24【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已经2003年3月1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87〕署货字65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署法〔1995〕57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一节行政赔偿第二节查验赔偿第三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赔偿程序第一节行政赔偿程序第二节查验赔偿程序第五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六章赔偿费用第七章责任追究与追偿第一节责任追究第二节追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行政赔偿概述(ppt34张)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 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 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 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 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 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 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 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 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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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赔偿行政侵权__故意.过失.违法成都警察玩忽职守致李思怡饿死案三年前,一个从湖北到广东来寻梦的年轻人,在广州从住地到网吧的路上被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件而被视为“三无”人员,然后作为“三无”人员而被警察收容。
在被收容以后,他因声称自己有病而被送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救治。
在救治站,他因向其他被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而引起护工乔燕琴的不满。
于是,乔燕琴向另一护工乔志军提出将他从201室调到206室,以便让206室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来教训他。
之后,乔燕琴到206室窗边指使李海婴等人对他进行殴打。
在多人轮番地、残忍地拳打、肘击、脚踩和膝盖撞顶之后,一个年轻的生命消逝了。
年轻人的死激起了公众对暴行的愤怒,然后,乔燕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李海婴等十一人也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分别受到法律严惩,广州市政府的公安、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共有二十多人受到行政处分;年轻人的死还引发了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广泛讨论,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国务院宣布废除。
警察不作为致李茂润被”疯子”追杀伤害案高法司法解释帮农民告赢公安1.d o c央视主持人沈旭华坠楼致死与消防局违法发证案沈旭华家属告消防局终审败诉.d o c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10年新修《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比较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特点:特定的主体;违反特定的法律规范及侵害特定的客体;尚未构成犯罪;应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特点:特定的主体;行为特定的职权性;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特定的后果。
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的、直接的,包括有()。
A、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B、造成身体伤害的误工减少的收入C、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D、造成死亡的丧葬费A B C D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关系1、联系:主体相同;行为特定的职权性;表现形式基本相同;发生的范围基本相同。
2、区别: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尽相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不尽相同。
某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甲聚集多人在家中赌博。
派出所当即派几名干警前往甲家中,当场将甲一行人抓获,并对每人作出罚款100元、没收赌博用具的处罚。
甲当场表示不服并申辩其未违法,被干警丁用力推了一把,丁还用警棍打了甲,造成甲轻伤。
甲决定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干警丁造成甲受伤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抽象行政行为违法3个人行为违法4执行职务行为违法4甲殴打乙致其轻微伤,滨海区公安分局,对甲作出裁决治安拘留15天。
宣布裁决后,有关干警没有依法向甲某告知诉权即刻执行治安拘留。
对这种违法拘留,滨海区公安分局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仅违反程序法的拘留不产生国赔责任案例:麻旦旦案件2001年1月8日晚,山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
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
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
2001年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
后来,麻旦旦在上海经过多名心理、精神病学专家的“旅游快乐疗法”治疗后身心逐步得到康复。
上海浦东一家国有公司正式录取麻旦旦为公司员工,为此麻旦旦特意改换姓名,开始了她的全新生活。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什么?()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D某市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胡某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市公安局。
在一次执行追捕逃犯的任务中,胡某与另外三个公安人员共同把守一个路口。
一天晚上,从市区驶来一辆车,公安人员要对其进行检查。
但实际上,司机刘某因无驾照,且不了解公安人员追捕逃犯的情况,因而要硬闯哨卡。
胡某误将其认作是要追捕的逃犯,因而开枪就打,刘某当场死亡。
若刘某家属要求赔偿,有关本案处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1某市交通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2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3刘某无照驾驶,且硬闯哨卡,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4胡某个人负赔偿责任134在某国家赔偿诉讼中,受害的公民李某突然死亡。
那么,()有权要求赔偿。
A.李某所在的工作单位B.李某的父亲C.李某的姑母D.李某的养子B D甲、乙两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侵权,赔偿请求人丙依法可以采取下列何种正确解决方式?()A.可择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向甲、乙两机关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甲、乙两机关具有连带行政赔偿责任B.可择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机关便可免除赔偿责任C.必须向两机关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并由两机关共同进行赔偿D.不必向两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与向法院提起诉讼A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能是下列哪些选项?()A.可以是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B.可以是复议机关C.必须以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D.原告有权在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之间进行选择ABD下列关于行政赔偿中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姚某因治安违法行为被派出所罚款50元,不服向县公安局复议,县公安局变更为拘留10天,如要求国家赔偿,派出所与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市公路局和市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活动中,对高某违规超载行为罚款1000元,并扣留该车辆,如要求国家赔偿,市公路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县工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在对批发市场进行联合检查时,认定个体户钱某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没收,后有关机关撤销了该没收行为,如要求国家赔偿,县工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报以强制执行的有关材料错误而发生国家赔偿诉讼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下列哪个机关?()A.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B.采取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C.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与采取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D.国家A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对于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1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3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合法4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以下何种情况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2某公安干警在与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联合执法中因误用警械造成某公民身体伤残3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的4原告的赔偿请求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13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下列表述中,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哪一项?1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2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3自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停止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4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12011年2月1日,出租汽车司机陈某被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扣车,陈当场交纳了罚款。
3月5日,公安局提出只要陈再交2000元保证金就可以将出租车返还给陈某,陈某认为不合理而未交保证金。
陈某向法院起诉后,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1退还罚款1000元2返还出租车32011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2011年2月1日至3月5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123贾某为一饭店经理,月工资2000元,奖金5000元。
某公安局在执行职务时误将贾某致伤花费医疗费1500元,贾某因伤未上班1个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贾某()(当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0元人民币)。
1医疗费1500元2当月工资2000元3当月奖金5000元4误工所减少的收入2400元14甲某于2004年10月被A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小林、小陈刑讯逼供致死,假如甲某已婚,其妻为某公司职工,其子今年三周岁,其父母于03年均退休(分别60、55岁)。
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假设)。
请计算出甲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支付给其子和父母的生活费。
1、甲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额为14040元×20=280800元.2、甲某父母的扶养费为200元(假设)×12×(12父+17母)=69600元.其父母年龄计算到中国人的平均年龄72岁止。